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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C 模式下電子商務稅收 征管博弈分析及對策研究

    發布時間:2023-01-11 10:46
    目錄
    1 摘要 I
    Abstract II
    第 1 章 緒論 1
    1.1研究背景與研究意義 1
    1.1.1研究背景 1
    1.1.2研究意義 2
    1.2國內外研究現狀 3
    1.2.1國外文獻綜述部分 3
    1.2.2國內文獻綜述部分 3
    1.3文獻評述 6
    1.4研究內容與研究方法 6
    1.4.1研究內容 6
    1.4.2研究方法 7
    1.5本文的創新點與不足之處 7
    1.5.1創新點 7
    1.5.2不足之處 7
    1.6本章小結 8
    第 2 章 C2C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相關理論分析 9
    2.1C2C 電子商務的定義與特征 9
    2.1.1C2C 電子商務的定義 9
    2.1.2C2C 電子商務的特征 9
    2.2C2C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相關理論 10
    2.2.1稅收公平理論 10
    2.2.2信息不對稱理論 11
    2.3 C2C 電子商務應稅性分析 11
    2.3 本章小結 12
    第 3 章 C2C 電子商務發展與稅收征管現狀 12
    3.1C2C 電子商務發展現狀 12
    3.2C2C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現狀 15
    3.2.1電商法出臺前 C2C 稅收征管現狀 15
    322電商法出臺后C2C稅收征管現狀 16
    3.3本章小結 16
    第4章C2C電子商務征管博弈模型分析 18
    4.1模型構建 18
    4.1.1模型的假設前提 18
    4.1.2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博弈過程 19
    4.2模型求解 20
    4.3均衡分析 21
    4.3.1電商法出臺前的均衡分析 22
    4.3.2電商法出臺后的均衡分析 22
    4.4本章小結 23
    第 5章 C2C 模式下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23
    5.1電商法出臺前C2C模式下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23
    5.1.1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因制度缺失產生的問題 23
    5.1.2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因信息不對稱產生的問題 24
    5.1.3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因自身交易特征產生的問題 26
    5.2電商法出臺對C2C模式稅收征管的改善 27
    5.2.1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因制度缺失產生的問題部分改善 27
    5.2.2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因信息不對稱產生的問題部分改善 28
    5.2.3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因自身交易特征產生的問題部分改善......28
    5.3本章小結 29
    第 6 章 優化我國 C2C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政策建議 30
    6.1完善C2C模式下因制度缺失產生的問題的政策建議 30
    6.1.1完善電商領域稅收稽查體系 30
    6.1.2建立以第三方支付平臺為扣繳核心的稅收征管體系 30
    6.2完善C2C模式下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問題的政策建議 31
    6.2.1完善對稅務工作人員的獎懲制度 31
    6.2.2完善對C2C經營者的獎懲制度 31
    6.3完善C2C模式下電子商務自身交易特征問題的政策建議 31
    6.3.1推廣電子發票 31
    6.3.2強化納稅意識 32
    6.3.3提高稅務機關信息技術水平 32
    6.3.4完善稅收優惠政策 33
    6.4本章小結 33
    參考文獻 34
    致謝 36
    第 1 章 緒論
    1.1研究背景與研究意義
    1.1.1研究背景
    在當今全球數字化的趨勢下,我國緊隨世界步伐,并在政策方面與電子商務 體系方面取得一定的進展。如在政策方面,《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入實施"互聯 網十流通"行動計劃的意見》、《促進電子商務發展三年行動實施方案(2016-2018 年)》等均為電子商務的大力發展提供了政策支持。而在電子商務體系方面,政 府已經分別對 100 家電子商務示范基地進行評估,組織了 238 家電子商務規范 企業簽署相關誠信經營承諾書。并且財務部等政府部門對"農村電商"格外關注, 寄希望農村電商能夠振興農村并精準扶貧。除了農村電商外,國家對跨境電子商 務零售進口監管過渡期政策再次延長,將其試點范圍進一步擴大。
    伴隨著技術的進步,數字化具有的簡便性、迅捷性,正在改變著全世界。由 于數字化的技術突破,將人類從越來越多的基礎重復工作中解放出來。在解放的 同時,更是縮短了完成這些基礎重復工作的時間。如天貓“雙十一”當天的成交 量高達億元級別,這樣的體量若是放在非數據化時代是不可能實現的。在全球對 數字化經濟越來越重視的背景下,“數字化強國”的戰略方針在全國推行著,并 不斷深入。我國數字化經濟發展已經進入快速通道,規模領先全球。經過多年發 展,目前電子商務可分為交易服務、支撐服務與衍生服務三大類。三大類服務的 發展均呈蓬勃之勢。但是電子商務領域的稅收收入情況不容樂觀,政府針對該領 域的財政收入情況不佳。細究其原因,在當今市場化不斷深入的中國,許多市場 經營者渴望更加低的稅收負擔。但是由于國際經濟形勢動蕩,不同省份的情況又 相差甚遠,導致在我國推行任何政策,相對于美國等三權分立的國家、日本等“幅 員并不那么開闊”的國家而言,更具有難度。且 2008 年的金融危機后我國經濟 增速逐漸降低,國家經濟發展的主力點也由基礎的勞動密集型產業向技術型產業 轉型。正是近些年來我國 GDP 增速的大幅下降等問題,阻礙著國家對電子商務 進行征稅。擔心對電子商務領域進行嚴格征稅后,會抑制行業發展,進而對我國 的經濟與國民就業產生難以承受的傷害。根據《中國電子商務報告 2017》,稅收 立法的依舊缺位導致電子商務征稅難、稅收收入少的情況還是不能得到改善。
    目前網絡零售電子商務主要有B2B、B2C和C2C三種模式的電子商務其 中B2C因為主要包含不少跨境電商,借助于跨國的優勢,體量最大。而C2C則 暫居于第二,其成交總規模已經達到1745億元人民幣,憑借其進入障礙低、對 商家限制少等優點,成為了網絡零售電子商務市場重要的一部分。憑借其便捷性、 靈活性等優點,迅速發展了近十年后,增速開始趨緩,但是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的 影響卻越來越大。由于B2B是企業與企業之間的交易活動,所以國家在B2B的 政策部署方面較C2C相對到位;而B2C的交易形式多為跨國交易,店家素質本 身偏高,導致B2C較C2C在行業規范上取得領先。并且就C2C而言,其自身快 速發展的一個重要原因便是用戶量大。但同樣該部分數量龐大的用戶,自身素質 良莠不齊,且法律意識不足,結合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制度缺位的背景,稅務部門 很難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且由于現行的稅收征管制度相對于迅速發展的 C2C 電子商務來說已經較為落后,所以巨額的稅收流失問題就如懸在稅務部門頭上的 達摩克利斯之劍。
    在世界全面數字化與國家大力支持電商產業的趨勢下,研究在征稅主體、納 稅人之間的稅收征管博弈,對于政府優化 C2C 電子商務征管的政策意見具有一 定的借鑒意義。且 C2C 電子商務的產業體量已經達到一定規模,若繼續任由其 無約束的發展,不僅不利于 C2C 電子商務行業的發展,反而很有可能對整個電 子商務造成不好的影響。所以其稅收問題也備受關注。
    1.1.2研究意義
    根據財政部公布的數據[ 《中國電子商務報告(2017)》/http://www.l00ec.cn/detail--6452659.html] [ 財政部統計數據/http://gks.mof.gov.cn/zhengfuxinxi/tongjishuju/index_2.html], 2016年-2018年全國公共預算赤字程度加重, 3年 分別為28289億元, 30763億元, 37554億元。結合關于研究日本消失的十年的 經濟衰退情況,為了防止我國陷入同樣的經濟衰退泥潭, 2018 年我國仍維持之 前的財政政策方向: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在經濟學中,財政政策無非兩種方式: 改變政府支出與調節稅收。但將2018年的積極財政政策與前些年的相對比,本 文發現積極財政政策的內部結構發生了變化:從擴大支出轉向減稅降費,更加側 重民生、支持三大攻堅戰和服務高質量發展。長期看,通過減稅降費來激發市場 活力是新常態市場健康發展的良方。伴隨著電子商務體量在整個經濟中所占比重 的抬升,在減稅降費的大背景下,對于合理的 C2C 電子商務稅收收入流失屬于 財政收入的“營業外支出”。根據經濟學資源配置理論的思想,為了推行國家對 于整個市場經濟減稅降費的政策,但又使財政收入不產生大幅下降,對于處于行 業成熟期的 C2C 電子商務進行征稅則可以發揮一定的作用。
    1.2國內外研究現狀
    1.2.1國外文獻綜述部分
    (1)是否需要對 C2C 電子商務征稅 國外不同國家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采取不同的態度,美國主張免稅,歐盟國 家主張征稅。首先是免稅派,美國主張對電子商務領域采取稅收優惠的思路,無 論是有形產品、還是數字產品都享受稅收優惠的待遇。美國無論對于國內還是跨 國的電子商務業務,均對其主張免稅,這也是美國成為目前世界上電子商務最發 達的國家的原因之一。與美國情況的大相徑庭是,歐盟的一些國家。如歐盟的成 員國中的幾個大國:英國、德國都主張對在電子商務平臺上交易的產品進行征稅, 實現了無論是在日常生活中傳統線下商品交易還是在技術進步背景下應運而生 的線上電子商務商品交易,均遵循稅收公平的原則,凡是通過提供商品或服務而 獲利的經營者均需被征稅,從而保證本國合法的財政收入。
    (2)是否需要新設稅種 國際上有兩種主流觀點。一種認為應當開征新稅。即根據電子商務商品交易 的特點從而制定與該項交易相匹配的稅收法律。主要因為在電子商務平臺上進行 的商品交易,雖然本質上看與傳統線下商品交易是同質,但是由于它的便捷性、 及時性的特點,導致電子商務商品交易與傳統線下商品交易的未來發展趨勢與行 業發展空間截然不同,所以應該采取分而治之的方式,采用兩套完全不同的稅收 規定去征收稅款。Kalaya (2003)介紹了泰國電子商務行業發展的具體情況,分 析了泰國的國家經濟實力不強而且信息技術水平不高導致稅務機關全面征收的 成本較高的狀況。并且采用新的稅收征管方式的成本遠遠高于運用新方式下獲得 收益, 最終認為采用舊的稅收制度對泰國的國情來說是最合理的。 James Alm,Michael McKee.(2003)首先闡述了電子商務所具有特點以及傳統線下交易 的特征,并將兩者進行比較分析,由于電子商務平臺上的商品交易與傳統線下商 品交易并無本質區別,所以稅務機關不應給予電子商務特殊對待,應當遵循與傳 統線下商品交易一樣的稅收管理制度。電子商務應采取舊的稅收制度。
    1.2.2國內文獻綜述部分
    (1)是否需要對 C2C 電子商務征稅
    國內方面,李恒,吳維庫等(2014)根據美國的電子商務稅收政策和措施制 定了征繳稅收博弈模型,總結了美國電子商務發展經驗,并提倡堅持"匹配、中 性、簡化"的三原則,借此來完善電子商務稅收的征繳機制。張仲雷(2009)從長 期角度出發,并結合稅收公平性原則,指出電子商務征稅的必要性。賈紹華(2012) 則認為電子商務應當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但是由于其處于成長期,所以應當 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并拓展現行的實體法,規范納稅要素 中"納稅環節、納稅地點、納稅期限"。陳倩雯(2016)首先介紹了具體電子商務 的偷稅漏稅案例,并總結其風險點以及偷稅漏稅的過程,結合案例的具體情況, 得出了雖然目前國內有些電子商務店鋪已經征稅,但稅務機關總體征稅情況不佳。 而且關于電子商務是否應該征稅,其認為電子商務即便目前未征,但在未來是必 然要征收的。李歆(2016)則是根據 1998 年-2015 年的電子商務發展歷程,通過 不斷突破的交易規模,以及日益增多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和交易數量等,證明了電 子商務在我國經濟發展中變得更加舉足輕重。但同時也讓稅務機關對該行業進行 征稅時面臨的困難更大。在稅務機關不嚴格征管的情況下,電子商務領域稅收征 繳情況不容樂觀。
    (2) C2C 電子商務稅收存在的問題及部分解決思路
    根據之前諸多學者的研究,主要有"納稅主體難認定、稅目稅率難確定以及 征稅成本過高"等難題。魏楚月(2017)根據 C2C 電子商務發展的特征,總結出 了主要影響稅務機關進行征稅的幾個問題:跨區域的 C2C 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管 轄權,對 C2C 電子商務是否應采取稅收優惠予以免稅,以及在無工商登記時納 稅主體難以確認的情況。李旦偉(2016)指出稅務機關對 C2C 電子商務進行征 管時主要遇到的困難如下,注冊信息的不準確導致實際納稅主體的難以確認,以 及電子商務交易平臺的不配合導致稅收主體難以確認。廖艷琳(2016)則指出 C2C 電子商務在跨區域的 C2C 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管轄權,對 C2C 電子商務是否采 取稅收優惠予以免稅上存在著問題。劉偲萌,毛淑珍(2016)認為從技術角度分 析 C2C 電子商務,得出制約稅務機關征稅效率的一個重要因素是稅務部門的信 息化水平不高,以及由信息化水平不高導致全面稽查的征稅成本過高的問題。李 海芹(2012)指出與傳統銷售行業相比較,若是單獨對 C2C 電子商務免稅的話, 則是變相對其他非電子商務經濟的不公。所以從公平角度來看, C2C 電子商務增 值稅條文有落地的必要性。以及強調了 C2C 電子商務在解決就業方面等發揮重 要作用。以及提出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來解決征稅主體不明、征稅難的問題。如 此多的學者都提到相同或相似的見解,可見這些問題是阻礙對 C2C 電子商務進 行征稅的公認障礙。但是由于單個 C2C 電子商務經營者往往規模小,年盈利微 薄,且銷售額一般不大,若稅率設置過高,會使 C2C 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成本過 高。
    (3) 信息不對稱與博弈方面 國內在用信息不對稱研究稅收問題時主要從三個方面入手進行分析。一是稅
    務機關內部在傳遞信息的過程中,存在著稅務機關與稅務工作人員的信息不對稱 的情況,為了降低信息失真導致稅務機關工作效率低的影響,應該從制度層面嚴 格規范稅務機關不同層級工作人員的行為規范。張兵、莫爾學(2004)通過研究 四川當地的情況,將信息化不對稱問題,結合中國稅務機關內部的管理制度的具 體措施,比較不同時間稅務機關的管理制度與征管方式,得出博弈均衡是解決問 題的關鍵。王勁穎(2000)則是通過博弈分析主張對于不同應納稅額采取不同的 措施,即常見的“二八原則”,對應納稅額較高的 C2C 電子商務經營者采取嚴 監管,對于應納稅額較低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則采用相對較弱的監管。二是考慮不 同激勵條件對于納稅人選擇的影響以及信息不對稱的影響,納稅人作為理性經濟 人選擇最大利益的博弈抉擇,根據納什均衡以及影響納什均衡的因素進行調節。 李漢文、莫爾學(2010)通過研究發現,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對信息的掌握程度差 異巨大,而由于稅務機關稽查效率不高導致納稅人不遵從風險較低,從而提出應 當增加納稅遵從的壓力機制,提高納稅人不遵從的機會成本,從而緩解信息不對 稱。李昭華(2003)則以稅務機關的角度切入研究發現,罰款并不一定對緩解偷 稅漏稅情況有影響,只有在稅務機關因罰款而獲利時,兩者才有對應關系,得出 了若要使偷漏稅懲罰措施有效,必須使稅務機關的收益與偷漏稅罰款掛鉤。三是 強調政府角色的缺失對稅務機關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影響重大,政府機關應該通過 運用其法規制度的制定權力,從制度層面緩解稅務機關在征稅過程中信息不對稱 的劣勢,強調靈活運用政府權力增加納稅人的偷漏稅代價。周海燈、方偉(2010) 分析得出市場經濟中同樣存在大量的“信息不對稱”情況。且“信息不對稱”的 影響往往不能及早消除時,從而會對整個市場產生不利影響,降低整個市場的競 爭者產品質量。本文認為,改善政府缺位與稅務機關內部信息傳遞過程仍然是解 決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信息不對稱最有效的方法。
    (4) 電商法出臺的影響 《電子商務法》于2018年通過,并于2019年開始實施,對電商領域產生了
    重要影響,也存在需繼續完善的部分。陳思雯、曹雅雯與周凌軻(2019)認為: 《電子商務法》出臺對 C2C 微商在法律定義、行政管理方面、稅務方面與消費 者保護方面產生影響。首先明確了微商的納稅義務,彌補了之前法律的空白狀況。 在行政管理方面提高了微商的準入門檻,使行業朝著規范化方向發展。而在稅務 方面,針對2017年微商的經營者狀況,分析得出微商具有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 務,就國家層面而言,完善了我國的納稅系統。周欣(2019):則對《電子商務 法》出臺后實踐中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了梳理和分析,發現在主體登記方面,法 律目前就微信公眾號等社交媒體進行商業活動的經營主體是否進行登記仍未明 確。而且目前頒布的《電子商務法》對個人代購仍未提及,在實踐中存在仍缺少 有效的監督,海關申報與納稅方式存在大量的違法行為。且《電子商務法》中提 到的電商平臺對經營者設置準入門檻,并未考慮電商平臺的實際技術水平,在現 實生活中較難執行。劉紅亮(2019):根據電商法,總結得出,在適用范圍的地 域性上,電子商務經營屬于民事活動,明確了了屬地管轄原則;并對經營者的范 圍進行了明確,對電子商務做出了較為準確的定義。吳東、南亞萍(2019):就 《電子商務法》本身入手,得出電商法對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進行明確的定義與劃 分,且明確了電商經營者辦理登記、依法納稅、辦理納稅登記的義務,并擴展了 電商平臺的管理義務,這意味著正式將個人賣家納入監管范圍,對緩解電商行業 偷漏稅現象起到積極作用。
    1.3文獻評述
    通過上述文獻綜述可以發現,由于 C2C 電子商務征稅會影響 C2C 電子商務 行業的發展,而不對其征稅對傳統線下商品交易者是有失公平的,所以對于 C2C 電子商務是否應當征稅,學者們沒有得出一致的結論。至于緩解信息不對稱問題 主要有以下幾種:規范稅務機關的內部信息傳遞,通過不同激勵條件來調節博弈 關系以及與發揮政府角色等三種方式。以及 2019 年開始實行的《電子商務法》 在電子商務的經營者法律定義、行政管理方面、稅務方面與消費者保護方面均產 生了影響。由于《電子商務法》的出臺以及電子商務行業的發展狀況也與之前研 究時的發展狀況有了較大的不同,因此學者們此前得出的阻礙稅務機關的問題發 生了變化,由信息不對稱導致的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博弈關系也發生轉變。在這 種情況下,本文將綜合分析在電商法出臺背景下, C2C 模式下稅務機關和納稅人 的博弈關系與影響稅務機關征管的問題,并提出建議。
    1.4研究內容與研究方法
    1.4.1研究內容
    本文旨在研究 GDP 增速放緩的宏觀大背景下,為了避免 C2C 電子商務領域 合理的稅收入的流失,并進一步提高稅務機關在 C2C 電子商務征管領域的工作 效率,結合最新公布的《電子商務法》,并運用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模型,對我 國 C2C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提出優化政策建議。全文主要分為 5 個章節: 第一章為總論。總論介紹了本文的研究背景、意義,文獻綜述,與創新點與 不足。第二章則是闡述了 C2C 電子商務的定義、特征,并介紹傳統線下商品交 易與 C2C 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理論基礎。第三章則是分析了 C2C 電子商務的發 展狀況與《電子商務法》出臺前后的稅收現狀。第四章則是通過構建不完全信息 動態博弈模型分析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博弈關系。第五章結合博弈均衡關系的變 化,探討均衡博弈變化的前后的影響 C2C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問題。第六章則 是根據前五章的研究結論,對制度缺失、信息不對稱、電子商務自身特征引發的 問題分別提出完善意見與建議。
    1.4.2研究方法
    (1)文獻分析法。在閱讀大量的文獻后,并比對不同派別的觀點,形成對 C2C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問題的初步認識,得到本文的初步觀點。
    (2)定性分析法。本文第四章結合 C2C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特點建立不完 全信息動態博弈模型,通過模型探討電商法出臺前后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博弈關 系。
    1.5本文的創新點與不足之處
    1.5.1創新點
    本文的主要創新點主要有: 第一,結合《電子商務法》2019 年 1 月 1 日執行的背景,對比了制度層面 的法規完善,對 C2C 電子商務稅收的影響,論文觀點更加新穎;
    第二,本文借助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模型對 C2C 電子商務進行分析。以前 的文獻大多是把跨境 B2B 電子商務作為研究對象,缺乏對 C2C 方面的研究,且 大多為理論分析,較少采用博弈分析。
    1.5.2不足之處
    本文基于本文的知識水平以及數理運算能力,且本文的模型分析是在一個較 為理想的狀況下展開的,與現實生活中的實際情況具有較大的偏差。因此本文的 結論只具有參考意義。其次,由于國內C2C方面,本文搜集的數據比較匱乏, 不能進行更加深入的定性分析。
    1.6本章小結
    經過充分地閱讀文獻與分析,本文認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迅猛,長期內行業 發展空間巨大,并解決了大量就業問題。基于稅收征管理論,應對 C2C 電子商 務實行征稅,但是由于《電子商務法》出臺前,并沒明文規定C2C電子商務店 主必須進行工商登記,相當于給予了 C2C 個體工商戶逃稅的操作空間,而且由 于其虛擬性導致稅務機關一時間難以采取有效的措施。但隨著《電子商務法》的 出臺,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關系發生改變,導致 C2C 電子商務領域稅收征管的 問題產生了轉機。
     
     
     
     
    第 2 章 C2C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相關理論分析
    2.1C2C 電子商務的定義與特征
    2.1.1C2C 電子商務的定義
    在進行 C2C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分析之前,本文對電子商務的相關定義進行 解釋。電子商務是隨著信息技術進步后,買賣雙方借助網絡虛擬平臺進行商品交 易的行為,本質上電子商務是促成買賣交易的一種方式。所以,電子商務與傳統 線下商品交易沒有實質上的區別。根據參與主體的不同,目前電子商務主要有
    B2B (企業與企業)、B2C (企業與個人)、C2C (個人與個人)等模式,本文 主要研究的是 C2C 電子商務模式。
    C2C 電子商務交易流程具體如下:
     
    2.1.2C2C 電子商務的特征
    對比傳統線下的商品交易活動, C2C 電子商務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交易空間與時間的無限性。
    從交易空間上來看, C2C 電子商務突破了地域對于交易的限制,使得不同地 域的買賣雙方可以通過網絡虛擬平臺進行交易。從時間的角度上來說,虛擬網絡 中的賣家店鋪不存在打烊的情況,突破了傳統線下交易中賣方的銷售時間限制。
    第二,交易信息的數據化
    傳統稅務征管管理工作主要憑借紙質發票、賬簿、報表等進行展開。而 C2C
    電子商務交易信息的憑據主要是虛擬平臺出具的電子憑證, C2C 電子商務交易 并不會產生任何紙質材料。該點對稅務機關征管活動造成了巨大的阻礙。
    第三,交易主體與地點的隱蔽性
    C2C 電子商務的交易場所目前主要發生網絡虛擬平臺之中,由于買賣雙方 只是通過互聯網進行交易,并沒有面對面的接觸。在這種情況,買賣雙方很可能 存在失信風險。該點使得稅務機關稽查活動困難重重。
    第四,交易方式的多樣性
    C2C 電子商務在支付方式上與傳統的線下商品交易存在不同,目前主要有三 類支付方式。貨到付款,即買家收到貨物后當面結清;網上銀行支付,則是利用 銀行卡進行網上支付;第三方支付,則是通過第三方的信用對接銀行系統,從而 實現支付結算和資金收付的中間機構,目前常見的第三方支付平臺主要有支付寶、 微信支付、財付通等。由于貨到付款這種支付方式使得交易信息存在時滯性,所 以電子商務平臺對于交易的進程信息掌握并不準確。該點對稅務機關征管活動造 成了巨大的阻礙。
    2.2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相關理論
    2.2.1稅收公平理論
    稅收公平理論是由亞當斯密提出的。稅收公平是指稅務部門征收稅款時須保 證繳稅者承擔的稅負預期經濟條件互為統一。稅收公平又分為橫向公平與縱向公 平,前者為收入水平相同時,稅收相同;后者為收入水平不同,則稅收不同。
    C2C 電子商務與傳統線下的產品銷售并無實質區別。但是一旦通過由于銷售
    渠道的不一致,而導致C2C電子商務不需要納稅,則變相違背了稅收公平原則, 且對市場造成嚴重的影響。主要有兩方面的影響,一方面是對于傳統線下業務造 成嚴重打擊,由于傳統下業務較C2C電子商務多承擔了稅負,導致成本增加, 進而市場競爭力下降,使得傳統下業務利潤空間被稀釋,進而會影響傳統線下經 營的經營以及該行業的發展;另一方面則是由于C2C電子商務較傳統線下交易 具有成本優勢。因此,傳統線下交易通過轉變銷售渠道,轉“線下”為“線上”, 從而來偷逃稅達到降低成本的目的,進而導致稅務部門稅收工作更難展開,稅收 流失情況更加嚴重。
    2.2.2信息不對稱理論
    信息不對稱理論是指,在市場活動中,參與者對于信息的掌握程度是不同的。 往往信息掌握充分的人員,處于優勢,反之,信息貧乏的人,則處于劣勢。市場 參與者,可以通過改變信息掌握程度,從而在市場獲益。
    在稅務征管領域,違法分子便是利用稅務機關的對于稅收信息上的劣勢,從 而躲避稅務機關的稽查,完成“偷漏稅”活動。而由于 C2C 電子商務較線下傳 統業務而言,具有納稅主體、納稅地點不明確等問題,且由于技術、法律、管理 層面的落后,導致稅務機關在稅收信息方面處于絕對的信息劣勢。在偷漏稅成本 較低的背景,大量 C2C 電子商務經營者為了獲得最大收益,選擇不如申報納稅 信息,最終導致我國在 C2C 電子商務領域稅收損失嚴重。
    2.3 C2C 電子商務應稅性分析
    根據目前的傳統線下交易活動(此處討論的是與 C2C 對應的個人與個人之間 的交易活動),主要涉及增值稅與個人所得稅。增值稅部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 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 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 第 691 號]。顯而易見,傳統線下交易的賣方屬于增值 稅的納稅人,具有納稅義務。
    個人所得稅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居民個人 和非居民個人均應該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進行個人所得稅的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2018] 第 707 號]。此外在中國境 內居住時間不定,但是依法從中國境內獲取所得的個體,均繳納個人所得稅,所 以傳統線下賣方的在中國境內取得的經營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前文分析, C2C 電子商務與傳統線下的產品銷售并無實質區別。只是銷 售貨物、提供服務的媒介有區別,因此 C2C 電子商務交易活動的賣方,同樣屬 于增值稅納稅人,具有納稅義務,且其經營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3 本章小結
    本章主要介紹了電子商務的定義并分析了其所具有的交易空間與時間無限 性、交易信息化、交易主體信息的隱蔽性等新的業態特點。接著介紹了 C2C 電 子商務征管相關理論——稅收公平理論與信息不對稱理論。隨后闡述了傳統線下 交易的征稅依據,并分析發現傳統線下交易與C2C電子商務并無實質區別,結 合稅收公平原則,最終得出 C2C 電子商務應被納入增值稅與個人所得稅的征管 范圍。
    第 3 章 C2C 電子商務發展與稅收征管現狀
    3.1C2C電子商務發展現狀
    (1)電子商務行業交易規模增長放緩
    根據如下電子商務數據中心提供的 2003 年-2013 年間的數據,本文發現電 子商務行業交易規模呈幾何式增長,由 2003 年期初的 2220 億元上升至 2017 年 的 102000 億元,后者是前者的近50 倍。同時,電子商務行業的整體同比增長率 從20%開始逐年上升。在2004 年-2008 年之間的整體增長飛速,其中2006 年達 到頂峰為95%。2008 年,電子商務發展短暫疲軟,增長率下滑至低點,僅17%, 隨后迅速改善,重新回升至 30%左右,呈穩定增長。
     
    圖3-1 2003年-2013年電子商務行業交易規模[ http://www.100ec.cn/zt/data/]
    根據電子商務數據中心提供的 2013 年-2017 年間的數據,電子商務行業交 易規模依舊以較快的速度增長,由 2013 年期初的 102000 億元上升至 2017 年的 286600 億元,后者是前者的近 3 倍。同時,電子商務行業的整體同比增長率較 為穩定,整體在 25%左右。至此本文可以明顯的觀察到電子商務行業已經由前一 階段的爆發增長的成長期過度到增速較為穩定的成熟期。相較 2003 年的千億體 量,到 2017 年,其體量已經達到十萬億,在這個階段征稅對電子商務的增速影 響將會相對較小。
     
    ■電子商務行業交易規模(億元)■增長率 增長率25%基準線
     
    圖 3-2 2013 年-2017年電子商務行業交易規模6
    ( 2)市場規模持續穩定增長
    2017 年,中國電子商務服務業呈穩定增長的趨勢,市場規模再創新高,全年 電子商務服務業營業收入規模達到 29227 億元,同比增長 19.3%。隨著電商服務 業發展的進一步成熟,營業收入同比增速逐漸回落。
     
     
    圖 3-3 2011-2017 年電子商務服務業營業收入與同比情況[ Wind 資訊金融數據庫]
    (3)細分領域穩步增長
    電子商務服務業各領域穩步發展,營業收入規模繼續増長。隨著電商交易平 臺服務范圍不斷向產業鏈上下游延伸,平臺垂直化發展日益深入,電商交易平臺 服務營業收入保持快速増長, 2017年達 5027億元,同比增長 25.7%。支撐服務
    領域中的支付、物流和技術服務等市場營收規模變化同步;衍生服務領域業務規
    模穩步增長,達13000 億元,同比增長18.2%,品牌電商服務、電商代運營服務 等業務快速發展。
     
    ■ 服務營收規模(億元) —— 增速(%)
    圖 3-4 2017 年中國電子商務服務業細分領域營業收入規模及增速[ Wind 資訊金融數據庫]
    (4)市場結構進一步優化
    中國電子商務服務業主體結構持續優化,市場主體不斷多元化,區域分布更 加廣泛,市場覆蓋面進一步擴大。
    2017年,中國電子商務服務企業實現了29.16萬億元的電子商務交易規模, 電商服務業務的多元化和專業化發展推動了中國電子商務發展由粗放型向集約 型轉変。交易服務領域中,平臺服務商向綜合型平臺和垂直型平臺兩個方向發展, 平臺服務主體更加多元化,跨境、生鮮、母嬰等垂直領域興起,為市場發展注入 大量的新鮮血液。支撐服務領域中,第三方支付、快遞物流等電子商務支撐服務 體系日趨完善,菜鳥物流、淘寶物流等一批專業服務商發展迅速,推進快遞物流 服務質量不斷提升;云計算、大數據、精準營銷、金融等新興衍生服務提供商也 正在快速成長,一批電商綜合解決方案服務商逐漸成長起來,全產業鏈綜合電商 服務商逐漸發展壯大。
    隨著電商服務業領域的不斷延伸,服務內容不斷深入,中國電子商務服務業 從業人員規模持續擴大,由電子商務間接帶動的物流、支付、認證、營銷等專業 性電商服務業就業人數持續増長。快遞物流行業近幾年大力發展,增速明顯快于 其他行業,成為創造新增物流就業的主力軍。農村電商也為農村的發展提供了動 力,帶動了快遞中心與快遞員的發展,大幅度提高農村就業率。
    3.2C2C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現狀
    2018 年 8 月 31 日,《電子商務法》面世,并于 2019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 這部法律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義務、平臺責任、基本規則等做出奠基性的規定。考 慮到《電子商務法》會對稅收征管產生影響,本文分別總結歸納“電商法出臺前 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現狀”與“電商法出臺后的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現狀”。 其中電商法出臺前的時間區間為: 2003 年(淘寶網成立的時間)至 2018 年。
    3.2.1電商法出臺前 C2C 稅收征管現狀
    (1)征管難度較大
    電商法出臺前,關于對電子商務是否征稅并沒有一個定論。對于這一問題的 觀點主要有征稅、免稅。主張征稅的人主要考慮到傳統業態的稅收公平性;主張 免稅的人則認為一旦納稅,對于整個電商行業的打擊是巨大的。因此即便早在 2007 年便有人提出完善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工作,但是由于中國當時追求 GDP 快 速的增長,以及 2008 年的金融危機造成的不利影響,需要電子商務這種新興業 態做為增長點來拉動經濟。且在此期間,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法律規 范,正是由于這種法律的缺位,導致C2C電子商家“法無禁止皆可為”,同時 稅務機關的征管工作無法可依。另外,由于電子商務所具備的虛擬性以及因高技 術性導致其納稅地點、納稅主體的不明確,因此不僅需要稅收征管法律規范,還 需要對電子商務的稅收征管進行監管。但是,與其相匹配的監管制度同樣缺位嚴 重。例如:在電商法出臺前并沒有相應的法律硬性規定電商經營者必須進行工商 登記,且由于其電子商務交易的隱蔽性,導致監管工作寸步難行。再則由于電子 商務技術的先進性,以及電商平臺準入制度并不嚴格,納稅人身份的不明晰同樣 困惱著稅務機關的征管工作。
    (2)國家支持電子商務發展
    結合國家在電子商務方面出臺的相關政策,如2014 年,海關增列監管代碼 “9610”, 2015 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關于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的 指導意見》,可以看出在政策面上國家對于電子商務行業的發展持支持態度。以 上文件可以看出,該階段國家是支持電子商務發展,某種意義上甚至默許了電子 商務的偷逃稅行為,使得之前稅務機關征管工作難度較大。
    3.2.2電商法出臺后C2C稅收征管現狀
    在電子商務行業的發展開始趨于成熟的背景之下,政府也逐漸開始對其進行 規范化管理。在《電子商務法》出臺前,出于各種原因:如推進C2C電子商務 的發展,免除自然人網店的工商登記,導致稅務機關在 C2C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 領域效率不高。同時,也致使C2C電子商務的經營者惡性競爭,爭相通過偷漏 稅來獲得超額收益。而新出臺的《電子商務法》則意味著政府部門對C2C電子 商務領域開始規范化管理。工商注冊登記使自然人網店被納入行政監管的視野, 也為后續納稅規范化做了鋪墊。混亂的 C2C 電子商務中的假冒低劣產品的惡性 競爭,將隨著工商注冊登記制度的實施,大幅度降低,這不僅會懲戒不良商家, 也規范了行業發展。某種意義上可以理解為是 C2C 電子商務領域的供給側結構 性改革,不再是以低劣的數量發展取勝,而是通過提高產品質量繼續推動行業發 展。
    3.3本章小結
    本章基于最新的數據與稅收法規,分析了電子商務當前的發展狀況以及《電 子商務法》出臺前后的 C2C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現狀。根據上文分析,可以看 出電子商務依舊穩定增長,且以更多元的方式影響著我國的經濟發展。其次對比 電子商務法出臺前后的稅收征管現狀,發現隨著電子商務行業的發展進入成熟期, 政府開始對其進行規范化管理,明確解決了之前如“是否對 C2C 電子商務進行 征稅”等困惑。全面對 C2C 電子商務征稅的時代已經來臨。
    第 4 章 C2C 電子商務征管博弈模型分析
    由上文的分析可知,我國自然人經營者已經被納入監管,經營前需辦理工商 登記,且明確了我國 C2C 電子商務經營者具有納稅義務。本章將借助博弈論模 型進行分析,探索《電子商務法》出臺前后 C2C 電子商務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 博弈關系。由于 C2C 電子商務交易是按照順序依次進行的,且現實生活不可能 實現信息完全對稱,所以在博弈進行過程中,往往是一方是在不完全掌握另一方 情況的前提下行動,因此 C2C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博弈屬于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 在進行博弈時,納稅人先行動,稅務機關再行動,稅務機關只能通過第一輪納稅 人的選擇,僅根據上一輪納稅人的選擇,做出最有利于稅務機關的選擇。
    4.1模型構建
    4.1.1模型的假設前提
    (1)博弈的參與者,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兩者均是典型的完全理性經濟人, 雙方均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
    (2) 根據現實中的情況,C2C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應納稅額存在高、中、低 三種。但為了簡化模型,此處對于應納稅額,將納稅人分為兩類:高應納稅額的 納稅人和低應納稅額的納稅人,前者應納稅額為H,后者應納稅額為L。其中高應 納稅額的納稅人占(高應納稅額的納稅人+低應納稅額的納稅人)的比例為 P, 反之低應納稅額的納稅人占(高應納稅額的納稅人+低應納稅額的納稅人)的比 例為( 1-P)。
    (3) 為了簡化模型分析,低應納稅額的納稅人總是以 L 進行申報。
    (4) 納稅人申報收入 R, R 的取值介于最高應納稅額 H 與最低應納稅額 L 之間,RG{H, L},其中高應納稅額的納稅人選擇不如實申報的概率為a,反之, 可以得到選擇如實申報的概率為(1-a);同樣,低應稅額的納稅人者選擇不如實 申報的概率為b,反之低應納稅額的納稅人,選擇如實申報的概率為(1-b)。納 稅人承擔的稅率為t,逃稅被查的處罰率為0,被稽查的納稅成本為C]。被稽查 的納稅成本C]、納稅人繳納的稅率t和逃稅被查的處罰率0均受稅收制度的影響。 政府可以改善納稅人被稽查后的納稅成本C]、稅人繳納的稅率t和逃稅被查的處 罰率0來影響納稅人的均衡收益。且結合實際情況,在信息不對稱程度較高時, 由于稅務機關并不能準確確定納稅人的偷漏稅行為,所以在稅務機關的信息不對 稱劣勢較大時,改善納稅人被稽查后的納稅成本Ci、稅人繳納的稅率t或逃稅被 查的處罰率0對納稅人的博弈均衡時的收益影響不大。
    (5)根據“二八原則”,對于高應納稅額的納稅人與低應納稅額的納稅人, 納稅機關稽查成功后的收益是不一樣的,所以將采取不同稽查率。前者為r,后 者為(1-r)其采取稽查行動需要花費成本C2。采取稽查行動需要花費成本C2受 稅務機關信息技術水平的影響,信息化技術水平越高,稽查行動需要花費成本C2 將越低。且短期內技術水平不變,長期內技術水平可變。
    (6)納稅人對于稅務機關的實際信息的隱藏程度為I,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 實際信息掌握越充分,則其稅務稽查的效率越高。而用£表示在掌握實際信息之 后,稅務機關的稽查能判斷納稅人是否偷漏稅的概率。在納稅人對于稅務機關的 實際信息的隱藏程度越低的情況下,稅務機關的稽查能判斷納稅人是否偷漏稅的 概率越高。當納稅人對于稅務機關的實際信息的隱藏程度1=0時,即信息完全對 稱,稅務機關最有能力判斷納稅人是否偷漏稅。而且被稽查后的納稅成本Ci>應 繳納的稅收,理性納稅人自然都不會選擇逃稅而是如實納稅;反之在另一種極端 的情況,當納稅人對于稅務機關的實際信息的隱藏程度1=1時,納稅人完全隱蔽 了所有納稅信息,稅務機關稽查也無從下手,在造成稽查成本的同時,不能獲得 任何收益。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納稅機關也不會選擇繼續稽查,自此納稅人必然 選擇逃稅。
    4.1.2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的博弈過程
    根據不完全信息動態博弈的特點,即在信息不完全對稱的情況下,一方先行 動,然后另一方再行動,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博弈順序歸納如下:
    無論是高應納稅額的納稅人還是低應納稅額的納稅人都知道其自身的實際 信息,在根據自己估算得出應納稅額之后,選擇如實納稅或者偷逃稅,此處假設 執行這一步選擇之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額為A。納稅人的行動完成后,稅務機 關行動。稅務機關事先并不知道高應納稅額的納稅人與低應納稅額的納稅人的應 納稅收入,只知道他們申報的應納稅額為A。
    一般情況下,高應納稅額的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額等于 H 時,稅務機關不 采取行動;只有當稅務機關發現應納稅額的申報額A小于H (本文中除特殊情 況,即信息完全不對稱1=1)時,稅務機關都會以一定比例進行稽查。
    在該部分稽查的應納稅人中,稅務機關根據稽查的最終結果,選擇檢驗申報 納稅金額真實與否,若金額為檢驗后不真實的納稅金額,納稅人需予以處罰;如 果稅務機關采取稽查行動后,發現納稅人申報的金額為檢驗后真實的納稅金額, 則接受納稅人申報金額,并不對納稅人采取其他行動,但是產生了稽查成本C2。
    綜上,總結兩個博弈主體:納稅人與稅務機關,兩者的博弈過程,稅務機關有 三個博弈過程,每個博弈過程均含兩種選擇決策:一是納稅人是否如實申報;二 是稅務機關能否稽查出來;三是稅務機關是否采取處罰。但是在這個博弈過程, 稅務機關從始至終均不能觀測到納稅人的實際應稅收入情況,導致稅務機關無法 甄別出哪些是高應納稅額的納稅人,哪些是低應納稅額的納稅人。所以收到的每 次納稅申報都是獨立重復事件;每一次都需要獨立思考是高應稅額的納稅人的還 是低應納稅額的納稅人。
    4.2模型求解
    在博弈過程中,納稅人為完全理性的經濟人。根據前文假設,低應納稅額的 納稅人不管政府的稽查策略如何,總會如實申報。而由于高應納稅額的納稅人, 其偷稅漏稅的成本與其選擇偷稅漏稅獲得的收益處于動態變化關系,當偷稅漏稅 的成本遠低于其選擇偷漏稅時產生的收益時,其將選擇偷漏稅;而偷稅漏稅的成 本遠遠高于其選擇偷漏稅時產生的收益時,高應納稅額的納稅人也會有同低應納 稅額的納稅人一樣的選擇,如實納稅。所以高應納稅額的納稅人會選擇混合申報 的策略。同樣地,稅務機關也會根據納稅人的申報信息選擇最優的稽查策略,即 當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總是等于其稽查后的應納稅額,則會降低稽查 率,而當應納稅額 A 不等于 H 時,將選擇提高稽查率。
    高應納稅額的納稅人的預期支付水平:
    X = (1 — a)tH + a[tL + r(1 + 0)(H — L~)e] + arC1 (4-1)
    (4-1)等式中表示(1-a) tH表示選擇如實納稅的高應納稅額的納稅人如實繳 納時繳納的稅款。第二項a[tZ+r(1 + 0)(H —厶)可,表示有a的高應納稅額的納 稅人選擇未如實納稅并被稽查發現,其被稽查發現后的總支出(包括罰款、補繳 的稅款與申報時支付的L),第三項arCi表示納稅人被檢查而產生的固定納稅成 本。
    假設稅務機關收到的 H 型納稅人的應稅申報為 L 時,認為該申報為不真實 的概率為E。根據全概率為aP+1-P,而如實申報的概率為aP,
    則g =aP/(aP + 1 —P) (4-2)
    稅務機關的征管支出如下:
    X 丫 = rC2 — tL — rg t(1 + 6)(H — L)e (4-3)
     
    第一部分rC2為稅務機關稽查時產生的成本,第二部分弘+ rlt(1 + 0)(H- L)S為第二項與第三項分別為未如實納稅的稅款以及補交的稅款、罰款。
    聯立等式( 4-1 )和( 4-3)求導,
     
    得(d入T)/dr = C2+§t(1 + 0)(H —L ) 8 (4-5)
    令等式(4-4)與(4-5)都為 0,
    可得r* = (tH — tL)/(t(1 + 0)(H — L) + C1) (4-6)
    *
    可得g = C2/t(1 + 0)(H —L) 8 (4-7)
    將等式( 4-2)帶入( 4-7)
    可得:a* = (C] (1 —P))/P[t(1 + 0)(H —L)8 —C2)] (4-
    8)
    *
    等式(4-6)和(4-8)即為均衡1,由于r*與g均為介于0到1的數,
    故:
    得tH — tL < t(1 + 0)(H — L)8 + C1 (4-9)
    C2 (1 — P) < P[t(1 + 0)(H— L)8— C2] (4-10)
    若(4-9)不滿足,即tH —tL >t(1 + 0)(H —L)8 + C1
    ( 4-11 )
    根據 r£[0,1],所以r*=1,
    *
    將r*=1帶入(4-2),得出g =P。
    *
    將 g =P 代入(4-5),可得(d入t)/dr = C2 — Pt(H — L ) (1 + 0)8 此時,若能被滿足,得到均衡2。
    若不滿足, C2(1—P)>P[t(1+0)(H—L)8—C2] (4
    12)
    此時,r*=0,得到均衡3。
    綜上所述,
    均衡 1 為r* = (tH — tL)/[(t(1 + 0)(H — L) g )+ C1],tH — tL < t(1 + 0)(H — L)e+C1 a* = (C2 (1 — P))/P[t(1 + 0)(H — L)8 — Q)], C2 (1 — P) < P[t(1 + 0)(H — L)8 — C2] 均衡 2 為 r*=1,tH — tL > t(1 + 0)(H — L)8 + C1
    a*=1,C2 (1 — P) < P[t(1 + 0)(H — L)8 — C2]
    均衡 3 為 為r*=0,tH — tLVt(1 + 0)(H — L)8+C1
    a*=1, C2 (1 — P) > P[t(1 + 0)(H — L)8 — C2]
    4.3均衡分析
    從上述的推導結果來看,每個 C2C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博弈的納什均衡均受 四個因素影響,其分別為:被稽查后成本Ci、采取稽查行動所需成本C2、逃稅被 查的處罰率e以及稽查效率g。
    政府部門可以通過調節被稽查后納稅人的成本Ci,以及改變逃稅被查的處罰 率。和稽查效率g來影響納稅人的均衡收益。稅務機關稽查行動所需要的成本C2受 稅務機關的信息技術水平影響。同樣的,納稅人可以影響稽查效率g來影響稅務 機關的均衡收益。
    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當政府部門不斷增加稽查后納稅人的成本Ci,提 高逃稅被查的處罰率。和稽查效率g后,納稅人由于偷逃稅的成本遠遠高于其偷逃 稅所獲得的收益,作為完全理性的經濟人,高應納稅額的納稅人在這種情況下, 納稅人將選擇如實納稅。而稅務機關的信息技術水平進步,會降低稅務機關稽查 行動所需要的成本C2。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進行稽查的收益會上升,稅務機關 將進行稽查。
    同理,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當納稅人通過各種灰色方式,降低稽查效 率g,稅務機關的稽查成本大于其進行稅務稽查而獲得的收益,那么這種情況下, 稅務機關將不進行稽查。
    4.3.1電商法出臺前的均衡分析
    在《電子商務法》出臺前,大部分時間內國內我國對于 C2C 電子商務的納 稅態度比較類似均衡3。在該均衡中,納稅人被稽查的納稅成本Ci與逃稅被查的 處罰率e均極低;由于信息技術水平不高,稅務機關采取稽查行動所需成本C2極 高。稅務機關由于稽查所花費的成本遠遠高于收益,作為典型的經濟人,稅務機 關自然會采取不作為的方式來應對納稅人偷逃稅。結合實際情況,在電商法出臺 前的時間內,技術水平的落后導致稅務機關無法降低稽查行動所需要的成本C2, 且由于信息不對稱導致稅務機關對于逃稅被查的處罰率 e 極低,所以稅務機關在 此期間不進行征管。而納稅人在了解到稅務機關的信息劣勢、技術水平短時間不 會進步與不稽查的策略,納稅人作為典型的經濟人自然會選擇繼續逃稅。在這種 背景下,“劣幣驅逐良幣”,一部分原本如實納稅的納稅人也會采取偷漏稅策略。 最終,更多的納稅人選擇偷逃稅,稅務機關稅款流失嚴重。
    4.3.2電商法出臺后的均衡分析
    在信息技術水平進步的背景下,稅務機關進行稽查的成本C2大幅降低。并且 隨著《電子商務法》的出臺,強制自然人進行工商稅務登記等措施大大緩解了信 息不對稱程度,稅務機關的稽查效率8大幅上升,納稅人被稽查的納稅成本Ci極 高且逃稅被查的處罰率e大幅提高,這種情況下,均衡狀況由均衡3向均衡1轉 換。即高應納稅額的納稅人存在偷逃稅行為時,則稅務機關會以r*的概率對高應 納稅額的納稅人進行部分檢查。納稅人獲悉政府機制完善后,偷稅的成本遠高于 收益,因此作為完全理性的經濟人,高應納稅額的納稅人更多地選擇如實納稅。
    4.4本章小結
    本章結合信息不對稱和博弈論的相關理論構建了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博弈 模型,并對其均衡狀況進行分析。最終通過均衡分析,發現在電子商務法出臺后, 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博弈關系產生變化。《電子商務法》出臺前,技術水平落后 導致稅務機關的稽查成本高,納稅人對于稅務機關具有絕對的信息優勢,稅務機 關稽查效率接近于零。應納稅額較高的納稅人的逃稅利益空間越大,隨之產生馬 太效應。在獲得上一輪的博弈的結果后,稅務機關采取稽查策略的收益比采取不 作為的收益更少,稅務機關在下一輪中更傾向于選擇不作為的策略。而《電子商 務法》出臺后,技術水平大幅進步,《電子商務法》的實施緩解了信息不對稱問 題。 C2C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情況發生改變,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博弈關系發生反 轉。原因在于當納稅人發現在上一輪中采取偷逃稅策略的收益遠低于采取如實納 稅的收益時,在下一輪博弈中納稅人將更多地采取如實申報納稅的策略。
    第5章C2C模式下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通過上文的博弈分析討論,本文發現在電子商務法出臺后納稅人與稅務機關 的均衡狀態發生了變化。均衡狀況由稅務機關不作為與納稅人選擇偷逃稅轉變為 稅務機關選擇稽查和納稅人選擇如實申報。本章將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 討論電商法出臺前C2C模式下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是否得到改善。
    5.1電商法出臺前C2C模式下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5.1.1C2C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因制度缺失產生的問題
    (1)電子商務是否應被征稅尚不明晰
    在《電子商務法》出臺前,政府對于電子商務是否征稅并沒有一個定論。即 便早在 2007 年便有人提出完善電子商務法的立法工作。但是介于 2007 年當時 的背景,即中國當時主要追求 GDP 快速的增長,再加上 2008 年的金融危機造成 的不利影響,需要電子商務這種新興業態作為經濟復蘇的拉動點。在這種情況下 若是對其征收稅收,對于電子商務這樣一個處于成長期的行業來說,影響是巨大 的,很可能遏止其發展前程。征稅派與免稅派勢均力敵。主張征稅的人主要是出 于保持與傳統線下商品交易稅收公平的角度考慮;而主張免稅的人則認為,一旦 對電子商務征稅,那么對于整個電子商務行業的打擊將會是巨大的。在這樣是否 征稅尚不明確的背景下, C2C 電子商務經營者采取“法無禁止皆可為”的態度更 加肆無忌憚偷漏稅。另外國內部分傳統線下商品交易的經營者,假借網絡電商渠 道,實則還是進行傳統的交易,借此來逃避大額的稅款繳納。因此對于電子商務 是否征稅的問題一直懸而未決,對 C2C 電子商務稅收繳納和傳統線下商品交易 的稅收繳納均產生了不利影響。
    (2)缺少配套的監管制度
    電子商務所具有的虛擬性以及因高技術性等特點,導致了其納稅地點、納稅 主體的不明確,因此不僅需要稅收法律規范,還需要對電子商務的規范化經營進 行全面監管。但是,與其相匹配的監管制度同樣缺位嚴重。在傳統商務的實體經 營模式下,注冊公司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第一步便是在工商行政部門進行公司登記, 并在之后一個月內進行稅務申報。由于實體經濟與虛擬經濟的不同,虛擬經濟方 面在《電子商務法》出臺之前并沒有硬性規定其必須進行工商登記,且由于電子 商務交易的隱蔽性,導致監管工作寸步難行。再則對于稅務機關內部工作人員的 監管制度也未明確,導致稅務機關內部存在稅務工作人員出工不出力,大大降低 了稅務機關的征管效率。另外,缺少對電子商務完稅的監管。現實中最能夠確定 交易是否完成的是電子商務平臺,但是由于政府與電商平臺并沒有進行信息共享, 導致稅務機關對交易進程兩眼一抓黑。
    5.1.2C2C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因信息不對稱產生的問題
    在 C2C 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中,往往涉及到如下幾個角色,網絡賣家、第 三方交易平臺與網絡買家。在整個交易流程中,網絡買家,在交易平臺上尋找其 需要的商品,然后根據交易平臺中提供的商品列表,確認要購買的商品,經信用 中介確認后支付貨款。以淘寶網為例,淘寶網即為上述所說的交易平臺,然后淘 寶買家通過網銀或者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付款。在整個交易過程中,淘 寶賣家即納稅人具有其自身完整的納稅信息;賣家將其商品銷售給淘寶買家,淘 寶買家也能根據物流的地址、寄件人等信息來推斷出賣家的相關信息。同樣,作
    為中介的第三方交易平臺掌握賣家的全部信息。因為第三方交易平臺在注冊時會 獲得部分淘寶賣家的信息,并結合物流的地址、寄件人,以及資金流的用戶,同 樣獲得較為完整的信息。然而在這個交易過程中,稅務機關自始至終都沒有參與, 而是獨立于流程之外,稅務機關處于絕對的信息劣勢。
    除了外部的信息不對稱,稅務機關內部同樣也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問題。例如: 稅務工作人員與納稅人勾結,導致納稅人信息失真,最終導致稅收的流失。
    (1)納稅人的逆向選擇
    C2C 電子商務個體商家在其總收益一定的情況下,如果因稅收所產生的成本 越多,那么其凈收益越少。對于一個處于萌芽期和成長期的行業來說,越多成本 支出意味著下一個經營周期中購買原材料的資金減少,對于這種市場份額還未飽 和的行業來說影響是巨大的。因此如果被稽查發現概率較低,那么總會有納稅人 愿意鋌而走險。而在一個正常的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稅務機關的相關信息處于 絕對劣勢,稅務機關完全不了解納稅人實際的經營情況以及應納稅額。在這種情 況下,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電商經營者自然選擇偷逃稅款,不如實納稅。
    盡管根據前文的分析,C2C電子商務的經營者和傳統線下經營者一樣具有納 稅義務。但是由于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以及偷逃稅成本極低,所以 C2C 電子商 務的經營者會更有理由選擇不如實納稅,從而獲得“超額收益”,以進行擴大再 生產。且在《電子商務法》出臺前,電子商務領域的不同板塊具有不同的自身特 點,這導致政府對其重視程度存在差異,從而產生不同的征稅情況。如:B2B、 B2C 由于交易的一方或雙方是企業,而企業相對于個人經營者而言,具有經營體 量大,容易稽查,偷逃稅成本較高的特點,且企業經營的制度較為完善,導致稅 務機關對 B2C、 B2B 稅收情況具有比較優勢。而 C2C 電子商務,因為經營者眾 多,但每個人的經營額遠遠小于 B2B、 B2C 的經營額。所以,對于 C2C 電子商 務個體經營者而言,他們具有納稅信息上的比較優勢,該部分納稅人更可能會做 出與如實納稅相反的逆向選擇。
    (2)第三方交易平臺的道德風險 在稅務機關與第三方交易平臺之間存在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引起的道德風險, 因為各第三方交易平臺存在競爭關系,各個平臺均追求用戶數量的規模。為了維 持住并吸引更多的經營者,平臺不會協助稅務機關。一方面是因為,雖然稅務機 關與第三方交易平臺表面上沒直接的利益沖突,但第三方交易平臺如果與稅務機 關合作往往無利可圖,甚至會有額外的“營業外支出”。因為這不但泄露了納稅 人信息,可能還要承擔部分信息共享的開銷。更重要的一個方面,經營者是第三 方交易平臺的客戶,與稅務機關協作相當于損害客戶的利益,長期來看會影響交 易平臺的用戶數量規模。且由于網絡交易平臺規模效應影響巨大,一旦經營者的 數量減少,第三方交易平臺面將臨被其他平臺取代的風險。在現實生活中,如果 淘寶網要求淘寶賣家必須提供納稅信息,但是京東卻對與納稅信息方面沒有要求, 自然越來越多的賣家會選擇在京東經營而不是選擇在淘寶網,隨著賣家數量的遷 移,淘寶網也將面臨被京東取代的風險。
    (3)稅務工作人員的道德風險 盡管稅務機關與納稅人是納稅的兩個主體。但是實際生活中,稅務機關與納 稅人的納稅活動,是通過稅務機關將征稅任務分配給稅務工作人員,由稅務工作 人與納稅人接觸完成的。因此,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存在一個信息傳遞中介— —“稅務工作人員”,一旦稅務工作人員出于其他目的,沒有采取中立的態度而 選擇協助納稅人隱蔽真實納稅信息,則會對稅務機關的征稅工作造成更大的影響。 稅務人員的道德風險對于 C2C 電子商務和傳統商務活動、 B2C 與 B2B 是一樣 的。且稅務工作人員的道德風險又可分為隱藏行動、隱藏信息的道德風險。前者 是指稅務人員磨洋工,在工作過程中偷工減料,導致本應該發現的偷漏稅情況而 因工作懈怠沒有發現,最終導致無謂的稅款損失。后者則意味,在稅務工作人員 發現納稅人存在偷逃稅情況,但是納稅人通過賄賂等方式,使稅務工作人員知情 不報,從而導致稅款的流失。所以,在稅務機關內部同樣存在信息不對稱的風險 點。
    5.1.3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因自身交易特征產生的問題
    (1) 現有申報制度難以適應電子商務征稅需求 納稅申報是我國稅法要求納稅人依法按照指定的時間和方式向稅務機關進 行報稅的行為。主要的申報制度為:自行繳納與代扣代繳,在電子商務還未出現 之前,實體經濟的店主一般會選擇附近的稅務機關進行申報,而稅務機關也會對 當地的納稅主體有一定的了解,并在其未及時申報時進行稽查。
    但是到了電子商務時代,傳統申報中的方式不適用于電子商務。我國《稅收 征管法》中的電子申報雖是相對適應電子商務的申報方式,但是網上的申報系統 還未普及。另外,雖然目前政府的稅務網站已經能提供店主自行電子申報的功能, 但是電子商務申報網與電商平臺還是兩套系統,使得經營者在操作上也存在困難。
    (2)貨到付款使得交易進程不明確 由于貨到付款這種支付方式使得交易信息存在時滯性,電子商務平臺對于交 易是否完成并不清楚;同時,在貨到付款這種方式中,存在買家因不滿意而選擇 退貨的情況,此時電商平臺對于整個交易具體到了哪一步更是不清楚,且此前電 商平臺并沒確切的義務保存交易信息,因此上述問題也讓稅務機關在稽查時困難 重重。
    (3) 無紙化交易流程難以審核 在傳統的線下交易過程中,人們主要交易憑證多為發票、合同、賬冊和報表。 介于這些紙質材料的存在,當稅務機關進行稽查時,可以通過這些紙質材料來判 斷實際的交易情況,從而確定納稅人的應納何種稅、以何稅率納稅和實際稅額。 但是 C2C 電子商務的交易方式完全不同于傳統線下交易,互聯網技術的廣泛應 用,使得無需任何紙質材料的參與,便可以完成一筆交易。電子商務經營者依托 第三方交易平臺,通過轉賬的方式,往往只會產生交易完成的網頁信息。在這種 情況下,沒有紙質材料的證據,稅務機關的稽查工作難度大大提升,因為沒有原 始資料進行核查。且介于第三方交易平臺為本次交易的中間商,只是相對提供了 一個網絡交易場所,并不具有統計與歸納交易數據的責任,稅務機關很難從第三 方交易平臺處得到幫助。在這種情況下,當發生C2C電子商務偷逃稅時,稅務 機關即便認為該C2C電子商務經營者存在嫌疑,由于沒有紙質的證據可以查詢, 最終導致稅務機關征管失敗。
    5.2電商法出臺對C2C模式稅收征管的改善
    5.2.1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因制度缺失產生的問題部分改善
    (1) 明確了應對C2C電子商務進行征稅 出臺的《電子商務法》明確提出了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電子商務法》第11 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解決了稅 務執法部門對于 C2C 電子商務是否應該納稅的困擾。從2019 年1 月 1 日起,所 有電子商務經營者都必須履行如實納稅的義務。而且電商法提出確認店主的經營 信息不是僅僅是政府部門的責任,同樣是電商交易平臺的責任。可想而知在制度 層面上來看,將C2C電子商務經營的自然人納入監管已經“合法化”。
    (2) 配套的監管制度得到改善
    新出臺的電子商務法,在提出 C2C 電子商務經營者具有納稅義務的同時, 也明確了其無論納稅與否均需工商登記——《電子商務法》第10 條:電子商務 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主體登記制度的實施使稅務機關的監管難 度下降。也可以預見C2C電子商務中,假冒低劣產品的惡性競爭將隨著登記制 度的實施,大幅度的降低,有效打擊不良商家。換句話說,此次電子商務法提出 工商注冊登記,不僅加強對自然人網店的監管,也規范了 C2C 電子商務的經營 模式。
    5.2.2C2C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因信息不對稱產生的問題部分改善
    (1) C2C 模式下納稅人的逆向選擇減少 在《電子商務法》出臺前, 2008 年商務部明確提出“自然人電子商務經營者
    無需進行工商登記,這從政策面角度明確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無工商登記的義務。” 稅務機關對于電子商務經營者的交易信息來源大幅減少,大大增加了稅務機關獲 得最直接的稅務信息的難度。
    而《電子商務法》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且 需取得相關行政許可才能在電子商務平臺進行經營——《電子商務法》第 12 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 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此舉就好比,對于食品監督局對于食品只有經過食品檢驗之后才能在 進行買賣,而自然人經營者現在也需要工商登記。因此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信息 不對稱的情況大幅緩解。在此情況下其逃稅風險大幅上升,自然會有部分原本選 擇逃稅的買家選擇如實納稅。
    (2) C2C 模式下第三方交易平臺的道德風險降低 隨著《電子商務法》的出臺后,因交易平臺的道德風險產生的問題將得到大
    幅緩解。《電子商務法》第 28 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 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 的信息,以及《電子商務法》第 29 條中提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現平臺內的 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存在違反稅務登記規定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 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那么在前文提到的例子中,淘寶網要求淘寶賣家必須提 供納稅信息,但是京東卻對與納稅信息方面沒有要求,自然越來越多的賣家會選 擇在京東經營而不是選擇在淘寶網,隨著賣家數量的遷移,導致淘寶網也將面臨 經營問題。在《電子商務法》出臺后,無論京東還是淘寶網,亦或是其他電子商 務平臺都有義務向稅務機關上交其擁有的買家的信息,那么這種情況并不會影響 電子商務經營者對平臺選擇的偏好性。至此稅務機關與第三方交易平臺之間的信 息不對稱的情況也將隨之慢慢得到緩解。
    5.2.3C2C 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因自身交易特征產生的問題部分改善
    貨到付款的交易進程不明確問題大幅緩解。隨著信息技術水平的突破,信息 時滯性的問題越來越少。如,此前快遞公司在快遞運輸的交接上存在遲滯,但是 快遞公司的掃描儀的出現大幅改善了這一問題。快遞員完成派單任務并經掃描儀 掃描后,快遞公司與電商平臺均能在第一時間確認商品交易信息。且根據《電子 商務法》第 20 條與第 30 條明確規定,電商平臺應向稅務部門報送經營者的納稅 有關信息(包含交易信息),并明確了電商平臺對于交易信息具有不少于三年的 保存義務。因此無論交易是通過何種方式支付,稅務機關均可以根據交易信息來 判斷此次交易,經營者是否具有納稅義務。
    5.3本章小結
    本章分析了在《電子商務法》出臺前,電子商務稅收征管領域存在著因制度 層面、信息不對稱和電子商務自身特點產生的問題。而后,結合《電子商務法》 分析了這些問題是否改善,其中部分問題得到改善:明確了應對 C2C 電子商務 進行征稅,納稅人的逆向選擇減少,第三方交易平臺的道德風險降低。但同時相 配套的監管制度缺失、稅務工作人員的道德風險、現有申報制度難以適用和無紙 化流程難以確定等問題還需要進一步解決。
    表 5.1 《電子商務法》出臺前后問題改善情況
    分類 具體問題 是否改善
    制度問題 是否應對電子商務進行征稅存在爭議 改善
    制度問題 相配套的監管制度缺失 部分改善
    信息不對稱 納稅人的逆向選擇 改善
    信息不對稱 第三方交易平臺的道德風險 改善
    信息不對稱 稅務工作人員的道德風險 未改善
    自身交易特征 現有申報制度難以適應 未改善
    自身交易特征 無紙化流程難以確定 未改善
    自身交易特征 貨到付款使得交易進程不明確 改善
    第6章優化我國C2C電子商務稅收征管的政策建議
    根據上文的分析,在《電子商務法》出臺后,因制度缺失與信息不對稱產生 的問題得到部分改善。本章將針對配套的監管制度缺失、稅務工作人員的道德風 險、現有申報制度難以適用和無紙化流程難以確定等尚未改善的問題提出優化建 議。
    6.1完善C2C模式下因制度缺失產生的問題的政策建議
    6.1.1完善電商領域稅收稽查體系
    我國目前稅收征管的核心內容為稅收征管、納稅服務、評估與稅務稽查,稅 務稽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守門員,只有通過高效的稅務稽查才能使所有稅收收入 全部納入國庫之中。盡管《電子商務法》目前明確了納稅義務以及C2C電子商 務平臺的“兜底”義務,但是對于涉稅信息若出現虛假時,仍缺乏相應的懲罰措 施。該部分懲罰措施的缺位會導致在稅務稽查工作中,稅務機關發現虛假信息卻 無明確的懲罰手段。其次,在涉稅信息的來源上,主要是源于納稅人的自主申報, 因此還應更加充分利用網絡交易平臺、第三方支付機構的信息提供。
    借助電子商務交易平臺與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稽查是一個有效的措施。通過 嚴格監管,實行源頭管控,并建立相應風險預警機制,一旦在稽查過程中發現C2C 電子商務經營者存在偷漏稅,可以立刻凍結其在第三方支付平臺或第三方交易平 臺中的資金或貨物,從而在第一時間盡可能降低稅務機關的稅收收入損失。
    6.1.2建立以第三方支付平臺為扣繳核心的稅收征管體系
    為了充分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掌握的C2C電子商務經營者信息,稅務機關 可以構建以第三方支付平臺為核心的扣繳核心的征管體系。該體系具有如下優勢, 以便于C2C電子商務經營者繳納稅款。不同經營者對稅收法律的掌握情況不同, 存在部分 C2C 經營者因不熟悉稅法而導致少繳和漏交,而代扣代繳能完美地避 免這一問題;其次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資金流的中介,掌握著最準確的納稅人信 息,故通過其進行代扣代繳,可以提高稅收征納的效率。當然建立以第三方支付 平臺為扣繳核心的稅收征管體系,應當實現對于支付平臺數據的加密與保護,降 低不法分子根據稅收信息謀取不法利益。所有從事該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工作人員, 必須以特定計算機與特定的稅務工作賬號進行操作,且對于每一次的操作記錄留 痕,并同時傳送操作記錄至稅務機關,降低第三方支付平臺內部工作人員的道德 風險。
    6.2完善 C2C 模式下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問題的政策建議
    6.2.1完善對稅務工作人員的獎懲制度
    在傳統的企業經營中,員工的最終薪酬往往與其績效掛鉤,因此不需要企業 的督促,員工作為理性經濟人均會做出趨利避害的選擇。因此對于稅務機關的工 作人員,可以效仿企業,完善獎懲制度,通過定期對稅務工作人員的工作數量、 工作差錯率進行打分,根據分數的不同進行相應的獎勵與懲罰,借此可以大幅提 高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效率。
    6.2.2完善對 C2C 經營者的獎懲制度
    對于 C2C 電子商務經營者也應當完善其獎懲制度。該部分的獎懲制度,同 樣可以借鑒企業的獎懲方案。以 C2C 電子商務經營者過往的納稅歷史,進行納 稅信用評級。對于納稅信用評級較高的 C2C 電子商務經營者給予一些物質獎勵。 而對于納稅信用評級極低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僅對其征收罰金,并限制其交易 規模,并出臺“納稅信用黑名單”,嚴厲懲戒該類 C2C 電子商務經營者。
    6.3完善 C2C 模式下電子商務自身交易特征問題的政策建議
    6.3.1推廣電子發票
    在傳統線下的交易過程中,以發票為例的紙質合同承載著記錄交易具體信息 的作用,無論是個人之間的交易,或者是企業之間的交易,在一方提供商品或勞 務,另一方支付相應的報酬后,一方均需要開具紙質發票,另一方均有權利索取 發票。隨著信息化制度的越發完善,電子發票慢慢開始在網絡世界中承擔紙質發 票的作用。電子發票的廣泛運用能在稅務機關進行稽查時產生重要作用,通過這 些材料來判斷實際的交易情況,從而確定納稅人的應納何種稅、以何稅率納稅和 實際稅額。除此之外,電子發票還有一些其他優點。如:免除了傳統線下交易過 程中,領取發票、傳遞發票等產生的費用;響應環保生活,無紙化的電子發票減 少了紙質發票的使用;電子發票容易保存、復制,由于電子發票為網絡數據,所 以理論情況下并沒有紙質發票等隨著時間推移而損壞的可能,其次網絡數據的特 性同樣賦予了電子發票多份保存的特點,降低了發票損失的可能;最后是電子發 票透明度高,杜絕了紙質發票存在不法分子通過虛開發票謀取利益的可能。
    6.3.2強化納稅意識
    針對 C2C 電子商務經營者納稅意識較弱的問題,稅務機關可以與第三方交 易平臺開展合作,以第三方交易平臺為媒介向C2C電子商務經營者宣傳正確的 納稅意識,并可以在第三方交易平臺開展納稅知識的問卷調查,對于問卷得分較 高的 C2C 電子商務經營者進行獎勵。其次稅務機關還可以通過微信公眾號、微 博、QQ等媒介廣泛宣傳C2C電子商務方面的相關規定,從而全面提高C2C電 子商務經營者的納稅意識。
    6.3.3提高稅務機關信息技術水平
    在 C2C 電子商務的征管工作中,由于其海量的數據與信息,導致除了第三方 交易平臺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等機構之外,稅務機關同樣迫切需要提高其信息化數 據處理能力。只有將大數據與稅務征管結合起來,才能使稅務征管工作在面對復 雜的 C2C 電子商務時以不變應萬變。
    在過去的時間里,稅務機關是不可能遇到信息量過大而導致的問題,但是如 今面對著巨量的 C2C 電子商務交易活動,其稅收征管數據之龐大,除了提高稅 務機關的信息化水平外,別無他法。在2015年的全國稅務工作報告中就明確提 出,要推行信息化管稅舉措,真正使用現代信息系統解決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工作。 當大數據與稅務結合起來時,可以將大量的稅務工作人員從基礎的記錄、審核、 收集資料工作中解放出來,不僅提高整體的工作效率,而且降低了稅務工作人員 的道德風險。而目前針對提高信息化稅務征管水平,主要有以下幾點:完善信息 化系統,可以從外引入大數據分析軟件,通過借鑒大數據分析軟件,然后研發出 稅務部門自己的數據分析軟件,實現數據一鍵提取、稅務數據的自動分析,以及 直接套用公式計算 C2C 電子商務的稅款。還可以借助人工智能技術,不斷升級 人工智能對稅務機關的數據分析能力,最終達到可以估算應收款項。繼而,稅務 機關應該加強對信息化人才的培養,不斷提高稅務機關工作人的涉稅知識,同時 提高稅務工作人的信息化水平,使稅務工作人員具備使用信息化系統的能力。比 如:開展專門互聯網技術的解析課、以及最新大數據信息化運用的講座,開展稅 務機關內部的大數據處理競賽,通過以上種種活動,培養稅務機關內部的信息化 學習氣氛與技術水平。只有在兼顧好信息化系統的提升和納稅人才的培養,才能 在復雜的 C2C 電子商務中有效地進行征管。
    6.3.4完善稅收優惠政策
    盡管電子商務業態已經處于成熟期,征稅并不會抑制電子商務的發展,但還 是會產生略微的影響。所以針對 C2C 電子商務經營者可適當使用一些稅收優惠 政策從而維護 C2C 電子商務的有序發展。例如,針對積極響應《電子商務法》 工商登記的 C2C 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采取在一年內減半征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不僅獎勵該部分守法的電子商務經營者,而且更會促進《電子商務法》的影響力。
    另外由于我國幅員遼闊,所以各區域的電子商務發展也大不相同。可以適當 地對 C2C 電子商務極不發達的地區,采用特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當地開展 電子商務,以促進整體經濟的發展。其次對于 C2C 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個人所得 稅部分,同樣可以采取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6.4本章小結
    本章根據發現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1.通過“建議稅務機關可以通過完善 電商領域稽查體系、建立以第三方支付平臺為扣繳核心的稅收征管體系”,來解 決相配套的監管制度缺失的問題;2.通過完善獎懲制度來降低稅務工作人員的道 德風險;3.通過制定稅收優惠政策、推廣電子發票、強化納稅意識和提高稅務機 關信息技術水平等途徑來解決因電子商務自身特征而產生的問題,從而為全國納 稅人保駕護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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