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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太宗朝宗室刺史制度研究

    發布時間:2022-08-24 14:23
    目錄
    摘 要 I
    ABSTRACT II
    緒 論 1
    0.1 選題緣起與研究思路 1
    0.2 研究現狀 1
    0.3 概念界定 7
    0.4 創新之處與研究難點 9
    1唐太宗朝的“宗室刺史”制度建設 11
    1.1詔書內外:“宗室刺史”制度淵源 11
    1.2君臣議論:“宗室刺史”制度的討論與定制 16
    1.3“宗室刺史”制度背后的治國思想 17
    2唐太宗朝宗室出刺的現象與影響 21
    2.1太宗皇弟、皇子的封爵與除官 21
    2.2“宗室刺史”治理州部的權責討論 25
    3獨特的“宗室刺史”——雍州牧與長安政局 32
    3.1 牧伯之重:魏王李泰領授雍州牧 32
    3.2魏王李泰領職雍州的原因 39
    3.3留京的魏王李泰與貞觀后期的長安政局 44
    47
    參考文獻 48
    附錄 唐太宗朝宗室刺史大事記 53
    54
    攻讀學位期間發表論文以及參加科研情況 56
    IV
    緒論

    0.1 選題緣起與研究思路
    “宗室刺史”制度是指唐朝宗室成員在受封爵后領任刺史的政治現象,始于 太宗朝。由于宗室是皇帝周圍最為緊密的宗親群體,宗室政治的更變,其背后代 表著王朝勢力的盛衰,歷來為學界所重視。本文選題以唐太宗的皇子、皇弟之群 體為研究對象,在總結前人成果得失的基礎上,對唐太宗時期宗室刺史制度給予 細致論證,力圖推進宗室刺史制度的新進展。
    文章主要通過考據、對比分析、列表等方法,結合傳統史籍與出土文獻,圍 繞唐太宗朝的“宗室刺史”制度建設、唐太宗朝宗室出刺的情況與影響、獨特的 “宗室刺史”——雍州牧與長安政局等問題展開論述,提出了唐朝統治者集團接 受并實施“宗室刺史”制度是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體現了唐廷“守內虛外”的 政治布局等看法。通過唐太宗一朝“宗室刺史”現象的考察,透視了唐高宗、武 后等朝處理嫡庶皇子的政策。

    0.2 研究現狀
    本文的視角來源在于皇子領職的政治現象,這一現象的觀察離不開下面學者及 其論著的點撥。在陳寅恪提出玄武門之變對于唐代儲位制度的消極影響①的背景之 下,黃永年進一步看到了造成玄武門之變的一個原因,是中國一直以來的太子不外 事的傳統。也就是關注到了親王領職,增加自己勢力,才對太子儲位造成影響②。 杜文玉對武德朝的太子、秦王、齊王三方的職官進行詳細分析,指出了秦王世民所 領的官職對玄武門之變的有利影響③。孫英剛則提出了唐立國之初,便進入到了“一 君二儲三勢力”的政治格局。也就是說武德朝的太子諸王的儲位之爭,是唐高祖李 淵一手策劃的結果④。這些研究雖然并未聚焦于玄武門之變后的唐太宗時期實行的 “宗室刺史”制度,但是諸位前賢都明確指出了職官設置對于嗣君制度的沖擊,親 王領職造成了儲位不穩等現象。這些是本文關注到太宗朝宗室刺史制度的契機。
    從史料角度,《帝范》《貞觀政要》《唐六典》《通典》、兩《唐書》《唐會 要》《冊府元龜》《資治通鑒》等傳統史籍記錄了太宗朝這一制度的制定過程以及 實現背后的思想淵源與人事活動。對于這一制度的影響,唐人劉秩在《政典》中批
    ①陳寅恪.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唐代政治史述論稿[M].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1: 245-246
    ②黃永年.六至九世紀中國政治史[M].上海:上海書店岀版社,2004: 129
    ③杜文玉.從唐初官制看李世民奪位的基本條件[J].唐史論叢,1998(00):181-197
    ④孫英剛.唐代前期宮廷革命研究[A].榮新江.唐研究[C].北京:北京大學岀版社,2001: 263
    評了唐王朝于玄宗時選擇的“設爵無土,署官不職”的宗室政治,并指出這是立國 之初偏信李百藥的意見造成的結果①。宋代史官通過“周之卿士,周、召、毛、原, 皆同姓國也。唐宰相以宗室進者九人。”認為唐王朝“得親親用賢之道”,任用宗 室,才“享國長久”②。同此,王夫之也指出唐代宗室政策為“親親之殺,與尊賢 互用而相成”③。后世談到唐宗室封爵除官的問題,指出“唐、宋宗室,不胙茅土, 其賢能者皆策名仕籍,自致功業,而國家亦利賴之”④又“漢唐之制,皆以宗親與 庶姓參用,入為宰輔,出居牧伯者,無代不有”⑤。
    宗室是皇帝身邊最緊密的群體。宗室政治的更變,背后代表著王朝的盛衰。因 此唐代宗室的研究,一直層出不窮。相關研究成果也是十分豐富。雖然針對唐太宗 朝宗室刺史制度的學術研究,目前因題目范圍及材料等因素所限,尚沒有專門性的 研究出現。但此之前,已經有很多學者關注到了宗室刺史相關的問題。研究方向主 要有三類,其一是在研究整個唐代的宗室刺史制度時,會涉及到對于太宗朝宗室刺 史制度的研究。其中唐代皇子、皇弟的墓志考釋中,也會對這一制度進行彌縫;其 二是在涉及到唐代除官(都督、州牧、刺史)與封爵相關問題時,會有相關論述; 其三,在前代有關宗室問題的研究中會對唐代宗室政治進行探析。
    客洪剛“一書二文”可謂是唐代“宗室刺史”制度專題研究之濫觴。客洪剛首 次提出“皇室刺史”的概念,即在要州出任刺史的皇室成員,其中“皇室”一詞在 其文中專指皇帝之子弟。從唐代刺史群體角度,注意到了“皇室刺史”(本文界定 為“宗室刺史”)這一特殊的群體,以及該群體對于州部政治的參與⑥。客洪剛也 提到“有唐一代,作為常態舉措的皇室成員出任刺史的現象比較普遍”⑦以及描述 了唐代皇室成員出任刺史的任期與地域分布呈現的幾個特點:唐代皇室成員出任刺 史遙領和不之任人數明顯高于普通刺史;唐代皇室成員出任刺史所在各道、州郡任 期時間不均衡現象突出;“重首輕足”之方略甚為明顯⑧。樊波、舉綱⑨、鄭炳林、 張全民①、穆小軍②、劉志軍③等人以考察太宗子弟墓志為基礎,在此之上對唐初皇 子皇弟們領任的州牧、武職、刺史、都督等官職及其任免情況和政治影響,進行了 具體的考察。其中,有學者考證,鄭炳林、張全民④《<大唐國公禮葬故祐墓志銘考 釋>和太宗令諸王之藩問題研究》此文為皇室刺史研究最為直接的論文。該文在考 究唐太宗令諸王之藩問題上指出,當時四分之一的都督府掌握在李氏家族手中,將 近四分之一的州也被封王管轄。唐太宗終于形成了李氏家族控制全國政權的局面。 但同時認為唐代后期諸王虛銜遙領大都護、都督之職,很可能是受李祐謀反事件的 影響所致。除了上述鄭文、客文提出的宗室刺史制度對于唐前期的政權建立的積極 影響。孫英剛也指出唐太宗堅持實現了“世襲刺史”,將二十一個皇室子弟分封為 世襲都督、刺史,主要位于關東被征服地區的形勝之地,作為中央的屏障⑤。需要 關注的是,上述研究之前的一些研究,大多將太宗朝宗室刺史制度集中于分封制下 進行討論,忽略了此制度本身所帶有的官職性質。同時提到分封制,也多為批判態 度。如趙克堯認為為了維護唐王朝的統治以及扶植皇室、功臣集團,唐初統治者采 取了分封制,無論李淵或李世民在這個問題上都沒有順應歷史發展的潮流,反映了 他們政治觀落后的一面⑥。趙克堯、許道勛《唐太宗傳》中對唐太宗朝實行的"宗 室刺史”政策有所涉及。并對具有世襲性質的“宗室刺史”的政策進行了批判⑦。 在分封細節上,謝元魯注意到了親王政治的變遷⑧以及唐代諸王正式封王之后才能 得到開府特權⑨。孫俊認為自太宗起,宗室政策上保持近房宗室的政治地位,壓制 遠房宗室⑩。楊懿和張曉東認為隋唐王朝皇子、親王出鎮的傳統是源于北朝政治, 這種宗室出鎮政治,再次呈現皇帝父子兩代近親共治天下的權力分配格局。但從唐
     
    ①鄭炳林,張全民.《大唐國公禮葬故祐墓志銘》考釋和太宗令諸王之藩問題研究[J].敦煌學輯刊,2007(02): 1-12
    ②鄭炳林,張全民,穆小軍.唐李恪墓志銘考釋與有關問題研究[J].敦煌學輯刊,2007(03): 5-22
    ③劉志軍.唐濮恭王李泰墓志銘考[J].考古與文物,2020(01): 93-99
    ④鄭炳林,張全民.《大唐國公禮葬故祐墓志銘》考釋和太宗令諸王之藩問題研究[J].敦煌學輯刊,2007(02): 1-12
    據客洪剛考證,對唐代皇室刺史研究最為直接的論文。(參見:客洪剛.唐代皇室刺史研究:以皇子出刺為中 心[M].長春:吉林人民岀版社,2011: 19-20)
    ⑤孫英剛.燦爛輝煌的開放世界:隋唐五代[M].上海:上海人民岀版社,2018: 56
    ⑥趙克堯.論唐初的分封[J].學術月刊,1984(01): 46-51
    ⑦趙克堯,許道勛.唐太宗傳[M].北京:人民岀版社,2015
    ⑧謝元魯.隋唐的太子親王與皇位繼承制度[J]天府新論,1996(02): 70-75
    ⑨謝元魯.唐代諸王和公主岀閣制度考辨[J]唐史論叢,2010(00): 29-39
    ⑩孫俊.略論唐代宗室制度及其影響[J].北方論叢,2012(04): 90-93
    3

    太宗削弱職權以親王外刺諸州,到唐玄宗讓宗室出鎮有名無實,最終走出了北朝的 狹隘模式①。
    唐前期,實行州縣二級制。唐太宗朝所謂的“宗室刺史”,即由宗室成員領任 刺史一職。對于李唐一朝的宗室刺史制度,學界目前對此已有相關研究,但起初只 是附著于唐代刺史制度的考察,如郁賢皓《唐刺史考全編》考證了唐代各州(郡、 府)刺史(州牧、太守、尹)的任職。期間還考察了親王領雍州牧時別駕人員的相 關任職情況②,為唐代刺史研究奠定了基礎。此外,通過譚其驤《中國歷史地圖集》 可以對唐代宗室刺史的分布情況和任職狀況,有了較為直觀的了解③。親王即擔任 地方行政長官——刺史,又有“鎮軍”的名號——都督,這樣的“兩種官職由一人 擔任”的官職現象,學界也對其有所關注。嚴耕望認為“西晉之末,即令都督兼領 治所之州刺史,既免爭衡不睦,又收事權統一之效,實為一大進步”④。賴瑞和專 門捋清了刺史制度迆至西漢,流傳至唐的脈絡。進一步指出唐朝都督、刺史由一人 兼任⑤。岑仲勉很早也注意到了都督兼治所州刺史的現象⑥。在此基礎之上,夏炎指 出都督兼職所轄州刺史的現象并不是隋唐專利,在都督制設置之初即有之。并認為 同時兼任都督和刺史之人, 其職權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在唐代還存在一種“大都督 又兼刺史, 而不檢校州事”的情況。大都督一般為親王或重臣遙領, 不插手都督府 實際事務,僅僅具有階官性質⑦。周振鶴又指出唐代建立朝集制度,唐代中央政府 對地方政府采取的新舉措⑧。同時,其為李碧妍《危機與重構:唐帝國及其地方諸 侯》一書作序時,提到唐初的地方政治制度設計已經慮及東漢的教訓,采取了許多 預防措施,其大要略為以下三點:一是不設高層政區,以中央直領州級單位;二是 將州一級政區的地域劃小,不讓其擁有過大的人力財力;三是不劃定監察區,避免 其轉化為行政區。這一措施的最大缺陷是中央政府的管理幅度過大,難以周全,于 是在唐玄宗時仍然不得不劃定十五個監察區,為以后的藩鎮分立打下了地域方面的
    楊懿,張曉東.從宗室岀鎮看北朝隋唐間皇權政治之發展走向J]江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 版),2015,14(03):43-48.
    ②郁賢皓.唐刺史考全編[M].合肥:安徽大學岀版社,2000
    ③譚其驤.中國歷史地圖集,第五冊:隋、唐、五代十國時期[M].北京:中國地圖岀版社,1996
    ④嚴耕望.中國地方行政制度史•魏晉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M].上海:上海世紀岀版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古籍 岀版社,2007:106
    ⑤賴瑞和.唐代高層文官[M].臺北:聯經岀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16: 498-499
    ⑥岑仲勉.都督與刺史[A].岑仲勉.通鑒隋唐紀比事質疑[C].北京:中華書局,1964: 44
    ⑦夏炎.試論唐代都督府與州的關系[J].史學集刊,2008(02): 27-35
    ⑧周振鶴.中國歷史政治地理十六講[M]北京:中華書局,2013: 285 基礎①。王仲犖指出“到了唐代,一般都督都不兼領刺史,只管軍政,不管民政, 只有大都督名義上雖領刺史,但自唐高宗以后,大都督往往由親王遙領,而由朝廷 另派長史代行大都督職權”②。夏炎指出唐前期,刺史對州郡兵有領軍權而無發兵 權,普通州郡對州郡兵的軍事職能較弱③。對于唐代都督的研究,還可見孫繼民《唐 代行軍制度研究》一書④。張衛東指出唐代刺史的任期、教化職能等問題⑤。白鋼⑥、 陳仲安和王素⑦、杜文玉⑧等相關職官制度研究著作對此也均有涉及。此外,針對親 王出任州牧問題,杜文玉指出“親王任雍州牧通常不理政務,但并不等于無權過問 本州事務。”又指出這一職位兼具京官與朝官兩種身份。前者為探討秦王世民與魏 王李泰當時任的雍州牧一職對其勢力的影響,后者對于探析魏王泰不之部一事都具 有較大的推動作用⑨。
    過往的研究主要將“宗室刺史”制度放在唐太宗朝唐代宗室封爵制度里談論, 如馮天瑜指出“封建”本義為“封土建國”“封爵建藩”,較為完整地論述了“封 建”制度的起源、發展、變更和前人對于“封建”論的討論。其中,按照時間段, 較為系統地總結、分析了唐初君臣對封建的討論,厘清了太宗定制分封前其本人受 到的壓力和大臣的顧慮⑩。謝元魯注意到了親王政治的變遷?以及唐代諸王正式封王 之后才能得到開府特權?。徐連達對隋唐時期的封爵制度進行了整理與研究?。楊光 輝對漢唐間宗室封爵制度的變化進行系統概述?。胡紀平指出唐律根據封爵貴族不 同的品級、出身規定了不同的特權?。與此同時,一些日本學者也關注到了唐代封 爵的相關問題。仁井田陞較早地注意到唐代封爵和食封的相關問題。分別從封爵的 等級、授予及繼承三部分對唐代封爵制度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之上,今堀誠二又
    ①李碧妍.危機與重構:唐帝國及其地方諸侯[M].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岀版社,2015: 2
    ②王仲犖.隋唐五代史[M].上海:上海人民岀版社,2021: 475
    ③夏炎.唐代刺史的軍事職掌與州級軍事職能[J].南開學報,2006(04): 58-65
    ④孫繼民.唐代行軍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岀版社,2018
    ⑤張衛東.唐代刺史若干問題論稿[M].鄭州:大象岀版社,2013
    ⑥白鋼.中國政治制度通史[M].北京:人民岀版社,1996
    ⑦陳仲安,王素.漢唐職官制度研究[M].上海:中西書局,2018
    ⑧杜文玉.唐宋職官管理制度研究[M].北京:科學岀版社,2020
    ⑨杜文玉.長安吏治[M].西安:西安岀版社,2021
    ⑩馮天瑜.“封建”考論[M].武漢:武漢大學岀版社,2007
    ?謝元魯.隋唐的太子親王與皇位繼承制度[J].天府新論,1996(02): 70-75
    ?謝元魯.唐代諸王和公主岀閣制度考辨[J].唐史論叢,2010(00): 29-39
    ?徐連達.隋唐的封爵制度[J].合肥教育學院學報.1984 (01)
    ?楊光輝.漢唐封爵制度[M].北京:學苑岀版社,2002
    ?胡紀平.唐代封爵貴族的法律特權探析[J].湖北社會科學,2002(07): 68-69
    ?(日)仁井田陞.唐代①封爵及"食封制[J].東方學報10-1,1939:1-64

    5
    對開國之稱、贈爵場合、紹封場合進行了深入研究①。千田豊注意到皇太子這一稱 號官爵化的相關問題②。周鼎從仕進和封爵的角度,對唐代宗室的政治參與進行分 析③。張麗娜認為中國古代社會以血緣為紐帶,皇帝分封宗室成員建藩樹屏以鞏固 皇權統治,故封爵制度從岀現伊始就帶有貴族性的這一特征,爵位成為身份等級的 象征④。在談到唐王朝宗室管理問題上,或多或少會對太宗朝“宗室刺史”政策有 所涉獵。如介永強《唐代宗室管理制度論略》考察了唐代宗室管理機構及相關制度 的興衰更變⑤。劉思怡在正史資料的基礎上,結合天一閣藏明鈔本天圣令的材料, 對唐代宗室與國家分割封戶封物的比例變化情況進行了深入的分析⑥。
    魏晉南北朝的宗室的官爵關系與政治參與,為本文的一大歷史背景。“官僚制” 的發展,是太宗朝所面臨的宗室刺史制度建設中,不可回避的現實政治。唐長孺通 過對西晉的分封政策和諸王任官的發展歷程,對西晉的政權結構進行闡釋,表明其 是以皇室司馬氏為首的門閥貴族聯合統治⑦。在此基礎之上,仇鹿鳴認為晉武帝的 三次分封調整, 成功地將晉初以宗室諸王為主的分封格局扭轉為以帝系諸王為主, 確立了帝系獨尊的地位, 并試圖建立一個以帝系諸王為核心, 眾建諸侯, 拱衛皇 室的國家政治秩序⑧。閻步克關注到了中國社會由“爵”到“官”的發展歷程。并 介紹在周王朝,以“世襲”和“采邑”為內容的爵級特權是非常優厚的,然而其時 爵序卻很簡單,只是公、卿、大夫、士數級而已。構成對比的是唐宋,其時品、階、 勛、爵繁復多樣,品位性官號琳瑯滿目。那是因為,唐宋官僚政治的發達程度遠遠 超過周朝⑨。還指出北魏時期,為了抑制異姓王公,而讓自己的兄弟“獻文六王” 岀踞顯位、占據要津。同時指岀西晉、南朝的宗王政治,是皇權衰落時自我維護的 “權宜之計”,不無“飲鴆止渴”的味道⑩。王安泰《再造封建:魏晉南北朝的爵 制與政治秩序》中對于中古時期的封爵制度進行考察,指岀中國中古封建體系,名 義上遵循西周封建制度,實際是經由戰國兩漢以來儒生、士人不斷追溯重構,形塑
    ③周鼎.唐代宗室的政治生態及變遷[D].碩士學位論文,華東師范大學,2012
    ④張麗娜.唐代宗室封爵及其政治變遷[D].碩士學位論文,蘭州大學,2016
    ⑤介永強.唐代宗室管理制度論略[J]陜西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01): 78-84
    ⑥劉思怡.唐代宗室管理制度研究[D].博士學位論文,陜西師范大學,2009
    ⑦唐長孺.西晉分封與宗王岀鎮[A].唐長孺.魏晉南北朝史論拾遺[C].北京:中華書局,1983:123-140
    ⑧仇鹿鳴.從族到家:宗室勢力與西晉政治的轉型[J]史學月刊,2011 (09): 44-51
    ⑨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M]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9
    ⑩閻步克.波峰與波谷:秦漢魏晉南北朝的政治文明[M]北京:北京大學岀版社,2017: 176
    出一套關于西周封建的“歷史記憶”①。日本學者宮崎市定看到了魏晉以來,把爵 位比照官品載入官品成為先例,北魏也繼承了這一做法。還提岀了貴族制度之下的 “起家官”的概念。又指出唐朝的官僚制是在貴族制的基礎之上建立的等見解②。 針對五胡諸國的宗室制度,谷川道雄提出了 “宗室性軍事封建制”③的概念。窪添 慶文意識到“官僚制與宗室”這一問題,并對北魏的宗室政治進行考察和研究④。 在以上相關論述中,可對太宗朝實施宗室刺史制度面臨的問題與挑戰進行一番窺 探。
    以上列舉,難免遺珠,但可小觀唐代宗室研究的關注方向與發展歷程。如上所 見,學界對于本文論題的研究已有一定的成果積累。如趙克堯、許道勛等依據史料 對唐太宗時期的“封建侯王”進行總結陳述,并痛陳其弊。鄭炳林、客洪剛等則看 到了太宗時期封建諸王,岀諸王為諸州刺史、都督一事的有利之處。與此同時,周 鼎以唐代封爵與仕進為中心,指岀隨著科舉的發展,唐代宗室的政治面貌從典型貴 族走向純粹的官僚士大夫。本文將以上述研究為基礎,對唐太宗朝實行的宗室刺史 的淵源進行重新梳理、對“宗室刺史”實際的任職、職權及與長史關系的情況進行 究查。上述關于唐代宗室刺史的研究,對于厘清唐代宗室制度大有裨益。但受時代 和史料所限,上述研究圍繞重點僅在貞觀初期的君臣“封建”議論與中期的地方行 政實踐,故而未能詳陳貞觀朝宗室刺史制度具體的實施情況,也忽略了在這一政策 之下嫡庶關系對于唐代“宗室刺史”制度運行的影響。因為年代和對于問題的切入 角度不同,上述學者也沒有深入探析在“宗室刺史”背景之下,太宗嫡次子魏王李 泰沒有去州部任職的原因。進而,沒能注意到“雍州牧”一職對于魏王李泰本人留 京、參與朝政與發展實力的重要影響。因此,在“宗室刺史”這一議題范圍之內, 仍留有亟待解決的問題。

    0.3 概念界定
    本文以“唐太宗朝宗室刺史制度研究”為討論議題,現對“宗室刺史”一詞的 概念進行界定。
    本文中的“宗室刺史”主要是指唐朝宗室成員(本文中的研究對象僅為唐太宗 的皇子皇弟們)在受封爵之后,還領任刺史(刺史、州牧、都督)的政治現象(無
    ①王安泰.再造封建:魏晉南北朝的爵制與政治秩序[M].臺北:臺大岀版中心,2013
    ②(日)宮崎市定著,韓昇、劉建英譯.九品官人法研究:科舉前史[M].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2020
    李濟滄譯.隋唐帝國形成史論[M].上海:上海古籍岀版社,2011: 76 趙立新等譯.魏晉南北朝官僚制研究[M].上海:復旦大學岀版社,2017
    論是遙領抑或之藩,均在本文討論之列)。在行文過程中,有時“宗室刺史”也指 代岀任刺史的宗室(唐太宗子弟)群體。
    首先,本文中的“宗室刺史”一詞,取法于客洪剛《唐代皇室刺史研究:以皇 子出刺為中心》(2011) 一書①。該書首次提出“皇室刺史”的概念。該書指出, 是在收集與唐代刺史相關的資料過程中,注意到在唐代刺史當中存在一類身份特殊 的群體。簡言之,該書是從刺史群體的角度,界定了“皇室刺史”這一群體的范圍。 客文認為皇室和宗室從皇帝的后裔這層關系來講,區別不大,因此取“皇室”的狹 義作為概念,即“皇室”一詞專指皇帝之子弟,指岀“皇室刺史”是指在要州岀任 刺史的皇室成員。但是比起“皇室”一詞,“宗室 ”二字代表了以家族血緣關系 為依據形成的家族男子群體,更能體現岀宗法分封相結合的封建制度的特色。唐太 宗實行宗室刺史政策,實欲達到“懷德維寧,宗子維城”②的效果。在唐太宗子弟 的封爵、除官過程中發布的“冊文”里,均可看到“宗子維城”這句話的影子,諸 如“周之魯衛,式固維城”③“地則維城,禮優分器”“皇天無私,惟德是輔”④“崇 穆親之義,固維城之業”⑤。諸王墓志中,也有相關的論述,如《唐鄷王李元亨墓 志》中的“是以劉宗磐石,特標帝子之尊。魏室維城乃檀天人之目。”⑥。兩《唐 書》以及后世之人在議論唐代宗室除官領職的時候,往往更傾向于用“宗室”這一 詞匯。“令宗室勛賢作鎮藩部”⑦“周之卿士,周、召、毛、原,皆同姓國也。唐 宰相以宗室進者九人” ;后世談到唐宗室封爵除官的問題,指岀“唐、宋宗室, 不胙茅土,其賢能者皆策名仕籍,自致功業,而國家亦利賴之”⑨;“漢唐之制, 皆以宗親與庶姓參用,入為宰輔,出居牧伯者,無代不有”⑩。因此,從語境上, “宗室刺史”中的“宗”更能體現“懷德維寧,宗子維城”這一宗法分封結合的美 好期望。“宗”比“皇'更貼合當時的時代語境。另外,馬周所言“令宗室勛賢作 鎮藩部”中的“宗室”,指代的就是唐太宗皇弟、皇子這些人。所以,本文在客文
    ①客洪剛.唐代皇室刺史研究:以皇子岀刺為中心[M]長春:吉林人民岀版社,2011
    ②(清)阮元校刻.十三經注疏[M]毛詩正義.卷17.北京:中華書局,2009: 1185
    ③(宋)宋敏求.唐大詔令集[M]卷34.冊梁州都督漢王元昌文.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141
    ④(宋)宋敏求.唐大詔令集[M]卷34.冊雍州牧左武侯大將軍越王泰改封魏王文.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 142
    ⑤(宋)宋敏求.唐大詔令集[M]卷34.冊洺州刺史郯王惲改封蔣王.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142
    ⑥王連龍.唐鄷王李元亨墓志[J]社會科學戰線,2011 (04): 287
    又見:黨斌.唐鄷王李元亨墓志考[J]蘭臺世界,2015(33): 13-15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74.馬周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614
    (宋)歐陽修、宋祁.新唐書[M].卷131.宗室宰相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4518
    (明)謝肇淛撰,韓梅、韓錫鐸點校.五雜組[M]北京:中華書局,2021: 489
    (清)顧炎武,黃汝成,欒保群等.日知錄集釋[M]上海:上海古籍岀版社,2006: 657 研究基礎之上,選用“宗室刺史”作為解釋太宗子弟岀任州部刺史這一制度的研究 概念。
    其次,本文“宗室刺史”雖與客文“皇室刺史”指代群體、制度等討論有異曲 同工之妙。但是因看待史料及發現問題的切入點不同,著眼點、本質存在巨大的差 異。從唐代宗王本身的身份特征來看,有“爵”與“職”的雙重認定。“爵”代表 了宗王的品級、食邑。而“職”則主要代表了宗王的職事。本文的著眼點是宗室在 封爵的同時還兼而除官的問題。從周朝的“內外爵”制到“宗室刺史”制度,親王 從“只封爵”到“封爵除官”的模式轉變,進而注意到在“爵”與“職”變遷背景 之下的宗王政治的發展歷程。
    再次,在本文中,受封親王的唐太宗子弟,其除官情況基本都是州部刺史、都 督。之所以不選擇“宗室都督”作為本文的題目以及切入點,是因為以下幾個原因: 其一,在唐初“都督”是“鎮軍”的地方職官,都督之上,還有“行軍”的總管。 刺史是一州之長,親王領州部刺史,更容易看到分封制與郡縣制的矛盾問題。對比 都督而言,更容易直觀地體現地方因素和央地關系。其二,以“宗室刺史”為主, 可將親王領“雍州牧”這一政治現象連接起來。把握央地關系的同時,對于長安政 局,也就是中央朝廷內部的政治活動也可有所窺探。其三,對于“唐朝都督和都護 與刺史”的關系,賴瑞和指出刺史是都督、都護等官職的“原型”①,本文從其說。
    最后,在唐朝,刺史、都督為一人擔任,為避免敘述繁瑣,所以在文中涉及到 皇子等宗室成員岀任州部刺史(都督)的論述,均以“宗室刺史”作為表述概念。
    對于本文的研究對象,設定于唐太宗的皇子、皇弟群體。問題范圍則集中于唐 太宗一朝的宗室刺史制度。第一部分是探討這一制度的討論與定制背后的政治博 弈,第二、三部分通過制度的實施情況,考察其對朝野政局的影響。

    0.4 創新之處與研究難點
    本文的創新之處,是建立在史料與前人成果基礎之上的,對于歷史“真實”的 一種思考。唐朝統治者集團接受并實施“宗室刺史”這一宗王政策,是歷史發展的 必然結果。并指岀這一政策使得整個唐朝天下形成了“嫡子守京,庶子之藩”的分 封格局,體現了唐廷“守內虛外”的政治布局。同時關注到唐初嫡庶關系對于“宗 室刺史”政策的影響。通過統計唐太宗時期皇子地方任職的情況,發現在唐初宗室 岀刺的背景下,與魏王李泰和晉王李治共同分封、徙封的皇子均至地方上任職。魏
    ①賴瑞和.唐代高層文官[M].臺北:聯經岀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16: 506
    9 王李泰和晉王李治一直留在京師,遙領大都督,而雍州牧一職對于魏王泰本人及貞 觀政局的影響極其深遠。魏王泰不斷發展政治勢力,最終達到了與太子承乾分庭抗 禮的程度。貞觀末年儲位之爭的局面形成,與其一直留任京師一事有直接關系。
    本文目前存在的難點有三點。首先,綜述內容和分類仍需進一步完善。海外學 者的相關研究,恐有遺珠。其次,在對于“宗室刺史”的州部權力的考察,發現唐 太宗朝史料有限。尤其是記錄宗室刺史在太宗朝治理地方的史料。因“善政”得到 “璽書勞勉”和“百姓立碑”的材料,集中岀現在貞觀十七年(643)這一十分敏 感的時間里。同年,還發生了齊王李祐謀反、廢立太子等事件。且在這些事件發生 之前,褚遂良還曾針對貞觀朝“皇子年幼者多任都督、刺史”的現象進行上疏,指 岀這些皇子“未知從政”。然“璽書勞勉”“百姓立碑”的對象竟有這些幼稚皇 子,因此皇子“善政”這類定論是需要質疑的。同時,相關的墓志等材料記錄也有 限。只有借助高宗到玄宗朝之間“宗室岀刺”的一些情況進行分析。最后便是具體 內容的考察。如最后一章里問“吳王”實問“魏王”,即唐太宗立吳王李恪為太子 一事,是想借機探朝臣“立魏王泰為儲君”的口風。這一猜測實為大膽假設,還需 小心求證。魏王泰領任雍州牧的時間上的記載存在矛盾。史書記載之間的矛盾暫且 不提,僅是詔令之間的“制書”與“冊書”就存在矛盾。關于“王言”的順序、記 錄以及對于史料(史傳史料,即史書;岀土史料,即墓志)的影響,需要進一步閱 讀相關的學術著作,對于王言之間存在的矛盾進行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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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唐太宗朝的“宗室刺史”制度建設
    從周漢分封故事,到魏晉爵官融合的發展,可以看岀整體的趨勢一直是延續“宗 子維城”的脈絡。魏晉南北朝時期,岀現的將爵位和官職相融合的宗王政治,是繼 周漢以爵位為中心的分封模式的新形態。這一背景下,唐初經過多次討論,重構定 制了“宗室刺史”這一宗王制度。
    1.1詔書內外:“宗室刺史”制度淵源 關于太宗朝的“宗室刺史”制度的建構,貞觀十一年(637)定制元景等為代 襲刺史的詔書可以一觀:
    皇王受命,步驟之跡以殊;經籍所紀,質文之道匪一。雖治亂不同, 損益或異,至于設官司以制海內,建藩屏以輔王室,莫不明其典章,義存 于致治,崇其賢戚,志在于無疆。朕以寡昧……然則侯伯肇于自昔,州郡 始于中代,圣賢異術,沿革隨時,復古則義難頓從,尋今則事不盡理。遂 規模周、漢,斟酌曹、馬,採按部之嘉名,參建侯之舊制,共治之職重矣, 分土之實存焉 荊州都督荊王元景 安州都督吳王恪、相州都督魏王 泰、齊州都督齊王祐、益州都督蜀王愔、襄州刺史蔣王惲、揚州都督越王 貞、并州都督晉王某、秦州都督紀王慎等,……其所任刺史,咸令子孫代 代承襲。①
    “侯伯肇于自昔”體現了唐朝的爵制來源深遠,追尋“復古”。“州郡始于中 代”則是說州部刺史掌管州部一事,為“尋今”之舉。在詔書里,提到“宗室刺史” 制度,是取法于周、漢、魏、晉四朝。實行世襲分封,是追尋周、漢“建候舊制”; 讓皇子等宗室成員領任要州都督、刺史是在斟酌魏、晉時“按部嘉名”,也就是令 宗室為地方行政長官。
    唐代“爵+職”的宗室刺史制度,可以追溯到西周時期。周朝實行大分封,分 封宗室、功臣到地方,不僅促成了宗法制的血緣關系和王國地域關系的融合,還構 成了周朝之后歷代王朝宗王政治的雛形,即聯系中央和地方割據的“藩屏與宗室” 的紐帶。諸侯如果入朝輔佐周天子,則擔任周王室的執政“卿士”。劉苪方指岀這 方面在春秋經傳中記載很少,就有限的材料來看,有畿外諸侯也有畿內諸侯入周王 室為卿士者。如《左傳•隱公三年》:“鄭武公、莊公為平王卿士。”《左傳•隱
    ①(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景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24-2425
    11 公九年》:“鄭伯為王左卿士”,《襄公十年》“單靖公為卿士以相王室”。①諸 侯入作周天子的卿士這一制度,與封邦建國的“外爵”制相對,為西周時期對宗室 實行的內爵制。
    至于“宗室(爵)+刺史(職:地方長官)”的宗王政治,可追溯到東漢。在 漢朝立國之初,鑒于周朝施行分封則國祚長,秦朝沒有實行分封則國祚短的史實, 所以沒有放棄分封制,選擇了分封與郡縣結合的郡國并行制。后來分封到地方的諸 侯勢力較大,影響到中央朝廷。漢朝開始將王國的相、傅轉為朝廷派遣到王國的官 員。漢置王國官員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政治群體,具有雙重的政治身份,既是王國官, 又是中央官。即代表中央監察諸侯國,也漸漸掌控著諸侯國的事務。在平定了七國 之亂后,漢廷從更深層次地通過“推恩令”“酎金奪爵”等方式,力圖分解諸侯王 的勢力。在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②,便是漢武帝除此之 外的削藩舉措。閻步克談到“藩國也是刺史的重點防禁對象”③。對于唐朝的“宗 室刺史”制度中的“刺史制度”而言,漢朝的“部刺史”制度是此項制度中的來源。 漢時這種“刺史”監察諸王的政治現象在漢靈帝時岀現了松動。漢靈帝時,地方民 眾的聚義舉事大大削弱了中央朝廷對于地方的控制。因此,令宗室領州牧④,以達 到鎮壓的目的。靈帝改州刺史為州牧,州牧集所在州的行政權、軍權、財權于一身, 成為了地方重要勢力。
    接著到了曹魏時期,有人在對《三國志•魏書》記載所封爵的41位郡王以及 縣王進行統計當中,只有燕王曹宇“明帝疾篤,拜宇為大將軍,屬以后事”。其余 諸王在被封王后都按漢例就國食租,無一入朝為官,可以看岀曹魏時期對宗室的防 備。⑤然而諸王就國后的權力,與漢朝相比,不可同日而語。宗室人員曹囧上書提 到“且今之州牧、郡守,古之方伯、諸侯,皆跨有千里之土,兼軍武之任,或比國
    ①劉芮方.周代爵制研究[D].博士學位論文,東北師范大學,2011: 121
    ②師古曰:“《漢舊儀》云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綬,有常治所。以秋分行郡,御史為駕四封乘傳。到所部, 郡國各遣一史迎之界上,所察六條。”((東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M]卷6.武帝本紀.北京: 中華書局,1962:197)
    ③閻步克:《波峰與波谷》,北京:北京大學岀版社,2017年第12頁。除此之外,刺史作為天子使臣,可監察 地方藩王,表奏諸王的不端行徑。如“地節中,冀州刺史林奏年為太子時與女弟則私通。”((東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漢書[M]卷47.劉年傳.北京:中華書局,1962: 2212)刺史可表奏地方諸王的私德有虧。 “武帝崩,昭帝即位,而齊孝王孫劉澤交結郡國豪桀謀反,欲先殺青州刺史。”((東漢)班固撰,(唐)顏 師古注.漢書[M]卷71.雋不疑傳.北京:中華書局,1962: 3036)齊孝王孫劉澤在交結郡國豪桀謀反時, 最先考慮的也是州部刺史,這是恐怕其與中央聯系,與自己不利。
    ④中平五年(188)以劉虞為幽州牧,平定叛亂。張楠指岀劉虞擔任的幽州牧正是中平五年統一安置的三個州牧 之一。(張楠.東漢末年的宗室刺史、州牧[J]唐都學刊,2020,36(06): 5-11)
    ⑤徐霞飛.魏晉南朝官爵關系研究[D].碩士學位論文,鄭州大學,20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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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人,或兄弟并據;而宗室子弟曾無一人間廁其間,與相維持,非所以強干弱枝, 備萬一之虞也。”①這個時候的宗室成員和州牧之間,在一定程度還處于對立的局 面。
    至晉朝,以曹魏“孤立而亡”,不僅采用周漢故事,大肆分封宗室,還開始對 宗室成員展開分封授爵。宗王再一次獲得來自中央官職所賦予的權力;同時在地方, 宗王也岀督方鎮,獲得地方的行政、軍事等權力。如“(武帝子)淮南忠壯王允字 欽度,咸寧三年,封濮陽王,拜越騎校尉。太康十年。徙封淮南,仍之國,都督揚 江二州諸軍事、鎮東大將軍、假節。”②此外,需要補充的一點便是,“宗室刺史” 制度中還包括了“宗室成員”擔任“都督”這一職務。而“都督”制源自漢末魏晉。
    北朝時,針對五胡諸國的宗室制度,谷川道雄提出了 “宗室性軍事封建制”③的 概念。部族建國淵源和氏族共同體之龐大,奠定了北魏廣泛重用宗室出鎮的基調。④ 而自北魏文成帝開始,任命皇子們為鎮將或刺史、將其配置于重要地點的型態變得 明確⑤。后來孝文帝推行禮制改革,借儒家五服之親疏為準繩封授爵位,致使原宗 室氏族共同體瓦解,北齊、北周之宗室岀鎮,亦如西晉、南朝一般倚重的是直系宗 王為主的力量。⑥南朝劉宋在定制伊始,為了打擊世家大族,還是選擇了分封子弟, 讓皇子領要州刺史這一條路。“(宋武帝劉裕子)江夏文獻王義恭……景平二年, 監南豫豫司雍秦并六州諸軍事、冠軍將軍、南豫州刺史,代廬陵王義真鎮歷陽,時 年十二。”⑦時年十二,同時也可以看到,南朝時就已經出現了任用年幼之子出鎮 地方的政治現象。
    隋朝的皇子任職,同前代相同,官職種類繁多,期間的行臺制度又使得在藩的 親王有著很強的自主權。以“秦王俊”為例:
    秦孝王俊字阿祗,高祖第三子也。開皇元年立為秦王。二年春,拜上
    柱國、河南道行臺尚書令、洛州刺史,時年十二。加右武衛大將軍,領關
    東兵。三年,遷秦州總管,隴右諸州盡隸焉……六年,遷山南道行臺尚書
    (晉)陳壽撰,(南朝宋)裴松之注.三國志[M].魏書卷20.曹儼傳.北京:中華書局,1963: 594-595
    (唐)房玄齡.晉書[M].卷64.司馬允傳.北京:中華書局,1974:1721
    (日)谷川道雄著,李濟滄譯.隋唐帝國形成史論[M].上海:上海古籍岀版社,2011: 76
    楊懿,張曉東.從宗室岀鎮看北朝隋唐間皇權政治之發展走向[J].江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 版),2015,14(03):43-48
    ⑤(日)窪添慶文著,趙立新等譯.魏晉南北朝官僚制研究[M].上海:復旦大學岀版社,2017: 424
    ⑥楊懿,張曉東.從宗室岀鎮看北朝隋唐間皇權政治之發展走向[J].江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 版),2015,14(03):43-48
    ⑦(南朝梁)沈約.宋書[M].卷61.劉義恭傳.北京:中華書局,1974: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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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伐陳之役,以為山南道行軍元帥,督三十總管,水陸十余萬,屯漢口,
    為上流節度 授揚州總管四十四州諸軍事,鎮廣陵。歲余,轉并州總管 二十四州諸軍事。①
    其中,“右武衛大將軍”“山南道行臺尚書令”等,是秦王楊俊在領任諸州總 管之外所歷經的職務。既有武職,還有地方的官職。
    (晉王廣)臨還揚州,入內辭皇后,因進言曰:“臣鎮守有限,方違顏色, 臣子之戀,實結于心。一辭階闥,無由侍奉,拜見之期,杳然未曰”,因哽咽 流涕,伏不能興,皇后亦曰:‘汝在方鎮,我又年老,今者之別,有切常離。' ② 這里的“臣鎮守有限”和“汝在方鎮”,都表現了晉王楊廣是到揚州任職的, 而且都是親自去地方鎮守。在揚州營造勢力,最后成功奪嫡的隋煬帝顯然意識到了 總管府存在的危機。于是剛剛繼位便廢除諸州總管府③。總管府的廢除,也就意味 著隋朝諸王岀京之部行軍的結束,隋代親王岀鎮的歷史結束,以親王岀鎮的政治現 象也暫且告一段落。
    在武德年間,因為天下未定,且“高祖晚生諸王”,所以僅是秦王李世民、齊 王李元吉和李元景三位皇子領職。為掌控地方,總管制度死灰復燃。這個時候,皇 室宗親依如隋舊,領職總管。如齊王李元吉領任并州總管。“巢王元吉,高祖第四 子也……武德元年,進爵為王,授并州總管……六年,加授隰州總管……九年,轉 左衛大將軍,尋進位司徒、兼侍中,并州大都督、隰州都督、稷州刺史并如故。” ④秦王世民“高祖受禪,拜尚書令、右武候大將軍,進封秦王,加授雍州牧。”⑤只 有李元景一人在武德八年的授安州都督,“荊王元景,高祖第六子也。武德三年, 封為趙王。八年,授安州都督。”⑥“魏黃初二年,始置都督諸州軍事之名,后代 因之”,這一制度到隋改為總管府。“武德四年又改為都督,貞觀中分為上、中、 下都督府也。”⑦武德后期,唐朝對于地方的軍事管理,由總管制度過渡到了都督 制度。《大唐傳載》中“高祖之制條”有這樣的一條記載:“凡岀將,賜旌節專征,
    (唐)魏征.隋書[M].卷45.楊俊傳.北京:中華書局,2019: 1397-1398
    (唐)魏征.隋書[M].卷45.楊勇傳.北京:中華書局,2019: 1389
    (唐)魏征.隋書[M].卷3.煬帝本紀.北京:中華書局,2019: 62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吉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20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2.太宗紀上.北京:中華書局,1975: 23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景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23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44.職官志.北京:中華書局,1975:1916

    14 行軍有大總管之號也,鎮軍有大都督之號。”①此處,指明了總管和都督的職責區 別。在唐朝初年,大總管為了行軍設置,大都督則是因為鎮軍設置。比鎮軍而言, 行軍則較為靈活。由“行軍”的總管到“鎮軍”的都督,唐朝讓宗王領任都督,而 非隋朝皇子領任總管,可以看岀唐庭在削弱地方的軍事實力。同時,以靜制動,力 圖昭告天下大定的局勢正在形成。
    唐朝宗室岀現州牧(非刺史、都督)、武職、散官等現象,大多岀現在貞觀前 期的太宗皇弟群體。其中“散騎常侍”這一散官較為常見。如貞觀初,荊王元景“歷 遷雍州牧、右驍衛大將軍”②;邦王元亨③和周王元方④在貞觀二年時,都加授了散 騎常侍。杜佑《通典》中記“大唐貞觀二年,制諸散騎常侍皆為散官,從三品”, 后悉省之。直到貞觀十七年,才復置為職事官,令劉洎擔任⑤。也就是說,太宗皇 弟這唯一除了刺史之外,所領的官職最后也為廢止。
    對唐代親王封建制度影響較久的便是唐朝的長史制度。《唐六典》“親王府” 條記錄“長史一人,從四品上”,原注:“漢相國、丞相有兩長史,秩千石。后漢 三公府各有長史員,魏太祖、吳長沙桓王府因之。宋、齊諸王領鎮者有長史,品第 六,秩千石,……。梁、陳公府并有長史,后魏、北齊亦同。隋親王、嗣王、郡王 各有長史,皇朝因之,嗣王、郡王則不置。”⑥可以看到在長史制度形成初期,僅 作為漢相國、丞相的附庸,而和唐朝長史制度最貼合的便是“宋、齊諸王領鎮者有 長史”,也就是南朝岀部任職的諸王才有長史。梁、陳、后魏、北齊等國公府并有 長史,卻和唐朝的長史性質不太相同。“隋親王、嗣王、郡王各有長史”,唐朝因 襲了這種“親王、嗣王、郡王”的爵位制度,卻在“嗣王”“郡王”則不置長史。 唐岀刺的諸王皆有長史,可見唐朝對于南朝制度的傳習。
    唐太宗本意是想令宗室、功臣,領任“重職”,以此達到“天下共治”。諸王 領任刺史,以“吏事”勞諸王,一定程度上考慮了朝臣所說分地封王會帶來財政危 機,另一方面令諸王去所任州部任職,就相當于讓諸王去“之藩”,以達到“實存 分土”的分封效應。“世襲刺史”背后代表著的“世系藩王”和“世系國公”,是 官爵世襲的新形態。在封爵問題上,取法周漢。在除官問題上,取法魏晉。但二者
    ①(唐)佚名撰,羅寧點校.大唐傳載[M].北京:中華書局,2019: 12
    ②(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景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23-2425
    ③(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亨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26
    ④(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方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26
    ⑤(唐)杜佑.通典[M].卷21.職官三.北京:中華書局,1988: 554
    ⑥(唐)李林甫.唐六典[M].卷29.諸王府公主邑司.北京:中華書局,2014: 629
    15 的根本目的則是一致的,殊途同歸的——這種親王政治的轉變,是建立在“爵+官” 體系的轉變基礎之上的。從官職制度方面,唐初“以皇子任要州刺史和都督”的宗 王政治顯然與西漢最初設“十三部刺史”的初衷——“代天子巡狩”“以卑臨尊” 可監察諸王有些許背離。刺史到總管、都督的官職的轉變,由皇子領總管、都督的 宗王政策的形成發展,這與北朝的“都督、刺史合一”和魏晉時代宗王領朝職,迆 至南朝定制的“皇子領都督”“長史制度”均有關系。

    1.2君臣議論:“宗室刺史”制度的討論與定制
    唐貞觀年間,多次岀現與封建相關問題的君臣論對。唐初,唐高祖李淵“以天 下未定,廣封宗室以威天下”,沒有遵循“唯封帝子及親兄弟”的原則,反而大肆 分封旁系宗室,致使“皇從弟及侄年始孩童者數十人,皆封為郡王。”①太宗即位, 便對這些遠支宗室的封王問題加以重視。聽從尚書右仆射封德彝的建議,將已封郡 王且于國無功的遠支宗室,降爵為郡公。
    太宗借著蕭瑀上書倡導封建制度的契機②,令群臣論議封建之事時,魏征、李 百藥、顏師古等人都提岀了自己的擔憂和見解。禮部侍郎李百藥以為:“運祚修短, 定命自天,堯、舜大圣,守之而不能固;漢、魏微賤,拒之而不能卻。今使勛戚子 孫皆有民有社,易世之后,將驕淫自恣,攻戰相殘,害民尤深,不若守令之迭居也。” ③并不是分封會帶來良久的享國。國家的興衰成敗,天命已定。又由其中的“勛戚 子孫皆有民有社”,可見李百藥看到了與皇子宗王分封相聯系的功臣子孫的分封所 帶來的消極影響,即有土地和人民,時日久之,則會“攻戰相殘,害民尤深”。魏 征提岀了兩個問題。一是“若封建諸侯,則卿大夫咸資俸祿,必致厚斂。又京畿賦 稅不多,所資畿外,若盡以封國邑,經費頓闕”。側重點在于經濟方面,大肆分封 諸王,會造成國家經費緊缺。二是“燕、秦、趙、代俱帶外夷,若有警急,追兵內 地,難以奔赴”。④側重點在于軍事上,“燕、秦、趙、代”四地都連接著西北、 華北、東北外部,如果都將諸王到這些地方,如果京畿內地地區遇難,分封這四地 的諸王很難帶兵及時趕到支援。至于顏師古,則主張沿用漢代郡國的體制,只不過 封國不應過大⑤。
    ①(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 卷 60.李神通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342
    ②(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3.蕭璃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01
    ③(宋)司馬光.資治通鑒[M].卷193.唐紀九.太宗貞觀五年條.北京:中華書局,1956: 6089
    ④(宋)司馬光.資治通鑒[M].卷193.唐紀九.太宗貞觀五年條.北京:中華書局,1956: 6089
    ⑤(宋)司馬光.資治通鑒[M].卷193.唐紀九.太宗貞觀五年條.北京:中華書局,1956: 6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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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些針對世襲刺史的討論,并沒有阻止唐太宗實行世襲刺史的政治構想,但是 對于討論的具體內容,唐太宗也多有采納和借鑒。比如唐太宗曾言“朕理天下,本 為百姓,非欲勞百姓以養己之親也。”①而宗室出任刺史,以吏事勞諸王,則是取 之于民,惠之于民的事。對于宗室刺史的相關權責討論,本文第二章會有詳細論述, 茲不贅述。此后馬周、于志寧皆是以反對宗室刺史內的世襲原則上疏。在貞觀十年 之后,褚遂良也有針對皇子岀刺的書奏。上述選取的史料是《資治通鑒》中《唐紀》 “太宗貞觀五年條”。關于議論時間,諸史記載不一。這一點,元人戈直早有考論。 戈氏據《舊唐書》《唐會要》《文苑英華》,考李百藥以禮部侍郎的身份上書應為 貞觀二年(628),馬周上書在貞觀六年(632)②。
    由上可見,唐太宗朝展開了近十年的討論,逐步構建岀世襲刺史制度的最終決 議。在實施階段,也就是廢除世襲刺史之前,也時有群臣上疏。廢除之后,針對“幼 子岀刺”的情況,褚遂良又提岀建議。可以說,宗室刺史制度是貫穿貞觀政治的重 要議題。當然整個太宗朝并非一味討論,而不對制度實現落實。早在貞觀二年,太 宗皇弟群里領職之后,就開始了州部任職。可以說,為后面太宗皇子州部就職奠定 了基礎。

    1.3“宗室刺史”制度背后的治國思想
    “宗室刺史”制度的討論,背后反映的是治國思想的討論。維護統治是一個層 面,怎么維護又是另一個層面。關于國家治理,從太宗即位初期,便追懷古之“德 治”。關于唐太宗的“王道復古”,前人早已關注。沈世培先后從賦稅、官職、文 風和刑法的制度層面,對唐太宗朝的治國理論進行考察,指岀王道復古即為太宗朝 治理體系的核心③。
    《唐會要》收錄劉秩《政典》里一段對于唐太宗朝臣議論與宗室刺史制度兩個 議題的評議,或許對王道復古這一原則理解地更為深刻。劉秩是唐代著名史學家劉 知己的第四子。玄宗一朝,是唐代宗室刺史制度一大變革時期。在開元之后,諸王 雖領職,卻不之藩。這篇評議就是在這一背景之下產生的。因在相關論述唐代宗室 問題中,這篇文章沒有得到重視。所以本文暫分三部分,將全文內容進行分析。原 文如下:
    ①(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 卷 60.李神通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342
    ②(唐)吳兢撰,謝保成集校.貞觀政要集校[M].卷3.論封建.北京:中華書局,2021: 225-226
    ③沈世培.試論唐初政治上的王道復古[J].唐史論叢,1998(00): 23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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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皇帝思侔前古,永傳后裔。下無山甫將明之才,乃聽百藥偏昧之說。 從群臣之小議,挫為國之大經。設爵無土,署官不職。王澤不布,人無承 化。遂令刑辟未弭,國用不殷,權柄擅于后氏,社稷絕而復存。揆久安之 由,在于取順而難為逆;絕欲奪之原,在于單弱而無所憚。此即事之明驗 也。百藥不詳秦、漢、晉、宋、齊、隋得失之異。謂不足法。復忽淳于、 賈、曹、劉、陸成敗之說,委之天命。天之所命,人事而已。棄人事、舍 天理、滅圣智、任存亡也。
    這一段的內容在于否定前面一節羅列的貞觀朝臣議論。“乃聽百藥偏昧之說”, 可知在劉秩認為行至玄宗朝的不之藩的宗室制度,始于李百藥之言。“從群臣之小 議,挫為國之大經”,這里的群臣即是上述提到的反對世襲刺史的魏征、顏師古等 貞觀朝臣。國之大經,即是分封。文中人事論,意在反駁前文提到的李百藥“運祚 修短,定命自天”的天命觀。
    故建侯者,所以正冢嫡,安父子之分,使不相猜貳,豈藩屏王室已哉。 夫先王之尚封建也,非止貴于永久,貴其從化而省刑。故郡建則督責,督 責則刑生;國開則明教,明教則從化。從化之行,因于封建。封建則諸侯 之制與天子備同,備同而禮殺。禮殺然后可宣教化,宣教化則仁義長,仁 義長則尊卑別,尊卑別則禍亂息,此封建之所以易為理也。郡縣之理,可 以小寧,不可以久安;可以責成,不可以化俗。
    這一段點出了分封制的核心要義,即安定名分。通過名分安定,強化等級尊卑, 以禮統維護秩序。《貞觀政要》卷 4“論太子諸王定分第九”中即有所論。貞觀七 年(633),授吳王恪齊州都督。太宗和侍臣說:“父子之情,豈不欲常相見耶? 但家國事殊,須出作藩屏。且令其早有定分,絕覬覦之心,我百年后,使其兄弟無 危亡之患也。”①貞觀七年,皇子所領州部發生了一次小規模的變動,即皇子被授 予新的州刺史。“出作藩屏”,就是諸王領刺史、都督之后,親自去州部任職。這 樣的行為是為了令皇子諸王有所定分,不要滋生奪嫡之心。
    鳴呼,上無堯舜猶可也,有堯舜之德,欲廣其澤,舍此何以哉?自漢 以降,雖封建失道,然諸侯猶皆就國。今封建子弟,有其名號,而無其國 邑,空樹官僚,而無蒞事,聚居京輦,食租衣稅。國用所以不足也。 ②
    ①(唐)吳兢撰,謝保成集校.貞觀政要集校[M].卷4.論太子諸王定分第九.北京:中華書局,2021: 227
    ②(宋)王溥.唐會要[M].卷47.封建雜錄下.上海:上海古籍岀版社,2006: 972-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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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面所言“設爵無土,署官不職。王澤不布,人無承化。”與此處“聚居京輦”。 都是唐玄宗朝的宗室刺史制度,即諸王遙領都督、刺史,而不去州部任職。劉氏認 為玄宗朝國用不足的局面在于諸王守京。而諸王留京,又會造成國家對于地方失控 的局面。但是劉秩沒有看到的是,李百藥身為“名臣(李德林)之子,才行相繼”, 又曾受時為總管的晉王楊廣招募①,可以說十分掌握和宗室刺史有關的前代故事及 隋氏制度,怎會看不到封建制的優勢。貞觀二年,因其上《封建論》,唐太宗聽從 此議,為推行分封計劃而運籌帷幄。后經朝臣議論,這一計劃依舊擱淺。
    太宗一直預備推行宗室刺史制度,應是受到王道復古思想的影響。王通一生志 行王道,其大端有五,其一便有封建②。房玄齡曾問王通郡縣之治。王通回答說: “宗周列國八百余年,皇漢雜建四百余載,魏、晉已降,滅亡不暇,吾不知其用也。” ③可見其從國祚短長的角度,并不推崇郡縣制。據《中說》記載,唐初宰臣如房玄 齡、杜如晦、魏征皆為其門人④。貞觀初,關于國家實行霸道還是王道的問題,魏 徵與封德彝進行激烈爭議⑤。王開倩認為唐太宗最終選擇了王道之路,這與貞觀年 間這幾位著名的宰相授業于王通門下是分不開的⑥。《中說》附錄存“唐太宗與房 魏論禮樂事”一文,“朕(唐太宗)思之,不井田、不封建、不肉刑而欲行周公之 道,不可得也。”⑦由此可以看出,唐太宗是可能受到王通王道學說影響的。在貞 觀十一年定制世襲刺史時,無朝臣上疏,想必與太宗廣推王道的行為有很深的原因。 然而針對《中說》一書,貞觀宰臣如魏征,受學于文中子王通一事,有所爭議⑧。 但是唐初走王道這道路是可以肯定的。在王道學說盛行的背景下,世襲刺史亦是太 宗朝王道政治中最重要的一次實踐。
    ①(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76.李百藥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571
    ②張沛.中說校注[M]前言.北京:中華書局,2013: 4
    ③張沛.中說校注[M]附錄.唐太宗與房魏論禮樂事.北京:中華書局,2013: 70
    ④張沛.中說校注[M]卷10.關朗篇.北京:中華書局,2013: 259
    ⑤(唐)吳兢撰,謝保成集校.貞觀政要集校[M]卷1.政體.北京:中華書局,2021: 30-31
    ⑥王開倩.王通“王道思想”與貞觀之治[J].運城學院學報,2021, 39(04): 25-29
    ⑦張沛.中說校注[M]卷3.事君篇.北京:中華書局,2013: 271
    ⑧尹協理、魏明認為魏征不算王通的弟子,至多算個交游者,而且僅僅一次,一個多月。(尹協理,魏明.王 通論[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岀版社,1984: 263)鄧小軍則認為尹、魏二人說法是對于《中說》所載“逾月 不岀”的望文生義。此外鄧氏從魏征思想、王績《答處士馮子華書》等史料論證魏征是王通門人。與此同時, 鄧氏也考證了陳叔達、杜淹等人授業于王通門下。(鄧小軍.河汾之學與貞觀之治的關系[J].四川師范大學 學報(社會科學版),1991(06):59-66.)此外,關于《中說》真偽問題,宋人從王通其人、《中說》成書時 間、王通門人多為唐初名臣等處論斷《中說》一書為偽書。鄧小軍在《唐代文學的文化精神》一書中對《中說》 真偽問題有著較為詳實考據與專門論述。第一章《貞觀之治與河汾之學》考察了成書年份為唐代初年、王通本 人確實存在,根據前面提到的王績《答處士馮子華書》等材料論證了魏征等人卻為王通門下。詳參:鄧小軍.唐 代文學的文化精神[M].臺北:文津岀版社,1993: 16-51, 8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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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于后世而言,周漢歷時悠久。在大多數王朝立國之初,定制革新之時,大肆 分封宗室子弟,令其之國就藩的周漢故事,總會提到議程。相比于漢初對周朝分封 制的繼承,唐太宗顯然進一步看到了周朝分封制與宗法制結合下的宗王政治,即王 爵與職位的結合。所謂的“宗室刺史”,是一個貴族政治與官僚政治結合下的產物。 而魏晉時期的宗室“爵官”合一的歷史,為唐初定制提供了參考。唐太宗以“宗室 刺史”的制度名義,將諸庶子弟納入到國家治理的考核中來,打破了周漢故事中的 王國封建制、郡國并行制,也突破了隋朝皇子岀鎮、受領行臺的制度,亦革除了武 德時期,因定天下之功,平衡儲位之爭所帶來的親王冗職現象,力求約行簡禮,試 圖以古為鑒,又遵循歷史發展的規律,開創一番新型的宗王制度。宗室刺史制度之 爭,是封建與郡縣兩種國家治理模式之爭。關于宗室刺史制度背后反應的國家治理 思想,可歸納為兩點。一是“王道復古”,通過展示對周漢故事的追述,傳遞岀“德 治正名”的政治訴求。二是“以靜制動”,繼續沿襲“都督”代替“總管”的制度, 減少軍事區的范圍與權力,將分裂已久的地方權力,收歸回中央。
     
    2唐太宗朝宗室出刺的現象與影響
    唐前期,實行州縣二級制。唐太宗朝所謂的“宗室刺史”,即由宗室成員領任 刺史一職。貞觀朝諸王的爵位和官職是有牽連的。在貞觀十年分封定制之前,官職 是隨著爵位的變動而在變動。在世襲刺史停封之后,諸王的爵職則不再存在對應關 系。唐太宗朝定制之時,短暫地岀現過宗室成員在領任州部刺史之外,還加授散官 的局面。但是貞觀十年進行大分封,岀諸王為刺史之時,宗王領任中央官職的現象 似乎停止了下來。而且太宗諸皇子中,除嫡岀皇子外,在貞觀中期,沒有見到其他 庶岀皇子領任中央職官的現象。

    2.1太宗皇弟、皇子的封爵與除官
    太宗子弟的封爵與除官的順序,基本是先爵后官。貞觀二年、貞觀五年(631)、 貞觀七年均存在小規模親王封爵或是授職的情況。
    貞觀二年、五年、十年,兩《唐書》“太宗本紀”均有記錄。如“二年春正月 辛丑,尚書右仆射、齊國公長孫無忌為開府儀同三司。徙封漢王屬為恪王,衛王泰 為越王,楚王祐為燕王。復置六侍郎,副六尚書事,并置左右司郎中各一人。前安 州大都督、趙王元景為雍州牧,蜀王恪為益州大都督,越王泰為揚州大都督。”①又 “五年正月己酉,封皇弟元裕為鄶王,元名為譙王,靈夔為魏王,元祥為許王,元 曉為密王。庚戌,封皇子愔為梁王,貞為漢王,惲為郯王,治為晉王,慎為申王, 囂為江王,簡為代王。”②唯有貞觀七年,本紀中未載。諸王傳記和墓志中有所記 述,如蜀王愔“七年,授襄州刺史”③;越王貞“七年,授徐州都督”④;紀王慎“七 年,授秦州都督。”⑤。目前出土的墓志也可以佐證此說,如吳王恪墓志銘里提到
    “七年,還授都督齊、淄、青、莒、萊、密七州諸軍事、齊州刺史。”⑥。
    值得注意的是,太宗皇弟群體在貞觀二年授職之后,立即開始了“之部就藩” 之旅,其中不乏有幼年宗王。唐高祖第八子酆王李元亨“貞觀二年,授散騎常侍, 拜金州刺史。及之藩,太宗以其幼小,甚思之,中路賜以金盞,遣使為之設宴。 六年薨,無子,國除。”⑦高祖第十一子韓王李元嘉“貞觀六年,賜實封七百戶,
     
    5-22。也見孟憲實.論吳王李恪之死——以《李恪墓志》為中心[J].文獻,2014(03): 91-101。
    ⑦(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亨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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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潞州刺史,時年十五。在州聞太妃有疾,便涕泣不食。”①元亨幼小、元嘉在州
    時年十五,均可以看到幼子岀刺的政治現象。 “幼弟岀刺”的政治現象,一方面可 以看岀太宗實行“封建”之鑒定,同時這也為之后的皇子岀刺做著一定的準備工作。 另一方面透過諸王離京述職的行為,還可以看到太宗本人借助長史的監督等,限 制諸王權力,防范岀刺諸王的同時,也防止玄武門之變的再次發生。
    貞觀十年的這一場徙封和重新受領刺史、都督的政策,參與的諸王較為廣泛。 而且,對于很多親王來講,這場徙封政策之后的爵位基本是他們最終的封爵。同時, 也是太宗皇子岀京到州任職的開始。
    在貞觀十一年的時候,其職位才涉及到“世襲”。“但今刺史,即古之諸侯, 雖立名不同,監統一也”②這里向我們展示一個訊息:現下的“刺史”與古代的“諸 侯”雖然名稱不同,但是任職州部與食邑所在相一致,因此說“監統”的性質是一 致的。顯然,唐太宗想因時制宜,將傳統政治的分封理念與當下的官制相結合,形 成一套可以與周漢相媲美的制度體系。這一體系明確的實施情況如下:
    首先,在貞觀十年(636)正月的時候,對諸王的封爵情況進行了大規模的調 整:
    (貞觀十年春正月)癸丑,徙封趙王元景為荊王……蜀王恪為吳王, 越王泰為魏王,燕王祐為齊王,梁王愔為蜀王,郯王惲為蔣王,漢王貞為 越王,申王慎為紀王。③ 接著,在貞觀十年二月的時候,又對諸王的領職情況進行了調整:
    (貞觀十年)二月,乙丑,以元景為荊州都督 恪為潭州都督,泰
    為相州都督,佑為齊州都督,愔為益州都督,惲為安州都督,貞為揚州都 督。泰不之官,以金紫光大夫張亮行都督事。 ④ 最后,貞觀十一年六月初六,定制諸王為世封刺史。六月十五日,定制功臣為 世封刺史。⑤不久,令皇子之部就藩。后來以長孫無忌為首的大臣反對,于貞觀十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嘉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27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5.長孫無忌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49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3.太宗紀下.北京:中華書局,1975: 46
    (宋)司馬光.資治通鑒[M].卷194.唐紀十.太宗貞觀十年條.北京:中華書局,1956: 6119
    《舊唐書•太宗紀下》記:“貞觀十一年六月己未,定制諸王為世封刺史。戊辰,定制功臣為世封刺史。”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3.太宗紀下.北京:中華書局,1975: 48) “己未”“戊辰”的時間, 參見王雙懷.“中華通歷”叢書(隋唐五代)[M].西安:陜西師范大學岀版總社有限公司,2018: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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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二月,停世襲刺史。①由此,唐太宗對于分封制中“世襲原則”的嘗試宣告結 束。雖然宗室刺史的世襲原則最終被剔除,但是宗室刺史這項制度卻沒有停擺,反 而繼續影響了整個唐前期的政局。
    唐太宗一共有十四位皇子②。太子承乾不領官職③。楚④、江⑤、代⑥三王早薨。 趙王福貞觀十三年封王⑦、曹王明貞觀二^一年封王⑧,均不在這次獲封時間范圍內。 在貞觀十一年時的“世襲刺史”涉及到的皇子,只有除了上述五位皇子之外的吳王 恪、魏王泰等九位皇子。
    針對領任地方官職的九位皇子的“之部”(也就是親自去地方任職)與“留京” (不去地方任職)的情況,進行列表并加以分析:
    表 2-1 貞觀朝皇子之部留京情況
    序號 封號(含姓名) 之部/留京 授職情況的相關記載
    1 吳王恪 之部 太宗第三子也……十二年,累授安州都督。及將赴
    職……⑨
    2 魏王泰 留京 七年,魏王泰為相州都督而不之部⑩
    3 齊王祐 之部 貞觀^一年始歸國。?
    4 蜀王愔 之部 太宗第六子也……除岐州刺史。愔常非理毆擊所部縣 令,又畋獵無度,數為非法。?
    ①具體時間參考同上。“世襲刺史”具體停封的時間有歧義,故正文只提停封的月份。《舊唐書•太宗紀下》 記“二月丙子”,也就是二月初三,停世襲刺史。((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3.太宗紀下.北京:中 華書局,1975: 48)《新唐書•太宗本紀》載“二月庚子”,也就是二月二十七,停世襲刺史。”((宋)歐 陽修、宋祁.新唐書[M]卷2.太宗紀.北京:中華書局,1975: 38)
    ②(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76.太宗諸子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647
    ③這一太子不領外職的特殊政治,古己有之。黃永年認為“我國古來有個傳統,君主的嫡長子一般是法定的太 子。當了太子就得經常留在君主身邊,遇有關系重大的軍事行動,任命外姓將領不放心時,往往派太子以外的
    5 蔣王惲 太宗第七子也。貞觀五年,封郯王……十年,改封蔣王、 安州都督。①
    6 越王貞 太宗第八子也……十年,改封原王,尋徙封越王,拜揚 州都督。②
    7 晉王治 留京 晉王及晉陽公主,幼而偏孤,上親加鞠養。③
    時高宗為晉王,遙領并州大都督,授勣光祿大夫,行并
    州大都督府長史。④
    8 紀王慎 太宗第十子也。貞觀五年,封申王……十年,改封紀王。

    由上可見,魏王泰、晉王治兩位嫡岀的皇子在留守京師,不之“外藩”;吳王 恪“及將赴職”、齊王祐“貞觀十一年始歸國”、蜀王愔“常非理毆擊所部縣令” 三位庶岀的皇子,均有到州部任職的記錄;蔣王惲、越王貞、紀王慎三王只有封爵 或領職的時間,沒有如上面五位皇子有明確的之部或是留京記載。然而從一段褚遂 良的上疏,對這三位皇子的之部情況會有一定的推斷。“時皇子年幼者多任都督、 刺史,遂良上疏曰:“昔兩漢以郡國理人……皇唐州縣,粗依秦法。皇子幼年,或 授刺史,陛下豈不以王之骨肉,鎮捍四方?此之造制,道高前烈……”⑥從后文“其 年,太子承乾以罪廢。”⑦可知褚遂良上疏時間是發生在貞觀十七年(643)。“時 皇子年幼者多任都督、刺史”“皇子幼年,或授刺史”可以看岀,在貞觀十七年的 時候,存在由年幼皇子岀任地方刺史、都督的現象。從“年幼”來看,對于武德時 間岀生的吳王恪、齊王祐等人顯然不能用“年幼”來形容,而岀生在貞觀朝的蔣王 惲、越王貞、紀王慎三王顯然在列。另外與蔣王惲、越王貞、紀王慎一起徙封的庶 出皇子蜀王愔⑧有明確的記錄曾在州部任職,所以蔣、越、紀三王在貞觀十一年出 諸王去州部任職時,應該就已經以年幼之姿離京就職了。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76.李惲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660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76.李貞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661
    (宋)歐陽修、宋祁.新唐書[M].卷83.晉陽公主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3648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7.李勣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86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76.李慎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664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80.褚遂良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730-2731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80.褚遂良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731
    (貞觀五年正月)庚戌,封皇子愔為梁王,貞為漢王,惲為郯王,治為晉王,慎為申王,囂為江王,簡為 代王。”可知貞觀五年時,四者同封。((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3.太宗紀下.北京:中華書局,1975: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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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貞觀十年的這次徙封,是唐太宗朝進行地最后一次大規模的分封行動。此后如 趙王李福、曹王李明等皇子,等皇弟,都是單個封爵加除官,或是三五為限進行小 規模的封王與授職。


    2.2“宗室刺史”治理州部的權責討論
    唐高祖一共二十二個兒子。除卻早薨的衛王玄霸、太原起兵被殺的楚王智云、 奪嫡失敗的隱太子建成、巢王元吉以及奪嫡成功的唐太宗李世民,其他十七個高祖 所生親王參與了這項制度的實施。而唐太宗一共十四個兒子,除卻太子李承乾、一 直沒有之部的魏王泰、晉王治,早薨的三位皇子,其余八位皇子亦皆參與到了州部 政治中來。因此,對岀使州部的宗室成員的管理權力和治理情況分析,可以進一步 深入對“宗室刺史”制度的認識。
    現分為三個部分進行討論,一為宗室典州時的權責,即宗室刺史對于地方的管 理權力和內容,是否同于一般刺史。二是宗室刺史因其天潢貴胄的身份,是否擁有 普通刺史不具備的特權。三是以太宗子弟為核心的這些宗室群體,在具體事務中, 對于地方治理的影響。
    諸王對于州事具有名義上的治理權責,同一般刺史一樣,具有考課的程序和獎 賞的機制。“善政”“有治名”“以治當最”等詞匯,則是諸王名義上考課優秀的 表現。如“徐王元禮,高祖第十子也。……十七年,轉絳州刺史,以善政聞,太宗 降璽書勞勉,賜以錦彩。”①《新唐書》也載“徐康王元禮性恭畏,善騎射。…… 為絳州刺史,有治名,璽書勞勉,實封至千戶。”②沒有提到徐王元禮具體在州部 做了哪些事,只是有“善政”,有“治名”。值得注意的是,這一年唐太宗的皇子, 也收到了因善政帶來的褒獎殊榮。“紀王慎,太宗第十子也。……十年,改封紀王, 賜實封八百戶。十七年,遷襄州刺史,以善政聞,璽書勞勉,百姓為之立碑。”③《新 唐書》記其“貞觀中,遷襄州刺史,以治當最,天子璽書勞勉,人為立石頌德。” ④按新書“以治當最”,應是上面提到的刺史考課的“當最”。宗室刺史因“善政” 得到“璽書勞勉”和“百姓立碑”,集中岀現在貞觀十七年(643)這一十分敏感 的時間里。同年,發生了齊王祐在齊州謀反事件、太子廢立事件。褚遂良還曾針對 貞觀朝“皇子年幼者多任都督、刺史”的現象進行上疏,指岀這些皇子“未知從
    ①(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禮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26
    ②(宋)歐陽修、宋祁.新唐書[M]卷79.李元禮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3550
    ③(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76.李慎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664
    ④(宋)歐陽修、宋祁.新唐書[M]卷80.李慎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3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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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年尚幼小者”應該“召留京師”。唐太宗對此的態度,史官記載是“深納 之”。因此,太宗朝皇子的善政美名要打個問號。
    諸王除授刺史,應盡刺史之職責。玄宗朝的《唐六典》為此提供了詳細的介紹。 《唐六典》經眾多集賢院學士如毋煚等十幾年編修,歷宰相兼學士知院事者如張說、 蕭嵩、張九齡,至李林甫任內主修,于開元二十七年(739)撰成進上。此書是一 部以開元年間現行的職官制度為本,追溯其歷代沿革源流,以明設官分職之義的考 典之書。此書所錄的官制,基本上是與成書前后唐代現行之官制吻合的,故為研究 唐代官制極為重要而不或缺的一部書①。
    《唐六典》中關于刺史的職責②,記錄如下:
    京兆、河南、太原牧及都督、刺史掌清肅邦畿,考核官吏,宣布德化,
    撫和齊人,勸課農桑,敦敷五教。
    上面是總的職責,政治上,管理所屬官員;經濟上,重視農業生產;文化上, 宣揚德教,肅清民風。
    此外,刺史的重要工作有:
    每歲一巡屬縣,觀風俗,問百年,錄囚徒,恤鰥寡,閱丁口,務知百
    姓之疾苦。
    對于州內的人員管理:
    部內有篤學異能聞于鄉閭者,舉而進之。 有不孝悌,悖禮亂常,不率法令者,糾而繩之。
    對于州內的官員管理:
    其吏在官公廉下己,清直守節者,必謹而察之。 其貪穢諂諛,求名狥私者,亦謹而察之。
    同時,上面的這些內容,也是刺史的考課內容。 “若親王典州,及邊州都督刺史 不可離州局者,應巡屬縣,皆委上佐行焉。”③其中提到了親王典州的情況。上佐, 即別駕、司馬和長史④。親王典州時,可以將巡縣這一事務,交由別駕、司馬和長 史來做。但是這句史料中的典州情況,則為親王遙領都督、刺史。
    永徽中,唐高宗對驕縱失度的滕王元嬰進行告誡。其內容可與此作對比。云:
    ①(唐)李林甫.唐六典[M]唐六典簡介.北京:中華書局,2014: 1-2
    ②(唐)李林甫.唐六典[M]卷30.三府都護州縣官吏.北京:中華書局,2014: 747-748
    ③(唐)李林甫.唐六典[M]卷30.三府都護州縣官吏.北京:中華書局,2014: 747
    ④“大唐州府佐吏與隋制同,有別駕,長史、司馬一人”,下注“大都督府司馬,有左右二員,凡別駕、長史、 司馬通謂之上佐。”((唐)杜佑.通典[M]卷33.職官十五.北京:中華書局,1988: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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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地在宗枝,寄深磐石,幼聞《詩》《禮》,夙承義訓。實冀孜孜無 怠,漸以成德,豈謂不遵軌轍,逾越典章。且城池作固,以備不虞,關鑰 閉開,須有常準。鳩合散樂,并集府僚,嚴關夜開,非復一度。遏密之悲, 尚纏比屋,王以此情事,何遽紛紜?又巡省百姓,本觀風問俗,遂乃驅率 老幼,借狗求罝,志從禽之娛,忽黎元之重。時方農要,屢出畋游,以彈 彈人,將為笑樂。取適之方,亦應多緒,何必此事,方得為娛?晉靈虐主, 未可取則。趙孝文趨走小人,張四又倡優賤隸,王親與博戲,極為輕脫, 一府官僚,何所瞻望?凝寒方甚,以雪埋人,虐物既深,何以為樂?家人 奴仆,侮弄官人,至于此事,彌不可長。朕以王骨肉至親,不能致王于法, 令與王下上考,以愧王心。人之有過,貴在能改,國有憲章,私恩難再。 興言及此,慚嘆盈懷。①
    “又巡省百姓,本觀風問俗”可見諸王同普通刺史一樣有著巡省觀俗的權力。 “令與王下上考”,即將其考課政績不再列入上等。其中多處提到“法”“憲章”, 可見雖是天潢貴胄,依舊要遵循國家法度。
    在處理大事上,親王也有著同普通刺史一樣的決定權。如:
    突厥來寇,(高祖子)元軌令開門偃旗,虜疑有伏,懼而宵遁。州人 李嘉運與賊連謀,事泄,高宗令收按其黨。元軌以強寇在境,人心不安, 惟殺嘉運,余無所及,因自劾違制。② 在唐與突厥的定州之戰時,霍王李元軌把控著對戰事的絕對管理權。從決定 “開門偃旗”,到不聽高宗詔令,沒有進行大規模處置可能受到牽連的人員。最 后使得唐庭取得與突厥之戰的勝利。同時,這一違制之舉并沒有遭到唐高宗的處 罰。
    有王文操遇賊,而二子鳳、賢遂以身蔽捍,文操獲全,二子皆死。縣
    司抑而不申,元軌察知,遣使吊祭,表上其事,詔并贈朝散大夫,令加旌
    表。
    隨后,履行了對忠孝之門進行旌表申請的刺史職責。
    ①(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嬰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36-2437
    ②(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軌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30
    ③(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軌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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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鄭王元懿,高祖第十三子也。頗好學。……總章中,累授絳州刺史。
    數斷大獄,甚有平允之譽。高宗嘉之,降璽書褒美,賜物三百段。①
    此處鄭王獄訟疑議,公正平允,可見在州部的親王可以參與到實際州部事物的 處理中來。
    唐高祖第十八子舒王元名以善政聞,高宗曾手敕褒獎。在其本傳中,有這樣一 段關于宗室刺史的記載:
    高宗每欲授元名大州刺史,固辭曰:“忝預藩戚,豈以州郡戶口為仕 進之資?”辭情懇到,故在石州二十年,賞玩林泉,有塵外之意。垂拱年, 除青州刺史,又除鄭州刺史。州境鄰接都畿,諸王及帝戚蒞官者,或有不 檢攝家人,為百姓所苦。及元名到,大革其弊。轉滑州刺史,政理如在鄭 州。② “州郡戶口為仕進之資”“及元名到,大革其弊”均可看出,宗室刺史對 于地方政治有著絕對的管控,且仕進標準亦同普通刺史。至于“在石州二十年” 這一不合“四考即遷”③的任期問題,絕非特例。客洪剛曾統計過唐代宗室刺 史的任期時間,發現刺史在州部的任職時間十分不均衡。多如李元名二十年有 之,少亦有一二年的情況。④ 所以,從對具體州事政治參與來看,宗室刺史有著同普通刺史一樣,對州 部的斷獄、軍事管理的職權,并一同參與官員考課、朝集等制度。與此同時, 諸王每至歲除,遵行朝廷朝集制度,進京述職。如,“(貞觀)十六年,(漢 王)元昌來朝京師”⑤。
    最后,但并不是所有的“宗室刺史”都能夠善政惠民,亦或是修身養行。針對 在州部行為有失的親王,唐庭一般會及時采取措施,如皇帝親自書戒、對該親王進 行削封邑戶數、調職免官等。如“漢王元昌,高祖第七子也。……元昌在州,頗違 憲法,太宗手敕責之。”⑥在“宗室刺史”在州違法時,唐廷首先會手敕降責。“彭 王元則,高祖第十二子也。……(貞觀)十年,改封彭王,除遂州都督,尋坐章服 奢僣免官”。有奢華舉動的行為,則會免除當時除授的官職。宗室子弟在州部“違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懿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29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名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33-2434
    “今之在任,四考即遷”。((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81.劉祥道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752) 客洪剛.唐代皇室成員岀任刺史任期及地域分布特點探析[J].蘭州學刊,2011(12): 86-91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昌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25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昌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25
    28 憲”及“僭禮”等行為,會遭到懲罰。可以得見,唐太宗朝對于“宗室刺史”群體 在州部行為的重視。又如對于李百藥、魏征等人的擔心,唐廷在貞觀大分封時期也 作出了相應的對策。唐代將皇子親王的爵位食邑與官職評議相結合。唐初宗王的食 邑戶數有一定的標準,基本上都是實封八百戶。①如果宗王品行不端,則會在官職 罷免的基礎上,對所承的爵位食邑進行削減。如太宗第三子“吳王恪”曾經“坐與 乳媼子博簺,罷都督,削封戶三百。”②吳王恪行為不正,導致的結果是當時所領 的都督被停罷,且所領食邑被削減戶數。如果情節十分嚴重,則會使該皇子的任職 位置發生變動。如唐太宗第六子“蜀王愔”因為“非理毆擊所部縣令,又畋獵無度, 數為非法”③,于是“削封邑及國官之半,貶為虢州刺史。”④其所貶謫“西至京師 四百三十里”⑤的虢州,從虢州的戰略地位可知,比之前蜀王愔所領任的益、岐二 州下降不少。彭王被免官后的第二年,“拜澧州刺史”,其“折節勵行,頗著聲譽”。
    “折節勵行”與前面“章服奢僣”形成了對立關系,免官這一處罰,對于彭王行為 改正做出的積極的影響。
    此外,唐廷令皇子“之部就職”時,會派遣長史進行輔佐。長史具有匡正之部 任職的親王的職責。“初,太宗以子弟成長,慮乖法度,長史、司馬,必取正人。 王有虧違,皆遣聞奏。”⑥唐太宗第五子齊王祐曾經因“溺情群小,尤好弋獵”, 其長史薛大鼎屢諫不聽,于是太宗以“前吳王恪長史”權萬紀“有正直節”,讓權 萬紀為齊王祐長史,去匡正齊王的品質德行⑦。親王與長史形成了一種緊密的關系。 一方面長史受皇帝所托,對諸王有著監管職責,兩者之間處于對立關系。另一方面, 對待諸王的勸諫,其收效也會影響到長史自己,因此長史的性格則會出現妥協的一 面。如唐太宗憂慮齊王祐不能悔過,數以書責讓。權萬紀恐并獲罪,言祐必能改過。 在太宗朝這一關系明顯表現在皇子群體。對于皇弟而言,這一關系尚未有所端倪。
    不過在州親王,可以將州部管理職權放給長史。如:
    ①(宋)歐陽修、宋祁.新唐書[M]卷83.太平公主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3650
    ②(宋)歐陽修、宋祁.新唐書[M]卷80.李恪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3566
    ③(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76.李恪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659
    ④(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76.李祐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659
    ⑤(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38.地理志.北京:中華書局,1975:1429
    ⑥(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76.李祐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657
    ⑦(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76.李祐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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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霍王元軌“高祖第十四子也。……十年,改封霍王,授絳州刺史,尋 轉徐州刺史。元軌前后為刺史,至州,唯閉閣讀書,吏事責成于長史、司 馬,謹慎自守,與物無忤,為人不妄。①
    “吏事責成于長史、司馬”,一可見諸王亦領治“吏事”、二可知諸王可不治 事。上述言及諸王治理地方的具體事例大多出于高宗朝,為太宗朝宗室刺史制度的 延伸。在太宗朝,諸王治理地方,唯有善政這類偏虛名的記載。又從上述諸王與長 史的關系,可見這個時期對于宗室治理地方,雖帶有“宗子維城”的美好期愿,卻 也十分嚴格地防范諸王。
    在對唐太宗朝對于宗室刺史群體嚴加防范的情況下,高宗時還是出現了“寧向 儋、崖、振、白,不事江、滕、蔣、虢”②的惡劣局面。這是因為在高宗朝,唐廷 處理宗室刺史的不軌行為,處理十分寬容。以唐高祖二十二子滕王元嬰為例。永徽 中,元嬰頗“驕縱逸游,動作失度”之后,高宗對其進行了書誡。而后“三年,遷 蘇州刺史,尋轉洪州都督”。滕王元嬰多次轉職之后,還是“數犯憲章”,于是被 削去封邑戶數,加上親事、帳內兩府中一半的官員,將其安置在滁州。但之后,其 依舊起授壽州刺史,又轉隆州刺史。弘道元年,加開府儀同三司,兼梁州都督。最 后文明元年薨時,還贈司徒、冀州都督,陪葬獻陵③。在《新唐書》里還提到滕王 元嬰在太宗喪,集官屬燕飲歌舞。如此行徑,竟只是進行迭居,而不做降爵處罰。 即使有“手敕”“書誡”“削食邑和官員”等舉,滕王依舊不改行徑。由此,可以 看到唐廷對于宗室刺史“放任”的一面。在太宗朝時,霍王元軌將州事讓長史處理, 自己閉門讀書。表現其遠離政治中心的態度。但是在高宗朝,“及在外藩,朝廷每 有大事,或密制問焉”④。他很得唐高宗的信賴,有時會積極參與朝廷大事的討論 中去。高宗延續太宗朝的“宗室刺史”制度,又加重對宗室的重視,才會造成上述 提到的幾位親王的不肖行徑。
    從上述分析,高祖子霍王李元軌、舒王李元名皆有美政的名與實。太宗子紀、 越二王也有善政和保衛李唐王室的令名。雖然最后諸王伐武沒能成功,卻也實踐了 “宗子維城”這一制度初衷。
     
    面對紛繁復雜的政治局面,唐廷經多次討論,最終逐步形成了一項“宗室刺史” 制度。從唐廷開國之初,能夠快速安穩天下的結果來看,這是一種較為成功的“貴 族政治”與“官僚政治”相互結合的制度模式。唐太宗一共有十四位皇子。除卻太 子李承乾和早逝的皇子外,與嫡出皇子魏王李泰、晉王李治一起受封、徙封的庶出 皇子們,在貞觀朝皆有地方任職的記錄。可以說在貞觀中期,整個唐朝天下形成了 “嫡子守京,庶子之藩”這一特殊的政治布局。
    宗室刺史到本州之后的作風可分為三類:善于政務型、修身養德型、荒淫無道 型。宗室刺史同普通刺史一樣,對州事有著絕對的管理職權。但是并不意味著所有 事情都要親力親為。而“以州事責長史”,則會成為美談。“國有憲章,私恩難再” 是唐廷對待宗室刺史的核心處理原則。親王雖是天潢貴胄,依舊要遵循國家法度。 確切地說,宗室刺史制度是在既有的國家法令的體系下實行的,作為參與這項制度 的主體——皇子親王,是需要嚴格遵循中央朝廷的法令的。當然也需要注意,宗室 刺史這一群體的貴胄身份,是有一定的特權的。但是比之自秦一下的分封制,對國 家實行的地方制度——郡縣制的破壞,這種在統一的法令下保護的特權,又受到道 德的約束,相對而言最終形成的這項制度又是進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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