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執法的法制保障概述
(一)行政執法法制保障的含義
行政執法的法制保障,是個內涵豐富的概念,具體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而從事行政執法管理活動的一系列制度、原則、程序、方式和觀念等,旨在利用法律這條準繩對行政機關及其行使行政權力的各項活動進行約束,從而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其理念在于行政活動必須依法進行,政府行政活動必須在法律框架下活動、政府有責任有義務保護公民的合法權利,同時行政權力必須接受監督制約、公民權益必須得到切實保障等。而筆者認為,現在隨著法治思想的深入,國家進一步規范了立法權和司法權,在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三種國家權力平分秋色的情況下,法治對三者都是有意義的。因此,沒有必要再從這個層面來分析法治行政。行政領域的法治已經不僅僅是提供規則的層面,也不只是一個規范問題,而是上升到將法治的精神融入到行政權中,最為實質的便是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權。
借鑒國內外學者關于法治及行政執法法制保障的學術觀點,筆者認為行政執法的法制保障是指行政權力的行使主體及行政權力的運行過程都要受到行政法的良好治理并得到相應的保障。筆者認為行政權是行政主體對公共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權力。權力是一種支配力,一方主體可以通過自己的控制力對另一方主體施加影響,這種影響可以改變另一方主體的利益,也可以改變另一方主體的意志,甚至改變另一方主體的行為取向等。權力是把雙刃劍,行政權也不例外,仍然具有兩面性。行政權如果運用得好可以保障公民權利,為人民謀福利;但行政權一旦被濫用其后果不堪設想。正如所說“權力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
經過多年的法治熏陶與實踐,“政府機構干涉著我們生活中方方面面”的觀點在今天看來是很平常了。法律規范行政過程,一方面,行政權力要有章可循,要通過法律將行政過程中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加以規范;另一方面,規范行政權的規則旨在讓行政權和行政過程理性運轉,而不僅僅停留在控制和約束行政權的層面上。有學者認為“要成為良法,必須反映廣大人民群眾的意志和利益,符合客觀規律,有利于促進生產力的發展,有利于伸張社會正義及促進社會文明進步。”總而言之,良法應該具備民主性、科學性、公平性及正義性等基本要素。行政法治的最終取向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狄鎮認為,“國家只不過是同一個社會集團的人們中間的一種自然分化的產物,有時很簡單,有時又很復雜,由此才產生出人們所稱的公共權力。這種公共權力不能只是因為它的起源而被認為合法,而只能因為它是依照法律規則所作出的而被認為合法”;因此,近代國家逐漸演變成為在統治者領導和監督下共同工作的一種個人團體,以此來實現各成員的物質和精神需要;由此,國家逐漸變成一個勞動集團,而不再是一種發號施令的權力,而掌握公共權力的人們只有在為共同利益進行合作的時候才能合法啟用這種權力。
毫無疑問,行政權力作為公共權力的一種,理應為公民提供服務,切實保障公民的各種合法權利。在秩序行政時代,公民權利是消極權利,主要包括平等權、三大自由——經濟自由、人身自由、思想自由。而與此相對應,行政法治要求行政機關不能去干涉公民的自由,也不能干涉公民的權利。由此,公民的權利就算實現了。縱觀整個行政發展時代,從秩序行政時代發展到給付行政時代,公民權利從自由權擴展到更大范圍——積極權利,如受教育權、社會經濟權利等,權利內容更加豐富。與此同時,行政法治一方面要控制行政權力;另一方面,還要敦促行政機關積極履行應有義務,有效實現公民權利。當遇到政府侵犯公民權利的時候,行政法治要充分為公民權利提供救濟手段,對公民權利進行事后保障。
(二)行政執法法制保障重要意義
1、有利于規范行政執法人員行為,實現程序公正
行政執法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非行政機關的組織若沒有經過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的合法委托,是不能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因此,要清理、確認誰可以成為行政執法主體,并且向社會及時公開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法制保障要求具體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如果行政執法人員沒有取得執法資格則他就不能從事行政執法工作。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能有效解決行政執法主體過多、權力過于分散、執法人員不合格的問題;同時也有助于避免無權執法、越權執法等違法違規現象。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案卷,對有關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進行歸檔,同時也應該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有關監督檢查記錄、證據材料、執法文書等進行立卷歸檔。案卷評查不是僅僅為了方便規整卷宗文檔,更為關鍵的是行政執法證據制度的需要,是行政機關量化評估行政執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案卷制度具有重大意義,通過定期對行政執法案卷進行檢查和抽查,能及時發現問題并盡早處理和糾正,有利于夯實行政執法的工作基礎,提高行政機關的自我糾錯能力,提升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依法行政、依法執政能力和水平。
行政執法公示制指的是行政機關為規范行政行為,通過張貼、網站等方式把行政執法的辦事流程、工作標準、辦事期限以及責任追究、社會監督形式等方面向公眾公開。行政執法公示制的本質追求是提高行政執法公開度、透明度。這一制度徹底拆除了圍堵在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藩籬,使行政執法機關不再是神秘莫測的存在。它秉承公開、公正、公平的基本原則,力求把行政執法全過程公之于眾,昭告天下,自愿接受社會的監督。行政執法公示制一方面改變了過去執法人員憑主觀意志造法,行政執法隨意性很大的局面;另一方面,群眾通過公示了解了相關法律、法規,既能夠有效配合執法機關執法同時也能切實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也能防止行政執法過程中有可能出現的腐敗問題。行政執法責任制是專門針對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違法違規執法而建立的由行政機關承擔執法過失的制度。該制度目的是用來規范和約束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推動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執法體制。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有助于強化行政主體執法責任,進一步約束和監督行政執法活動,從而形成良好行政風氣,切實提高行政執法水平,確保依法行政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2、有助于提高行政執法人員工作素質,樹立政府公信力
“徒法不足以自行。”說的是法律不能只停留在紙面,必須靠人去執行、去實施,讓靜止的法律活起來。依法行政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和廣大行政執法人員,行政主體主要是通過影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行政管理。“體制問題是框架,體制再完美,也要依靠人來運行。”由此可見,人在依法行政中起決定性作用。行政執法的成效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行政執法人員的工作素質,而執法人員是否懂法、學法、用法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懂法、學法、用法直接影響最終執法效果。而這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懂法是前提,學法是要求,用法是手段。“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形同虛設。”正如許多專家所認同的,目前中國的法治教育處在一個較低水平,法治觀念還沒有深入人心。不得不承認,現階段,仍然有相當一部分人對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真正內涵還理解不夠,僅僅停留在很膚淺的層面,更不用說對法律的尊崇與信奉。法律沒有得到國人的尊崇,便無法樹立法律的權威,法律的實施就成了一個很大問題,為此還要不斷加大法治教育工作。鄧小平同志曾指出:“加強法律重要的是進行教育,根本問題是教育人。”法制化是一個漸進的過程,它從法制理想發展到法制制度,再過渡到法制實現。
在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今天,中國自身快速發展,加之與國外的交流碰撞,越來越多的問題需要借助法律來實現國內糾紛解決以及國家之間友好相處,與此同時,人民群眾要求執法公正的呼聲也越來越高。提高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尤其是在全社會強化依法行政的法治理念,是當前社會亟待需要的。中國當前發展實際需要有擔當、有能力、有涵養的執法人員充實壯大整個執法隊伍。因此要通過各種形式的教育,使執法人員具備較高的人文修養和深厚的法律精神,讓“以人為本”的執法觀念深深植根在執法人員的心中,成為執法人員心中的一根戒尺,時時刻刻提醒自己要依法行政。
3、有助于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構建法治社會
改革開放以來,雖然只有短短30幾年,但是中國躍居世界第二大經濟實體,在國際上有了更多的話語權,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績。然而,我們也必須客觀地承認,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我國社會也呈現更多、更復雜的矛盾。在城鄉之間、地區之間、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存在著很多問題,這些問題隨著城鄉發展差異越來越大、貧富差距越來越懸殊、人與自然矛盾激化等社會問題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并嚴重制約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持續性。有學者認為,因為政府執行國家權力,所以政府的主要任務是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只有政府出面主持公平,全社會才會實現最大化的公平,否則,社會公平與正義就不復存在。
我國是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據有關機構統計,國家80%的法律、幾乎全部的行政法規和規章等,都要借助行政執法才能得以實現。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終將依靠行政機關的執法和人民的遵法來共同實現法律的價值。而行政執法權是人民將自己的一部分權利讓渡給國家這個公共權力,國家再以法律形式加以規定的一種公權力。行政執法權設置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個人的權利和財產,維護公共秩序。從最根本上講,就是使公民權利從“應然”狀態轉變成“實然”狀態,最終保障和實現公民權利。行政執法對行政相對人方方面面的權利,既可能涉及實體性權利,也可能觸及程序性權利。如人身自由權、肖像權、、知識產權、勞動權、婚姻自主權、通信自由權、知情權、獲得社會救助權等,涵蓋范圍相當廣泛。行政機關是通過行政執法這一方式來達到實現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的目的。舉一個典型例子,如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他人的不法侵犯,行政機關則會啟動行政執法來追究侵權者的責任,進而保護被侵權者合法權益。
從歷史的演變規律來看,任何形式國家政權都會努力建立并維持一種穩定政治秩序,一種符合其執政目的、價值取向的秩序。社會秩序的維護離不開全體社會人員的共同遵守、共同努力,否則良好的社會秩序便會蕩然無存。行政執法的主要任務就是維護社會安定有序,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保證社會秩序和市場秩序得以正常運轉。行政執法要想實現它存在的目的,就會對公民權利加以干涉。但回歸現實狀態,沒有哪個人會自愿接受別人約束。雖然我們愿意認為絕大多數人性本善,是關心社會、關心他人的,但社會中不乏一些敵對分子,伺機擾亂正常社會秩序。為了保證社會有序,不得不對這些人訴諸強力。行政執法權順勢而出,就是一種通過國家機器確保社會正常運轉的強力,它通過借助國家暴力來制止和懲罰擾亂社會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最終達到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捍衛公共利益的目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以及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通過對可能破壞社會秩序或正在進行的破壞行為,采取控制措施,及時制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最終實現行政執法的目的。
二、我國行政執法法制化保障的現狀
(一)我國行政執法法制建設的現狀和成就
經過近些年的發展,我國的行政執法建設取得可喜的成績,日益向縱深發展。這種發展既有觀念上的,也有制度上的。在觀念方面的進步體現在,自從我國頒布第一部行政訴訟法,首次在法律中確定“民告官”的可能性,民眾的法治意識便沖破以往舊社會固有的觀念,開始法治覺醒。緊接著1997年我國政府順應時勢提出了“依法治國”戰略,后來又提出“依法行政”,這一切都向世人表明我們建設民主與法治國家的決心,同時也使民眾從觀念上進一步深化了對法治的理解和認同。在制度層面,《行政復議條例》、《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立法法》等法律的相繼頒布,從制度設計層面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約束,將行政執法有了行政監督和司法監督,也對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設定了制約框架。而在這一階段,隨著市場經濟的實施與發展,我們一方面能夠享受市場經濟給我們帶來的各種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會受到糖衣炮彈的利誘。由于市場經濟也是新事物,加之對其理解不充分,改革也是摸著石頭過河,出現一部分組織和個人盲目追逐私利,腐敗問題愈演愈烈。某些執法部門甚至公然打著執法的旗號,大搞權力尋租,損害國家、民眾利益。
在法制建設過程中,法定程序被無視,程序保障成為整個法制建設鏈條一個非常薄弱的環節,行政執法人員有法不依,藐視法律的存在,踐踏公眾利益,社會上迫切要求出臺相關法律來約束行政執法人員的行為,彌補法律缺位,保障程序正義的實現。雖然我國行政執法的發展歷程幾經波瀾,但也是在總結經驗不斷向前發展。我們要清醒地認識到我國法制建設的現狀,不忽視存在的問題,但也不能一葉障目地否認目前法制建設取得的進步,更不能一味效仿西方的法律制度。辯證法告訴我們,凡是要辯證對待,任何事物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好的一面,再好的制度也是會有漏洞的,因噎廢食的錯誤做法是斷不可取的。我們能做的就是在發現問題的同時積極采取措施去解決問題。
(二)我國行政執法法制保障存在的問題
1、立法機制和程序不健全,無法有效行使相應法律權利
行政立法模式是一個有機整體,包含國家創制行政法律規范的基本體制、運作程序等要素。按照不同的標準劃分,行政立法模式可以分為不同的類型。目前我國行政立法模式更偏向封閉式,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社會主體沒有立法動議權。在我國行政立法模式中只是允許特定主體享有立法提案權,而代表社會廣泛利益的社會主體則沒有立法提案權。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草案的提案權主體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聯名代表。可以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草案的提案權主體有委員長會議、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十人以上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可以向國務院提出行政法規草案的提案權主體有國務院的各部門。制定規章的提案主體是具有規章制定權限的行政主體所屬的機構或者工作部門。二是缺乏規范的程序保障社會主體的參與。從我國現有法律規范來看,廣大社會主體能夠參與的法律法規起草少之又少。總體而言,廣大社會主體的立法參與缺乏程序保障主要體現在如下兩方面:其一,公眾參與的程序沒有剛性。我國行政立法主體呈現多元化,不同主體如何劃分立法權限就顯得尤為重要。對于行政立法主體立法權限的劃分,《立法法》雖然作出了相關規定,但這些規定太過籠統,不具體。例如“其他的基本法律”、“地方性事務”、“特別重大事項”、“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等詞匯含義不夠確定,會產生多種解釋,由此使立法權的界限變得模糊了。而在立法實踐中,這種權限模糊狀況會帶來諸多弊病。實際立法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人大常委會僧越人大的立法權,政府僧越權力機關的立法權,地方僧越中央的立法權等現象,這嚴重違背了行政執法的初衷。
目前,法學界對立法技術的概念還沒有達成統一意見。立法技術有廣義和俠義之分。廣義的立法技術包含在法的創制過程中所形成的一切知識、經驗、方法和技巧,是一個整體概念,包括立法體制技術、立法程序技術和立法表達技術。而狹義的立法技術僅僅指的是立法表達技術,即只涵蓋如何表達法律規范的知識、經驗、方法和技巧,沒有包含立法體制技術和立法程序技術。不容否認的是,立法主體能夠準確地運用立法技術規范,對提高立法質量、強化公眾對法律的認可進而推動法律的實施具有重要意義。雖然目前的《立法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立法技術作出一些規范,但還是不系統、不規范。我國行政立法技術不規范性體現在眾多方面,例如因為沒有準確把握立法時機,或者在立法的時候投機取巧而導致一些立法與改革和發展實際相脫節;法律文件名稱雜亂,沒有統一的名稱標準,有的行政立法名為“暫行”、“試行”,卻能長期存在而沒有相關代替法律法規;有些法律文件不注重形式和內容的合理安排,導致出現章節結構不合理、內容顛倒錯位、總則和分則內容相仿等現象,嚴重影響整個法律文本的價值含量;還有一些法律文本語言不夠規范,沒有做到法言、法語;有一些法律規范條文中經常使用“可以”等不置可否的用語,例如《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13條第4款規定:“起草規章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加,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組織起草。”同時,法律規范中模糊性詞語太多,例如《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22條規定:“行政法規送審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切身利益的,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這些模糊性用語使得行政執法主體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一件事情可以讓公眾參與也可以不讓公眾參與,行政主體就可以名正言順地選擇不讓公眾參與,由此,公眾參與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2、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存在法律空白
透過行政立法規范體系是否完備能夠看出一個國家的行政法治的發達程度。一般意義上講,一個國家的行政法治發達程度跟她的行政立法規范體系完備程度是成正比的。我國的行政法治也走過了一段曲折的發展歷程。自新中國成立后,在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下,我國的行政法制體系初具規模,但不是很完備,尤其是缺少重要法典的支撐。就法典而言,有兩種理解,一種理解是對構成某一部門法的全部法律規范進行系統編纂而形成的規范匯編;另一種理解是就某一部門法的所有問題或者某些基本問題而制定的所有系統性法律文件。筆者比較認同第二種理解,法典化有利于實現法律統一,有利于法治實踐的具體操作。而我國現在的行政立法還沒有實現法典化,法典缺位突出表現在:第一,缺少行政體制規則的法典。行政體制規則包括行政組織規則、公務員管理規則、行政編制規則。就目前而言,我國只在公務員管理方面制定了統一的《公務員法》,而行政組織、行政編制方面的立法還不系統,法律、行政法規有相關的立法,同時相當一部分立法是以規章、地方性法規甚至是行政規范性文件等形式出現的,這實際上等于機構設置、人員定額的權力下放了。其二,缺少行政行為規則的法典。行政行為規則的含義是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作出行政行為時所依據的規范文件。目前,我國只在少數行為領域有統一的行政行為規則,例如行政處罰領域、行政許可領域、行政強制領域,而我們國家在大多數行政領域如行政立法、行政決策、行政指導等領域都缺乏統一的規則。行政規則不夠統一導致行政執法實踐中各自有各自的一套,組織比較渙散。其三,缺少行政程序規則的法典。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制定出完整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現有的行政程序立法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行政行為單行法,比如《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等;另一方面是具體到某個地區、某個領域的行政程序規定,比如《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等。
3、執法人員法制觀念不強,依法行政能力有待提升
最近幾年,暴力執法頻頻見諸報端、走進公眾的視野。暴力執法是一種行政違法行為,它在言語上或者行為上對行政相對人進行攻擊,是一種違背法定程序、強迫相對人服從不合理行政處理的行為。據媒體報道,2015年,幾位穿制服的執法人員到廣東一家童裝店進行執法,因對該童裝店門口的鐵架子不滿意,其中一名執法人員在交涉無果的情況下開始與店主發生語言沖突,態度十分惡劣。最終另一名執法人員揭竿而起,端翻了鐵架子,一時間鐵架子上的物品散落在地,之后一群人憤然離去。2012年網上盛傳一段時長2分5秒的視頻,而該視頻將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分局四分隊交警暴力執法的狀況如實公之于眾。據了解該視頻是由車主康某趁大家不注意偷拍的,因為事后覺得很氣憤,所以放到網上發泄。事情前因后果大概是交警想要給給車主康某開罰單,但康某沒有很好地配合開車門接受交警處罰,而是拿出手機錄相,結果交警直接將康某拷進警車,對其進行暴力毆打,最終用警棍將康某打成輕微腦震蕩。面對如此暴力的執法人員,誰會心悅誠服地接受處罰呢?雖然說該車主康某的偷拍行為是不文明的,但暴力執法比不文明行為更為惡劣,不文明行為可以通過教化而逐漸改變,但執法人員一旦將暴力執法當成家常便飯,在監管失效的情況下是后患無窮的。
暴力執法借助媒體宣傳產生的高曝光率,不僅損害了政府執法形象,使老百姓滿意度、獲得感降低,也嚴重阻礙了建設法治政府的前進步伐。行政執法人員違背法律法規進行執法,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在違法的情況下作出的行政行為必定也是無效的、非正義的。在實際生活中不乏違法執法的現象,各個地區、各個部分或多或少都會出現違法執法行為,這也暴露了我國行政法治存在的問題。例如,2010年宿州市某城市管理局和建設局,公然在多輛執法車上印著“城管執法01”,“城建執法05”等編號的自制牌照上街執法,引起民眾的強烈質疑與反感。另外,讓人吃驚的是交警居然漠視他們的行為。不容否認的是作為執法者居然違法,這種行為所帶來的社會危害更為惡劣,因為執法者代表的是擔負國家職責的一個集體,一旦執法者帶頭違法,就會打破法律的權威性,導致民眾進行效仿。從法學角度講,行政執法人員嚴格遵照法律行事對國家法治建設以及民眾法治教育都是非常關鍵的,一旦執法人員濫用自由裁量權,肆意解釋、甚至歪曲法律法規的初衷,其危害性不管是在后果上還是在影響力上都要遠遠超過某一個個體的違法行為。其危害性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執法部門一部分人的的個體意志凌駕于代表公眾廣泛利益的法律意志之上,是人治而不是代表社會進步的法治。在我國的法治建設過程中,經常聽到有執法者抱怨行政相對人的素質太差,但是反觀執法人員五花八門的執法手段,似乎也沒有體現代表國家公權力的執法主體的文明之處。人心的征服才是真正的征服,要想管人,必先服人。執法人員作為國家公共權力的代表,在執法活動中代表的不再是單純的個人,而是國家整體。在言行舉行,待人處事方面都得體現出良好的文明素養,讓行政行對人自覺配合執法人員的執法,從內心樹立對法律的信仰。總而言之,執法違法的問題主要強調執法者心中要時刻謹記尊法、敬法、守法的戒尺,只有養成守法意識,才能依法執法。
4、行政執法欠缺監督,法律責任認定不明確
改革開放以來,人們越來越重視行政執法監督,黨和國家予以高度重視,并且也采取了一系列舉措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但是效果不是很明顯,民眾滿意度不是很高。出現這種狀況雖然說是多方面的原因共同促成的,但是其中最為關鍵的因素應該是監督主體過多、監督力量過于分散以及監督主體之間沒有形成監督合力。
目前,我國的行政監督體制是一種多重監督體制,既有人大系統的監督,又有司法系統的監督;既有來自行政系統之外的監督,又有來自行政系統內部的監督;既有層級監督,又有專項監督;既有來自國家的監督,又有來自社會群眾、媒體等的監督。這種監督可謂是嚴密。但是在一般情況下,這些監督都是各自為政,相互之間缺乏有效的協調聯動機制,由此使各種行政執法監督很難形成合力。多個監督主體還會導致九龍治水,各監督主體之間相互推誘、扯皮,嚴重影響了行政執法監督的效果。目前我國行政執法監督體制方面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是監督主體不夠獨立。在這種監督體制下,監督者很難充分發揮其監督職能。以行政機關內部的專項監督為例,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既受同級政府的領導,又受上級業務部門的領導。但由于它們在人、財、物等事關命脈的重大問題上均受制于當地行政機關,而與上級業務部門之間僅存在業務上的指導關系。因此,它們在履行監督職能時必然會顧慮重重。實踐中,在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進行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行政機關會進行干涉,影響他們的正常監督行為。這很容易讓社會公眾產生一種“官官相護”的感覺。同樣道理,司法監督存在專項監督類似的問題。按照目前的體制安排,司法機關的人、財、物等大權也掌握在當地黨政機關手中,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也會在很大程度上干預司法機關的正常監督活動,司法機關在進行監督的時候往往顧及自身利益會從輕處理,甚至視而不見。這也是我國行政訴訟的撤訴比例居高不下的一個重要原因。
在實踐中還存在一些監督主體的內部監督機構設置不合理情況,致使監督職責難以落實。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行政機關要接受權力機關的領導,并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人大對政府享有質詢、選舉、罷免、檢查等權力,政府要向人大匯報工作,并接受人大檢查,回答人大的質詢。從理論上講,與其他監督形式相比,人大的監督應是最全面、最具權威的監督,但實踐與理論之間總是隔著一堵厚厚的墻。在實際生活中人大遠未發揮其應有的監督作用。原因何在?歸根結底就是沒有固定的組織保障人大的監督職能。人大主要是通過組織臨時性的執法檢查組來對行政執法進行監督。由于這種執法檢查組的人員不固定,所以很難開展經常的、有效的執法監督。雖然各級人大設有專門委員會,但它們的主要任務是協助人大進行立法,而不是進行執法監督。就目前的情況看,除了少數地方人大設立了專門的監督機構外,大多數地方人大的監督職能還沒有得到有效的落實。行政系統的內部監督也是如此,存在類似問題。我國政府和政府各職能部門都擔負著監督職能,通常由其內部的法規監察部門負責實施。但法規監察部門大多要負責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聽證等職責,很難有時間有精力再去履行經常性的監督職能。由此導致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名存實亡,難以具體實施。
三、加強我國行政執法法制保障的建議
(一)健全行政執法管理的法律,為執法有法可依
馬克思列寧主義闡明一個客觀真理:理論只有和現實結合起來才能發揮理論的巨大作用。以此類推,一種觀念的形成與傳播只有和現實的社會制度相結合才能檢驗觀念的正確與否。理念能對實際生活產生重大作用,這是眾所周知的,但是最為關鍵的是將理念落實,這就要靠法律的配套落實。因此,法制的完備與否同樣是法治能否實現的一個重要環節。執法人員、執法環境會產生行政執法問題,除此之外,法律規范本身不健全、不具操作性等原因也是重要方面,現實中行政立法存在法律缺位、不配套、滯后性、隨意性等諸多問題。為此,要解決這些問題,有必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
1、制定行政執法行為法
通過制定行政執法行為法,用法律的形式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執法活動的內容、方式、方法、程序等加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將走上制度化、規范化道路。這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當前,制定行政強制法、行政信息法、政府采購法、行政合同法、行政征收征用法等單行行政法迫在眉睫,通過這些單行行政法將行政領域的各種行為加以規范,做到有法可依。當然,對于這些法律的制定,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適當發揮“拿來主義”,為我所用,快速推動我國在行政領域的立法進程。
2、制定行政執法程序法
在行政程序方面,雖然我國已經制定了《行政處罰法》,但這遠遠不夠。行政執法領域除行政處罰外,還有大量的行政執法行為需要設定法定程序,以嚴格約束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執法程序法對依法行政意義重大,是衡量一個國家執法規范化的重要標尺。加快行政執法程序立法進程,將行政執法活動納入到嚴格的法律程序化軌道,在形式上控制和約束行政執法活動,從而保證行政執法活動在形式上的合法性和正義性。只有在保證了形式上的正義性和合法性基礎之上,才能實現實體正義和合法。綜上所述,我國應該盡快出臺《行政程序法》,對諸如決策、執行、檢查驗收等行政行為的實施程序作出明文規定。當前,確實有必要建立、健全一些行政程序制度,例如調查制度、聽證制度、告知制度、回避制度、公開制度等。從制度上、程序上防止行政權的隨意濫用,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保證各項行政活動都依法依規進行。
3、制定行政執法責任法
有權力就要設一定的官職,通過設一定的官職來掌握和行使權力。公務人員因為職位的特殊性,手中都或多或少掌握一定的行政權力,握在手中的權力既可以為人民謀利益,也可以用來為自己謀取私利。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必然導致絕對的腐敗。權力很容易導致腐敗,只有依法行使權力才能防止權力濫用、私用。行政主體濫用權力必然會損害一部分人的合法權益,按照問政原則,損害他人利益就要相應承擔一定的責任。這個責任有兩個,一是行政責任;二是法律責任。因此行政執法責任法的頒布就變得非常有必要,它將追究行政執法違法責任納入法制軌道,從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提供一個可靠的后盾。
(二)完善立法程序,維護法治權威
行政執法程序制度建設是將行政執法程序的目標以及基本原則等具體化為一系列制度的過程。加強行政執法程序制度建設,能將行政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減少和防止行政執法中行政執法人員的主觀隨意性,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
我國行政執法程序制度建設目前存在滯后性、不平衡、不協調的問題。我們通常說的行政執法程序的制度建設滯后性為存在某些執法領域的確存在著一定的統一的法律規范,比如常見的行政處罰以及行政強制,但是也存在著許多的領域是不存在統一的具有法律效應的法律規范,比如常見的行政征收、行政的給付以及行政檢查等方面,這在司法實踐中,就不可避免的出現了法律的空白。行政執法的程序制度建設的不平衡性認為對羈束行為進行約束的程序規范盡管相對完善,但是存在對行政裁量行為約束的規范不夠充足完備的情形,行政方面的執法證據規則以及我們聽證制度的不完善不全面都是這方面的突出體現。所以,進一步來完善我們的行政執法的程序規范性,第一要務就是需要盡早的制定并出臺相應的《行政程序法》,在這部法律中,需要對行政程序的立法目的、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以及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等方面作出統一的、全面的規定,為今后的行政執法程序的進一步的完善提供相應的制度支撐和法律保障。第二方面來說,可以分門別類的針對不同類型的執法行為,進行細致的單獨的立法規定,增強法律的適用性和實踐中的實操性,出臺單獨的針對各個類型的執法程序就是一個可以嘗試的選擇。第三方面來說,我們現存的程序規范存在著一定的瑕疵和缺憾,可以在現有法律的基礎之上,出臺相應的法律細則進行程序的細化和規范,不僅規范我們的執法流程,更要明確相應的執法的步驟和執法的環節,增強在司法實踐中的實操性,更好地推動我國的法治建設的進程。而對于提高我們行政執法人員的程序意識,我們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努力。第一,行政執法人員需要樹立起正確的程序意識觀念。行政執法人作為執法過程中的重要人員,需要在一個公平、公正、公開的程序之下進行合法和合程序的行政行為,不斷的加強自身的程序意識觀念,提高自己的執法水平和執法的能力。第二個方面,我們公民作為行政行為的相對的主體,也需要牢固的樹立起行政執法方米的程序意識觀念,學會運用程序的相應的法律規定,積極的維護自身的合法的權益和利益,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約束我們行政執法人員濫用權力現象的發生,起到監督行政執法人員的效果。
(三)完善執法行為標準化建設,健全培訓機制確保依法行政
我們的執法人員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具有重要的的使命,需要在正確樹立執法意識的前提下,認真的依法行使自己的法定的職權,履行好保護公民、法人和社會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職責。偉大領袖鄧小平同志曾經這樣闡述過,思想路線一旦確定以后,人就是是組織保障,假如解決不了人的問題,再好的建議與想法,也都無法實施。的確如此,綜合來分析,可以看出,我們整個行政執法隊伍的素質還是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在實踐中、在執法過程中還會出現小的瑕疵和問題,還不能夠達到相應的預期的執法要求。這也就需要我們作為行政執法主體的執法人員不斷的提升自己的能力,不斷的學習,完善自己的執法能力,真正做到為人民服好務、讓人民滿意,也是我們對人民負責的體現。這里的執法意識,重點涵蓋了程序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第一方面來說,程序是法治建設不可或缺的重要的一環,需要我們認真的貫徹和落實。依法行政要求我們的行政人員能夠嚴格的依照法律的規定要求辦事,嚴格按照法律程序的規定,履行好自己的職權。一個權益的保護,不僅需要實體法的法律規定,更需要程序法的保駕護航,正當的行政執法程序不僅能夠保證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的按照法律的程序進行執法行為,還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執法人員連用自由裁量權,徇私舞弊等不良現象的出現。第二方面來說,服務意識也是我們進行執法人員必備的素質之一。為人民服務作為我們黨和國家的宗旨和要求,具體到依法行政,就需要我們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增強相應的法律的服務意識和法律服務的水平和能力。傳統的觀念認為,我們的行政管理就是“官管民”,其實不然,我們的政府的職能是維護社會秩序,更好地為人民群眾服務。伴隨著國家體制的改革,政府的職能也在逐步的轉變,政府正向服務型政府進行變形,更好的履行好人民賦予的權利,更好地為人民群眾服務。也可以這樣闡述,我們的行政機關的職責是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一定的服務,而相對人需要積極的合作;行政機關應當充分的信任相對人的合作,相對人也需要給予同樣的信任和支持。第三方面來說,政府工作人員既然有有權進行一定的執法行為,那就就需要樹立起責任意識,正所謂“有權必有責”。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同我們的公民、法人一樣,為自己的行為負好責便是應有之義。嚴格的依法行政需要行政執法人員樹立起相應的責任意識,行政管理必須做到權責的統一和一直。可以這樣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也是行政機關的本分,行政機關在行使每一項權力的同時,都需要承擔著一份責任,不積極為人民服務,互相推諉、亂用職權都是不可取的,需要抵制。所以,積極的提高我們執法人員的法律責任意識和觀念顯得尤為迫切和緊急。第四方面來說,提高執法人員的效率意識,提高辦事的能力也是我們的一個重要的要求。真所謂遲來的正義非正義,我們的政府工作人員需要努力的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增強為人民群眾辦事的本領,努力學習,發揮自己的職能,做一個合格的“人民好公仆”。一個政府,作為群眾的服務機構,需要我們具有高效的執法能力,從執法的內容、執法的方式、執法的程序上都需要認真的推敲,自己的琢磨,讓民眾少跑腿,讓文件多走路,真正的為人民群眾著想,為人民群眾服務。所以,我們需要在日常的工作中,積極的培訓我們的行政工作人員,提高他們的效率意識,合作意識,提高工作的能力工作的水平,認真從各個方面提升自己,更好的為人民服務。第五方面,需要樹立一種被監督意識的觀念。一些個別的行政執法人員在行使行政權的時常常對違法成本以及違法收益進行了一定的平衡,卻在一定程度上卻忽視了監督制度的存在。這不是我們的執法人員對監督制度無視,而是在執法意識中沒有樹立被監督的觀念。若正在違法行使權力的行政執法人員,能夠清楚的意識到自己行為受到多樣的監督,并因此受相應的懲罰,那許多違法行為便會被監扼殺在潛意識中。所以,培養我們行政執法人員的被監督意識至關重要。
(四)頒布專門的監督性法律法規,強化行政執法管理監督的法制保障
現在,國家針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形式存在多種方式,一般來說可以分為內部監督以及外部監督這兩種形式。內部監督的方式主要有行政監督、審計監督等幾個方面;而我們的外部監督存在人大的監督、群眾的監督以及輿論的監督多種方式。但我們需要注意到監督多樣化的背后還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還是會出現監督不到位、監督疲軟等問題,不能很好的發揮實際的監督作用,沒有起到應有的效果。沒有監督,權力便會走向腐敗。所以,為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與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需要健全相應的監督機制,更好規范執法者權力的行使。針對現存的行政執法監督方面出現的弊端,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
1.人大的監督需強化。全國人大作為我國的最高權力機關,同時也是最高監督機關。我國的政府,由它產生同時對它負責,可以這么說人大的監督是各種監督中最具備法律效力和法律權威的。可是因為法律并沒有細致的詳細規定,加上長久以來形成的習慣,人大在實踐中很難發揮自己的監督功能,形同虛設,并沒有真正把憲法賦予的監督權落到實處。我們需要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加強人大監督,落實人大監督。一方面,我們可以出臺詳細的人大監督法規,使監督內容、程序及后果明確清晰,使之能有效落實,方便操作,防止因過于模糊寬泛而降低其可行性。另一方面,我們需要理順領導體制。對于憲法賦予的法律監督的地位必須強化,求實尊重權力機關的法律地位,保障人大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2.新聞輿論監督需要強化。以敏銳、直接、傳播范圍廣泛、反映問題迅速的特點而著稱的新聞監督,在行政執法監督體系中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對于新聞輿論監督的強化,可以吸收外國優秀經驗,一方面可以盡快出臺《新聞法》,進一步明確規定新聞輿論監督的性質、內容、范圍、權限,以法律確立新聞輿論監督的地位。另一方面需要保持新聞媒介的相對獨立性,創造有利于新聞自由的民主政治空間。如果新聞媒介對政府沒有必要的獨立性,完全受政府控制,則其監督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就會大大折扣。當然,加強新聞工作者隊伍建設也是比不可少的。
3.司法機關監督需強化。司法機關的監督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和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有效監督。在我們的司法實踐中,我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主要是通過審判活動來進行的,法院會對行政訴訟案件進行合法合理的審理,并最終會以判決和裁定的形式認定行政機關相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與否,最后做出撤消或變更行政機關違法或嚴懲失當的行政行為,發揮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積極有效的監督。仔細落實司法機關的監督,防止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的發生,認真發揮好監督的職責,在發生不良行為時,能夠積極督促整改,使我們的行政工作更好的開展和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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