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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跨境 B2C 電商稅收征管問題及 對策研究

    發布時間:2023-01-11 10:51
    目錄
    第1 章 緒論 1
    1.1研究背景及意義 1
    1.1.1 研究背景 1
    1.1.2 研究意義 2
    1.2文獻綜述 3
    1.2.1國外文獻綜述 3
    1.2.2國內文獻綜述 4
    1.2.3 研究述評 6
    1.3研究內容與研究方法 7
    1.3.1 研究內容 7
    1.3.2 研究方法 8
    1.4創新與不足 8
    1.4.1 創新之處 8
    1.4.2 不足之處 9
    第2 章 跨境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基本理論 10
    2.1跨境電子商務的基本界定 10
    2.1.1 跨境電子商務的概念 10
    2.1.2 跨境電子商務的涉稅特征 11
    2.2跨境電子商務征稅原則 12
    2.3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的基礎 13
    第3章 我國跨境B2C電商稅收征管現狀與問題 15
    3.1我國跨境B2C電商稅收征管政策現狀及問題 15
    3.1.1我國跨境B2C電商稅收征管政策現狀 15
    3.1.2我國跨境B2C電商稅收征管問題 16
    3.2我國跨境B2C電商海關監管現狀及問題 18
    3.2.1我國跨境B2C電商海關監管現狀 18
    3.2.2我國跨境B2C電商海關監管存在的問題 24
    3.3小結 27
    第4章 國外地區跨境B2C電商稅收征管經驗借鑒 28
    4.1國外跨境 B2C 電商稅收政策經驗 28
    4.1.1英國 28
    4.1.2歐盟 28
    4.1.3 澳大利亞 29
    4.1.4 俄羅斯 30
    4.2國外跨境 B2C 電商海關監管經驗 33
    4.2.1美國 33
    4.2.2日本 34
    4.2.3世界海關組織 34
    4.3小結 36
    第5章 完善我國跨境B2C電商稅收征管體系的建議 37
    5.1完善我國跨境電商進口稅收政策體系 37
    5.1.1平衡跨境 B2C 電子商務與傳統進口貿易稅負 37
    5.1.2 明確數字產品和服務稅收政策方向 37
    5.2構建我國跨境 B2C 電商稅務管理體系 38
    5.2.1建立跨境電商稅務信息共享平臺 38
    5.2.2制定跨境電商稅務共享的信息標準 39
    5.3加強我國跨境 B2C 電商稅收征管 39
    5.3.1優化創新稅收征管方式 39
    5.3.2數字產品和服務征管規則的確立 39
    5.4完善我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海關監管 40
    5.4.1 加強合作,減少信息不對稱情況 40
    5.4.2建設企業信用體系 40
    5.4.3優化監管模式 41
    5.4.4加強人力物力建設 41
    5.5小結 41
    總結與展望 43
    參考文獻 44
    附錄 A 47
    附錄 B 50
    致謝 51
    第 1 章 緒論
    1.1研究背景及意義
    1.1.1研究背景
    “數字經濟”這一概念是由美國經濟學家DonTapscott在1995年提出,顧名思 義是一種基于數字技術的經濟體系,在技術層面上包括5G、物聯網、區塊鏈等新興 技術。2019 年中國信通院曾發布相關數據顯示,我國數字經濟總量已邁上了新臺 階,數字經濟增加值規模達到 35.8 萬億元,占 GDP 比重 36.2%,按照可比口徑計 算,數字經濟名義增長 15.5%,高出 GDP 約 7.84 個百分點。跨境電商作為數字經濟 背景下的一種新型貿易模式,不僅對于構建數字絲綢之路意義重大,更是未來我國 擴大開放的重要載體,在拉動國內消費需求、推動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等方面發揮著 舉足輕重的作用。
    近年來,我國跨境電商規模擴大趨勢明顯:如圖 1-1 所示, 2019 年我國跨境電 商零售進出口總額達 1863.1 億元,同比增長 38.3%, 2020 年通過我國海關跨境電商 管理平臺進出口總額 1.69 萬億元,同比增長 31.1%。雖然全球貿易受新冠肺炎疫情 反彈等不確定因素的威脅,受到較大影響,但我國跨境電商在國內政策扶持及電商 平臺強化自我建設下,憑借線上交易、非接觸式交貨的優勢,仍能保持較高速增 長,成為穩定貿易整體態勢的主力軍。在進口電商中,得益于消費結構的優化升級 和擴大進出口政策的加碼,大型折扣促銷節日深受廣大消費者的喜愛,進口跨境電 商平臺對“雙十一”等節日也分外重視,優惠折扣力度大且營銷手段多樣,據數據 顯示,截至 2019 年底,中國進口跨境電商用戶規模達 1.25 億人,同比增長 41%。
     
    進出口總值(億元)T-同比增長率(%)
     
    圖1-1 2016-2019 年中國跨境電商零售進出口總值及同比增長率 從跨境電商行業近年的發展趨勢可以看出,在鼓勵其發展方面我國政策法規發 揮了很大作用。2018 年 2 月,由中國海關與世界海關組織聯合舉辦的世界海關跨境 電商大會在北京成功召開,會議圍繞如何推動跨境電商的可持續發展問題進行探 討;2018 年8 月,《電子商務法》歷經四審終獲通過,明確了國家對于跨境電子商 務發展的積極政策導向,對于推動電子商務活動規范化開展,推動海關、稅務等政 府部門對電子商務的監管具有重要意義;2016年 3月24日發布的《關于跨境電子 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對保稅模式下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規定適用限值內 增值稅、消費稅減征30%的優惠,并不斷調整優化,在 2018 年底,再次迎來系列新 政。我國在不斷規范電商平臺的發展,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由此看,跨境電 子商務的繁榮發展時期悄然已至。
    但同時,在國內外經濟形勢日益嚴峻的背景下,要清醒認識到我國跨境電子商 務的發展仍面臨著一系列風險和挑戰,例如2016 年出臺的“4.8新政”,凸顯了稅 收開征的不確定性,由于部門之間銜接的缺位、失位、不到位,實施過程難以把 控;另外,《電子商務法》中對于跨境電商只有原則性的表述,對課稅要素沒有做 出全面且詳細的說明,缺乏系統性、全面性的理論研究。此外,跨境電子商務領域 更因其借助互聯網等虛擬網絡空間而給立法規制、海關執法監管等帶來風險挑戰, 對于尋覓“灰色空間”賺取非法利潤的不法分子的打擊,也很難做到精準高效。這 些問題的存在既不利于國際經濟市場的穩定,也不利于我國國內社會經濟的平穩運 行,更對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可持續的發展帶來了阻礙,這警示著我國要盡快對跨境 電子商務行業的稅收制度進行完善,填補法律空白,強化稅務機關與海關的執法監 管,填堵稅務漏洞,解決跨境電子商務征稅困境。
    1.1.2研究意義
    本文主要目標是研究跨境B2C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環節的稅收征管問題并提出對 策建議。跨境電商交易模式根據參與主體不同可分為三類:B2B,B2C,C2C。B2B 指企業交易雙方通過互聯網平臺銷售或購買商品及服務,企業在開展業務之前都需 要進行工商和稅務登記,稅務部門對其的監管較為規范化;C2C指交易活動的雙方 都是個人,交易次數繁多且零碎但是每次交易額都不高,由于目前我國對個人信息 的登記還比較滯后,稅務機關難以對其交易行為進行有效監管,因此本文不做具體 討論。 B2C 即企業通過互聯網平臺,向個人消費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類似于 傳統商業中的零售模式,例如當當網、亞馬遜等。因此,本文對跨境B2C模式進行 著重研究。
    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迅速,已經逐漸成為帶動我國經濟發展的主力軍和新引擎, 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我國目前對于跨境電商的稅收征管卻明顯滯后,執法方 式和監管模式較為落后,不能滿足現實需要。因此,梳理我國目前對于跨境B2C電 商稅收征管方面存在的問題,堅持問題導向,借鑒國外其他國家的先進實踐經驗, 立足我國實際對稅收制度予以完善,對征管方式和海關監管模式予以優化,以促進 跨境電商行業向好向快發展。
    1.2文獻綜述
    1.2.1國外文獻綜述
    (1)跨境電商稅收政策研究
    跨境電子商務其實是“跨境”和“電子商務”的結合,在電子商務發展之初,
    國外的專家學者集中于研究是否應該對電子商務這種新型交易方式征稅,學術界大 部分人都對此持“是”的觀點,認為盡管交易方式與傳統貿易有區別,但交易的本 質并無二致,有征稅的必要。在上世紀九十年代,美國與歐盟共同發布的聯合聲明 中也指出,通過電子方式購買商品并通過線下交付商品的方式完成的交易,并不會 被額外加征進口稅。隨著跨境電商行業的蓬勃發展和產業數字化的不斷推進,數字 產品和服務應運而生,對稅收制度帶來了不小的挑戰,國外專家學者們開始將研究 的方向轉為是否應該對數字經濟開征新的稅種,亦或是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
    Rifat Azam 提出,跨境電子商務稅收制度不應與稅收理論相悖,而是應該齊頭 并進[1],此外Rifat Azam還創新性地提出為強化對跨境電子商務進行稅收征管的便 利性,應開征一種新的稅收——全球電子商務稅[2]。
    Stephen Dale 指出歐盟最新出臺的增值稅征收規則對于保證增值稅稅收中性標準 有重大意義,通過設立一站式服務(one-stop shop),嚴格遵循增值稅目的地和消費 地原則I3】。Aleksandra Bal卻提出了一點不一樣的看法,他認為歐盟委員會應該取消 對于低價值進口貨物免稅的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簡化增值稅規則,促進稅收公 平。同時他指出,目前歐盟的跨境電子商務征管制度給中小企業帶來極大合規負 擔,增加了稅收遵從成本,不利于納稅人的稅收遵從,不利于政府的稅款征收[4]。
    (2)跨境電商海關監管研究
    對于跨境電商海關監管的研究,國外主要是從1995年eBay成立后開始才開始 進行深入探討的,主要集中在簡化通關手續、制定便利企業的政策和借助信息技術 促進貿易便利化等方面。
    Toby B. Gooley 提出,美國海關為了解決交易數據信息的缺失、失實問題,推 出專屬系統,幫助美國海關收集全面且詳細的交易信息,便于對高風險貨物進行監 管,提高了美國海關的監管效能[5]。
    Sanjay Mohapatra 指出,阻礙跨境電商行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低效的通關速 度,很多國家要求在通關時必須出具紙質版的材料,對電子合同、電子發票和電子 簽名等電子版的文件不予以認可,造成通關效率的低下,既影響了跨境電商企業交 易活動的順利進行,也不利于海關監管能力的提高[6]。
    WCO國際海關組織曾于2016年成立了針對跨境電商發展的工作小組,小組成 員包含跨境電商行業各參與方、世界主要貿易國家及地區的海關、國際組織、學術 研究協會等,圍繞跨境電子商務發展過程中面臨的問題和困難多次召開工作會議, 發布關于跨境電商海關監管標準等公告,共同探討以期望跨境電商能夠向好向快發 展。2017年WCO曾對全球共48個國家和地區進行調研,分析目前跨境電商海關監 管存在的問題。調研結果顯示其面臨的主要困境如下:(1)監管人力資源短缺;(2)信 息技術設備落后;(3)申報數據不準確;(4)不實申報;(5)個人跨境電商交易數量增長 迅速。
    1.2.2國內文獻綜述
    (1)關于跨境電商稅收制度研究
    廖益新與國外大部分專家學者的意見一致,認為跨境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之間 并沒有本質上的差別,遵循稅收公平原則對跨境電子商務征稅是毋庸置疑的,但對 于稅率設置的標準,他認為既不能給予其過度的稅收優惠,使稅收政策向跨境電商 明顯傾斜,造成經濟上的扭曲,同時也不能設置較高的稅率,阻礙其向前發展[16]。 但路向東卻給出不同意見,他認為應給予跨境電子商務更多稅收優惠,因為我國跨 境電商畢竟還處于初步發展的階段,還在發展的上升期,仍需要國家稅收政策的激 勵與扶持[17]。
    對完善跨境電子商務稅收制度方面,學者們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觀點多樣。任 國哲認為我國目前對于跨境電商行業的法律法規還存在很大程度的空白,稅收制度 還不規范不完善,應盡快集中研究并落實對跨境電商征稅及減免稅優惠政策,填補 法律空白[18]。武漢市國家稅務局課題組認為跨境電子商務的增值稅進出口政策有必 要進一步細化完善[19]。張莉提出我國跨境電商的稅收法律制度還不健全,對數字化 商品的征稅沒有明確規定,要加快立法進程,提高稅收征管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20]。謝波峰則認為數字經濟所帶來的產業數字化、經濟數字化導致我國目前對非居 民企業場所的判定規則已不適用,應盡快調整規則判定,給跨境電子商務稅收制度 留有彈性空間[21]。李向陽從稅率和稅負兩個角度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認為跨境電 商“4.8新政”填補了之前寬松監管環境造成的“洼地”,大大壓縮了跨境電商逃避 監管的可能[22]。
    (2)關于跨境電商的稅收征管
    蘇如飛認為從受益原則和支付能力原則來看,在制定稅收征管政策時應將納稅 人的受益程度和支付能力納入考慮范圍內[23]。沈志遠則從交易流程角度作為切入 點,提出為了加大我國對于跨境電商的稅收征管力度,加強對“信息流”和“資金 流”的監控管理是十分必要且重要的[24]。
    劉圓從海關監管的角度對跨境數字產品和服務征收關稅提供了創新性的思路, 他將中國與德國、OECD做了對比分析,說明防范稅收風險迫在眉睫[25]。劉嘉旻著 重分析了我國目前海關的監管模式和監管現狀,提出我國各地海關雖然都以《海關 法》為法律指導,展開監管作業,但各地對于政策的理解不同,各地的實際不同, 沒有統一的標準,而且目前我國海關對于跨境電商的監管更多的集中在“物流”方 面,監管效能提升受限[26]。劉小凡指出在短期內針對跨境電商的我國的增值稅稅收 政策可能利于其發展,但長期會造成大量稅款流失,應進一步優化“跨境電子商務 通關服務平臺”系統的建設,提高征稅效率[27]。肖麗平提出我國跨境電商海關監管 應借鑒其他國家先進的實踐經驗,包括但不限于獲取數據的能力、納稅服務的創 新、政務平臺的建設方面,結合我國國情,促進跨境電商行業良性發展[28]。李向陽 提出為提升海關信息化監管水平,可以通過創新“訂單”監管模式,提高自動化水 平,改變由人工操作通關系統的方式[22]。李強指出目前我國海關存在偷漏稅嚴重、 政策宣傳力度不夠的問題,由于進口商品種類繁多,消費者沒有對自用商品予以準 確分類、各國對于檢驗檢疫的標準不同等都會影響消費者的購物體驗,應加快構建 多方聯動的監管體系,降低信息不對稱的風險;完善信息化監管系統,提高監管工 作的質量[29]。
    表 1-1 國內學者對我國海關跨境電商監管方式提出的問題
    學者 時間 提出的問題
    管敏等人 2015 傳統的報關流程對于小型企業和個人主體并不友好,增加了稅收遵 從成本,不利于稅收遵從。
    姜艦 2017 國家目前沒有出臺針對跨境電商的法律法規,存在法律空白。
    時小儂 2017 國內的通關流程、監管服務等與跨境電商發展現狀不匹配,不能滿 足現實需要。
    李向陽 2019 中國海關和中國郵政的信息交換剛起步,實際監管效果有待驗證。
     
    王敏等人從數字經濟發展階段為線索,立足目前國內外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形 勢,提出稅收征管部門應做到技術先行,加強技術創新,推行“區塊鏈+稅收征管” 的形式,深化稅收協同管理和服務[32]。
    陸興鳳則從“信息共享”和“信息質量”相結合的理念出發,從信息共享統一 平臺建設、監管機制建設等方面對跨境電商稅務管理的體系構建進行了前瞻性的探 討[33]。
    鄭春芳著重分析了當前我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增值稅征管困境產生的原因,指 出要逐步推進“三單”信息共享、逐步推廣綜試區、探索建立測量檢測體系等對策 建議[34]。
    1.2.3研究述評
    國外學者著重從增值稅征收和稅收原則角度研究分析跨境電子商務,專家學者 們對于政府在制定跨境電商稅收政策時應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基本持同意的態度,并 且認為應該盡量簡化征稅程序,為中小型納稅企業提供便利。
    可以看到,國內學者對跨境電商的研究重點隨著近些年來跨境電商的蓬勃發展 逐漸從是否應該征稅轉變為如何制定合理的稅收制度,這是國內理論研究的進步, 也側面反映出當前跨境電商稅收征納方面的確存在著不少問題。對跨境電商稅收制 度的研究重點在完善稅收政策和給予稅收優惠程度的多少上,對跨境電商海關監管 的研究重點集中于防范稅收風險、明確進出口規則、構建完善的監管體系等方面。 國內專家學者同時也提出了許多可行性的建議,如電子發票、純電子商務平臺代扣 代繳稅款等方案已全面推行,但建立跨境電商稅務管理體系、監測體系等仍處于理 論研究的階段,真正運用于實際的比較少,暫時還無法檢驗這些對策的有效性和實 用性。
    1.3研究內容與研究方法
    1.3.1研究內容
    第一章:緒論。主要介紹論文的研究背景及意義,通過查閱選題有關資料完成 文獻綜述。介紹本文的主要內容和研究方法,指出論文的創新與不足之處。
    第二章:跨境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理論分析。首先對跨境電子商務的概念、涉 稅特征進行論述,接著對跨境電商稅收征管涉及的理論進行論述。
    第三章:跨境電商對稅收征管的影響。介紹目前我國跨境B2C電商稅收征管的 現狀,包括稅收制度和海關監管方面,并結合某市海關的調研情況,說明在數字經 濟環境下面對跨境 B2C 電商的迅猛發展亟需新的解決辦法。
    第四章:國際經驗總結。介紹歐盟、日本、俄羅斯等國家應對跨境電商稅收征 管問題的解決方案,作為我國的參考借鑒。
    第五章:對策建議。根據前文提出的問題和對國際優秀經驗的借鑒,立足我國 實際國情,提出促進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發展的有參考性的政策建議。
    第六章:總結與展望。
    本文的研究思路如下:
     
    圖 1-2 研究思路圖
    1.3.2研究方法
    (1)文獻分析法。通過查閱院圖書館館藏圖書、查找文獻數據庫等方式,閱讀文 獻資料,分析國內外關于跨境電商稅收征管的理論成果作為本文的理論支撐。
    (2)實地調研法:通過對某市海關進行問卷調查和訪問分析,探索目前跨境電商 海關監管方面的困境,判斷發展方向,了解實際需求。
    (3)歸納分析法:歸納整理澳大利亞、歐盟、俄羅斯等國家和地區的實踐經驗, 結合我國國情,提出針對性建議。
    1.4創新與不足
    1.4.1創新之處
    (1)在數字經濟環境下進行研究 當前正處于數字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本文正是基于這樣的大環境對跨境電商
    進行探討,指出數字經濟帶來的跨境數字化產品和服務給國內海關監管帶來的嚴峻 挑戰,對監管能力的提升提出了更高要求,具有現實意義。
    (2)結合調研和訪談分析
    本文對某地市海關發放調查問卷和進行科學訪談,以此幫助發現海關對跨境電 商監管方面真正存在問題,說服力強,將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使分析更具有現實意 義。
    (3)稅收制度與海關監管相輔相成 本文從稅收制度、海關監管兩個方面進行論述,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共同致力 解決我國跨境電商在稅收征管方面的問題并提出建設性建議。
    1.4.2不足之處
    本文不足之處:
    (1)筆者的學術水平有限,在對一些國外文獻、政策的理解上可能稍有偏差,對 一些稅收政策的把握可能存在一定不足。
    (2)我國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律法規體系尚不完善,許多領域還未有涉 及,存在法律空白,盡管根據國內外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提出了對策建議,但可能 存在一定欠妥之處。
    第 2 章 跨境 B2C 電商稅收征管基本理論
    2.1跨境 B2C 電商的基本界定
    2.1.1跨境B2C電商的概念
    跨境電子商務(Cross-Border Eelectronic Commerce),簡稱跨境電商,是相對 于傳統貿易方式而言的一種新型貿易活動,指交易主體位于不同關境,通過互聯網 電商渠道完成交易過程的國際商業活動,是基于互聯網、大數據的新型貿易方式。 相對于國內傳統電商,跨境電商主要有以下兩點區別:一是交易主體分屬于不同關 境,因此涉及到海關監管,例如進出口征稅、動植物檢疫、走私查驗等;二是適用 規則不同,跨境電商涉及到國內外眾多交易平臺,對海關監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根據參與主體不同,跨境電商可分為:企業與企業間( Business to Business)、 企業與個人間(Business to Customer)和個人與個人間(Customer to Customer)。 由于B2B電子商務目前基本都已進行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對其征管已趨于成 熟,因此本文不做討論。 C2C 主要是個人之間的交易,如常見的代購,零碎且分 散,不易監管。因此本文研究的跨境電商稅收征管問題是立足于跨境B2C電商零售 進口。
    表 2-1 跨境電商模式分類
    名稱 主體 特征和代表
    B2B 模式 企業與企業 外貿企業通過互聯網平臺銷售或購買商品及服務的一種商
    業模式,B2B跨境電商企業面對的客戶為企業或集團,如 阿里巴巴國際站、敦煌網等。
    B2C 模式 企業與消費者 企業通過網絡平臺,向個人消費者銷售產品和提供服務, 類似于傳統商業中的零售模式。如亞馬遜、當當網、速賣 通等。
    C2C 模式 消費者與消費者 買賣雙方依托網絡平臺完成交易,主要參與者除買賣雙方 外還有一個中介——電商平臺,如易趣網、閑魚等。
     
    根據交易對象的客體不同,跨境B2C電商又可分為實物型跨境電子商務和非實 物型跨境電子商務。其中,實物型跨境電商的交易對象一般是具有實體的貨物和商 品,訂貨、交易和支付等環節是在網上完成,商品配送與一般貿易模式并無本質區 別,需要第三方物流公司進行運輸,經過海關檢驗檢疫通關后送至消費者。非實物 型跨境電商的交易對象則一般為數字化產品和服務,整個交易鏈條都是在互聯網上 進行并完成的,數字產品和服務通過電子化的方式就可傳送至消費者。
    電子商務實現了買賣活動不受時間和地域的限制,依托互聯網平臺的交易模式 縮減了貨品流通的環節,減少了貿易成本,同時商品買賣的靈活性更強,價格優勢 更明顯,交易市場更加廣闊。
    2.1.2跨境電子商務的涉稅特征
    跨境 B2C 電商利用網絡信息技術完成交易活動,實質為“互聯網+貿易”,提 高了資源配置效率,顯著降低了貨品流轉成本,促進國際貿易的快速發展,但跨境 電商的本質與傳統貿易并無二致,只是交易對象不限于實體貨物,交易方也不限于 一對一,交易過程也不拘泥于時間與地點的限制。與傳統貿易模式相比,跨境電商 具有以下涉稅特征:
    (1)交易主體多邊化
    傳統的國際貿易大多是在兩個國家之間進行的雙邊貿易,雖然也存在多邊貿 易,但實質依然是雙邊貿易。而跨境電子商務突破了地理位置的限制,能夠依靠互 聯網在線上交易平臺進行,完成國際上不同國家的直接貿易活動,任何國家的企業 和個人都可以參與到跨境電商活動中,例如C國的居民可以通過登錄A國的網絡平 臺去購買E國的商品,與之關聯的信息、貨物、資金流向漸漸演變成為多邊網狀結 構。中介交易平臺的出現使得賣家無需自設交易場所,只需將商品展示在交易平臺 上,買家通過平臺選購好心儀的商品后,使用第三方支付平臺付款,完成交易。可 以說,商品的出售、支付到物流的各個環節都可能由相對獨立的第三方參與,由此 帶來的稅收分配問題是一個挑戰。
    (2)交易活動高效化
    傳統的國際貿易是不同國家的進出口商之間集中地進行進出口貿易,銷售國將 產品出口到消費者所在國,由消費者所在國內的下游企業進行后續分銷,消費者購 買后,國內物流商進行配送。傳統的貿易方式等待的時間久、交易成本高,使消費 者的購物體驗不佳。而跨境電商由于是借助網絡展開的交易,不受時間、空間的限 制,參與主體主要涉及電商平臺、企業、物流商和買家,簡化了交易環節,能夠縮 短交易時間,可以切實提升消費者的體驗感,使交易活動的效率得到有效提升和交 易成本顯著降低。
    (3)交易信息隱蔽化
    在傳統的經營活動中,交易活動固定性強,那么只要企業按規在工商、稅務機 關進行登記,就對其交易行為進行有效監管。而跨境電商不局限于固定的營業時間 和場所,直接在平臺上進行交易,交易主體可以選擇在任何時間位于任何地點進 行,脫離了地域限制,稅務機關也難以獲知真實的交易來源。此外,通過更改服務 器地點等方式可以隨時更換地理位置,給稅務機關征稅造成極大的不便,缺乏監管 權限同時資金不足和技術匱乏的限制使得稅收稽查工作舉步維艱。
    (4)產品服務數字化
    在傳統貿易中,大部分是實物交易,隨著數字經濟的高速發展,音樂、軟件、 電影等虛擬數字商品與服務品種不斷增加,交易量也實現快速增長,電子商務本身 就是在數字經濟的背景下應運而生的。由于數字產品和服務是以數字形式進行傳輸 和交易,借助網絡上傳和下載,無需進行實體交易,這大大減少了交易過程的成 本,但同時數字化商品進入貿易流通會導致稅務機關無法對其實施有效監管,對于 一些數字產品按照銷售商品還是提供服務征稅行業中尚存在爭議。
    2.2跨境電子商務征稅原則
    (1)稅收公平原則
    在制定電子商務的稅收政策時,稅收公平原則主要體現在:在各種模式的電子 商務交易之間以及電子商務和傳統商務之間,制定稅收政策時要遵循公平的原則, 不能額外的增加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成本,同種類的商品通過不同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應負擔相同的稅負,不應該因為稅收政策的明顯傾斜而使納稅人有意的選擇其中一 種方式。
    目前我國的稅收政策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有明顯的保護性,不僅跨境電子 商務與傳統貿易方式的稅收政策有別,跨境電子商務不同的進口模式也享受不同的 稅收政策,如保稅進口模式采用跨境電商綜合稅,“正面清單”內的商品在限值內 給予免征關稅和增值稅、消費稅減征的優惠,而個人攜帶入境的物品適用行郵稅, 二者之間稅負存在明顯差異。
    (2)稅收效率原則
    稅收效率原則具體包括行政效率和經濟效率,具體到跨境電商征稅中是指稅收 政策的設計要盡可能減少對跨境電商交易活動的干預,降低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成 本,使稅收的超額負擔最小化,同時要提高稅務機關的行政效率,使其征稅費用最 小化。OECD早在1998年就明確指出,稅收效率原則應該是每個國家制訂和實施電 子商務稅收政策所必須遵循的原則。過高的遵從成本會降低企業積極性和創造性, 不利于長遠發展。
    (3)稅收法定原則
    《稅收征管法》中明確規定了稅收的開征、停征、減免稅等都必須相關法律規 定才能執行。跨境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同樣也必須遵循稅收法定原則。目前我國針對 跨境電子商務并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予以規范,對于這一新型貿易方式帶來的很多 挑戰甚至無法做到有法可依,不利于引導其健康有序發展。其次,跨境電商零售進 口涉及兩個及兩個以上國家的參與,其發展規模不僅與我國國內大環境息息相關, 更會被國際形勢所影響,因此需要盡快完善稅收政策和海關監管政策,使其具備連 續性和穩定性,給跨境電商企業充足的信心和后盾。此外,稅收法定原則利于跨境 電商行業規范化、協調化發展,對保障跨境電商行業稅負公平,營造更加公平合理 有必要的營商環境具有重大意義。
    2.3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的基礎
    (1)新公共管理理論
    新公共管理理論是歐美等發達國家的一種新興公共行政理論和政府管理模式, 興起于20 世紀80 年代,它通過政府部門簡政放權、組織結構“解科層化”等方式 實現征收管理模式的變革,以提高公共領域的服務質量和效率為目標,強調顧客第 一的理念。
    首先,新公共管理理論重視市場競爭,認為通過“無形的手”進行資源合理配 置會更加高效。在跨境電商領域中,針對不同渠道進關的商品采取的監管政策和稅 收標準也是不盡相同的,海關應通過進一步樹立市場經濟理念,創造稅負公平、監 管趨同的管理方式,使不同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展開競爭,營造出更有序、健康的市 場環境。其次,新公共管理理論相較于傳統管理來說,更注重政府部門公共服務提 供的質量和效率,倡導放松管制。具體到跨境電商領域,海關應減少人工開稅單、 人為判別物品是否屬于“自用”等現場監管作業的阻礙因素,引入人力資源管理等 部門成功的管理手段,重視對通關效率的績效考核,提升通關便利性。
    (2)多元主體治理理論
    該理論是由美國學者 Elinor Ostrom 和其家人 Vincent Ostrom 一起創立的,主要 是指在公共事務的管理中,只有將一件事情交由包括中央事權單位、非政府組織機 構、公民等在內的許多決策中心,才能提高行政效率。這些決策中心并不是領導與 被領導的關系,而是協作的伙伴關系,在公共事務管理中,應力爭實現協同監管。
    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領域,海關監管更不能閉門造車,需要深化與其他涉稅部 門、跨境電商企業、第三方服務機構的溝通交流,實現協同監管,提升海關監管效 能,推動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第 3 章 我國跨境 B2C 電商稅收征管現狀與問題
    隨著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蓬勃發展,使國際貿易出現低額化、多頻次、貿易主 體多元化的發展特征,使得全世界的中小微企業及普通消費者都能夠參與到全球貿 易中來。作為一種新的貿易形態,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體系與海關監管模式與跨境 電商行業發展不相匹配,稅收管理體系建設滯后,亟需修改和完善。
    3.1我國跨境B2C電商稅收征管政策現狀及問題
    3.1.1我國跨境B2C電商稅收征管政策現狀
    我國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法律法規并不多,針對電子商務的法律只有《中華 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其中對于跨境電子商務還沒有明確的規定和操作規范。 《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臺服務規范》也僅有少部分條款涉及到了跨境電子商務。 同時,目前我國增值稅的管理辦法仍沿用2008年修訂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 行條例》,實施細則嚴重滯后于跨境電商的發展。
    隨著跨境電商近些年來規模的不斷擴大,占據市場份額逐步增多,我國的跨境 電商零售進口征管政策也在不斷地豐富完善,目前,我國對跨境電商的主要征管依 據大部分是以部委聯合發文為主,部分公告如下表所示:
    表 3-1 國務院及其他部委關于跨境電商政策一覽表
    時間 公告名稱 文號 主要內容
    2013.11.21 商務部關于促進電子商 務應用的實施意見 商電函[2013]911 號 引導網絡零售健康快速發展;加強 農村和農產品電子商務應用體系建 設等。
    2015.3.12 國務院關于同意設立中 國(杭州)跨境電子商 務綜合試驗區的批復 國函 [2015]44 號 同意設立中國(杭州)跨境電子商 務綜合試驗區,大力支持綜合試驗 區大膽探索、創新發展。
    2015.6.20 關于促進跨境電子商務
    健康快速發展的指導意 見 國辦發 [2015]46 號 支持國內企業更好地利用電子商務 開展對外貿易;優化配套的海關監 管措施;明確規范進出口稅收政策 等。
    2016.1.15 國務院關于同意在天津 等 12 個城市設立跨境 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 批復 國函 [2016]17 號 同意在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 合肥市、鄭州市、廣州市、成都 市、大連市、寧波市、青島市、深 圳市、蘇州市等 12 個城市設立跨 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
    2016.4.8 財政部、海關總署、稅 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 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 通知 財關稅[2016]18號 單次交易限值等。
    表 3-1 國務院及其他部委關于跨境電商政策一覽表(續表)
    2017.11.24 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 關于調整部分消費品進 口關稅的通知 稅委會[2017]25號 以暫定稅率方式降低部分消費品進
    口關稅。
    2017.11.29 商務部等 14 個部門關 于復制推廣跨境電子商 務綜合試驗區探索形成 的成熟經驗做法的函 商貿函[2017]840號 將跨境電商線上綜合服務和線下產 業園區“兩平臺”及信息共享、金融 服務、智能物流、風險防控等監管 和服務“六體系”等成熟做法面向全 國復制推廣。
    2018.11.20 關于調整跨境電子商務 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的公 告 財政部公告
    [2018]157 號 公布清單。
    2019.12.27 關于調整擴大跨境電子 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 的公告 財政部等 13 部門 聯合 共涉及 1413 個商品編碼,相較于
    2018版本新增92個。
     
    其中,最具影響力的當屬 2016 年 3 月 24 日發布的《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 口稅收政策的通知》,對保稅模式下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取消了原有增值稅免稅的 規定,并通知自2016 年4 月 8日起,對單次交易金額小于 2000元、年度交易總額 小于20000元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貨物,施行增值稅、消費稅減征30%的優惠,且 關稅稅率暫設為 0%。事實上,“4.8 新政”一再延長過渡期,不斷調整、優化,直 至2019 年1月 1日起,對具體內容再次調整如下:(1)單筆交易限值提高為 5000 元,年度交易限值提高到26000 元,完稅價格超過限值的,按照一般貿易征稅,交 易額計入年度交易總額。(2)已入境的跨境進口商品屬于個人自用范圍的,不允許再 進入國內市場進行二次銷售。(3)發布 2018 版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其 中,商品清單涵蓋了母嬰用品、護膚品、鞋帽服飾及其他,在正面清單內的商品免 于向海關提交許可證件。稅收新政的出臺,一方面導致進口跨境 B2C 電商稅收成本 的部分增加,另一方面又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電商平臺,對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 境也有積極意義,提高了消費者的體驗感,使消費者退換貨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3.1.2我國跨境B2C電商稅收征管政策問題
    跨境電商相較于傳統電商的本質區別就在于其將電子商務與跨境貿易相結合, 利用互聯網平臺和技術,突破地域和時間的限制,將網絡交易推向世界。跨境電商 于 2006 年在中國開始出現,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跨境電商逐漸成為我國國 際貿易的新趨勢,但相應的稅收征管法律體系卻滯后于發展,產生的問題主要體現 在以下幾個方面:
    (1)課稅要素難以確定
    由于跨境電商平臺注冊門檻低,開戶容易,很多時候只需租用一個服務器或網 頁即可展開業務活動,沒有規定的營業場所,營業時間也自由,其中一部分交易主 體為自然人,他們只需在家中借助互聯網交易平臺發布商品并接受買家訂單完成交 易活動,如速賣通、eBay等。我國目前對于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商品是采用電商平 臺代扣代繳的形式,交易雙方身份可以被隱匿,通過盜用他人身份信息進行刷單行 為時有發生。此外,部分數字型企業從事虛擬商品和服務的交易行為,企業甚至無 需設置常設機構,便可開展業務活動,使稅務機關很難完成對納稅人檔案的歸集、 納稅風險的評估工作。
    在對傳統貿易進行課稅時,我國稅法對課稅對象對應的稅種與適用的稅率都有 明確規定和區分,依靠賬簿等憑證和庫存對其進行稅收征管。而當前數字經濟不斷 發展,數字化產品和服務不斷涌現,電子商務交易下各項收入的定義愈來愈模糊, 常見的醫療、建筑、教育、技術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往往通過網絡就可提供,簽訂 獨立的合同,使得課稅對象難以確認。此外海關對進出口商品的完稅價格進行審定 的依據是進出口合同、發票、會計憑證等資料,傳統貿易中,這些資料都以紙質化 的形式存在并經過交易雙方簽字確認,且紙質憑證有規定的 5年、 10年、 15 年等保 存期限,以便于后期核查,但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都是在網絡上進行的,合同、發 票等憑證很容易被修改,非紙質化的交易模式使海關難以判定其真實性,使得海關 審價稽查作業面臨資料失實甚至缺失的困境。特別是一些中小型企業,為了賺得非 法傭金,獲取經濟利潤,以貨主要求的價格向海關進行虛假支付信息的傳送,以此 來逃避稅款。
    (2)稅收征管方式仍需優化
    企業在開展經營業務前要前往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和注冊,稅務登記制度是 稅務部門對企業進行有效監管的前提,現行稅務登記制度的流程并沒有將大型企業 與中小企業、初創型企業進行分類,需要登記填報的信息繁多且程序繁瑣,沒有充 分考慮跨境 B2C 進口中小企業和初創企業的稅收遵從成本,增加了稅收負擔,降低 了他們的積極性。
    其次,涉稅信息的監管主要集中于“貨物流”,商發財[2018]486 號跨境電商監 管文件中規定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僅包含跨境電商企業及平臺、物流企業和報關企 業,并未將第三方支付機構或第三方服務機構等納入其中,說明我國目前還是集中 于間接監管,缺乏從直接環節進行監管,這限制了稅務機關稅收信息數據收集的全 面性和準確性,監管部門還不能通過監管平臺完全獲得跨境電商的物流信息、支付 信息等,無法實現信息互換、監管互認。
    (3)數字化產品和服務的征管措施缺失
    對于跨境 B2C 商電商數字產品和服務的征稅依據和征管方法,目前我國的政策 法規處于缺失的狀態,存在法律空白。雖然商發財[2018]486 號明確規定跨境電商的 相關稅款代扣代繳義務人,但這項規定主要是針對實體貨物的,對于以數據形式存 在的、基于互聯網進行傳輸的數字化產品和服務,并沒有什么約束力。
    3.2 我國跨境 B2C 電商海關監管現狀及問題
    近年來,面對跨境電商高速發展的態勢和變化多端的監管環境,我國各地市海 關堅決護衛國門安全,守土有責,守土盡責。作為推動外貿轉型升級的主力軍,山 東省非常重視跨境電商這一業態,2019年,山東省跨境電商整體進出口138.3 億 元,增幅 484.4%,位居全國前列。山東省煙臺市作為已具備開展跨境電商所有業務 模式資質及2020 年跨境電商進出口增幅排名列山東第一的城市,堅持“強監管、補 短板”與“優環境、促發展”的有機統一,在監管領域推出一系列改革,提升了整 體的營商環境。因此,本節內容以山東省煙臺海關為案例,設計了調查問卷(詳見 附錄A)與訪談提綱(詳見附錄B),通過問卷結果與訪談分析并結合目前我國海 關監管領域的總體現狀,更全面地了解目前我國跨境電商B2C電商零售進口對海關 監管的挑戰。筆者共發放調查問卷115份,收回問卷109份,去除無效問卷5份, 最終有效問卷 104 份。
    3.2.1我國跨境B2C電商海關監管現狀
    (1)跨境電商海關監管政策梳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海關的主要職責包括進出口關稅及其他稅費 征收管理、海關風險管理、海關監管工作、全國打擊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等。
    自2012年開始,海關總署就陸續發布關于或涉及進口跨境電商的政策,內容涉 及增設監管代碼、減少通關時間、跨境電商企業的統一版管理等內容,部分公告如 下表 3-2 所示:
     
    表 3-2 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商政策一覽表
    時間 公告名稱 文號 主要內容
    2014.7.23 關于跨境貿易電子商 務進出境貨物、物品 有關監管事宜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4]56 號 提出對于電子商務企業及個人
    的監管要求。
    2014.2.10 關于增列海關監管方
    式代碼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4]12 號 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 9610, 全稱“跨境貿易電子商務”。
    2014.8.1 關于增列海關監管方
    式代碼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14]57 號 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 1210, 簡稱“保稅電商”。
    2016.4.26 關于印發《跨境電子 商務綜合試驗區海關 可復制推廣的制度措 施》的通知 署監函[2016]163 號 提出跨境電商試點城市、跨境 電商綜合試驗區,推行全程通 關無紙化,對 B2C 模式按照 B2B 模式清關等。
    2018.4.16 關于印發《支持跨境 電子商務發展可復制 推廣措施》的通知 署監發[2018]70號 7 條跨境電商復制推廣措施,依 托金融機構解決訂購人身份信 息認證問題。
    2018.6.1 關于規范跨境電子商 務支付企業登記管理 海關總署公告[2018]27 號 規范支付企業管理。
    2019.1.1 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 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 管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
    [2018]194 號 跨境電商主要監管依據。
    2020.3.1 關于公布《海關認證
    企業標準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
    [2019]229 號 跨境電商平臺企業以及進出境 快件運營人申請適用 AEO 認證 的應當同時符合《海關認證企 業標準》。
     
    2014年海關總署57號公告賦予保稅電商1210的監管代碼是我國在全球海關監 管中首創性做法。2018 年商發財[2018]486 號文件進一步指出了監管過渡期政策銜 接問題,明確跨境電商企業和平臺以及第三方物流公司等各方的主體責任,強化了 稅收監管。
    為滿足跨境電商零售進出口的發展需求,海關總署根據實際情況,針對跨境電 商零售進出口共設置了三個監管方式代碼,均采用四位數字結構,如表3-3 所示:
    表 3-3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代碼表
    監管代碼 簡稱 適用范圍 其他
    9610 跨境直郵 境內個人或跨境電子商務企業通過 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實現交易,采用 “清單核放、匯總申報”模式 以該種方式開展跨境電子商務 零售進出口業務的相關企業參 與方均要按規定向海關備案。
     
     
    表 3-3 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代碼表(續表)
    1210 保稅電商 保稅跨境貿易電子商務個人或電子 商務企業在經海關認可的電子商務 平臺實現跨境交易,并且通過海關 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進出 境的一線商品 僅限于經批準開展跨境電商試 點的城市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
    1239 保稅電商 A 境 內電 子商 務企業通過除適用 “1210”監管方式的城市之外的海關 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進出 境的一線跨境電商進口商品 清單中的商品免于提交許可證
     
    其中,跨境電子商務綜合實驗區是我國針對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設置的試點城市 區域,旨在監管模式、信息化建設等方面先行先試,為以后跨境電商可持續發展提 供實踐經驗,截至 2020 年 5 月,我國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共 105 個。
     
    圖 3-1 跨境電商綜合實驗區數量增長圖
     
    (2)跨境 B2C 電商零售進口的模式分類
    本文研究的跨境 B2C 電商零售進口模式可分為保稅進口模式和直郵進口模式。
    保稅進口模式俗稱“備貨模式”,是指商家們先在海外進行集中的商品采購, 將采購好的商品存放至保稅區,保稅區也稱為保稅倉庫區,是一國海關設置的或者 是經過海關批準設置的可以長時間儲存商品的地方。當消費者在跨境電商平臺購買 商品后,跨境電商企業或其境內服務商向海關報關報稅,海關核驗通過后,再由物 流公司直接從保稅倉庫配送至消費者的手中。保稅進口模式其實與普通貨物進口沒 有較大差別。這種模式下,消費者購買商品節省了國外段的物流時間,因此從購買 到到手時效很短。
    直郵進口模式俗稱“集貨模式”,指商家在接受到消費者的購買訂單后,在國 外就將每個訂單打好小包,將貨物集中存放在集貨倉,然后電商平臺將訂單、支 付、物流數據實時傳輸給海關,商品則通過郵件、快件等物流運輸方式進口至跨境 電商專門監管場所,此后,跨境電商企業向海關逐個申報商品入境,核驗后逐個核 發配送的方式。這種方式給予海關的監管壓力十分大,需要海關一條龍的服務,成 本高(主要是航空運輸)的同時效率也低,消費者從購買到到手大概要二十多天。 但優勢是品類更為齊全且庫存占用小。
    受政策及發展環境利好,跨境電商行業市場規模不斷擴大,跨境電商出口雖自 2012年起一直居于主導地位,但進口比例正在穩步提升,據相關數據顯示,2019 年 中國跨境電商進出口結構上進口占比為 24.6%,保稅進口和直郵進口模式將成為主 流。
     
    ■進口交易規模^■出口交易規模 T一進口占比
     
    圖 3-2 2015-2019 年中國跨境電商進出口交易規模
    (3)跨境B2C電商海關監管模式
    跨境電商的監管對象主要有:跨境電商平臺、跨境快遞物流運輸企業、第三方 支付企業以及終端消費者。
    以圖3-3 保稅進口模式通關流程為例,目前海關針對跨境 B2C 保稅進口模式開 發了專門的跨境電商統一版系統并設立了單獨存放的專用倉庫,依靠 H2010 系統和 跨境電商統一版系統基本實現無紙化通關。跨境電商企業在開展業務關區要建立符 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計算機管理系統,并按照海關要求聯網進行電子數據的交換共 享,同時在所在地海關進行登記注冊并完成與跨境電商統一版系統的申報和傳輸單 證對接測試,商品進境前需完成專用的電子賬冊商品信息備案。
    海關現場監管作業流程主要有“一線進區”和“二線出區”兩部分。“一線進 區”即為貨物從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倉儲企業按規定辦理進境申報手續, 海關按報關單或者備案清單進行審單,主要查驗商品的名稱、數量、種類、價格等 要素是否真實準確。目前大部分清單審核工作都是由系統自動完成,只有很少一部 分會轉為人工審核。“二線出區”即為貨物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流通至國內消費 者,參照個人自用物品監管模式,由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支付企業、物流企業 分別向海關發送“三單”信息,由海關審核通過后進行查驗,查看包裹內是否有危 險品和違禁品,并判斷商品實物與電子訂單信息是否相符,對查驗異常的商品予以 扣留或退運,對查驗正常的辦理放行手續,并通知國內快遞公司進行派送。跨境電 商商品的代扣代繳義務人在業務開展前要以保證金或者保函的方式,先向海關提交 足額的稅款擔保,即平臺代理報關和代為繳稅,在30 內未發生退貨的,在商品放行 后第 31 日至第45 日內向海關辦理納稅手續,繳納跨境電商綜合稅,限值以內的跨 境進口商品免征關稅,即綜合稅=關稅xO%+ (消費稅+增值稅)x70%。
    1 集中采購 1 商品岀庫 (
    海外市場 __集中采購——?海外商品庫 ?物流分撥
     
    圖 3-3 保稅進口模式通關流程
     
    整體來看,我國現行跨境B2C電商海關監管模式有以下特點:一是監管分段,
    將商品區分為一、二線進行監管,“一線進區”按照貨物進行申報入關,“二線岀 區”參照個人自用品方式進行清單申報、“三單”比對,確保監管的有效性。二是 無紙化程度較高,跨境 B2C 電商零售進口無論是通過保稅模式還是直郵模式都分別 通過快件系統、H2010通關系統與跨境電商統一版系統進行申報,除少部分環節如 稅額擔保仍需要紙質外,其余環節基本實現無紙化。
    (4)中國海關在跨境B2C電商監管領域的改革創新
    中國海關在跨境B2C電商監管領域進行了多次改革。例如2012年,海關總署 牽頭啟動中國跨境電子商務服務試點工作,開設上海、重慶、鄭州、杭州、寧波五 個試點城市進行探索。截至2020年,全國共有87個城市被納入跨境電商零售進口 試點范圍,試點城市均可按照商財發[2018]486 號文件的要求,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業 務;再如2016年4月6日,海關總署根據最新稅收政策要求,發布海關總署公告 2016年第26號,詳細明確規定了對跨境電商企業的通關管理、稅收征管和物流監 控。同時創造性的提出了采用“三單對比”(即支付單、訂單、物流單)的方式進 行監管的理念,規定從事跨境電商領域企業有向海關發送數據的義務。此外,為了 更好地營造有序的營商環境,提升監管效能,中國海關在2021年將會重點加強稅收 監控分析,提升風險防控能力,強化歸類審價,完善稅收征管作業制度,建設屬地 納稅管理平臺;推進信用管理體系的建設,完善失信企業標準,進一步推廣全國信 用信息共享平臺二期;貫徹落實“互聯網+”的理念,加快“互聯網+海關”建設, 通關證件資料一地備案、全國通用、一次提交、共享復用;深化“互聯網+稽核查” 監管,開展涉稅、涉檢等重點領域專項稽核查;加強進口商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并 建設快速反應監管體系。
    同時,地方海關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的精神,聚焦“五關”建設總要求,全面 落實上級海關工作會議,打基礎、強管理,根據地方獨有特色,打響地方品牌,推 出了多項符合當地實際情況、促進良好發展的創新性舉措。以山東省煙臺海關為 例,煙臺海關面對飛速增長的貿易額、復雜多變的國內國際監管環境,堅持“強監 管、補短板”與“優環境、促發展”的有機統一,在監管領域推出一系列改革,提 升了整體營商環境,受到跨境電商企業的廣泛歡迎:①健全組織結構,優化監管機 構設置。煙臺海關積極協助并參與上級政務公開工作,派員參與總署HB2012政務 公開模塊功能測試,定期召開工作會議,在會上由監管通關處、駐保稅區辦事處等 涉及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監管業務的部門單位進行工作討論,對國內其他關區的在應 對監管問題時采取的有效做法進行學習借鑒,整理各部門遇到的困難,制定下一步
    工作計劃,大大提高監管成效;②創新管理模式,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煙臺海關 科學評估跨境電商發展布局,按產業模式實施分類管理。創新原產地管理模式,在 疫情防控期間實施原產地證書信用簽證,由“企業先打印、海關后簽發”的傳統模 式改為“海關先集中簽發,企業后分批打印”的方式,推廣自助打印,促進跨境貿 易便利化。精簡、進岀口監管證件,將原有的86種縮減至43種,除保密需要外已 全部實現了聯網核查。取消了116項證明材料中的92項,取消數量占比近八成。此 外,煙臺海關在全國率先開展“兩步申報”改革,企業最少僅需申報 9 項內容即可 完成提貨;在全國首批開展“兩段準入”改革,將貨物查驗環節后置,進口貨物到 崗即可提離,貿易便利化水平不斷提升。這一經典做法被山東省評選為“一窗受理 一次辦好”的改革典型案例;③深化監管領域改革,助力國際物流發展。積極推進 智能關鎖應用,引入智慧監管海關安全智能鎖衛星定位監控子系統、貨物在途監管 系統等一系列智能優化監管系統,為煙臺跨境電商等產業發展創造了良好的軟硬件 環境;深入了解疫情期間企業需求,采取“四港聯動”模式,利用中韓海上高速公 路架起一條保暢通的國際物流新渠道,轉運快件類貨物 167 票,價值 532.1萬美 元,解決企業的燃眉之急。
    3.2.2我國跨境B2C電商海關監管存在的問題
    (1)征稅價格難以確認 在跨境電商交易渠道中,完稅價格主要依靠跨境企業、支付平臺和保稅倉向海 關傳輸的“三單” ,是商品實際價格的基礎,但在實際操作中,審單關員或系統是 很難判斷商品的申報價格真實與否,且不說各國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商品本身價格 就沒有太大可比性,加上跨境電商平臺的推廣和優惠活動眾多,會員折扣、滿減活 動等因素導致價格浮動大,海關審單人員沒有確切的證據對價格的真實性予以確 認。根據對煙臺海關關員的訪談了解到,煙臺海關在對跨境電商包裹進行處理時, 也面臨著同樣的困難,海關能夠獲取的商品信息有限,單證的真實性也無法保證, 在面對日益增多的跨國代購時更是捉襟見肘,尤其是在雙十一、黑五等黃金業務高 峰期只能按照舊經驗和常規程序去處理,給通關監管帶來了隱患。同時由于缺乏與 國際上的協作,中國海關難以知曉商品的真實價格,甚至很難確定商品的真實來 源,導致風險防范作用有限,且各方海關都不想對外國完全開放自己的數據。
    此外,在企業信用管理建設方面我國起步較晚,歷年采用的都是公共征信的方 式,缺乏有效的手段和統一的標準,導致各部門和各單位征信不全又彼此信息不互 通。另一方面,失信懲戒機制不健全,企業失信成本低,以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為 例,企業如果申報錯誤數據,但未達到處罰標準,海關在審查后會警示企業盡快更 改,更改后會繼續放行,企業并不會因此受到懲戒,失信成本低導致企業守信動力 不足,更加不利于海關開展監管工作。
    (2)稅務風險識別率低
    另外,我國海關目前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設置的免稅限額為單次5000元,全年 2.6 萬元的管理標準,顯然低于我國國民的購買力,與國民的實際需求不符。跨境電 子商務交易活動中普通消費者的納稅遵從度普遍不高,很多人并未養成納稅申報的 意識和習慣,甚至有某些不法分子通過低價購買公民身份信息,通過“三單”造假 的方式進行跨境電子商務走私,如2019年底廣州市通報的一起典型案例,某販賣海 鮮的團伙在加拿大等國家購買海鮮后通過空運的方式入境,本應該以一般貿易貨物 申報進口,但為了逃避稅款,通過非法獲取個人身份信息的方式,利用跨境電子商 務方式申報進口,通過在快遞單上進行偽造收貨人、地址等信息,同時聯合快遞公 司向海關進行虛假信息的傳送,在貨物通關后并未按照快遞單進行派送,而是運送 到海鮮市場、海鮮商行等地方,批量進行國內銷售,同時要求他們的員工模仿收貨 人簽名,完成整套流程,應付海關檢查。還有一些電商平臺公司應以一般貿易方式 進口的貨物偽報成跨境電商正面清單商品方式非法入境,通過大幅低報貨物價格在 關稅和增值稅等方面牟利。根據對煙臺海關的問卷調查結果可知,有 66.3%的人認 為在日常海關監管作業中,對于稅收風險的識別率一般,有70.2%的人認為在面臨 知識產權侵權、偽報稅號、低報價格等稅收風險時,目前采取的應對措施很單一, 應對質量和成效都不高。據統計, 2018 年我國海關實際扣留進出境侵權嫌疑貨物 4.69 萬批,涉及貨物 2470.02 萬件。 2019 年海關立案偵辦跨境電商渠道走私犯罪案 件 79 起、案值 104.9 億元。可以看出,在應對稅收風險上,海關監管還有很長的路 要走。
    (3)監管成本較高
    海關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進行監管,三單(訂單、運單、支付單)信息是 前提,但是由于對接海關三單環節復雜、周期長,給跨境電商經營者帶來的一定的 挑戰,同時由于海關數據接口的原因,只接受固定格式和標準的報文,而多系統對 接聯調有一定難度,對海關分析三單以及查詢報關者的信用情況,使信息搜集成本 增加。
    其次,越來越多的個體消費者加入到跨國商業活動中,尤其在大型消費狂歡節 如“雙十一” “6.18”等海淘黃金期,跨境電商的訂單呈井噴式增長,小額化、高 頻次的訂單使得海關必須調動相當多的關員加入到檢驗檢疫、稅款征收、通關放行 中,訂單數量的暴增還使得海關在風險防范上難免存在一定疏忽,給不法分子帶來 可乘之機,給海關帶來了極大的執法壓力。據統計,僅 2018年“雙十一”當天,海 關總署統計跨境進口模式單據達到2800萬單, 2019年當天,海關統計進口單據超 3500萬單。海關承受的業務量壓力巨大,而監管人員的數量卻沒有獲得與之匹配的 增長,監管缺口逐漸拉大。
    再者,我國跨境電商起步晚,雖然發展勢頭猛,但仍是一種新的貿易模式,處 于上升期。在實際海關監管作業中,涉及到通關審核、知識產權識別、現場查驗等 多項業務,特別需要“一專多能”的監管人才。根據對煙臺海關的問卷調查,可以 看到有 78.8%的人員都認為目前人員能力素質不足是制約監管效能提升的一個重要 原因,受制于原有崗位和知識儲備,崗位人員的能力并不能滿足現實需要,人才隊 伍建設亟待加強,需要通過定期專門的培訓等方式進行提升。
    (4)監管智慧化水平不高
    在實際的跨境電商貨物進口中,為了加快貨物的通關速度,提高通關效率,海 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94 號明確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商品進口時,跨境電子商務企 業境內代理人或其委托的報關企業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跨境電子商務零售 進岀口商品申報清單》,采取“清單核放”方式辦理報關手續。“清單核放”方式 的提岀十分具有創新性和便捷性,海關關員只需在系統中將清單內的商品稅號輸 入,就能夠在跨境電商企業進行商品申報入境時,使系統在自動審單階段將正面清 單內的商品予以核查通過后放行,此種方式能夠有效限制正面清單外的商品,防止 不法分子混水摸魚。但同時,由于跨境商品的種類繁多且復雜,很多具備完整“三 單”信息的商品仍不能適用跨境電商監管模式,通過行郵稅的方式入境,造成稅款 的流失。
    此外,WCO (2017)調研結果顯示,僅有53%的國家不同程度地實現海關與跨 境電商平臺及相關企業間的數據交換。跨境B2C電商參與主體眾多,交易信息量大 且復雜,跨境電商商品的海外來源主要是商場、商店,很多商品無法獲得合規的交
    易合同、發票等資料文件,一些商品的品名、規格、價格等關鍵數據的缺失,使 海關關員在現場審價時沒有參考依據。雖然目前我國對于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貨 物主要是通過系統進行自動化審單,對于人力的需求好像沒那么大,但是系統也是 由人工進行參數的設置,基于人工智能的審單模式并未建立,一些小型跨境電商企 業或第三方支付企業如果有意想要逃避稅款的繳納,通過偽報稅號的方式突破“正 面清單”,那么在包裹、快件繁多的時候給海關造成的監管壓力也是巨大的。
    3.3小結
    不難看到,我國為提高跨境B2C電商的稅收征管效率,提升監管效能,營造健 康有序可持續發展的營商環境,做了很多努力,推行了很多創新性舉措,但由于跨 境電商這一新型貿易方式發展飛速,表現出增長勢頭強勁,給我國的稅收制度、海 關監管帶來了新的挑戰。我國在制度完善、稅收風險的整體防控和涉稅、涉檢等重 點領域的稽核查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需要立足于我國實際情況,進行進一步研 究和探索。
    第 4 章 國外地區跨境 B2C 電商稅收征管經驗借鑒
    電子商務是數字經濟的重要形態,世界各國對跨境電子商務稅收的研究較多, 美國于1996 年就曾發布《全球電子商務對稅收政策影響》;澳大利亞在電子商務萌 芽時期于1997年公告《稅收和國際互聯網》報告;OECD也在圍繞電子商務進行討 論探索的會議上確定了《電子稅務稅收框架報告》。由此可見,對跨境電子商務企 業進行征稅是大多數國家在起步階段就已經認識到的問題。在制定跨境電子商務稅 收政策時,一方面為平衡電子商務企業和一般貿易企業稅負,建立更加公平的國內 外市場環境,另一方面也避免因為增加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的稅收遵從成本和稅收負 擔挫傷其發展的積極性,大多數國家都采取審慎的態度。本章主要圍繞跨境電子商 務稅收政策和海關監管兩個方面展開分析論述。
    4.1國外跨境 B2C 電商稅收政策經驗
    4.1.1英國
    在跨境電商行業發展之初,英國政府并沒有意識到這種新型的貿易形式能給國 家經濟帶來多大的影響,直到亞馬遜、eBay等跨境電商平臺異軍突起,借助英國有 利的稅收政策,乘著數字經濟的浪潮,不斷擴大市場規模,擠占市場份額,給本土 實體零售經濟帶來了不容小覷的沖擊,這才引起了英國政府的重視。
    英國政府于2018年發布了數字經濟背景下針對數字化產品和服務的文件《數字 服務稅:咨詢》,決定對以下兩類公司征收稅率為 2%的數字稅:一是年收入超過 5 億英鎊(折合成人民幣約45億元)的國際公司;二是與英國居民相關的數字經濟活 動的應稅收入超過2500萬英鎊(折合成人民幣約2.26億元)的公司。同時,該文 件還對數字稅的應稅收入予以明確規定,包含媒體的線上廣告收入、在線市場的訂 購費、數據銷售收入等。
    此外,英國法律還明確規定通過互聯網銷售商品同樣也需要征收增值稅,跨境 電商企業還需另外注冊增值稅專用碼,方便稅費的繳納。
    4.1.2歐盟
    歐盟最開始就明晰了對數字貿易進行征稅的必要性,始終遵循稅收公平原則, 不因交易形式的不同就區別對待實體貨物與數字化產品和服務,一開始就將其納入 了增值稅征管體系中。一方面,稅率的統一性使各個國家更加團結,促進經濟的平 衡統一發展,有利于數字經濟資源的高效配置;另一方面,歐盟也積極同其他發達 國家進行談判協商,以此保障自身數字經濟發展不被世界落下。
    (1)跨境電商 VAT 法案
    2017年12月5 日,歐盟委員會宣布了針對跨境電商商品貿易的VAT規范化新 法案。該法案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方面是針對于歐盟內部電子服務交易,規定 自2019年1 月 1 日起,中小企業若跨國銷售金額低于10000歐元(折合人民幣約 7.7 萬人民幣),可向當地稅務機關按照本國稅率繳納稅款;另一方面是針對非歐盟 國家向歐盟銷售貨物,自2021年1月1日起,適用一站式征稅制度(one-stop shop)的規定,這一規定明確了數字平臺的增值稅納稅義務,從非歐盟國家進口到 歐盟的商品,如果商品價值不超過150歐元(折合人民幣約1160元),那么由在線 數字交易平臺負責繳稅。
    (2)數字經濟活動征稅依據
    是否應該對數字經濟公司進行征稅,歐盟主要是通過以下標準進行判斷:①在 一個納稅年度內,公司有超過10萬名的用戶來自歐盟;②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有超 過3000筆的數字業務合同;③超過700萬歐元(折合人民幣約5400萬元)的收入 來自歐盟成員國。只要符合任意一個標準,歐盟就可對數字經濟公司進行征稅。
    4.1.3 澳大利亞
    根據數據顯示,澳大利亞有超過 78%的消費者都通過跨境電商平臺上購買過物 品, 2018年 4 月互聯網平臺銷售額達13 億澳元(折合人民幣約 63.3 億元人民 幣),可見澳大利亞電子商務稅基潛力巨大,因此對跨境電子商務稅收政策格外重 視。
    澳大利亞政府針對跨境B2C電商進口服務于2017年7月1日起推行貨勞稅新 政,稅率為10%,并于2018年7月 1 日起正式取消對低價值貨物進口免稅政策。跨 境 B2C 服務貨勞稅政策及跨境 B2C 低價值貨物勞務稅政策調整具體包含如下幾項 規定:
    (1)征稅范圍的調整。以下兩種情況需要境外供應商或視同供應商的數字平臺在 澳大利亞繳納低價值貨物勞務稅:①自2017年7月1日起,境外供應商向澳大利亞 居民消費者銷售數字化服務或產品,諸如在互聯網上下載電影、電子書、應用程 序,或提供建筑、醫療、教育等傳統服務。②自2018年7月1日起,境外供應商向 澳大利亞居民銷售的諸如護膚品、服裝等進口低價值(低于1000澳元,折合人民幣 約5000元)的實物商品(煙草、含酒精飲料除外)。若商品高于1000澳元,則由 海關征收進口環節服務貨勞稅。該項政策中,貨物是否發往澳大利亞是判斷是否屬 于勞務稅征稅范圍的標準,與購買者是否是澳大利亞居民無關。
    (2) 納稅人的調整。澳大利亞跨境B2C服務政策和低價值貨物政策采納了 OECD 提出的中介征收模式,確定服務或貨物的供應商及電商平臺及物流服務等第三方服 務商為納稅人。為避免重復征稅,新政還明確規定了如果供應商通過在線數字平臺 銷售數字產品、服務或低價值貨物,那么由數字平臺運營商負責收取勞務稅;如果 電商平臺僅提供廣告宣傳服務,則由貨物供應商負責繳納勞務稅;只有當數字平臺 運營商和供應商都不參與到將貨物運送給到澳大利亞時,第三方服務商才負責收取 勞務稅。
    (3) 規定登記閾值。澳大利亞跨境B2C服務政策規定在12個月內銷售額達到7.5 萬澳元(折合人民幣約37.5萬元)的數字平臺和供應商需要在澳大利亞進行注冊登 記,同時澳大利亞政府會積極與銀行等第三方機構進行數據共享和交換,暢通同行 舉報渠道,促進納稅人的稅收遵從。
    此外,在確保制度有效執行方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未及時申報、少報、 誤報的企業,澳大利亞有權追繳其所欠稅款,并計算相應期限內的利息,并處以所 欠稅款 75%的罰款。
    4.1.4 俄羅斯
    俄羅斯橫跨亞歐大陸,地處新亞歐大陸橋經濟走廊的必經之地,是“一帶一 路”倡議的重要支點國家,也是“一帶一路”沿線上與我國相鄰的最重要的國家之 一。俄羅斯作為世界國土面積最大的國家,消費人群數量也格外龐大,根據俄羅斯 最大的互聯網公司“YAN-DEX”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俄羅斯國內1.44億人口中 活躍的互聯網用戶就達到了 8300萬人,可謂是歐洲互聯網用戶第一大國。根據俄羅 斯電商協會(AITC)數據顯示,跨境電商所占份額預計在2020年達到51%,俄羅 斯消費者在電商上的消費將會達到 400-500 億美元,未來電子商務市場發展潛力巨 大,前景樂觀。
     
    圖 4-1 俄羅斯 2010-2020 年國內電商和跨境電商市場份額
    (1) 降低進口免稅額度
    俄羅斯聯邦海關總署副署長馬克西莫夫表示,為營造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應 該降低進口商品免稅額度甚至逐漸取消。對于國外包裹進境,俄羅斯于2014 年7月 起開始對超過金額 1000 歐元(折合人民幣約 7730 元)或重量超過 31 千克的包裹征 收 30% 的關稅,同時為了檢查物品是否超過免稅額度,海關總署還要求每個進境的 包裹都需要提供收貨人的個人納稅號和購物鏈接。這一免稅額度在2019 年起下調至 500 歐元(折合人民幣約 3865 元),2020 年起繼續下調至每月 200 歐元。
    (2) 對跨境數字產品和服務征稅
    俄羅斯財政部于2018 年12月發布說明函,針對跨境數字產品和服務出臺增值 稅政策,規定自2019年 1月1日起,為俄羅斯居民提供跨境電子服務的電商平臺和 企業需要在俄羅斯進行稅務注冊登記,若未按規定進行登記,則處以1 萬盧布(折 合人民幣約 876 元)或電子服務收入的 10%作為罰款。
    據俄新社報道稱,俄羅斯政府正在討論開征俄羅斯版的“數字稅”,主要針對 那些使用俄羅斯數據分析用戶行為并發布廣告的全球IT公司。該項稅收可為俄羅斯 政府每年增加 500 億盧布(折合人民幣約 44 億元)的預算。眾所周知,商業廣告營 業利潤空間巨大,以Youtube為例,僅在2020年第三季度,廣告收入就達到53億 美元。俄羅斯數字服務市場龐大、人口眾多,俄羅斯軟件協會認為這項舉措可以營 造更加公平的商業環境,刺激國內IT行業的發展,是非常合理有必要的。
    除以上幾個國家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對跨境電商采取了一定措施。
     
    表 4-1 部分國家對跨境電商采取的措施
    國家 內容
    德國 從2019年1月1日起,跨境在線B2C企業需在德國繳納增值稅。 自2020年1月1日起,對電子書、電子報刊征收10%的增值稅。
    烏干達 外國數字產品和服務供應商向境內居民提供數字服務,需繳納18%的增值稅。 數字服務包括在線俱樂部會員、下載電子書、音視頻等。
    法國 向法國市場銷售和租賃視頻內容的供應商,需要繳納“YouTube稅”。
    意大利 從2019年1月 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跨國企業在線數字服務征收數字服務 稅。
    阿根廷 在國際購物網站購物的人每年最多購買25美元的免稅貨物,超過限額需繳付 50%的稅。
    新加坡 自 2020年1 月 1 日起,年營業收入超過100萬新加坡元(折合人民幣約484
    萬)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向新加坡居民提供數字服務超過10萬新加坡元(折 合人民幣約 48 萬)的境外數字服務提供商,要在新加坡進行稅務登記并繳納 貨勞稅。
    中國臺灣 從2017年7月1日起,免稅進口次數每半年6次。
    哥斯達黎加 明確跨境數字服務商和跨境電商平臺需要進行稅務登記、申報、納稅,并遵循 消費地原則。
    新西蘭 取消對進口低價值貨物免稅的政策
    墨西哥 對數字視聽服務征收增值稅
     
    可以看到,世界范圍內的很多國家都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增值稅政策進行了 改革完善,也優化了稅收征管的手段,以適應經濟數字化的飛速發展,維護本國稅 收利益。同時也有國家已經施行了對數字化產品和服務征稅的舉措,還有部分國家 正在討論階段。其中,對跨境數字產品和服務的征稅也并不是普遍征收,而是對于 那些符合標準的、營業收入超過一定額度的發展成熟的大型企業予以征收,將對數 字產品和服務課稅的理論真正運用到實踐中來。
    4.2國外跨境B2C電商海關監管經驗
    4.2.1美國
    美國作為經濟大國,跨境電商行業發展迅速,近幾年,跨境電商的蓬勃發展使 得大量跨境小包裹不斷涌入美國境內,給美國海關也造成了十分大的監管負擔,為 了緩解日益嚴重的安全、經濟風險,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采取了以下幾 項監管措施:
    (1) 加強對低價值貨物的監管
    美國對于跨境電商進口的貨物采取800美金以下免稅的政策,近些年來, CBP 每年處理超過6億件快遞和國際郵件運輸,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發現違 規申報越來越多,很多跨境電商企業通過“拆包”的方式將一批貨物拆分為多個低 于800 美金的小包裹進境通關,以此來逃避稅款,造成了大量的稅收流失。此外, 不少賣家還存在明顯低報價格、貨物侵權、偽造的行為,給CBP帶來了很大的監管 壓力,因此CBP為阻止以上對于低價值貨物的違規申報情況,規定貨物在進口時申 報人必須提供清晰準確的品名,同時無論物品種類多少,價值多少,都需要提供商 業發票,如果商品還未出售,可以提供形式發票。此外,對于“拆包”避稅這種進 口模式,CBP要求物品的發件人在發貨前對于總貨物價值超過800美金的情況,要 準備OWN BOND,由美國合作伙伴政府機構進行檢查并清關,從而嚴查避稅行 為,避免稅收流失。
    (2) 加強信息共享
    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CBP)在數據信息共享方面,采取橫縱聯合的方式, 與國內和國外部門展開廣泛的合作交流,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一方面,CBP開展 Section 321 數據試點活動,與國內運營商、供應商、跨境電商平臺進行合作,如亞 馬遜、eBay等大型企業作為試點,將從國外抵達美國境內的包裹、低價值貨物的有 關數據及時傳輸給CBP,方便對其有針對性的進行篩查,提高通關效率,把更多人 力物力資源放到高風險貨物上;另一方面,CBP與國內其他部門如海關執法局等進 行資源數據的互聯互通、互助共享,與國外海關部門建立長期的合作機制,從而能 夠獲取更為全面的數據信息,顯著提高執法能力。
    4.2.2日本
    貨物低申報問題同樣在日本也十分嚴重,尤其是在2020年疫情期間,亞馬遜在 歐洲和美國等區域的FBA倉庫不接受除防疫物資外的其他商品,使得亞馬遜日本站 的貨物量保持著高速增長,給海關監管帶來負擔。此外,日本海關十分重視電子政 務,通過推出多項創新型舉措,不僅提高了通關效率,也使民眾的滿意度得到切實 提升。
    (1)逆算法征收關稅
    日本海關加大對FBA貨物的查驗力度,要求物流公司盡可能提供全面詳細的貨 物信息,比如購物平臺的選購鏈接、支付訂單、SKU商品明細等,同時對于人為檢 查出的可能存在低報情況的貨物,大約從2019年下半年開始,日本海關會通過逆算 法,由物流公司給出一個合理的價格,或按照自己本身的核定標準進行定價,而非 按照進口商實際申報的價格,這種核定方式本質是把消費稅征收行為前置,堵住了 稅務漏洞,有一定的合理性。
    (2)統一電子通關系統
    隨著跨境電商的蓬勃發展, NACCS ( Nippon Automated Cargo and Port Consolidated System 系日本海關為促進空運進口貨物采用的計算機處理制度)在網 站上增加了跨境電商統一申報的專欄,使日本政府和海關下發的各種政策文件,都 轉換為固定的電腦指令,跨境電商平臺或企業等納稅人只需按照電腦指示進行操 作,即可完成在線申報、處理通關手續、繳納關稅等業務,極大的提高了監管效 率,縮短了海關相對人辦理業務的時間。
    (3)利用海關門戶網站與民眾互動 日本海關在官方網站上設置了包括出國旅行手續辦理、貨物進出口手續辦理、
    檢驗檢疫等主要功能模塊,方便民眾隨時進行查詢,提升了用戶體驗感。同時,民 眾可通過社交媒體查詢政策信息、發表意見和建議,日本海關會及時對信息予以回 復和處理,以便有針對性、高效的解決實際問題,加強與民眾的密切聯系,促進海 關工作效率的提升。
    4.2.3世界海關組織
    世界海關組織(WCO)是國際上處理政府間海關事務的國際組織,除了制定和 實施海關國際標準這一基本職責外,還負責維護貿易安全、幫助各國簡化海關通關 程序、促進貿易便利化水平的提升等。隨著跨境電商行業規模擴大趨勢日益明顯, WCO各組織成員也意識到,由于各國經濟發展水平不一,監管措施不盡相同,跨境 電商發展頁不均衡,有必要出臺統一的標準進行規范。于是2016年9月,WCO針 對跨境電商發展成立工作小組,小組成員包含跨境電商行業各參與方世界主要貿易 國家及地區的海關、國際組織、學術研究協會等,歷時近兩年終于使《世界海關組 織跨境電子商務標準框架》出世。
    該框架的核心觀點是要兼顧貿易和執法需要,給了世界各國海關有效的管理跨 境電商的標準,并確立了以下八項原則,分別為加強電子數據的預處理和風險管 理,推動通關便利化和程序簡化,確保國家和公眾的安全、注重評估和分析、建立 良好的合作關系、加強稅款征收能力、完善立法框架、深化公眾關注、推廣和能力 的建設。此外,WCO還根據這八項原則制定了 15條具體的標準及實施標準的技術 說明,為各國及地區的海關提升跨境電商海關監管能力奠定基礎并提供業務上的指 引,成為跨境電商海關監管領域的重要里程碑。
    表 4-2 世界海關組織跨境電子商務標準
    序號 標準 具體說明
    1 建立電子數據預處理的 法律框架 對于涉及競爭、數據安全、隱私保護等領域,要考慮適用的 法律,從而提升便利性和控制措施。
    2 使用國際標準進行電子
    數據預處理 相關的 WCO 和其他國際標準和指引在和國家政策一致的情 況下應當被采用。
    3 便利化的風險管理及控 制 海關當局要開發針對電子商務的風險管理技術。
    4 使用非侵入式查驗技術
    和數字分析法 對于各種運輸方式和經營者,海關應當使用數字分析法和屏 選法,強化海關控制和便利跨境電商物流。
    5 簡化的清關手續 設置用于稅款征收和處理退運貨物的賬戶管理系統,對低風 險到港或離港貨物即刻放行程序等。
    6 擴展 AEO 理念至跨境
    電商領域 海關當局應探索在跨境電商領域應用AEO認證程序和互認
    安排協議的可能性,可以利用中介機構。
    7 稅款征收模式 酌情考慮多樣化的稅款征收模式,如買家模式、中介模式 等,同時給出電子支付選項,提供相應的網上信息。
    8 最低起征點 政府應當基于全國范圍的而具體情況確定最低起征點。
     
     
    表 4-2 世界海關組織跨境電子商務標準(續表)
    9 阻止欺詐和非法貿易 針對阻止和偵測欺詐、制止濫用跨境電商渠道和阻斷非法流 動,海關當局要與其他政府部門合作。
    10 跨部門間的合作和信息 共享 各國政府應通過相關的電子數據交換機制,在不同部門和內 部之間建立合作框架。
    11 公共和私人的合作關系 海關當局應建立和強化和跨境電商利益相關人的合作關系。
    12 國際合作 各海關當局在跨境電商領域建立海關間的合作伙伴關系。
    13 公眾的關注和推廣 通過綜合知識的提升、交流、教育等,使公眾和消費者能夠 知曉與跨境電商有關的監管要求、責任、風險等。
    14 評估機制 海關當局要與相關政府部門一起,采用國際統計標準,精確 評估、分析跨境電商的統計數據,制定合理的決策服務。
    15 探索技術的發展和創新 探索革命性的技術發展。
     
    4.3小結
    從國際上各國家對于跨境電商稅收征納的管理和監管方面來看,部分經驗做法 值得我們借鑒。在相關稅收制度方面,大部分國家和地區根據本國的實際經濟情況 都對跨境商品設立了最低免征額,有些國家對于數字化產品和數字化服務等還設立 了單一稅種。在海關監管方面,一是要完善征稅模式,進一步完善我國跨境電商各 類通關渠道稅制;二是加強信息化水平的建設,積極運用大數據、云計算等手段, 使不同部門的數據接口統一起來,方便數據信息的互助共享,提高風險研判能力; 三是進一步加強國際合作,與國外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海關建立長期的合作關系,與 跨境電商平臺和企業建立良好的協作關系,促成雙贏。
    第 5 章 完善我國跨境 B2C 電商稅收征管的建議
    根據前文已探討的我國目前在跨境B2C電商稅收征管上存在的問題,堅持問題 導向,通過借鑒國外其他國家在稅收政策和海關監管上的優秀實踐經驗,不斷推進 我國稅收體系的完善,引導跨境電商行業健康發展。
    5.1 完善我國跨境電商進口稅收政策體系
    我國目前的稅收政策是明顯傾向于跨境電子商務的,且對于數字化的產品和服 務并沒有設立相關的法律政策。隨著我國跨境電子商務規模的逐漸擴大,市場影響 力不斷提高,其對于實體經濟的沖擊不容小覷,為營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市場環境, 應不斷完善我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稅收政策體系。
    5.1.1平衡跨境B2C電子商務與傳統進口貿易稅負
    當前我國對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個人通過跨境電子商 務方式購買商品單次交易小于5000元,年度不超過2.6萬元的限值,可以免征關稅 且享受增值稅和消費稅減征 30%的優惠。這樣有明顯傾斜性的稅收政策會引導我國 一些從事一般進口貿易的企業轉向跨境B2C進口貿易,與稅收公平原則相悖,導致 市場資源配置的扭曲,影響經濟的平穩運行,不利于創建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
    可以借鑒歐盟等國家或地區的稅收政策經驗,逐步降低甚至取消對于跨境B2C 電商的稅收優惠政策,立足我國的當前經濟發展狀況和國民消費需求,逐步降低間 接稅稅率,適當提高直接稅稅率;提高通過跨境電商渠道進口的能夠享受稅收優惠 的限值,達到與我國國民的購買力相匹配的額度,從而實現稅收公平。
    5 . 1 .2明確數字產品和服務稅收政策方向
    (1)堅持遵循消費地課稅原則。
    OECD 在 2015 年公布的《國際增值稅/貨物勞務稅》中已明確對于數字化產品 和服務的稅收征收應遵循消費地課稅原則,但全球只有少數國家真正踐行該項原 則。數字化產品和服務是基于互聯網展開業余活動,具有虛擬化的特性,經濟數字 化對營業利潤在來源地征稅的原則提出了挑戰,因此遵循消費地原則有利于保障我 國的稅收利益不受損害,且消費地原則符合 OECD 宣布的“使征稅與價值創造相結 合”理念,與增值稅設置原理相吻合。
    (2)建立數字產品和服務的稅收體系
    OECD針對數字經濟發布的BEPS行動計劃1中表明了近些年來數字經濟的迅 猛發展,稅基龐大,使得對其征稅十分重要和必要。我國是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是 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但目前在數字產品和服務領域卻留有很大的法律空白,很大程 度滯后于數字經濟的發展,因此我國必須盡快確定對數字化產品和服務的征稅思 路。國家主席習近平此前也曾提到,我國要積極參與數字稅等國際規則的制定,塑 造新的競爭優勢。首先,可以在《電子商務法》中添加上對于音頻視頻產品、文化 產品、建筑、法律等傳統服務的具體征稅政策;其次,借鑒國外其他發達國家在數 字經濟方面推行的創新政策和有效舉措。目前,全球在數字經濟征稅方面還未達成 統一口徑,未確立明確的征稅方案,因此可借鑒法國、西班牙、英國等已征收單邊 數字稅的國家,穩步出臺數字產品和服務的單邊稅收政策。
    5.2構建我國跨境B2C電商稅務管理體系
    5.2.1建立跨境電商稅務信息共享平臺
    跨境電商交易活動涉及多個參與主體,不僅包括跨境電商平臺、企業、消費 者,還有第三方支付機構以及對其進行監管的稅務機關、海關等政府部門,涉及主 體眾多、交易信息繁多,而目前還未建立起全面交換信息的共享平臺,數據交換途 徑十分滯后,有必要建立統一的信息交換與共享平臺,完善好跨境B2C信息交換流 程,從跨境電商企業的登記注冊,到稅務機關其稅款的征收,使操作流程更加規范 化、標準化,打破信息孤島,突破信息壁壘,解決稅務機關與跨境電商企業、平臺 之間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降低由于跨境電商數據信息隱蔽性和易修改性帶 來的風險。
    其次,加強跨境電商稅務管理部門內外部信息化程度。一方面,金稅工程的深 入推進對于管理科學化、合理化水平的提高有積極的促進作用,但由于各個部門、 企業技術標準的差異、數據格式的不同,使信息不對稱的情況愈發嚴重;另一方 面,跨境電商其他涉稅單位軟硬件水平參差不齊,人員專業技術能力有高有低,對 信息共享提出了挑戰。因此,要進一步以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信息化技術為 支撐,通過網絡將數據傳送到稅務平臺進行存儲和加工。通過借鑒其他國家的稅收 征管信息系統,實現納稅人信息分類和匯總的自動化,加強各個涉稅部門的信息共 享,達到監督與稽查協同運作的整體化效果。
    最后,應擴大跨境電商稅務信息的合法管理載體。目前我國稅務管理的合法信 息載體主要是統一發票,但國外有些商家出售商品確實無法提供發票,使得這些商 品通過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渠道入關時會被攔截,陷入困境。我國應借鑒國際經驗, 完善合法信息載體,只要能反映真實交易信息的銷售憑證都予以確認,確保資金 流、物流和信息流的完全統一,便捷商品通關。
    5.2.2制定跨境電商稅務共享的信息標準
    目前我國跨境電商涉稅部門雖然都已基本推行各自開發的系統,例如國家稅務 總局開發的金稅系統,海關總署開發的金關系統,但技術與標準都各不相同,無法 實現數據信息的高效共享。因此,改變當前各涉稅部門自建自用的現狀,設立統一 的信息分類、編碼等標準從而提高稅務信息的高效共享和利用。
    5.3加強我國跨境 B2C 電商稅收征管
    5.3.1優化創新稅收征管方式
    統一的稅務注冊登記流程對跨境電商中小企業、初創企業并不友好,加重了稅 收負擔,不利于稅收遵從。可以根據年營業收入額度的多少對跨境電商企業進行劃 分,對年營業利潤額超過一定數值、發展成熟的跨境電商企業采取與傳統企業相同 的稅務登記標準,進行注冊登記;對中小型企業、初創型企業降低其稅務登記標 準,簡化稅務登記程序,降低其稅收遵從成本,以促進其發展為主。
    無論是實體貨物的交易還是數字換產品和服務的交易,都離不開一個必備流程- ---支付環節,因此可通過加強與支付環節的合作,跨境電商平臺、物流企業可以通 過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將稅務機關和支付平臺的系統進行連接,便于企 業將用戶的支付信息實時傳輸給稅務機關。
    5.3.2數字產品和服務征管規則的確立
    國外部分國家針對數字經濟設立了新的稅種——數字服務稅,從各國的稅收征 管實際操作來看,要求非居民企業在消費地進行稅務登記是最為有效的方式,但這 可能會額外增加非居民企業的稅收負擔。因此,通過將國外優秀征管實踐與我國實 際國情相結合,可通過以下幾方面來確立我國對數字產品和服務的征管規則:
    第一,簡化登記程序。為降低非居民企業的稅收遵從成本,減輕中小型企業的 稅收負擔,可以在國家稅務網站中設立電子稅務局的專欄,提供多種語言服務,引 導非居民企業在線上進行稅務注冊和登記,發布詳細的填報指南,在每一步信息填 寫中做好指示工作,將必須填寫的信息用特殊符號標明,為非居民企業通過互聯網 辦理登記提供便利。
    第二,靈活性與原則性相統一。允許非居民企業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進行相關 稅務事項的辦理,但要在公告里明確說明能夠委托第三方代辦的事項,避免產生不 必要的麻煩,也為非居民企業解決遠程申報的難題。
    5.4完善我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海關監管
    5.4.1加強合作,減少信息不對稱情況
    沒有一個人是一座孤島,同樣沒有一個部門是一座孤島,對跨境電商進行監 管,海關也不可能僅僅依靠自己的力量,需要加強與跨境電商企業的交流合作,暢 通信息共享渠道。可以通過簽訂合作備忘錄(MOUs)的方式進一步提升海關對跨 境電商監管地效率。一方面海關可以幫助跨境電商平臺對其進出口的貨物進行二次 把關,幫助其對知識產權風險進行有效識別和防范;另一方面跨境電商平臺和企業 也可以為海關提供更加全面詳細的交易數據,方便海關對其進行監管。 5.4.2建設企業信用體系
    推進企業的信用管理制度的建設有利于海關提高監管效能。一方面可以設立獎 勵制度,對于愿意向海關公開其全部交易信息且申報的數據準確無誤的企業,在每 次監管作業結束后都給予其一定的積分獎勵,積分累積到一定等級能夠在海關享受 更為快捷的通關速度、更低頻次的查驗率,這樣不僅可以促使跨境電商企業合法合 規地進行信息申報,保證業務活動的真實性,還可以極大的減輕海關的監管壓力, 是雙贏的體現;另一方面是要設置懲戒機制,對企業所有違法違規情況進行記錄, 除了在信用管理系統扣除其信用分數,還要將企業信用評級與報關流程、資料進行 掛鉤,增加企業失信成本,倒逼其規范行為。
    同時,海關應與其他如稅務、公安、社保等政府部門進行信息的互聯互通,推 動建立企業信用體系一體化,企業若存在失信行為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都將被記錄 在統一的信用平臺上,各個部門都可以查到,使企業在一處違法,處處受限,倒逼 其規范自己的行為。
    5.4.3優化監管模式
    跨境電商行業發展態勢良好,增速持續保持著高增長,而我國目前對于跨境電 商行業的稅收政策并不完善,存在很大程度的法律空白,很多企業和個人為賺取經 濟利潤,尋覓“灰色地帶”,導致國家稅收收入的流失。在對跨境電商的監管中, 海關應積極運用“大數據思維”加快科技創新,打造“智慧海關”。一方面,可以 乘著人工智能的潮流,通過人臉識別技術,對商品購買者的身份信息、商品信息進 行核驗,使盜刷其他公民身份信息從事違法活動的不法分子無路可走;另一方面, 要強化事前審查,科學合理設置風險參數,從而有效對稅收風險進行識別,提高應 對能力。
    5.4.4加強人力物力建設
    在物力方面,要加大對監管設備的資金投入,強化紅外感應器、電子拍照設備 等智能化設備的應用,使人力與科技相配合,先由機器設備進行自動化查驗,對于 存在風險的交易活動輔以人力,進行風險研判,從而實現“人機互助”,極大提升 監管效能。
    在人才方面,一方面,要強化內部人才培養,聘請熟知跨境電商政策的專家講 解專業知識,使關員對政策吃透、悟透;聘請技術人員對監管所用專業設備進行講 解、示范,讓每位關員都有機會對機器設備模擬操作;同時還要發揮海關人員的業 務全面性優勢,建設一支梯次接續、結構合理的人才隊伍,遴選組建專家庫,重視 普遍性人才培養,注重“常”“長”二字,即常態化、長效化;另一方面,積極引 進高水平人才,建立健全人才引進機制,挑選一批專業能力素質強的、有扎實專業 知識基礎的人才,推進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選人用人導向,以應對日益復雜 的監管環境。
    5.5小結
    針對我國目前存在的跨境B2C電商稅收征納方面的問題,本章從完善我國跨境 B2C電商進口稅收政策體系、構建我國跨境B2C電商稅務管理體系、加強我國跨境 B2C稅收征管以及完善我國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海關監管等四個方面分別提出了對策 建議,為我國跨境電商規范化發展指明了道路,既要引導鼓勵跨境B2C電商健康有 序發展,給企業經營者創造良好營商環境,也要逐步完善稅收政策,不斷提升征管 能力,避免稅收的流失。
    總結與展望
    跨境電子商務作為數字經濟環境下蓬勃興起的一種新型發展模式,正處于上升 階段,還存在著一些發展不規范的地方,同時我國當前針對跨境電商的稅收政策和 海關監管方面也相對滯后,面臨著一系列的風險和挑戰。如何有效規范跨境電子商 務行為、構建一個和諧、有序、健康的營商環境已儼然成為擺在國家面前的難題。
    本文一方面通過介紹我國目前針對跨境電商采取的稅收政策以及稅收征管模式 等來說明我國稅收制度上存在不合理、不完善的問題;另一方面結合某市海關的調 查研究,分析目前海關在應對跨境 B2C 電商在監管領域存在征稅價格難以確認、監 管智慧化水平不高等問題。借鑒國際上其他國家優秀的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國情, 提出了完善信用體系建設、完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稅收政策、構建跨境電商稅務管 理體系、優化海關監管模式等措施,以期逐步完善目前跨境B2C電商零售進口稅收 征納問題。
    囿于個人視野、工作經驗等方面的不足,本人的研究過程和提出的一些優化措 施或許存在一定偏誤或者過于理想主義等問題,一些沒有考慮到的因素和缺陷希望 大家給予我更多的啟發和建議,推動研究內容深化有效。
    隨著我國對于跨境電商行業的日益重視,以及眾多專家學者們的深入研究,我 們有理由相信跨境電商這一新型商業模式在未來一定會越來越規范,不斷發揮其帶 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引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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