導 言 1
第一章淘寶C2C電子商務概念特點及稅收問題 4
第一節淘寶C2C電子商務概念界定 4
一、 C2C電子商務模式 4
二、 淘寶C2C電子商務發展 5
第二節淘寶C2C電子商務模式特點 6
一、交易空間時間的無限性 6
二、交易雙方的虛擬隱蔽性 7
三、 交易過程的便捷風險性 7
四、C2C電子商務交易的無紙化 8
第三節 淘寶網C2C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問題 8
一、國家稅收嚴重流失 9
二、 對現有商品交易市場的不公平 9
三、 網絡跨境交易引發關稅管理的失控 10
第二章C2C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征管的影響 11
第一節 對稅收原則的影響 11
一、 對稅收法定原則的沖擊 11
二、 對稅收效率原則的制約 11
三、 對稅收公平原則的失衡 12
四、 對稅收中性原則的阻礙 12
第二節 對稅收構成要素的影響 12
第三節 對現行稅種的沖擊 13
一、 對增值稅的影響 13
二、 對消費稅的影響 13
三、 對營業稅的影響 14
四、對個人所得稅的影響 14
第四節 對稅務征管的沖擊 14
第三章基于淘寶網C2C模式電子商務征稅分析 16
第一節C2C模式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16
一、 C2C模式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依據的制約 16
二、 C2C模式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實務存在的問題 18
第二節C2C電子商務的可稅性分析 19
一、 C2C電子商務可稅性理論及課稅必要性 19
二、 C2C電子商務可稅性分析 21
第四章 完善淘寶網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 24
第一節國外C2C電子商務征稅可借鑒經驗 24
一、 及時確立相應的稅收法律制度 24
二、 推進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發展 27
三、 完善各類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配套 27
四、 嚴格遵守稅收中性原則 28
第二節 明確C2C模式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原則 29
一、 統一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理念 29
二、 遵循稅收應稅原則 29
三、 遵循稅收基本原則 30
四、 遵循稅收優惠原則 31
第三節 加強我國稅收征管體系建設 31
一、 C2C模式的電子商務稅法體系的構建和補充 31
二、 C2C模式電子商務征稅稅種的確定 32
三、 構建完整的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 33
第五章 結論 38
參考文獻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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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我國淘寶C2C電子商務模式稅收征管問題研究
導 言
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人類進入了互聯網時代的二十一世紀。基于互聯 網電子商務的發展取得了爆炸性的增長,其隱蔽性、虛擬化等特性給我國傳統商 業貿易帶來了革命性的影響。“億邦動力網統計,截止到2013年6月,中國電 子商務交易額達4.35萬億元,同比增長24.3%。”[易邦動力網:《2013年(上)電子商務市場核心數據》,http://www.ebrun.com/20130830/80902.shtml]現階段我國電子商務市場上 又以C2C模式占絕對領導地位。“2012年我國C2C網上零售已占網上零售市場 80%以上的市場份額,并有力地推動了社會經濟的發展。”[根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2012年Q1中國網絡零售市場數據監測報告》數據整理。]但同時,作為現代商 務的一種新型模式,迅速發展的C2C電子商務已經脫離了傳統的C2C模式,帶來 的稅收問題日趨嚴重。最初的C2C模式是一個舊貨交易,是一種短期行為,而新 的C2C模式已經由偶發性的個人二手轉讓演變為有正常進貨流程、持續性的、以 營利為目的的一種商業行為。導致現在主流C2C網站提供的交易模式已經成為一 種純粹的商業行為,帶來變相逃稅避稅,給國家稅收帶來了損失,而其模式的主 體動態化和高隱匿性等特點,也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巨大的沖擊。我國C2C電子商 務平臺中以淘寶網一枝獨秀,其交易量超過其他同類網站的總和。隨著2011年 湖北省武漢市國稅局對淘寶網服裝店“我的百分之一”征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等稅費合計430.79萬元,電子商務C2C網店的稅收征管開始進入實質化進程。
筆者所掌握的對電子商務征稅相關資料情況如下:關于對電子商務持征稅觀 點的其代表是歐盟組織。如AndrewLymer在其編著的《The International Taxa tion Syt em》一書中指出的那樣現行的稅收體系將受到互聯網交易的挑戰, 跨國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將是人們討論的重點,國家間的多邊稅收協定將被應用到 電子商務領域。國內學者大多主張征稅,如蔡金榮(2000)在《電子商務與稅收 -數字化時代的稅收政策與稅收征管》中認為中國必須加強電子稅務和電子政府 的建設;林漢雋對中國民營企業電子商務認為要征稅,并對稅賦課題提出相應的 對策和措施;鄧仁杰(2004)認為我國應對電子商務征稅,但應設定優惠期或緩征 期;張媛(2005)在分析了修改原有稅制、免稅、征收比特稅三種方案并提出基于 來源地管轄權的信息預提稅方案。我國迄今已頒布若干相關法律法規來規范電子 商務的交易行為,如《電子支付指引(第一號)》、《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 《電子簽名法》等,同時地方政府也出臺了一些相關規定如《江西省互聯網上經 營主體登記備案辦法》明確指出網上開店不僅要照辦,而且必須進行網上備案。 國外關于稅收模式和技術的論述主要有:一是提出以通過控制信息流來進行稅收 征管,二是通過控制資金流來實現稅收征,三是通過信息預提稅方案。我國學者 現有征管理論包括:開發統一的計算機發票管理系統,建立電子商務納稅申報系 統,稅務部門信息化建設,建立規范的認證制度等。從已掌握的文獻資料來看, 為了使政府財政稅收和電子商務發展不形成沖突,需要在兼顧雙方利益的情況下 尋找合適的解決方法。對于如何既保護我國C2C電子商務市場的良好發展勢態, 又確保稅收征收的有效實施,尚未提出系統可行的方案。
基于此,本文以我國淘寶C2C電子商務模式中合理可行的稅收征管體系的構 建為研究課題,通過資料收集法、歸納法、引用分析法等方法進行研究,提出系 統切實的征管方案,實現理論和實踐意義。一是實現理論研究的意義:通過深入 研究我國C2C電子商務稅收現狀及問題,并對其提出理論上可行的稅收征收建議 及對策,即對我國現行的稅收法規加以修改、補充、完善以應對電子商務的發展, 將有助于解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流失和稅收負擔不公平等問題,從而建立健全稅 收征管體系,規范和促進我國電子商務行業的良性發展。二是在實現實踐的意義: 以淘寶為首的C2C模式電子商務的出現,使基于傳統交易中的稅收征管信息化相 對滯后于網絡技術的發展,為此適當地變革現有稅收征管方式,對促進電子商務 發展以及防止稅收流失都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圖1-1、論文研究框架示意圖
第一章淘寶C2C電子商務概念特點及稅收問題
隨著網絡的發展,互聯網已經成為除電視、報紙、雜志等媒體之外的主流信 息獲取渠道。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發布的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3 年6月底,中國網民數量已達到5.91億。”[艾瑞網:《第32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http://report.iresearch.cn/1993.html]而搭載電子交易軟件的智能化手機 和平板電腦普及,更為網絡購物提供了便利條件。眾多的網民給電子商務提供了 巨大的市場潛力。以淘寶網及淘寶商城為例,截止2012年11月30日其總交易 額已經突破10000億大關,占全國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的近5%。 [中國消費生活網:《淘寶天貓2012年交易額破10000億》, http://live.china.com.cn/2012-12/03/content_5548481.htm]營運成本低、 用戶范圍廣、交易不受時間地域的限制且隨時可直接互動交流等優勢,更促進了 包括國內第一大網絡交易平臺淘寶網在內的C2C電子商務在經歷了孕育期、起步 期、發展期和成熟期后的突飛猛進,迎來了逐年成倍遞增的發展速度。為此,在 進行我國淘寶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研究之際,有必要對淘寶C2C電子商務 的概念和其運行特點進行了解。
第一節淘寶C2C電子商務概念界定
一、C2C電子商務模式
對于當代民商事活動的形式之一的電子商務,其概念主要交錯于經濟學與法 學中,即電子商務是商務活動和商業交易的電子化。而從法律角度電子商務則有 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電子商務按在1996年《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解釋 為通過電子行為進行的商事活動。[ 蘇麗琴:《電子商務法》,電子工業出版社2010年版。]而廣義的電子商務是指通過電子行為進行民 商事活動,即所有在電子商務的范圍內從事的商事活動和民事活動,它不僅包括 “商事行為”,也包括如自然人之間的電子商務的“非商事行為”。由于本文著 重討論C2C模式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研究,為此筆者偏向于法律的角度將電子 商務定義為:交易雙方或多方自然人利用計算機網絡技術進行的以營利為目的的 交易行為。
當前電子商務模式通常分為B2B、B2C和C2C三大類,分別為企業和企業之 間的的電子商務、企業和個體之間的電子商務以及個體和個體之間的電子商務交 易模式。
C2C電子商務模式,是英文Consumer to Consumer的首字母縮寫,簡稱C2C。 從經濟學方向看是指個人與個人之間經濟活動的電子商務,而就其法學范圍看目 前我國相關法律并沒有直接采用經濟學中C2C的定義,而是根據我國商務部《關 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2007年)中將C2C概括為個人與個人之間 的互聯網上的交易這一界定。筆者文中的C2C模式概念,結合其特點和屬性,可 以定義為個人與個人之間利用電子信息技術手段進行的以盈利為目的的民商事 交易行為。
二、淘寶C2C電子商務發展
我國C2C電子商務模式從2003年開始萌芽,各大門戶網站競相推出這項個 人交易模式。從TOM的易趣網到阿里巴巴的淘寶網,到后來的騰訊拍拍和百度有 啊網,在各家網站近年來激烈競爭的環境中,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寶網逐步確立并 鞏固了其電子商務領域領頭羊的地位。2012年11月30日其總交易額突破10000 億大關,很好顯示了在C2C市場淘寶以絕對的優勢領先其它競爭對手。
淘寶網是阿里巴巴集團下屬的C2C網站,其零售商圈規模是亞太地區較大 C2C網站之一,其基本架構與美國的ebay和日本的樂天市場相同,是虛擬的購 物商場和商品拍賣的業務組合。
圖表2-1、近年來淘寶銷售額增長比情況6
6豆瓣網:《2003-2012淘寶歷年交易額數據》,
http://site.douban.com/186720/widget/notes/11049613/note/251005100/
在創立之初,淘寶網就確立兩大戰略,一是采取免收開店費、交易手續費等 免費服務,并致力于通過呼叫中心為會員提供一流的顧客服務的品牌戰略;二是 免費提供具有第三方擔保功能的網上結算工具“支付寶”和建立了第三方信用認 證體系的具有擔保功能結算工具的信用戰略。上述兩大戰略的成功運用使得淘寶 網建立不到3年,即成為亞洲最大的C2C網站。2011年交易額達到6100.8億元, 占中國網購市場80%的份額。而2012年11月11日“雙十一”當天,淘寶單日 交易額191億元。根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訊)C2C市場方面數據顯示,截止 2012年6月,淘寶占全部C2C市場94.5%,拍拍網占5.3%,易趣網占0.2%。[楊安懷:《中國C2C電子商務模式研究-以淘寶網為例》,載《電子商務》2009年第4期。] [艾瑞網:《2012年雙十一增長近三倍 消費實力再創奇》http://www.iresearch.com.cn/View/186886.html] [ 陳聿敏:《淘寶加入零售"萬億俱樂部" 每賣20元貨有1 元出自淘》,
http://www.ce.cn/macro/more/201212/04/t20121204_23907287.shtml]
第二節淘寶C2C電子商務模式特點
同我國眾多C2C電子商務模式交易情況一樣,淘寶網也是主要以個體與個體 進行網上交易的一種電子商務模式。因此它既有著其自有的特點,如有最受消費 者歡迎的基數龐大的個人網店、強大的信息交流平臺、可靠的支付寶第三方信用 擔保的支付方式、多種物流的自由選擇、免費網站注冊、交易雙方數量小批次多 等,同時也具有C2C電子商務運作模式的共有特點,其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
一、交易空間時間的無限性
C2C電子商務交易的無限性可以分空間和時間兩方面:一是空間上的無限
性,電子商務可以不受傳統地域的限制,不分國界和地區,人們可以在虛擬的網 絡中買到任何地方的任何商品,地域的遠近僅僅體現在物流費用稍有區別。通過 淘寶網上的各種代購途徑,買家可以輕松地購買到海外的商品,賣家也可以將商 品銷往國外。二是時間上的無限性,C2C電子商務采用了個人與個人的交易模式, 打破了傳統經營中營業時間的概念。交易雙方可以全天24小時不間斷地進行營 業和交易。空間上和時間上的無限極大地刺激了 C2C市場的表現,使得每年C2C 個人交易金額持續增加。淘寶僅在2013年的雙^一當天交易額達到了 350億元 人民幣,已相當于中國當日社會零售額的45%。[ 財經鳳凰網:《“雙十一”支付寶單日交易額達350.19億元》,
http://finance.ifeng.com/a/20131112/11054926_0.shtml。]如此巨大的交易金額使得C2C 稅收的流失越發引人關注。
二、交易雙方的虛擬隱蔽性
作為C2C電子商務模式,其交易的主體區別于傳統的經營主體。淘寶網的賣 家只以一個網頁的形式出現,交易從頭到尾完全在虛擬空間里完成。賣家通過圖 片、視頻和文字說明展示商品信息,雙方通過阿里旺旺等即時通訊軟件進行在線 交流,達成成交意向后買家通過網上銀行、支付寶等網上支付程序進行在線支付, 并通過網上店家自己或第三方委托物流等配送方式從而完成雙方間的網上交易。 而買賣雙方的真實信息并不能直接被獲取,交易的主體特別是銷售方的真實信息 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其是否使用真實姓名、具備固定的營業場所、足夠的資金及 合格的商品均無從考證,這也使得在C2C模式下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三、交易過程的便捷風險性
上文提到的虛擬、隱蔽、時空無限等屬性使得淘寶之類C2C電子商務活動中 亦同時具有便捷性和風險性。由于不受時間、地域等條件的限制,其足不出戶交 易雙方就能瞬間完成多筆交易,且享有低成本的優點。但與此同時,交易買賣雙 方也一并承擔著比傳統交易更可觀的風險,比如雙方注冊信息的真實準確性、誠 信狀況等都難以得到保證。
四、C2C電子商務交易的無紙化
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要素是傳統稅務征收管理工作賴以開展的基礎。而 C2C電子商務中,主要借助互聯網及其相關的信息技術即可完成商業交易活動, 交易的無紙化也是它區別于傳統交易的主要特征。在淘寶網C2C電子商務流程 中,借助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在網絡發布的貨物信息及買賣雙方的合意達成交易, 使得交易雙方的買賣合同、各種交易票據等書面形式的紙質憑證均被電子信息所 替代。但電子信息數據亦帶有保存風險、竄改風險,這使得C2C電子商務模式在 節省交易成本的同時卻使得稅收征管失去了直接可靠的憑證依據。[楊永紅:《C2C形式電子商務交易的涉稅問題探析》,載《發展月刊》2008年第8期。]
當前,以淘寶網為主的C2C電子商務模式雖然具有很大的發展潛力,但是它 仍然面臨著許多問題。倘若這些問題不能得到妥善解決,將可能影響和制約C2C 電子商務的發展。其中最主要的,即本文探討的C2C電子商務模式下存在稅款嚴 重流失的問題。[ 王利民: 《電子商務法制制度-沖擊與因應》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像淘寶中的個人網店交易的商品都沒有繳納正常商店應該繳納 的稅款,造成了嚴重的稅款流失,并且網上交易不用納稅,已然成為了一種潛規 則,這無論對于傳統實體和電子商務雙方的持續發展都是不利的,為此有必要改 變這一現狀。
第三節 淘寶網C2C電子商務發展的稅收問題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展,淘寶、易趣、當當網等交易平臺在功能上越發 完善,吸引了越來越多人選擇開網店作為從業方式,C2C電子商務也得到了前所 未有的蓬勃發展。我國目前的電子商務領域中,B2C和C2C兩種模式已經陷入難 以清洗區分的現狀。如前文所提到的“彤彤屋”案中,被告人張黎與其丈夫合開 禮品生意公司,同時在網上以其公司的名義自建了銷售嬰兒用品的網站“彤彤 屋”,半年下來銷售額達280多萬元卻沒有納稅,致使上海普陀區法院以偷稅罪 判處張黎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6萬元。[李文艷:《C2C模式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研究》,天津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0年。]這個案例提醒了公眾對 于在網上注冊公司經營是需要繳稅的意識,但對于個人網店是否需要納稅的意識 目前公眾還不清晰。C2C電子商務是現代商務的一種新型模式,由于近年來迅速 發展的C2C電子商務已經脫離了傳統的C2C模式,因此帶來的相關問題也日趨嚴 重。具體表現為:
一、 國家稅收嚴重流失
最初的C2C電子商務模式是消費者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模式,其本意則是構 建一個網上二手跳蚤市場。而眼下我國淘寶等C2C模式已經由偶發性的個人二手 轉讓演變為有正常進貨流程、并且持續性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一種商業行為。數 據顯示:截至2011年12月底,個人網店數量已經達到1620萬。[根據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2012年Q1中國網絡零售市場數據監測報告》數據整理。]每年在C2C平臺上 流失的稅收不可估量。以淘寶2012年的一萬億銷售額,不考慮起征點的情況下, 用目前商業綜合稅負率估算,一年流失的稅收至少在500億以上,相當于一個中 等發達地級市一年的稅收總額。
當前淘寶網店主要有兩類,一種是有實體店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在網絡上 以個人名義開的網店,既擴大了收入來源,又逃避了納稅;第二種是個人或者純 粹的網店,這類沒有實體和稅務工商的審批的網店更是沒有納稅意識。加上我國 目前對于淘寶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政策的缺乏,這就導致了淘寶中的網店都認 為網購不用納稅,從而變相逃稅避稅,這造成了國家稅款的嚴重流失。
二、 對現有商品交易市場的不公平
當前,在C2C電子商務平臺上,大部分賣家已經不是以個人名義,而是冠以 “XX精品店”或“XX連鎖店”等名稱。從商品內容看,服飾、珠寶、數碼、家 紡、建材、百貨、汽車、虛擬產品等幾乎想得到的商品都能在C2C網站上買到, 而且都是一手商品。因此,有業內人士指出:像eBay和淘寶上很多店不再是C2C, 而成為了正式規模的B2C模式。名義上的C2C相比B2C及傳統貿易形式在稅收負 擔上,形成了鮮明的不公平態勢。
根據我國相關稅法規定,并沒有對電子商務行為予以明確列明。按照廣義的 有收入即征收流轉稅的立法原則,理論上不管是B2C還是C2C均要征稅,但實際 上 B2C往往因各種需要會進行工商、稅務登記,C2C則幾乎根本沒有登記。這一 事實導致了電子商務企業需要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企業所得 稅、教育費附加等各種稅費。而對于工商許可證等均沒有的以個體名義注冊經營 的大量淘寶網商家是不可能去繳稅的。礙于技術操作和工作量的難題, 現行稅務 部門也不可能一家家商戶進行稽查繳收。因此相對于B2C,C2C由于不用繳納稅 收,其成本開支和商品價格顯然比時B2C網站更有優勢。當前C2C電商的交易額 已占到社會零售總額的近6%,如果電商賣家不繳稅,必然會影響交易的公平性, 正常繳稅的線下企業的競爭力相應削弱,正常繳稅的B2C企業的競爭力也會削 弱,顯失市場地位的公平性,這也更促使越來越多的B2C商家轉移到C2C網站上 經營從而逃避相應的稅款的惡性循環。[周歡懷:《C2C電子商務模式下的稅收問題》,載《對外經貿實務》2007年第3期。]
網店的繁榮和實體店的存在有著緊密的聯系。很多品牌的實體店只是起到展 示作用,盈利部分全靠網店。有些純粹的網店相當于依靠別人的同類產品實體店 做宣傳。倘若C2C網店依靠無稅負低成本擠垮了實體店,其自身也難以長久發展。
三、網絡跨境交易引發關稅管理的失控
由于價格的優勢和運輸的便捷,跨境網購也開始受到人們的歡迎。如今通過 淘寶、易趣等C2C電子商務網站進行境外購物的消費者越來越普遍。買家可以直 接買到或者讓賣家代購國外各類化妝品、首飾、名牌服裝、電子產品等商品。而 這類境外賣家利用自己或親戚經常出國回國的有利條件,為買家捎帶所需物品。 這類交易主要在C2C網上進行,如淘寶網中的全球購就是這一類的代購模式。[楊月然:《淘寶網C2C個人網店征稅研究一現狀、合理性分析及路徑選擇》,載《現代商貿工業》2013 年第15期。]而 這些交易基本上都是通過快遞公司等物流渠道進行關稅規避。根據我國稅收規 定,以郵購或網上購物等方式,從境外購入的商品應依法繳納關稅。而這種境外 代購方式導致的許多原本從海關正常渠道進入國內應該繳納關稅的商品沒有納 稅,因此引發了關稅管理失控的問題。
綜上分析,以淘寶網為主的C2C電子商務由于其便捷、便宜的交易特點而成 為我國零售商品交易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未來電子商務活動發展的主要趨 勢。而相對于其它商務交易而言,C2C電子商務并無本質上的區別,只是貿易方 式的轉變。從稅收公平的角度分析,對于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該同等納稅,因此 對于淘寶等C2C電子商務通過稅收對其進行調節是十分必要的,這也保證了我國 稅收征管的橫向與縱向公平。
第二章C2C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征管的影響
以淘寶為首的C2C電子商務模式當前基本已經脫離了傳統的外衣,其經營者 已經不再是銷售零散閑置品物品的個人,而是以個人賣家的名義進行頻繁營利活 動的銷售者。“稅收作為我國基本的法律制度,是國家憑借其制定、修改、執行 相關法律法規的明確準則”。[ 張守文: 《稅法原理》 ,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而C2C電子商務模式下進行稅收征管的課題則給 傳統稅收征管制度帶來巨大挑戰。
第一節 對稅收原則的影響
稅收原則是我國政府在設計、制定、修改、實施稅制和稅法、稅收征收以及 監管過程所應當遵循的基本理論準則。[ 蔡金榮: 《電子商務與稅收》,中國稅務出版社2000年版]對C2C模式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征管,則 會對傳統稅法制度包括稅收法定、公平、效率和中性等原則產生重大影響。
一、 對稅收法定原則的沖擊
原有的稅收法律對于實體交易中進行稅收征管相關的內容和過程均有明確 的規定。而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貿易方式,關于其具體的征管手段,相關法律 法規還未健全,特別是虛擬的網上交易導致納稅主體人身份難以判斷。由此對于 傳統稅收制度下應具備的稅收主體、對象、期限、金額等在C2C電子商務環境中 變得難以確定,使得傳統的稅法原則給C2C領域騰出了一片空白,加上稅務機關 近年來對C2C行業的放任使之完全處于稅收真空狀態。
二、 對稅收效率原則的制約
效率原則要求稅務部門的征收成本占所征稅款的比重盡可能低。傳統的交易 模式中,稅務部門多數從中間商以及代扣代繳人處取得稅款。但由于C2C模式電 子商務自身獨特的交易方式, 使得廣大的網上個人交易者成為稅務機關征稅的 對象,分散的納稅群體需要稅務機關必須建立龐大的稅收聯網征管體系才有可能 進行征稅。建立以及維護聯網征管體系需要大量的人力財力投入,尤其是前期的 固定成本,這將致使效率原則受到嚴重影響。
三、對稅收公平原則的失衡
稅收公平原則是國際公認的稅收基本準則之一,按照其原則,稅收負擔必須 在依法負有納稅義務的主體之間進行公平分配。[ 劉劍文: 《財稅法學》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但由于C2C電子商務模式下的 主體、金額和對象的虛擬性致使其處于免稅狀態,特別是某些企業以個人名義進 行C2C電子商務模式時,將出現性質相同但形式不同的傳統貿易主體與C2C電子 商務主體之間一個按企業性質正常繳納稅費,一個則幾乎不需要承擔任何稅負的 不公現象,從而出現同樣的交易行為和交易結果,在稅法征管過程中卻出現了完 全不同的情況,這將違背稅收公平原則。
四、對稅收中性原則的阻礙
稅收中性原則是指國家在稅收征管中應保持中立,從而讓市場經濟機制對資 源進行配置和調節,并使納稅人不增加額外的其他負擔或損失,國家征稅應避免 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而對當前C2C電子商務模式中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個 人賣家來說如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征管手段出現的話,無異于國家和稅務機 關默許了 C2C電子商務逃稅避稅的現狀,那么稅收中性原則無法得到貫徹實施。 因此從稅收中性原則來說,繼續默認現狀將會間接影響市場經濟秩序。
第二節 對稅收構成要素的影響
雖然我國稅法涉及的內容、程序、方法等范圍很廣,但總體上其稅收要素包 括征稅對象、納稅人、稅率等內容共同組成。在C2C電子商務模式下稅收要素亦 受影響。以納稅人這一基本要素來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買賣雙方存在虛擬性, 且C2C電子商務模式中,店家無需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的登記即可經營,和實體 經濟中的漏征漏管戶類似,這使得傳統的征管方法不能很準確地對征稅納稅人進 行身份的確定,而納稅人等稅收要素的不能確定則影響到稅務部門正常開展對 C2C電子商務模式中的稅收征管工作。即使賣家在淘寶網上進行了如身份證復印 件、個人實名、注冊地址甚至營業執照的網上登記,但如果注冊人提供的是虛假 資料,淘寶網管理員也缺少有效的鑒別措施。并且淘寶網至今沒有被賦予代扣代 繳網店增值稅、營業稅的權利。因此在管理缺位的情況下,稅務機關難以確定誰 是納稅人從而無法實施征管。而作為稅收制度第二構成要素的課稅對象,即征稅 的依據上,不同的征稅對象決定了稅種和稅率的不同。而C2C電子商務模式下, 電子商務中衍生出的許多產品或勞務是以數字化的形式通過電子信息傳遞來提 供的,這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稅務征管的課稅對象。如網上閱書這一情況,買家 只要在互聯網上付款購買數據權就可隨時瀏覽或得到圖書,而稅務機關對于該類 交易是屬于商品銷售征收增值稅還是屬于提供勞務應征收營業稅就難以做出準 確的判斷。這種由于課稅對象劃分不清,致使和課稅對象有直接聯系的稅目、稅 率也不能確定,因此稅務部門也無法開展有效實施稅收征管工作。
第三節 對現行稅種的沖擊
一、 對增值稅的影響
對于淘寶網這樣以銷售有形商品為主的貿易平臺,增值稅無疑是受影響最大 的稅種。按照我國增值稅法的規定,在多數情況下應該是由購買方作為扣繳義務 人的,并且現行增值稅通常是用目的地原則征收。作為納稅義務人來說,只有確 定了向何地交納稅款即稅收管轄權,才知道去什么地方繳稅。而C2C模式電子商 務的交易中,由于聯機計算機的IP地址可以動態分配,以及網上交易的電子化 和網絡銀行的出現,使得個人網上注冊開店的地址和其從事交易活動的地址往往 并不一致,因此也不容易確定其交易的正確地址,造成稅收管轄權難以確定,并 容易造成C2C電子商戶的有意避稅。
二、 對消費稅的影響
淘寶網現有所銷售的商品基本已涵蓋了我國稅法規定的需要征收消費稅的 所有稅目范圍。由于按我國現有征稅制度規定,除了金銀首飾在零售環節征收消 費稅外,其它應稅消費品都是在生產、委托加工或進口環節征收。根據前文提到 C2C電子商務在進口環節對關稅的影響,同一環節中的消費稅也將流失。基于我 國現有國情,一是消費購買者不知道也不會主動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二則稅務 機關的現狀難以掌握進口商品的數據信息。
三、 對營業稅的影響
營業稅的繳納主要依據納稅主體和納稅地點、場所。而在C2C電子商務環境 下,其交易對象不易識別、地點被虛擬化致使對營業稅的征收陷入困境。比如轉 讓無形資產的情況,以在淘寶購買辦公軟件為例,賣家通常會提供一個下載鏈接 或序列號代替郵寄軟件產品,其納稅主體和地點將十分隱蔽。這對于C2C模式電 子商務中的納稅人,其機構所在地的確定同上文提到的增值稅一樣非常困難。此 外對于現在越來越多的網絡科技公司來說,其勞務和研發所取得的收入應列入郵 電通信業稅目中,還是列入其他服務業稅目中,也沒有明確合理的稅法規定。
四、 對個人所得稅的影響
對于C2C形式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難度較流轉稅而言將更大。征收所得稅需 要計算收入、成本費用和所得,本身就是一件技術和征管難度很大的工作,對于 C2C電子商務而言,上述任何一個要素的核定均很困難。對于實體經濟中的個體 工商戶稅務機關尚難以用查賬征收這種精準的方式征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 局規范性文件規定各地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情況以合適的比率附帶征收個人所得 稅。而C2C電子商務交易的特點使得稅務機關難以通過現行的個人所稅規定來進 行C2C電子商務交易的個所得稅率確定。[周思伶:《電子商務下的稅收問題研究》,西南交通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年。] [ 王君:《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研究》,國稅務出版社2006年版。]
第四節 對稅務征管的沖擊
稅收征管是稅收征收和管理的簡稱,其征管活動均基于對納稅人、生產營業 場、票據實物等實地檢查的基礎上執行。”而現有的稅收征管中并沒有將C2C電 子商務的個人納入征收體系。由于C2C電子商務模式交易的虛擬性和隨意性,稅 務機關難以對C2C電子商務所申報的應納稅額是否客觀準確進行驗證,使傳統的 稅務登記和征收程序在C2C電子商務活動中完全失效,同時,在C2C模式電子商 務中,互聯網的無國界性、無地域性使交易雙方沒有確定的交易場所和交易地點, 因此稅務稽查人員難以掌握稅收信息確定稽查對象。在此情況下,稅務機關開展 稅務檢查中的實地稽查應在何地進行也成為問題點。
第三章基于淘寶網C2C模式電子商務征稅分析
近年來,C2C電子商務的發展己經顯示出其巨大發展空間和旺盛生命力,其 迅猛發展有助于活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成為傳統貿易方式的有益補充。這不僅 表現在C2C電子商務發展實現了商品無界性的流通,優化了社會資源配置,同時 C2C電子商務發展帶動了物流等行業的迅猛發展,并拉動了巨大的社會就業,有 效緩解了我國政府的巨大就業壓力。淘寶網為主力的C2C電子商務將技術和商務 很好的融合在一起,從而實現其巨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為此,對于目前正處在 快速成長的C2C電子商務,既要給予其充分的發展空間,讓其早日壯大成為成熟 的市場,又要實現我國商品交易市場的稅收公平原則,因此對于C2C電子商務網 絡交易市場進行征稅,筆者認為總體上需要循序漸進,不可一蹴而就。同時針對 C2C的個人賣家,監管難度大、征收成本高的現狀,因此更要經過充分論證后進 行改革實施。
第一節C2C模式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C2C模式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依據的制約
(一)電子商務的稅收法律依據不足
當前在電子商務已經開征的發達國家雖然具體標準有所區別,但大體上已經 明確網上經營行為需要繳納稅款,至于經營者是個體還是企業并沒有進行區別對 待。而對于國內,現行稅種中沒有確立明確而統一的電子商務稅收理念,這也直 接影響到具體稅收征管理制度設計和功能的發揮。這也使得我國目前現有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 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及各單行條例等稅收制度依據中,電子商務作為 新興的產業并未列入征稅范圍。雖然包括最近的2013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網 絡發票管理辦法》等相應的法律制度也開始加強對網絡交易的監控,但總體上我 國的稅收法律制度中尚未真正確立起明確、系統的、適合電子商務特征的立法理 念。而由于明確針對C2C個人網店征稅條例制度的缺失,導致稅務機關對個人網 店征稅面臨實際操作的困難。同時法律依據缺失的情況下進行稅務征收容易引發 納稅人的質疑,并且也易損害納稅人正當的合法權益。因此盡快明確C2C電子商 務的稅收理念、征收依據和征收體系至關重要。雖然根據對稅收征收管理法廣義 的理解可以對其征稅,但顯得依據比較單薄,能夠進一步列舉式說明C2C電子商 務的相關稅收要素將有助于納稅意識的培養和征稅可操作性的提高。
(二)基于電子商務稅收的配套法律體系不夠完善 雖然針對我國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包括商務部在內的國家重要部門均發布 了不少的電子商務發展規范的法律規定:如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明確了電子認證服務的市場準入制度;2005年國家密碼管理局頒布了《電子認證 服務密碼管理辦法》;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 2008年為規范網上交易行為,國家商務部起草了《電子商務模式規范》和《網絡 購物服務規范》;2010年國家工商總局出臺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 理暫行辦法》等。但是針對C2C電子商務的稅收具體規定卻幾乎空白,還沒有形成 一個相互配合、互相協作的稅收政策體系。如在個人網店的登記上,就現有的相 關法規,如2007年商務部發布的《關于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中,對于 網上交易參與方提出:法律規定從事商品和服務交易須具備相應資質,應當經過 工商管理機關和其他主管部門審批。然而在目前工商登記法規中,并沒有 “網 上交易”這一規定。與此同時,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等則規提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 向生產、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 寫稅務登記表并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胡怡建:《中國稅制》,科學岀版社,2006年版。]由此可以看出商 務部門、工商部門、稅務部門并未形成很好的對接。人們可能理解成既然工商沒 有注冊,也就不需要進行稅務注冊。
我國主流C2C模式是,淘寶之類的網站提供平臺,經營者申請注冊網店。網 店店主是網絡的使用者而非經營者。目前該行業準入時需要登記的是網站所有人 而不是使用人。而按照我國電子商務方面的相關法規及地方性規范文件中如果是 自然人不具有企業身份,其經營電子商務應如何登記沒有相關規定,也沒有對個 人網店提出交稅的要求。[黃長江:《C2C網上交易模式的納稅問題及其對策》,載《當代經濟》2007年第6期。]如前所述,商務部出臺的有關政策雖然對整體電子商務 起到了一定的促進作用,然而現行法律制度尚未形成一個完整、配套的稅收征管 實踐體系,包括市場準入、服務監管體系、信用體系、統計監測體系、產業投融 資機制等內容亟待建立,從而難以為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提供健全的法律體系 保障。
二、C2C模式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實務存在的問題
(一) 稅收征管管轄權歸屬存在的問題
C2C電子商務的特性,給稅收征管的屬地原則帶來沖擊。這主要表現在國與 國之間交易的國家稅收管轄權問題,國內交易的地方管轄權問題。稅收管轄權是 國家對于稅務機關明確稅收領域的主權。而對于稅收管轄權,按國際的慣例,營 業稅、消費稅、增值稅等流轉稅方面,以消費地所在國或區域享有征稅權,對于 所得稅等,需基于合理劃定居民管轄權原則。但在跨國C2C電子商務環境下,由 于其虛擬性和無界性,模糊了國家、地方以地理界線為準的稅收管轄權原則,這 也導致在C2C電子商務環境下,按現有國際稅收利益的分配實施導致了向生產國 傾斜的傾向,消費國或者來源國稅收流失的情況。[ 丁家樂:《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征管問題研究》,北京工商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2007年。]
而在國內,電子商務的主要特性是無址化和虛擬性,使稅務機關無從下手進 行稅收管理。根據征管法規定,難以明確C2C電子商務交易中的納稅人、交易地 點、交易金額和交易對象等。我國現有的征稅體制是按照各省屬地原則進行的, 淘寶上賣家的登記注冊地址信息準確性目前沒有審核,這也使得各地稅務機關難 以確定征收對象范圍從而對網上個人賣家進行稅收管轄權的行使,更談不上進行 以賬簿、憑證等稅務稽查了。因而采用現有的稅收征管辦法對C2C網上個人賣家 進行征稅不易執行。同時對于C2C賣家的管轄應以居住地還是戶籍所在地進行登 記等問題也有待明確。
(二) 征稅對象認定問題
征稅對象的認定問題表現為二個方面。第一是交易對象的難以確定。按我國 現有稅收制度,征稅對象是區分征稅與不征稅的基本標準,是征稅的直接依據。 在傳統貿易活動,商家要經營首先要進行工商及稅務登記,為此稅務機務可以通 過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登記信息,或交易行為相關的商業憑證來認定征稅對象, 也可以以銀行賬戶收支的變動來確定計稅依據。而與傳統個體工商戶零售業相 比,網上個人賣家數量多、分布廣,加上其經營地址的虛擬性、營業范圍的無界 性,這導致現有工商部門很難對廣大網上個人賣家認定其居所并進行登記注冊, 從而也使稅收征管中交易征稅對象的難以認定。第二是交易行為的難以確定。由 于C2C電子商務活動中不管是信息還是交易都以計算機為主,隨著計算機加密技 術的發展,網店或C2C網站還可以用先進的加密技術來掩蓋有關信息,使得交易 雙方能夠有效地隱蔽交易行業以達到避稅的目的。這也導致稅收征管失去了可靠 的審計基礎。[凌啟節:《網絡購物稅收征管的探討》,載《中國證券期貨》,2011年第4期。]而C2C電子商務交易商品改變了固有存在形式也加大了稅務機關 對于交易行業的確定,比如充值點卡、競猜博彩、網店裝修、游戲代練等,涵蓋 了商品和服務。而由于沒有傳統意義上的固有物質,使得對其交易行為是否為應 稅勞務還是銷售貨物難以確定,上述邊緣行業類型往往也是實體經濟中相對容易 偷稅漏稅的領域。
(三)進口征稅存在技術問題
在國際貿易中,通常由進口國征收進口稅。但是在C2C電子商務活動中,對 于上述所說的包括各類音像、軟件技術、在線資料和數據傳遞等這些無形商品的 交易,完全不經過買賣所在國的海關而直接下載到購買者的電腦上,而交易款項 又是由電子貨幣結算。目前稅務和海關均尚未組織技術力量實施C2C進口商品的 監管,這樣由于信息技術的不配套使得海關的征稅無從談起。[王琳:《論我國C2C電子商務征稅的問題及對策》,中央民族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2年。]
第二節C2C電子商務的可稅性分析
一、C2C電子商務可稅性理論及課稅必要性
(一)可稅性理論綜述 我國現行稅收法律規范沒有明文界定“可稅性”的含義。因此,在現階段, “可稅性”只是一個學理上的概念。一個對象可以成為征稅的對象,不同的學科 可以提供不同的研究視角和研究方法,并得到不同的答案。從經濟學角度來看, 如果一個對象可以成為稅收的征收對象,即納稅人納稅,應該有經濟上的可能性 和可行性,這也稱為 “經濟上的可稅性”。[ 李媛: 《我國公司收購所得稅法律問題研究》 ,廈門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2007年。]而從法律層面的可稅性理論在我國 首先由張守文教授提岀:“國家征稅通常從經濟和法律二個層面進行考慮,并且 二者之間是遞進關系,只有經濟上的可能和可行才能進一步考慮法律上的合理和 可稅性。同時在稅收征管中,可稅性的合理分析除了經濟上的承受力還應包括征 稅是否平等、普遍;合法性除了符合狹義的制定法,更應符合公平正義的法律精 神。征稅還取決于是否有收益,并且收益的主體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由此將征稅 標準分為三個方面:收益性、公益性和營利性。”[ 張守文:《論稅收法定主義》,載《法學研究》1996 年第6期。]劉景明教授則提出:“可稅 性的四個構成要件分別為法的淵源符合稅法,稅法要素具有法律明確性,法律規 范的制定程序符合稅法以及法律爭議的解決符合稅法。”[ 劉景明:《也論稅法上的可稅性》,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陳少英教授則提出對 征稅范圍進行確定時應以收益性、營利性和公平性為衡量標準的可稅性理論。[ 陳少英:《稅法基本理論專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綜 合上述學術界觀點及收集的文獻資料,筆者認為對于對于C2C電子商務的可稅性 包含三層涵義,即一是在法定征稅范圍內的人和物,都具有可稅性;二是國家出 于經濟效率、社會公平、政治穩定等政策性考慮,在具體征稅時會犧牲部分稅收 利益以求稅收均衡配置;三是國家根據稅收主體是否為所鼓勵發展的對象而進行 稅收優惠,且以稅收減免的操作方式最為方便。
(二)課稅必要性分析
鑒于目前我國C2C模式電子商務發展的重要社會影響及稅收存在的問題,有 必要對C2C模式電子商務征稅的必要性進行分析。對于C2C電子商務交易征稅, 一是有利于調節經濟運行。稅收是政府調控經濟運行的重要手段。電子商務作為 一種經濟活動也應當處在政府宏觀調控之下,通過稅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調節傳 統實體經濟和新興虛擬經濟的健康平衡運行。二是有利于增加我國稅收收入。由 于C2C電子商務的免稅效應,使得大量傳統企業以個人名義加人其交易行列從而 導致大量的稅收流失。對C2C電子商務課稅可以迅速開辟大量新稅源,為國家和 地方財政帶來客觀收入。三是有利于加強國家對跨國C2C電子商務交易的控制力, 維護國家主體利益。當前全球經濟一體化,使得跨國C2C電子商務也存在著一定 的國家安全風險。通過對C2C電子商務課稅,可以實現國家對交易主體、交易對 象、交易過程等方面的實時監控,從而起到有效規避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的跨國 經濟活動。四是有利于維護稅收公平原則。對于現有的C2C電子商務實際上未納 入征稅體系,通過對于C2C電子商務課稅,有利于確保我國稅收公平的原則實現。
二、C2C電子商務可稅性分析
按照稅收的可稅性理論,要對于C2C電子商務實施稅收征管,首先需要對其 征管制度的相應基礎條件進行分析,這包含了社會經濟、技術實踐及法律制度等 多個方面,為此本文就具體條件進行詳細分析:
(一) 具備基本的經濟實力
籍以淘寶網為典型進行我國C2C電子商務經濟可稅性的分析。淘寶網作為我 國目前最大的C2C電子商務模式運營商,用戶數量龐大且增長快速,并且已培育 出一批初具規模實力雄厚的店商。然而C2C市場的繁榮未能體現在稅收收入上。 按照庫茨涅茨曲線表明,當經濟增長到一定實力,將有能力和有意識去加強稅收 意識。隨著C2C電子商務交易金額的逐年增加,C2C模式的發展已經達到一定規模。 如此迅速發展的市場規模和龐大資金流量為我國進行C2C模式電子商務稅收提供 了經濟基礎,而與此相對應的空白的稅收局面必將引起稅務部門對C2C電子商務 活動的關注和規范,因此對其征稅將會成為其發展的必然趨勢。[李海芹:《C2C模式電子商務稅收問題探析》,載《企業經濟》2012年第4期。]
(二) 具備征收技術力量
電子商務征稅的主要標準是交易額,在第三方支付廣泛應用前,個人網店的 交易對象和交易額很難確定,因此造成對C2C電子商務活動征稅的技術瓶頸。但 近幾年伴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我國的個人網店已集中在如淘寶、拍拍、易趣等 主要幾個的大型電子商務平臺。這些大型電子商務平臺均有著自已的第三方支付 方式,由于其便捷性、安全性從而成為越來越多的網民進行網絡交易的支付習慣。 根據艾瑞咨詢的統計數據顯示,2011年中國互聯網支付業務交易規模已達到 22038億元,同比增長118.1%。[艾瑞網:《第32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http://report.iresearch.cn/1993.html]
圖表3-1、近年來我國各支付業務交易規模增長比[ 賽迪網:《2013 年上半年第三方支付交易規模達6.9萬億》 ,
http://www.cb.com.cn/info/2013_0731/1006487.html]
電話及XftiAM方女久"奴元)■•壬用逢BI時*發+規枝(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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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33用三方支付 市場 交*5X911•長*
圖表3-2、我國互聯網第三方支付平臺各占比例
由圖可示,從目前網商和三方支付平臺的監管看,C2C市場的諸多重要數據 如店鋪數量、成交金額、成交數量等信息均可獲得。這可以成為稅收征管的突破 口。
在稅務機關自身技術研發上,重慶市渝中區自2008年就開始試行電子商務監 督所,該所通過為監管人配置電腦和相關取證勘察箱等專業設備,實現了隨機取 證的系統化和規范化,從而破解了以前對于個人網絡交易無法確定的交易地址、 信息、數據刪改和加密的技術難題,實現了在電子商務監管領域實現全程的市場 監管。
綜上,C2C電子商務模式的平臺集中發展、第三方網絡支付功能不斷完善、 以及稅務機關相應的網絡追蹤技術不斷提升,這都為C2C模式下電子商務的稅收 征收提供了技術基礎。
(三)具有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的雛形
對于C2C電子商務稅收問題,其涉及稅收征收管理法、個人所得稅法、增值 稅暫行條例等現行相關法律法規。我國相應的稅收法律制度已經顯現出跟不上 C2C電子商務的發展,現有法律法規中沒有明確列明過C2C電子商務稅收相關問 題。從征稅的內涵來看,作為以營利為目的的個人網店其從事的也是交易和銷售 行為,而依法納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個公民的義務,同時通過征稅以保障我國 的商品交易市場的公平、良性發展。
近年來我國相關部門在對個人網店的稅收征管已開始了初具雛型的法律法 規的探索和準備。如早在2005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為確定電 子商務交易主體提供了依據。2008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 貨幣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意味著我國第一個明確對數字化商 品征稅的法律制度構建的文件出臺。隨后2010年國家工商總局出臺了《網絡商品 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提出了“實名制”要求,即電子商務經營活 動者,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 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 劉浩: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對策淺析》,載《當代經濟》2010年第14期。]這一法規被業界認為是對 C2C電子商務活動征稅邁出的實質性第一步,它是確定交易主體、明確納稅地點 以及建立網絡交易信用體制的基礎,從而為推行C2C模式的網絡商品交易實名制 稅收征管創造了條件。可以說,經過這幾年的醞釀,C2C電子商務網絡交易在我 國政府的關注下,對于C2C電子商務交易活動進行征稅的理念已逐漸在我國學術 界和相關部門中獲得肯定。雖然這些政策條例有些并沒有得以有效實施,但國家 及地方政府積極推行的各項法規政策為我國C2C電子商務合理的稅收征管體系的 構建創造了積極有利的條件和基礎。
第四章 完善淘寶網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
關于C2C電子商務的迅速發展引發了社會對其是否征稅、如何征收等問題的 激烈討論,但并未改變C2C領域稅收真空的現狀。個人網店長期處于“免稅”狀 態既造成了國家稅收的流失,也不利于商品交易市場的公平健康發展。鑒于C2C 電子商務對我國社會經濟的影響日趨擴大,并在各方面均已進入了成熟期,因此 具備了征稅的條件。因此我國相關部門應在充分借鑒已有經驗的基礎上,同時本 著稅收公平的理念,應盡快完善C2C模式網上交易的稅收制度,從而充分運用稅 收政策調節、激勵與扶持我國C2C電子商務的良好發展。
第一節國外C2C電子商務征稅可借鑒經驗
作為經濟和互聯網發展的新興產物C2C電子商務出現的時間并不算長,因此 對于其稅收制的構建問題,目前各國政府均有著各自的法規標準和實踐路徑。雖 然我國與他們的國情各不相同,但是通過有選擇的借鑒其它國家在電子商務稅收 制建設上的已有的經驗和方法,就能有效減少我國相關的稅收征管制度和體系建 設的盲路,從而為我國適用的C2C電子商務稅收體系構建提供相應的參考與幫 助。筆者梳理國外各方相關經驗如下:
一、及時確立相應的稅收法律制度
從國際組織和國外發達國家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發展演進的歷史過程來看,從 最初對電子商務征稅的討論到逐漸明確態度,雖然各國國情有所不同,在C2C電 子商務征稅方面的規定存在差異,但對于個人網店是否征稅上均及時以相應的稅 收制度或措施加以明確。
總體來看,歐盟、美國、加拿大、日本、韓國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對于電子商 務的相關稅收法規顯得反應迅速且態度明確。自美國猶他州出臺《數字簽名法》 至今,在短短幾年時間里,已有幾十個國家、組織和地區都極為迅速的制訂了電 子商務的相關法律或草案。尤其是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更是適時引導了世界各
國對于電子商務相關立法,起到先鋒與表率的作用。[ DePariment of International Eeonomie and Social Affairs, Manual for the negotiations of Bilateral Tax Treaties Between DeveloPed DeveloPing Countries[EB/OL],UnitedNations,2005.] [ 王君:《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研究》,中國稅收出版社 2006年版。]而各國政府及時確立相應
的稅收法律制度也有力地推動了各自所屬國家的財稅事業和市場經濟的秩序。
圖表4-1、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電子商務的稅收與非稅收政策或立法36
國際組織
或國家 稅收措施 非稅收措施
經濟合作與
發展組織
(OECD) 1.1998年10月渥太華部長級會議,
《電子商務稅收框架》 2.2001年2月發布了題為《電子商 務中常設機構的利潤歸集》
3.《電子商務稅收框架執行報告》
4.《有效管理控制地的概念:對OECD
稅收協定范本的修改意見》
5.《現行對營業利潤征稅的協定原 則是否適用于電子商務》
6.《推動跨境B2C電子商務交易消
費稅征收》 1.電子商務的影響與對政策的挑
戰,2000年6月
2.理解“數字鴻溝”,2001年
3.2006年1月30日至31日, 未來數字經濟國際研討會:數字 產業的創造、分配與獲取。
歐盟(EU) 1.對電子商務課征增值稅方案(2002 年)
2.電子商務增值稅法令(2002年5月)
3.延長電子商務增值稅法令(2006年
6月) 1.歐洲電子商務行動方案(1997年
4月)
2.電子商務指令(2000年6月8日)
3.電子歐洲2005行動計劃
聯合國
(UN) 1. 《1999年人權發展報告》 ( 2000 年1月),比特稅方案
2. 2001年9月,聯合國稅收特別專 家小組報告《電子商務的稅收事宜》 3.2003年12月,“聯合國國際稅收 1.電子商務示范法(1996年12
月16日)
2.電子簽字示范法(2001年12
月12日)
3.2000年—2004年每年發布《電
合作特設專家小組第十一次會議” 討論包括“電子商務與發展中國家” 等國際稅收的主要熱點和難點問題 子商務與發展報告》
4. 2005及2006年;《信息經濟
報告》
5.2005年;《改革互聯網管理》
美國 1.全球電子商務框架(1997年7月)
2.互聯網免稅法案 3.2001年布什通過簽署法令將其延 長至2003年12月1日 4.2003年決定再次延長至2006年1 月 5.2007年布什通過簽署備忘錄,法 案的有效期再次延長到2014年 1.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1999
年7月29日)
2.統一電子交易法(1999年7月
29日)
3.電子政府法(2002年12月17
日)
加拿大 1.成立國家收入局電子商務顧問委員 會(1997年4月)
2.《電子商務與加拿大稅務管理》
3.建立四個技術顧問組(1998 年): 稅務奉行與稅務管理、消費稅、改善 納稅人服務、國際合作 1.電子支付規則(1998 年 2 月 23 日)
2.統一電子證據法(1998年8 月)
3.統一電子商務法(1999年9 月)
4.電子信息與文書法(2000 年 11 月1日)
韓國 1.國家稅務總局參與OECD研究
2.財政和經濟部《關于電子商務的主
要國際問題和趨勢》 1.電子商務基本法,1999年2月8
日
2.電子簽名法,1999年
日本 財政部考慮B2B消費稅 1.電子署名及認證業務法(2000
年)
2.電子商務準則(2002年3月)
英國 電子商務:英國稅收政策問題
(1998年10月) 1 .數據保護法(1998年7月16日)
2.對電子商務影響的評估,2001年
我國較以上國家而言顯得態度模糊反應緩慢。電子商務對我國經濟的推動和
相關產業的帶動效應日益明顯。但與此同時,各類財稅法規、市場準入、信息安 全及技術人才等方面仍是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主要因素。當前形勢下,如何開征 稅收又最大限度保護新興市場,成為我國稅收法規和制度制定的相關部門所應綜 合考慮的問題,并應盡快出臺相應的政策。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全球化進程深入, 在對電子商務征稅問題上盡快與國際接軌已成為必然選擇。
二、 推進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發展
包括電子商務的征稅制度在內的任何法律制度的發展都是需要一個循序漸 進的過程。通常先個別的嘗試,在經過有計劃的使用具備相應的經驗之后,再制 定全面詳細的具有規模的電子商務征稅制度的手段和體系改革方案。在這個嘗 試、改進、擴大使用、再改進的循序漸進的過程中,將推動電子商務稅收制的不 斷發展和完善,從而構建起體系完善的電子商務征稅制度。如上述所舉例的各國 際組織及國家快速建立的各類針對電子商務的立法或措施,包括對現行傳統的 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以獲得電子商務的現行法律制度的支持,以及新的法律規 范等過程。[ Austan.Coolsbee:<In a World Without Borders: The Impact of Taxes on Internet Commerce>,NBER Working paper 6863,1998.]最終目標是要建立安全規范電子商務的法律環境,消除發展的電子 商務的商業壁壘,提高企業和消費者對電子商務的信心,從而促進本國電子商務 的發展和不斷推動本國電子商務稅收制的完善,實現國家對電子商務稅收領域的 有效監管。[ 董宏幗:《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研究》,吉林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1年。]
三、 完善各類電子商務稅收制度的配套
發達國家和地區在推進電子商務征稅的進程中大多同時考慮了相關配套措 施和加強國際兼容。在貿易一體化的全球格局下,忽視了稅制的兼容和協調對任 何一個國家都將產生不利影響,如稅源的外逃和產業的萎縮。故發達國家設計機 制時考慮的配套性相關經驗值得我們借鑒。這表現在:首先,本國制定稅收制度 時須注重從立法到操作層面與稅務有關各部門在電子商務領域各項制度的協調 和連貫,以構建一個國內協同發揮、互相配合、相互作用的稅收體系;其次,也 應注重與國際組織相關法律制度的兼容。如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在《電子簽名統 一規則指南》中也提出電子商務內在的國際性要求建立統一的法律體系。各國在 建設包括稅收制度等相應的電子商務法律法規也同時充分考慮內容的國際兼容 性。這也使電子商務立法常表現為先有國際條約后有國內法的發展過程。[ William F.LeAnn,Luna:<Taxing E-Commerce: Neutral Taxation is Best for the Industry and the Economy>, Quarterly Journal of Electronic Commerce,Volume1,2000.]因此, 我國政府決策部門既要注重國內部門間的協調,又要充分與他國尤其是貿易密切 國家的協商與合作,從而共贏發展。
四、嚴格遵守稅收中性原則
堅持稅收中性原則既是國際也是國內稅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國際經濟合作組 織(OECD)自1996年以來多次召開部長級會議進行磋商,在1997年的會議中就明 確提出電子商務稅收中性原則的要求,隨后在1998年握太華會議上簽署的《電 子商務稅收框架條件》,更是再次強調了對于電子商務稅收要保持稅制的中性、 高效、公平和靈活。同時明確了對電子商務不開征新稅,而是采用現有的稅種, 并確保在各國間合理分配稅基,并避免雙重征稅。 [ 孫彥.:《我國電子商務可稅性分析》,中國海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年。]歐洲貿易委員會于1997年有 29個國家參加的歐洲電信部長級會議通過了《波恩部長級會議宣言》也均主張 政府在考慮電子商務的稅收制度構建時,應當盡可能遵循現有的稅收制度,要幫 助民間企業促進互聯網商業競爭和商業應用,從而為電子商務的發展創建清晰與 中性的稅收政策環境。[ 傅凱:《電子商務法律(第一版)》 ,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縱觀發達國家,均普遍認為電子商務征稅應遵循稅收中 性原則,也大致在現有稅制上稍作修改即運用。如加拿大、新加坡等在對待電子 商務稅收上提出政府應避免制定不適當的法令或限制措施妨礙電子商務的發展。
根據上述國際電子商務稅收政策的經驗分析,筆者認為我國也務必嚴格遵守 中性原則。盡可能減少C2C買賣雙方除了必要稅收之外的負擔,使得稅收的開征 對C2C電子商務經濟的影響盡可能小。較之開征新稅而言,修訂現有稅制即擴大 和明確現行稅收的征收范圍,不但可以極大地降低立法成本,跳過立法博弈環節, 又可以減少組織征管的投入。這些節約的成本終將令納稅人收益,符合稅收中性 原則,最大程度保護C2C市場且達到了征稅目的。
第二節明確C2C模式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原則
基于前文研究,對于對C2C電子商務征稅是形勢所趨。而任何稅收制度均有 相應的原則,為此明確和遵循C2C模式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稅收原則,對于組 織稅收征管的主體和客體都是十分必要的。
一、 統一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理念
任何事物的執行均由理念所支配,它是制度設計和實施的靈魂。為此要對淘 寶等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完善,首先要明確統一的稅收理念。近年來我國現 行稅制關于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滯后性,其主要原因也在于一直沒有明確而 統一的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理念,從而限制了其功能的發揮。而統一對C2C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認識理念,要明確與其它貿易活動相比C2C電子商務并未改 變商品(包括勞務)貿易的本質,改變的僅僅是貿易平臺和形式。根據我國稅法 精神,除明確列舉的項目外,簡化地理解,有銷售或營業額即征流轉稅,有所得 額即征所得稅。明確了電子商務的征稅理念,才能統一貫徹到整個制度的設計架 構和實踐操作中去。而事實上隨著對于C2C電子商務征稅觀點的發展,其稅收理 念也正在逐漸地明確和清晰起來。
二、 遵循稅收應稅原則
應稅原則的遵循是出于對商品交易市場公平發展的考慮,使C2C電子商務和 其它各類商品交易或服務活動一樣處于相同的稅負和稅收條件,從而保證我國社 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平等、良性的競爭。C2C模式的電子商務其實質也是一種商業 交易活動,只是針對傳統模式或其他如B2B、B2C等電子商務模式,C2C只是基 于網絡信息化技術下的個人對個人的商品交易或者服務貿易,但它同時也以贏利 為目的的商業活動,具有商業貿易活動的本質屬性。作為我國經濟的組成部分, C2C電子商務應當遵循應稅原則,即應將C2C模式電子商務和其他形式的貿易活 動一并納入征管體系,履行相應納稅義務。
三、遵循稅收基本原則
在明確了 C2C電子商務統一征管的理念和應稅原則后,其理應要遵循現有的 稅收基本原則:一是稅收法定原則。法定原則要求對C2C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征收 的前提是必須有明確清晰的法律法規,而且征收行政行為必須同樣有明確的依 據。這一原則要求適時對我國的稅收法律制度進行修訂,增加C2C電子商務稅收 的相關內容和體系,從而使得C2C電子商務稅收有據可查、有法可依。二是遵循 稅法公平原則。即無論稅收立法、稅收執法以及稅收司法,都必須始終堅持貫徹 稅收公平這一稅法的基本原則,在支持和鼓勵C2C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同時,在 稅收方面應當根據C2C電子商務交易主體的經濟條件、交易方式等情況公平對 待,不能因為經營形式的不同使得實質相似的經營主體處于明顯不一的稅負環境 中,以保證市場經濟的公平。三是遵循稅法中性原則。即盡可能的通過對現行稅 制的修訂與完善從而適用和規范電子商務的涉稅問題。這樣既可以減少對電子商 務征稅成本,也保持了稅法規則的統一性與連續性。雖然C2C電子商務起步較晚, 但是發展速度快且每年都在成倍的增長,并成為電子商務中重要的經營模式。因 此,在保護和鼓勵C2C電子商務發展的同時,進行稅收征管的規范就必須堅持稅 法的中性原則。按照這一原則要求,在制定或實施針對C2C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 度時,應以不影響C2C網絡貿易的發展為前提,從促進技術進步、降低交易成本 等方面考慮,以現行稅收政策為基礎,努力使現有稅種適應C2C電子商務的發展 的需要,使得稅收開征以后納稅人對稅負的痛苦指數盡可能低,不因稅負要素而 影響經營決策。四是遵循稅收效率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對C2C電子商務稅收法 律制度的制定,應當基于稅收的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考慮,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 優勢,發展現代稅收征收技術和手段,通過便捷的方式、先進的技術和利用較小 的征收成本獲取財政稅收的最大化。同時,要本著降低C2C模式電子商務納稅人 的納稅成本的前提,使其盡量與我國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接軌,并且對C2C電子 商務交易的稅收要簡潔、明確、易于操作,從而提高稅收效率。[李孜:《C2C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研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年。]
四、遵循稅收優惠原則
淘寶等C2C電子商務作為經濟體的新型組成部分,對我國整體走出經濟泥潭 和社會穩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就目前來看,相當一部分淘寶商家是弱勢群體包 括下崗、失業、殘疾人、大學生等賴以生存的飯碗和創業的機會,因此有必要在 考慮對其進行征稅時應當與其它模式的商務稅收存在一定的優惠,即遵循稅收優 惠原則。稅務部門在制定C2C相關稅收政策時有必要考慮騰留一部分稅收優惠的 空間,一來實現對C2C征稅從無到有的平穩過渡,二來在固定的法律大框架下擠 出執行層面上的自由控制空間。早在我國頒布《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 見》就明確提出,相應職能部門應對電子商務交易中的稅收優惠政策予以明確, 加強電子商務稅費管理,可見我國對C2C模式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給予照顧態度。
同時從可稅性理論與稅收優惠的關系可以得出,電子商務是我們國家鼓勵發 展的對象,而C2C模式的經營主體納稅能力具有一定差異。因此稅務部門應本著 稅收優惠的原則,在做好前期調研和仔細論證后,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C2C電子 商務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節 加強我國稅收征管體系建設
綜上,在有了 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借鑒的經驗、制度設計和實施要求的原 則后,要完善淘寶網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對策,就要選擇適當的時機,加強 我國稅收征管體系的實務建設,從而實現其既能規范市場兼顧公平競爭又能促進 行業發展的社會主義稅收征管的功能。
—、C2C模式的電子商務稅法體系的構建和補充
完備的稅收法律體系是我國C2C電子商務稅收的有力保障。針對當前C2C電子 商務快速發展和我國稅收法規滯后的不對等情況,迫切需要對現有的稅法體系在 堅持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稅收中性及稅收效率原則的基礎上,構建和 完善與C2C電子商務之相適應的稅收法律制度體系,從而更好地適應法治社會依 法治稅的要求和解決這種新經濟行為帶來的稅收法律問題。完善電子商務法律體 系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一是在現行稅法體系如稅收征收管理法中修訂增加 有關明確電子商務的概念性內容,使得日后的征管工作在大法上有法可依。繼而 在納稅主體、扣繳義務人、納稅地點、納稅期限等基本要素上予以明確規定,使 得征稅理論更加穩固。二是在現有稅收條例和辦法層面的規范性文件中進一步界 定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各個要素。比如在增值稅暫行條例中修訂補充電子商務有 關內容,也可以列舉電子商務某些具體的免征行為,使得所有C2C電子商務活動 行為均在稅法條例和辦法的覆蓋之內。三是及時補充我國現有的和電子商務相關 的法律體系。當前像稅務、財政、工商、商務等部門尚未統籌布局服務稅收征收, 相關部門應在現有或新建的法律條文制定中逐一明確細化,包括電子貨幣、第三 方支付、電子合同、網上交易、三包責任、交易糾紛、個人隱私保護、消費者權 益保護等各環節相關的法律條文須系統性修訂。從而為營造可以協調配合的法律 體系,規范電子商務商品交易的流通過程和電子金融結算過程,為適應C2C電子 商務不斷發展做好相關法律的保障。
二、C2C模式電子商務征稅稅種的確定
C2C電子商務涉及歸國家稅務總局征收的大稅種為增值稅、營業稅、個人所 得稅。對流轉稅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增值稅針對有形動產和加工修理;營業稅針 對無形產、不動產和勞務。增值稅和營業稅兩者選其一且只能選其一,個人所得 稅有別于流轉稅單獨存在。按照先行暫行條例,淘寶網平臺中的銷售標的多為有 形動產類商品,即增值稅的征收范圍,而涉及勞務服務的標的為營業稅征收范圍, 前文提及還有部分網絡新型商品介于兩者邊緣地帶。考慮到以下幾點筆者建議在 流轉稅上直接放棄營業稅只采用增值稅:第一,增值稅是國際通行稅種,營業稅 在一定程度上是過度稅種;第二,國家稅務總局自2012年底開始實施營業稅改 增值稅行動,計劃在今后數年內逐步以增值稅替代營業稅;第三,增值稅征管中 有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之分,在征管實務中更加靈活。綜上,鑒于發達國 家和地區經驗和保持稅收制度的完整連貫性需要,建議相關部門應結合現有的稅 制,采用增值稅進行稅收征收,采用增值稅的最低稅率征收相應的稅額,并考慮 在其納稅義務人進項稅抵扣環節根據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分予以區別對 待。個人網店性質和個體工商戶最為接近,即便形成一定規模后不管是靠向合伙 企業還是公司性質,在個人所得稅稅種上應該說不存在爭議,因為符合我國境內 有住所等條件的個人在境內有所得即征個人所得稅。在稅務機關核定成本利潤的 情況下,筆者建議以實際操作中對個體工商戶的附征形對C2C式征收個人所得 稅,附征率通常在1%到2%之間。在確定主要稅種后消費稅、城市建設維護稅等 附加小稅種便可以相應開征。
三、構建完整的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體系
C2C電子商務交易的虛擬性、無紙化、無界性加大了稅務機關稅收征管的難 度。要實現C2C電子商務稅收的法定、公平、中性和有效原則,在堅持電子商務 可稅性的前提下,對現有的稅收征管體系加以改革完善,從而有效應對C2C電子商 務活動對現有稅收的沖擊。在具體操作上:
(—)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
登記制度是對C2C電子商務實施征管的最重要先決條件,只有在確定了納稅 主體后,后續的一系列措施才可開展。基于目前C2C市場近乎零登記的現狀,稅 務機關有必要在現有的稅務登記法規中加入關于C2C個人賣家的登記義務條款。 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包括三個層面:一是對于按法定要求已經進行 稅務登記的傳統企業或個人另建有網站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都必須 向稅務機關申報網址、電子郵箱號碼等上網資料,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 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 識,以C2C電子商務賣家的登記地點所在的當地稅務機關為稅收征轄范圍。不執 行的除給予經濟處罰外,還可以申請有關部門關閉其網站。二是要加強與電子商 務平臺等部門的合作。[毛小萌:《中國C2C電子商務模式的稅收問題與對策》,載《安陽工學院學報》2009年第1期。]2010年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 中已對網店實名制有了明確規定,從而較好的解決了虛擬空間條件下網絡商品 ( 服務) 經營者主體資格真實性的識別問題。因此基于網絡實名制的政策法規 下,稅務機關可以加強與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的合作。鑒于當前C2C電子商務經營 戶大多屬于工商、稅務雙無證戶,可以委托淘寶等幾個C2C電子商務交易平臺進 行信息集中和代為登記。三是為加強電子商務稅收主體的管理,稅務機關可在納 稅人進行稅務登記時專門給予相對應的一個稅務登記號,這個登記號將貫穿納稅 人網絡交易的全過程,并自動加載在每一個交易流水記錄上。這樣稅務機關就可 利用技術手段對其參與的網絡交易進行審查并逐一登記在案,從而全面掌握納稅 人經營情況和納稅狀況,實現合法合理征稅。四是設置登記準入門檻,對于經營 初期階段或者規模微小的經營者可以暫時不納入征收體系。信譽度是衡量網店質 量的重要指標,營業額通常和該店的信譽度成正比。從保護新入行業和未成規模 經營者的角度出發,由提供網上交易平臺的電子商務運營商負責按信譽度過濾網 店經營戶,對于信譽度尚未到達一定水平比如淘寶網中一顆鉆的經營者,可以不 經工商或稅務登記而進行在線注冊交易,而對于信譽度達到一定指標后則按照相 關規定要求其進行電子商務的工商和稅務登記,并提供登記完畢的工商營業執照 和稅務登記證傳真件,向工商機關和稅務機關進行驗證。這樣既可確保稅收分類 化監管,又可以借助信譽度這一現成的重要指標作為監管參數。
(二) 采用小規模網店定額方式征收
所謂定額征收,就是稅務機關對會計賬簿憑證尚不健全的納稅人采取核定營 業額或應納稅所得額的方式征收稅款。定額征收方式在統一的測算指標下按月扣 繳稅款,優點是征管效率高,操作簡便,不足是核定準確性相對偏低。目前稅務 機關對個體工商戶幾乎都采用核定月營業額和定率附征的方式征收流轉稅、附加 稅和個人所得稅,除了少部分形成一定規模或納稅人自行要求的情況可以采用查 賬征收方式。筆者建議對C2C市場中新進入、交易量小、信譽低的小規模網店可 以采用定額征收方式,比照現有測算指標加以修訂完善。對實體店的定額測算通 常以行業、營業地段、經營面積、品牌檔次、從業人數等指標進行綜合測算。對 于網店而言地段、面積等指標須替換成信譽度、網頁訪問量、月銷售數量等能在 一定程度反映該店營業狀況的新指標。實體店個體戶月營業額20000元是起征點, 對于C2C可以在相應的定額尺度上放寬,讓一批尚未走上經營正軌的小規模網店 處于起征點以下的免稅區間。對于夠上起征點的經營者,以小規模納稅人3%的增 值稅率和目前實際操作中最低個人所得稅1%的附征率以及附加稅,可以將綜合稅 負在控制在5%以內。對于納稅人而言,定額征收方式只需要在扣稅賬戶中存進不 少于每月應繳稅款的金額即可,對會計管理和申報納稅的要求幾乎沒有,相當于 節約了網店的人力財務成本。上述定額方案使得稅務機關可以在C2C稅收征收工 作的初期按照寬稅基、低稅負的思路實施推進。
(三) 借助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稅收代扣代繳
第三方支付平臺近年來在C2C電子商務市場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如淘 寶的“支付寶”,易趣的“安付通”。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C2C電子商務買方和 賣方的信用連結紐帶,既保障了買家的利益,又方便了交易的結算,從而很快被 買家所接受而大范圍的使用起來。目前在電子商務交易領域,第三方支付平臺已 占領了支付領域的主導地位,并且隨著技術的不斷提升和業務應用領域的廣泛拓 展,在人們日常交易行為中使用越來越頻繁,甚至已經開始涉足銀行業理財業務。 C2C電子商務運營商為買家和賣家提供了網上虛擬商場的交易平臺,而第三方支 付平臺成為其中的交易資金流轉的中樞神經。它不僅可以準確地記錄所有C2C交 易的信息數據,并且使得網絡平臺提供者具備相當可觀的資金控制能力。在這種 支付模式下,電子商務的運營商完全可以承擔稅款的代扣代繳義務。[李元輝:《C2C電子商務稅收問題研究》,載《中國管理信息化》2008年第10期。]因此稅務 機關可以針對C2C電子商務的特點實行電子繳稅中的第三方代扣代繳方式,并和 淘寶等C2C電子商務平臺合作安裝和整體的稅收網上征管系統對接的自動繳稅軟 件系統。電子商務運營商可以先確定C2C個人商戶納稅主體的性質,然后在交易 中通過第三方支付中介就實現由交易系統自動計算包含應納稅款的貨款,當達到 每月申報期限后,由運營商利用電子系統累積當月應納稅額實施自動代扣代繳, 在C2C賣家賬戶余額充足的情況下直接劃入稅收征管系統,余額不足的情況下產 生相應欠稅數據。稅務機關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實施稅款代扣代繳可以在極少的 人力成本下迅速完成對廣大分散C2C納稅義務人的集結,同時對征稅方和納稅方 都節約了征納成本,提高了納稅效率。
(四)設立電子商務專用發票
發票是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及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的重要憑證。我國稅法 要求在市場交易活動中,凡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中,必須開具相應收取金額的發票。作為交易活動形式之一的C2C電子商務,同樣 應在交易時開具適用于網絡貿易的專用電子發票。我國早在2005年分布的《電子 簽名法》就賦予數據電子簽名法律效力。稅務機關應充分在該法的基礎上設計出 適合C2C模式在內的各類電子商務交易的電子發票。同時在法律層面上對于電子 發票應在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中確立其明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并以此作 為核定納稅的基礎。[李臻穎、陳力銘:《C2C模式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制度研究》,載《物流技術》2010年第13期。]技術層面上,為防止電子發票被隨意修改和轉移使用,稅 務機關應對電子發票進行固定內容的預填,并對電子發票進行在線認證,以防止 其被偽造。對已經完成并開具發票的電子交易,應對其所開具的發票進行授權加 密技術。在電子發票的使用管理上,應制定針對于電子發票的申請、領購、開具、 取得、保管等相應的制度,明確電子發票應由稅務機關統一發售,C2C電子商務 商家可以在線領購、開具,并有防偽系統,支持電子簽名等功能。同時在政策面上, 我國政府應該建立起全國聯網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從而實現稅收征管的監控功 能。
(五) 實行稅收優惠差別對待
C2C市場自萌芽到發展已經經歷了十余年,現在數以千萬計的網店店主的經 營情況也差別巨大,有些已經形成了相當的規模,有些仍在維持生計。前文已經 提到對于C2C電子商務需在適當的情形遵循稅收優惠原則,對個人網店征稅不能 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或者營造過于嚴厲的稅收環境。一蹴而就的征管措施對于 廣大小規模的網店的打擊是毀滅性的,會給電子商務行業發展態勢帶來負面影 響。為此,對于C2C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應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對于規模較小、 營業額較低或剛進入的個人網店,按照上述所提到的遵循稅收優惠原則給予適當 的稅收優惠或者部分期限內免稅,從而為其提供一個生存和發展的環境,鼓勵其 不斷壯大。而當其營業額達到一定數額時,再進行稅務登記證和工商許可證,這 樣既不會打擊一般用戶的開店熱情,又能保證稅款不會大量流失。二是根據C2C 電子商務實際發展的階段現狀,實施不固定有期限的稅收優惠政策:比照現實環 境的減免稅政策,對于技術軟件開發、數據研發等這類政策按高新技術產業給予 稅收優惠的政策;對于人民群眾息息相關或必需的產品實行低稅率甚至部分免 稅;通過實名制的操作對弱勢群體比照國家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 從而為C2C電子商務中部分有需要的店家群體提供一個寬松的稅收環境,并帶動 信息技術、電子科技、物流運輸和各類實體制造生產企業良好發展,為社會創造 更多的就業機會。這也正真體現了我國稅收征管的市場調節和引導功能,最終有 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協有序的發展。
(六) 加大科研投入力度
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稅務機關相應的信息應用技術也應該隨之不斷進 步。對于傳統稅收而言,交易活動中的紙質憑證、交易數據等在C2C電子商務活 動中都已實現電子化處理。而當前一系列由C2C電子商務所引發的稅收問題其制 約因素也是由稅務部門征稅技術滯后所引起的,因此加強技術投入,提高征管技 術的理化化水平是有效的解決途徑。[ 梁海躍: 《對網店征稅問題的研究與思考》 ,載《企業導報》 2011年第11期。]稅務機關應加大對息化管理部門的投入力 度,在人員、硬件、軟件上持續更新,既要加強稅收軟硬件建設以不斷提高稅收 征管過程的信息化程度,又要培養具備稅收專業和計算機信息專業知識的復合型 稅務工作人員,利用信息化技術追蹤電子商務活動過程,實現對C2C電子商務有 效的稅收監管,具體建議方案:一是可建立稅務機關和電子商務網絡運營商、第 三方支付平臺、網上銀行、網上通訊平臺的的數據共享體系,利用現代信息技術 研究并開發與電子商務平臺支付系統相對接的稅收軟件系統,以掌握納稅人真實 準確的網上交易數據。二是針對C2C電子商務活動特點開發適用于電子商務平臺 的具有自動辨別和自動扣稅、跟蹤和監管且不易篡改的電子稅收征管系統,包括 電子完稅憑證、電子發票、電子報表等,以及高效、便捷網絡稅務認證中心,為 電子商務的征稅提供技術保障。新開發的電子稅收征管系統軟件可以在C2C活動 發達的小范圍區域進行試點,驗證符合所設定要求后再進行廣泛地推廣安裝,從 而逐步實現電子商務稅收的無紙化、便捷化、信息化工作。
(七)加強合作與交流
我國加入WTO后,市場經濟的運行和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形勢越發緊密。作為 市場經濟活動重要組成部分C2C電子商務也表現了其跨區域、無國界的一體化特 性。為更好的實施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工作,我國稅務部門應注重加強合作與 交流,完善職能部門協作機制。這種合作與交流具體應包括三個層面:一是利用 信息技術實現與國內海關、銀行、工商、公安等部門的無縫連接和信息共享,共 同研究電子商務管理和運行規則。如C2C網店的工商注冊信息應傳遞及時,公安、 工商機關要經常開展對網店的調查,及時預警偷稅違法犯罪線索,稅務機關對發 現的偷稅犯罪案件要及時移送,從而確保了 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準確性和及 時性。二是實現與國際互聯網的全面連接,加強與各國稅務部門對于電子商務管 理的合作,防止本國稅款的流失,打擊偷漏稅行為。三是稅務部門要加強和淘寶 等代表型C2C電子商務平臺或協會的交流,通過稅收法律知識宣傳、舉辦稅收知 識專場服務等多種形式的活動,有意識地培育包括C2C電子商務中個人網店在內 的廣大從業人員主動納稅的意識。對于申報積極的納稅人進行一定精神或物質的 獎勵,從而將C2C電子商務征稅進程帶入良性循環。
第五章 結論
近年來,隨著以淘寶為代表的C2C電子商務在我國持續迅猛發展,稅收嚴重 流失的問題突顯,國內外相關部門及學術界開始重視C2C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管問 題。本文通過對我國淘寶C2C電子商務稅收現狀及問題的研究,分析了淘寶C2C 電子商務模式的特點及存在的稅收問題,繼而提出了 C2C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征 管中稅收原則、稅收構成要素、現行稅種和實務征管的影響和沖擊,接著闡述了 基于淘寶網C2C模式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即C2C模式下電子商務稅收 法律層面的制約及稅收征管實務的操作困難,同時探討了當前我國C2C電子商務 的征稅的必要性和征管條件,然后在國外C2C電子商務征稅相關經驗的基礎上 了,結合現有理論研究成果提出了基于淘寶C2C電子商務等模式中合理可行的稅 收征管體系構建的對策:
(1) 明確C2C模式下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原則,即統一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 的理念、遵循應稅原則、稅收基本原則和稅收優惠原則。
(2) 加強我國稅收征管體系建設:一是C2C模式的電子商務稅法體系的構 建和補充;二是明確C2C模式下電子商務征稅稅種的確定;三是提出構建我國 C2C電子商務征管體系的具體方案。
本文贊同對我國C2C模式電子商務征稅的觀點,考慮到稅收法定原則、效率 原則、中性原則等,從保護新興市場和循序漸進的角度出發,建議相關部門在現 有稅制的基礎上修訂,采用增值稅最低稅率征收流轉稅,以較低附征率征收個人 所得稅。通過登記制度、定額方式、三方代繳、專用發票、優惠差異、科研投入、 合作交流七點方面提出征管方案,實現對淘寶等C2C電子商務合理稅收征管的目 的。力求保護國家稅源,維護市場的公平,又可以最大限度保護C2C電子商務行 業的發展。
對于C2C電子商務活動中所引發的稅務問題,不管是否馬上對其實施征稅, 我們都應該在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征管體系、技術手段等方面做好充分準備。 希望通過本課題的研究,能在盡可能保護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前提下對C2C電子 商務經營模式稅收存在的征管問題提供可行性的解決思路和方法,為我相關部門 實施稅收征管決策提供理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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