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摘 要 I
ABSTRACT II
緒 論 1
0.1 選題緣起與研究思路 1
0.2 研究現狀 1
0.3 概念界定 7
0.4 創新之處與研究難點 9
1唐太宗朝的“宗室刺史”制度建設 11
1.1詔書內外:“宗室刺史”制度淵源 11
1.2君臣議論:“宗室刺史”制度的討論與定制 16
1.3“宗室刺史”制度背后的治國思想 17
2唐太宗朝宗室出刺的現象與影響 21
2.1太宗皇弟、皇子的封爵與除官 21
2.2“宗室刺史”治理州部的權責討論 25
3獨特的“宗室刺史”——雍州牧與長安政局 32
3.1 牧伯之重:魏王李泰領授雍州牧 32
3.2魏王李泰領職雍州的原因 39
3.3留京的魏王李泰與貞觀后期的長安政局 44
結 語 47
參考文獻 48
附錄 唐太宗朝宗室刺史大事記 53
致 謝 54
攻讀學位期間發表論文以及參加科研情況 56
IV
緒論
0.1 選題緣起與研究思路
“宗室刺史”制度是指唐朝宗室成員在受封爵后領任刺史的政治現象,始于 太宗朝。由于宗室是皇帝周圍最為緊密的宗親群體,宗室政治的更變,其背后代 表著王朝勢力的盛衰,歷來為學界所重視。本文選題以唐太宗的皇子、皇弟之群 體為研究對象,在總結前人成果得失的基礎上,對唐太宗時期宗室刺史制度給予 細致論證,力圖推進宗室刺史制度的新進展。
文章主要通過考據、對比分析、列表等方法,結合傳統史籍與出土文獻,圍 繞唐太宗朝的“宗室刺史”制度建設、唐太宗朝宗室出刺的情況與影響、獨特的 “宗室刺史”——雍州牧與長安政局等問題展開論述,提出了唐朝統治者集團接 受并實施“宗室刺史”制度是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體現了唐廷“守內虛外”的 政治布局等看法。通過唐太宗一朝“宗室刺史”現象的考察,透視了唐高宗、武 后等朝處理嫡庶皇子的政策。
0.2 研究現狀
本文的視角來源在于皇子領職的政治現象,這一現象的觀察離不開下面學者及 其論著的點撥。在陳寅恪提出玄武門之變對于唐代儲位制度的消極影響①的背景之 下,黃永年進一步看到了造成玄武門之變的一個原因,是中國一直以來的太子不外 事的傳統。也就是關注到了親王領職,增加自己勢力,才對太子儲位造成影響②。 杜文玉對武德朝的太子、秦王、齊王三方的職官進行詳細分析,指出了秦王世民所 領的官職對玄武門之變的有利影響③。孫英剛則提出了唐立國之初,便進入到了“一 君二儲三勢力”的政治格局。也就是說武德朝的太子諸王的儲位之爭,是唐高祖李 淵一手策劃的結果④。這些研究雖然并未聚焦于玄武門之變后的唐太宗時期實行的 “宗室刺史”制度,但是諸位前賢都明確指出了職官設置對于嗣君制度的沖擊,親 王領職造成了儲位不穩等現象。這些是本文關注到太宗朝宗室刺史制度的契機。
從史料角度,《帝范》《貞觀政要》《唐六典》《通典》、兩《唐書》《唐會 要》《冊府元龜》《資治通鑒》等傳統史籍記錄了太宗朝這一制度的制定過程以及 實現背后的思想淵源與人事活動。對于這一制度的影響,唐人劉秩在《政典》中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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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了唐王朝于玄宗時選擇的“設爵無土,署官不職”的宗室政治,并指出這是立國 之初偏信李百藥的意見造成的結果①。宋代史官通過“周之卿士,周、召、毛、原, 皆同姓國也。唐宰相以宗室進者九人。”認為唐王朝“得親親用賢之道”,任用宗 室,才“享國長久”②。同此,王夫之也指出唐代宗室政策為“親親之殺,與尊賢 互用而相成”③。后世談到唐宗室封爵除官的問題,指出“唐、宋宗室,不胙茅土, 其賢能者皆策名仕籍,自致功業,而國家亦利賴之”④又“漢唐之制,皆以宗親與 庶姓參用,入為宰輔,出居牧伯者,無代不有”⑤。
宗室是皇帝身邊最緊密的群體。宗室政治的更變,背后代表著王朝的盛衰。因 此唐代宗室的研究,一直層出不窮。相關研究成果也是十分豐富。雖然針對唐太宗 朝宗室刺史制度的學術研究,目前因題目范圍及材料等因素所限,尚沒有專門性的 研究出現。但此之前,已經有很多學者關注到了宗室刺史相關的問題。研究方向主 要有三類,其一是在研究整個唐代的宗室刺史制度時,會涉及到對于太宗朝宗室刺 史制度的研究。其中唐代皇子、皇弟的墓志考釋中,也會對這一制度進行彌縫;其 二是在涉及到唐代除官(都督、州牧、刺史)與封爵相關問題時,會有相關論述; 其三,在前代有關宗室問題的研究中會對唐代宗室政治進行探析。
客洪剛“一書二文”可謂是唐代“宗室刺史”制度專題研究之濫觴。客洪剛首 次提出“皇室刺史”的概念,即在要州出任刺史的皇室成員,其中“皇室”一詞在 其文中專指皇帝之子弟。從唐代刺史群體角度,注意到了“皇室刺史”(本文界定 為“宗室刺史”)這一特殊的群體,以及該群體對于州部政治的參與⑥。客洪剛也 提到“有唐一代,作為常態舉措的皇室成員出任刺史的現象比較普遍”⑦以及描述 了唐代皇室成員出任刺史的任期與地域分布呈現的幾個特點:唐代皇室成員出任刺 史遙領和不之任人數明顯高于普通刺史;唐代皇室成員出任刺史所在各道、州郡任 期時間不均衡現象突出;“重首輕足”之方略甚為明顯⑧。樊波、舉綱⑨、鄭炳林、 張全民①、穆小軍②、劉志軍③等人以考察太宗子弟墓志為基礎,在此之上對唐初皇 子皇弟們領任的州牧、武職、刺史、都督等官職及其任免情況和政治影響,進行了 具體的考察。其中,有學者考證,鄭炳林、張全民④《<大唐國公禮葬故祐墓志銘考 釋>和太宗令諸王之藩問題研究》此文為皇室刺史研究最為直接的論文。該文在考 究唐太宗令諸王之藩問題上指出,當時四分之一的都督府掌握在李氏家族手中,將 近四分之一的州也被封王管轄。唐太宗終于形成了李氏家族控制全國政權的局面。 但同時認為唐代后期諸王虛銜遙領大都護、都督之職,很可能是受李祐謀反事件的 影響所致。除了上述鄭文、客文提出的宗室刺史制度對于唐前期的政權建立的積極 影響。孫英剛也指出唐太宗堅持實現了“世襲刺史”,將二十一個皇室子弟分封為 世襲都督、刺史,主要位于關東被征服地區的形勝之地,作為中央的屏障⑤。需要 關注的是,上述研究之前的一些研究,大多將太宗朝宗室刺史制度集中于分封制下 進行討論,忽略了此制度本身所帶有的官職性質。同時提到分封制,也多為批判態 度。如趙克堯認為為了維護唐王朝的統治以及扶植皇室、功臣集團,唐初統治者采 取了分封制,無論李淵或李世民在這個問題上都沒有順應歷史發展的潮流,反映了 他們政治觀落后的一面⑥。趙克堯、許道勛《唐太宗傳》中對唐太宗朝實行的"宗 室刺史”政策有所涉及。并對具有世襲性質的“宗室刺史”的政策進行了批判⑦。 在分封細節上,謝元魯注意到了親王政治的變遷⑧以及唐代諸王正式封王之后才能 得到開府特權⑨。孫俊認為自太宗起,宗室政策上保持近房宗室的政治地位,壓制 遠房宗室⑩。楊懿和張曉東認為隋唐王朝皇子、親王出鎮的傳統是源于北朝政治, 這種宗室出鎮政治,再次呈現皇帝父子兩代近親共治天下的權力分配格局。但從唐
①鄭炳林,張全民.《大唐國公禮葬故祐墓志銘》考釋和太宗令諸王之藩問題研究[J].敦煌學輯刊,2007(02): 1-12
②鄭炳林,張全民,穆小軍.唐李恪墓志銘考釋與有關問題研究[J].敦煌學輯刊,2007(03): 5-22
③劉志軍.唐濮恭王李泰墓志銘考[J].考古與文物,2020(01): 93-99
④鄭炳林,張全民.《大唐國公禮葬故祐墓志銘》考釋和太宗令諸王之藩問題研究[J].敦煌學輯刊,2007(02): 1-12
據客洪剛考證,對唐代皇室刺史研究最為直接的論文。(參見:客洪剛.唐代皇室刺史研究:以皇子出刺為中 心[M].長春:吉林人民岀版社,2011: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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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孫俊.略論唐代宗室制度及其影響[J].北方論叢,2012(04): 90-93
3
太宗削弱職權以親王外刺諸州,到唐玄宗讓宗室出鎮有名無實,最終走出了北朝的 狹隘模式①。
唐前期,實行州縣二級制。唐太宗朝所謂的“宗室刺史”,即由宗室成員領任 刺史一職。對于李唐一朝的宗室刺史制度,學界目前對此已有相關研究,但起初只 是附著于唐代刺史制度的考察,如郁賢皓《唐刺史考全編》考證了唐代各州(郡、 府)刺史(州牧、太守、尹)的任職。期間還考察了親王領雍州牧時別駕人員的相 關任職情況②,為唐代刺史研究奠定了基礎。此外,通過譚其驤《中國歷史地圖集》 可以對唐代宗室刺史的分布情況和任職狀況,有了較為直觀的了解③。親王即擔任 地方行政長官——刺史,又有“鎮軍”的名號——都督,這樣的“兩種官職由一人 擔任”的官職現象,學界也對其有所關注。嚴耕望認為“西晉之末,即令都督兼領 治所之州刺史,既免爭衡不睦,又收事權統一之效,實為一大進步”④。賴瑞和專 門捋清了刺史制度迆至西漢,流傳至唐的脈絡。進一步指出唐朝都督、刺史由一人 兼任⑤。岑仲勉很早也注意到了都督兼治所州刺史的現象⑥。在此基礎之上,夏炎指 出都督兼職所轄州刺史的現象并不是隋唐專利,在都督制設置之初即有之。并認為 同時兼任都督和刺史之人, 其職權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在唐代還存在一種“大都督 又兼刺史, 而不檢校州事”的情況。大都督一般為親王或重臣遙領, 不插手都督府 實際事務,僅僅具有階官性質⑦。周振鶴又指出唐代建立朝集制度,唐代中央政府 對地方政府采取的新舉措⑧。同時,其為李碧妍《危機與重構:唐帝國及其地方諸 侯》一書作序時,提到唐初的地方政治制度設計已經慮及東漢的教訓,采取了許多 預防措施,其大要略為以下三點:一是不設高層政區,以中央直領州級單位;二是 將州一級政區的地域劃小,不讓其擁有過大的人力財力;三是不劃定監察區,避免 其轉化為行政區。這一措施的最大缺陷是中央政府的管理幅度過大,難以周全,于 是在唐玄宗時仍然不得不劃定十五個監察區,為以后的藩鎮分立打下了地域方面的
楊懿,張曉東.從宗室岀鎮看北朝隋唐間皇權政治之發展走向J]江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 版),2015,14(03):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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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周振鶴.中國歷史政治地理十六講[M]北京:中華書局,2013: 285 基礎①。王仲犖指出“到了唐代,一般都督都不兼領刺史,只管軍政,不管民政, 只有大都督名義上雖領刺史,但自唐高宗以后,大都督往往由親王遙領,而由朝廷 另派長史代行大都督職權”②。夏炎指出唐前期,刺史對州郡兵有領軍權而無發兵 權,普通州郡對州郡兵的軍事職能較弱③。對于唐代都督的研究,還可見孫繼民《唐 代行軍制度研究》一書④。張衛東指出唐代刺史的任期、教化職能等問題⑤。白鋼⑥、 陳仲安和王素⑦、杜文玉⑧等相關職官制度研究著作對此也均有涉及。此外,針對親 王出任州牧問題,杜文玉指出“親王任雍州牧通常不理政務,但并不等于無權過問 本州事務。”又指出這一職位兼具京官與朝官兩種身份。前者為探討秦王世民與魏 王李泰當時任的雍州牧一職對其勢力的影響,后者對于探析魏王泰不之部一事都具 有較大的推動作用⑨。
過往的研究主要將“宗室刺史”制度放在唐太宗朝唐代宗室封爵制度里談論, 如馮天瑜指出“封建”本義為“封土建國”“封爵建藩”,較為完整地論述了“封 建”制度的起源、發展、變更和前人對于“封建”論的討論。其中,按照時間段, 較為系統地總結、分析了唐初君臣對封建的討論,厘清了太宗定制分封前其本人受 到的壓力和大臣的顧慮⑩。謝元魯注意到了親王政治的變遷?以及唐代諸王正式封王 之后才能得到開府特權?。徐連達對隋唐時期的封爵制度進行了整理與研究?。楊光 輝對漢唐間宗室封爵制度的變化進行系統概述?。胡紀平指出唐律根據封爵貴族不 同的品級、出身規定了不同的特權?。與此同時,一些日本學者也關注到了唐代封 爵的相關問題。仁井田陞較早地注意到唐代封爵和食封的相關問題。分別從封爵的 等級、授予及繼承三部分對唐代封爵制度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之上,今堀誠二又
①李碧妍.危機與重構:唐帝國及其地方諸侯[M].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岀版社,2015: 2
②王仲犖.隋唐五代史[M].上海:上海人民岀版社,2021: 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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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陳仲安,王素.漢唐職官制度研究[M].上海:中西書局,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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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開國之稱、贈爵場合、紹封場合進行了深入研究①。千田豊注意到皇太子這一稱 號官爵化的相關問題②。周鼎從仕進和封爵的角度,對唐代宗室的政治參與進行分 析③。張麗娜認為中國古代社會以血緣為紐帶,皇帝分封宗室成員建藩樹屏以鞏固 皇權統治,故封爵制度從岀現伊始就帶有貴族性的這一特征,爵位成為身份等級的 象征④。在談到唐王朝宗室管理問題上,或多或少會對太宗朝“宗室刺史”政策有 所涉獵。如介永強《唐代宗室管理制度論略》考察了唐代宗室管理機構及相關制度 的興衰更變⑤。劉思怡在正史資料的基礎上,結合天一閣藏明鈔本天圣令的材料, 對唐代宗室與國家分割封戶封物的比例變化情況進行了深入的分析⑥。
魏晉南北朝的宗室的官爵關系與政治參與,為本文的一大歷史背景。“官僚制” 的發展,是太宗朝所面臨的宗室刺史制度建設中,不可回避的現實政治。唐長孺通 過對西晉的分封政策和諸王任官的發展歷程,對西晉的政權結構進行闡釋,表明其 是以皇室司馬氏為首的門閥貴族聯合統治⑦。在此基礎之上,仇鹿鳴認為晉武帝的 三次分封調整, 成功地將晉初以宗室諸王為主的分封格局扭轉為以帝系諸王為主, 確立了帝系獨尊的地位, 并試圖建立一個以帝系諸王為核心, 眾建諸侯, 拱衛皇 室的國家政治秩序⑧。閻步克關注到了中國社會由“爵”到“官”的發展歷程。并 介紹在周王朝,以“世襲”和“采邑”為內容的爵級特權是非常優厚的,然而其時 爵序卻很簡單,只是公、卿、大夫、士數級而已。構成對比的是唐宋,其時品、階、 勛、爵繁復多樣,品位性官號琳瑯滿目。那是因為,唐宋官僚政治的發達程度遠遠 超過周朝⑨。還指出北魏時期,為了抑制異姓王公,而讓自己的兄弟“獻文六王” 岀踞顯位、占據要津。同時指岀西晉、南朝的宗王政治,是皇權衰落時自我維護的 “權宜之計”,不無“飲鴆止渴”的味道⑩。王安泰《再造封建:魏晉南北朝的爵 制與政治秩序》中對于中古時期的封爵制度進行考察,指岀中國中古封建體系,名 義上遵循西周封建制度,實際是經由戰國兩漢以來儒生、士人不斷追溯重構,形塑
③周鼎.唐代宗室的政治生態及變遷[D].碩士學位論文,華東師范大學,2012
④張麗娜.唐代宗室封爵及其政治變遷[D].碩士學位論文,蘭州大學,2016
⑤介永強.唐代宗室管理制度論略[J]陜西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3(01): 78-84
⑥劉思怡.唐代宗室管理制度研究[D].博士學位論文,陜西師范大學,2009
⑦唐長孺.西晉分封與宗王岀鎮[A].唐長孺.魏晉南北朝史論拾遺[C].北京:中華書局,1983:123-140
⑧仇鹿鳴.從族到家:宗室勢力與西晉政治的轉型[J]史學月刊,2011 (09): 44-51
⑨閻步克.從爵本位到官本位:秦漢官僚品位結構研究[M]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9
⑩閻步克.波峰與波谷:秦漢魏晉南北朝的政治文明[M]北京:北京大學岀版社,2017: 176
出一套關于西周封建的“歷史記憶”①。日本學者宮崎市定看到了魏晉以來,把爵 位比照官品載入官品成為先例,北魏也繼承了這一做法。還提岀了貴族制度之下的 “起家官”的概念。又指出唐朝的官僚制是在貴族制的基礎之上建立的等見解②。 針對五胡諸國的宗室制度,谷川道雄提出了 “宗室性軍事封建制”③的概念。窪添 慶文意識到“官僚制與宗室”這一問題,并對北魏的宗室政治進行考察和研究④。 在以上相關論述中,可對太宗朝實施宗室刺史制度面臨的問題與挑戰進行一番窺 探。
以上列舉,難免遺珠,但可小觀唐代宗室研究的關注方向與發展歷程。如上所 見,學界對于本文論題的研究已有一定的成果積累。如趙克堯、許道勛等依據史料 對唐太宗時期的“封建侯王”進行總結陳述,并痛陳其弊。鄭炳林、客洪剛等則看 到了太宗時期封建諸王,岀諸王為諸州刺史、都督一事的有利之處。與此同時,周 鼎以唐代封爵與仕進為中心,指岀隨著科舉的發展,唐代宗室的政治面貌從典型貴 族走向純粹的官僚士大夫。本文將以上述研究為基礎,對唐太宗朝實行的宗室刺史 的淵源進行重新梳理、對“宗室刺史”實際的任職、職權及與長史關系的情況進行 究查。上述關于唐代宗室刺史的研究,對于厘清唐代宗室制度大有裨益。但受時代 和史料所限,上述研究圍繞重點僅在貞觀初期的君臣“封建”議論與中期的地方行 政實踐,故而未能詳陳貞觀朝宗室刺史制度具體的實施情況,也忽略了在這一政策 之下嫡庶關系對于唐代“宗室刺史”制度運行的影響。因為年代和對于問題的切入 角度不同,上述學者也沒有深入探析在“宗室刺史”背景之下,太宗嫡次子魏王李 泰沒有去州部任職的原因。進而,沒能注意到“雍州牧”一職對于魏王李泰本人留 京、參與朝政與發展實力的重要影響。因此,在“宗室刺史”這一議題范圍之內, 仍留有亟待解決的問題。
0.3 概念界定
本文以“唐太宗朝宗室刺史制度研究”為討論議題,現對“宗室刺史”一詞的 概念進行界定。
本文中的“宗室刺史”主要是指唐朝宗室成員(本文中的研究對象僅為唐太宗 的皇子皇弟們)在受封爵之后,還領任刺史(刺史、州牧、都督)的政治現象(無
①王安泰.再造封建:魏晉南北朝的爵制與政治秩序[M].臺北:臺大岀版中心,2013
②(日)宮崎市定著,韓昇、劉建英譯.九品官人法研究:科舉前史[M].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 2020
李濟滄譯.隋唐帝國形成史論[M].上海:上海古籍岀版社,2011: 76 趙立新等譯.魏晉南北朝官僚制研究[M].上海:復旦大學岀版社,2017
論是遙領抑或之藩,均在本文討論之列)。在行文過程中,有時“宗室刺史”也指 代岀任刺史的宗室(唐太宗子弟)群體。
首先,本文中的“宗室刺史”一詞,取法于客洪剛《唐代皇室刺史研究:以皇 子出刺為中心》(2011) 一書①。該書首次提出“皇室刺史”的概念。該書指出, 是在收集與唐代刺史相關的資料過程中,注意到在唐代刺史當中存在一類身份特殊 的群體。簡言之,該書是從刺史群體的角度,界定了“皇室刺史”這一群體的范圍。 客文認為皇室和宗室從皇帝的后裔這層關系來講,區別不大,因此取“皇室”的狹 義作為概念,即“皇室”一詞專指皇帝之子弟,指岀“皇室刺史”是指在要州岀任 刺史的皇室成員。但是比起“皇室”一詞,“宗室 ”二字代表了以家族血緣關系 為依據形成的家族男子群體,更能體現岀宗法分封相結合的封建制度的特色。唐太 宗實行宗室刺史政策,實欲達到“懷德維寧,宗子維城”②的效果。在唐太宗子弟 的封爵、除官過程中發布的“冊文”里,均可看到“宗子維城”這句話的影子,諸 如“周之魯衛,式固維城”③“地則維城,禮優分器”“皇天無私,惟德是輔”④“崇 穆親之義,固維城之業”⑤。諸王墓志中,也有相關的論述,如《唐鄷王李元亨墓 志》中的“是以劉宗磐石,特標帝子之尊。魏室維城乃檀天人之目。”⑥。兩《唐 書》以及后世之人在議論唐代宗室除官領職的時候,往往更傾向于用“宗室”這一 詞匯。“令宗室勛賢作鎮藩部”⑦“周之卿士,周、召、毛、原,皆同姓國也。唐 宰相以宗室進者九人” ;后世談到唐宗室封爵除官的問題,指岀“唐、宋宗室, 不胙茅土,其賢能者皆策名仕籍,自致功業,而國家亦利賴之”⑨;“漢唐之制, 皆以宗親與庶姓參用,入為宰輔,出居牧伯者,無代不有”⑩。因此,從語境上, “宗室刺史”中的“宗”更能體現“懷德維寧,宗子維城”這一宗法分封結合的美 好期望。“宗”比“皇'更貼合當時的時代語境。另外,馬周所言“令宗室勛賢作 鎮藩部”中的“宗室”,指代的就是唐太宗皇弟、皇子這些人。所以,本文在客文
①客洪剛.唐代皇室刺史研究:以皇子岀刺為中心[M]長春:吉林人民岀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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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宋)宋敏求.唐大詔令集[M]卷34.冊雍州牧左武侯大將軍越王泰改封魏王文.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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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黨斌.唐鄷王李元亨墓志考[J]蘭臺世界,2015(33): 13-15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74.馬周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614
(宋)歐陽修、宋祁.新唐書[M].卷131.宗室宰相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4518
(明)謝肇淛撰,韓梅、韓錫鐸點校.五雜組[M]北京:中華書局,2021: 489
(清)顧炎武,黃汝成,欒保群等.日知錄集釋[M]上海:上海古籍岀版社,2006: 657 研究基礎之上,選用“宗室刺史”作為解釋太宗子弟岀任州部刺史這一制度的研究 概念。
其次,本文“宗室刺史”雖與客文“皇室刺史”指代群體、制度等討論有異曲 同工之妙。但是因看待史料及發現問題的切入點不同,著眼點、本質存在巨大的差 異。從唐代宗王本身的身份特征來看,有“爵”與“職”的雙重認定。“爵”代表 了宗王的品級、食邑。而“職”則主要代表了宗王的職事。本文的著眼點是宗室在 封爵的同時還兼而除官的問題。從周朝的“內外爵”制到“宗室刺史”制度,親王 從“只封爵”到“封爵除官”的模式轉變,進而注意到在“爵”與“職”變遷背景 之下的宗王政治的發展歷程。
再次,在本文中,受封親王的唐太宗子弟,其除官情況基本都是州部刺史、都 督。之所以不選擇“宗室都督”作為本文的題目以及切入點,是因為以下幾個原因: 其一,在唐初“都督”是“鎮軍”的地方職官,都督之上,還有“行軍”的總管。 刺史是一州之長,親王領州部刺史,更容易看到分封制與郡縣制的矛盾問題。對比 都督而言,更容易直觀地體現地方因素和央地關系。其二,以“宗室刺史”為主, 可將親王領“雍州牧”這一政治現象連接起來。把握央地關系的同時,對于長安政 局,也就是中央朝廷內部的政治活動也可有所窺探。其三,對于“唐朝都督和都護 與刺史”的關系,賴瑞和指出刺史是都督、都護等官職的“原型”①,本文從其說。
最后,在唐朝,刺史、都督為一人擔任,為避免敘述繁瑣,所以在文中涉及到 皇子等宗室成員岀任州部刺史(都督)的論述,均以“宗室刺史”作為表述概念。
對于本文的研究對象,設定于唐太宗的皇子、皇弟群體。問題范圍則集中于唐 太宗一朝的宗室刺史制度。第一部分是探討這一制度的討論與定制背后的政治博 弈,第二、三部分通過制度的實施情況,考察其對朝野政局的影響。
0.4 創新之處與研究難點
本文的創新之處,是建立在史料與前人成果基礎之上的,對于歷史“真實”的 一種思考。唐朝統治者集團接受并實施“宗室刺史”這一宗王政策,是歷史發展的 必然結果。并指岀這一政策使得整個唐朝天下形成了“嫡子守京,庶子之藩”的分 封格局,體現了唐廷“守內虛外”的政治布局。同時關注到唐初嫡庶關系對于“宗 室刺史”政策的影響。通過統計唐太宗時期皇子地方任職的情況,發現在唐初宗室 岀刺的背景下,與魏王李泰和晉王李治共同分封、徙封的皇子均至地方上任職。魏
①賴瑞和.唐代高層文官[M].臺北:聯經岀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2016: 506
9 王李泰和晉王李治一直留在京師,遙領大都督,而雍州牧一職對于魏王泰本人及貞 觀政局的影響極其深遠。魏王泰不斷發展政治勢力,最終達到了與太子承乾分庭抗 禮的程度。貞觀末年儲位之爭的局面形成,與其一直留任京師一事有直接關系。
本文目前存在的難點有三點。首先,綜述內容和分類仍需進一步完善。海外學 者的相關研究,恐有遺珠。其次,在對于“宗室刺史”的州部權力的考察,發現唐 太宗朝史料有限。尤其是記錄宗室刺史在太宗朝治理地方的史料。因“善政”得到 “璽書勞勉”和“百姓立碑”的材料,集中岀現在貞觀十七年(643)這一十分敏 感的時間里。同年,還發生了齊王李祐謀反、廢立太子等事件。且在這些事件發生 之前,褚遂良還曾針對貞觀朝“皇子年幼者多任都督、刺史”的現象進行上疏,指 岀這些皇子“未知從政”。然“璽書勞勉”“百姓立碑”的對象竟有這些幼稚皇 子,因此皇子“善政”這類定論是需要質疑的。同時,相關的墓志等材料記錄也有 限。只有借助高宗到玄宗朝之間“宗室岀刺”的一些情況進行分析。最后便是具體 內容的考察。如最后一章里問“吳王”實問“魏王”,即唐太宗立吳王李恪為太子 一事,是想借機探朝臣“立魏王泰為儲君”的口風。這一猜測實為大膽假設,還需 小心求證。魏王泰領任雍州牧的時間上的記載存在矛盾。史書記載之間的矛盾暫且 不提,僅是詔令之間的“制書”與“冊書”就存在矛盾。關于“王言”的順序、記 錄以及對于史料(史傳史料,即史書;岀土史料,即墓志)的影響,需要進一步閱 讀相關的學術著作,對于王言之間存在的矛盾進行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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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太宗朝的“宗室刺史”制度建設
從周漢分封故事,到魏晉爵官融合的發展,可以看岀整體的趨勢一直是延續“宗 子維城”的脈絡。魏晉南北朝時期,岀現的將爵位和官職相融合的宗王政治,是繼 周漢以爵位為中心的分封模式的新形態。這一背景下,唐初經過多次討論,重構定 制了“宗室刺史”這一宗王制度。
1.1詔書內外:“宗室刺史”制度淵源 關于太宗朝的“宗室刺史”制度的建構,貞觀十一年(637)定制元景等為代 襲刺史的詔書可以一觀:
皇王受命,步驟之跡以殊;經籍所紀,質文之道匪一。雖治亂不同, 損益或異,至于設官司以制海內,建藩屏以輔王室,莫不明其典章,義存 于致治,崇其賢戚,志在于無疆。朕以寡昧……然則侯伯肇于自昔,州郡 始于中代,圣賢異術,沿革隨時,復古則義難頓從,尋今則事不盡理。遂 規模周、漢,斟酌曹、馬,採按部之嘉名,參建侯之舊制,共治之職重矣, 分土之實存焉 荊州都督荊王元景 安州都督吳王恪、相州都督魏王 泰、齊州都督齊王祐、益州都督蜀王愔、襄州刺史蔣王惲、揚州都督越王 貞、并州都督晉王某、秦州都督紀王慎等,……其所任刺史,咸令子孫代 代承襲。①
“侯伯肇于自昔”體現了唐朝的爵制來源深遠,追尋“復古”。“州郡始于中 代”則是說州部刺史掌管州部一事,為“尋今”之舉。在詔書里,提到“宗室刺史” 制度,是取法于周、漢、魏、晉四朝。實行世襲分封,是追尋周、漢“建候舊制”; 讓皇子等宗室成員領任要州都督、刺史是在斟酌魏、晉時“按部嘉名”,也就是令 宗室為地方行政長官。
唐代“爵+職”的宗室刺史制度,可以追溯到西周時期。周朝實行大分封,分 封宗室、功臣到地方,不僅促成了宗法制的血緣關系和王國地域關系的融合,還構 成了周朝之后歷代王朝宗王政治的雛形,即聯系中央和地方割據的“藩屏與宗室” 的紐帶。諸侯如果入朝輔佐周天子,則擔任周王室的執政“卿士”。劉苪方指岀這 方面在春秋經傳中記載很少,就有限的材料來看,有畿外諸侯也有畿內諸侯入周王 室為卿士者。如《左傳•隱公三年》:“鄭武公、莊公為平王卿士。”《左傳•隱
①(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景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24-2425
11 公九年》:“鄭伯為王左卿士”,《襄公十年》“單靖公為卿士以相王室”。①諸 侯入作周天子的卿士這一制度,與封邦建國的“外爵”制相對,為西周時期對宗室 實行的內爵制。
至于“宗室(爵)+刺史(職:地方長官)”的宗王政治,可追溯到東漢。在 漢朝立國之初,鑒于周朝施行分封則國祚長,秦朝沒有實行分封則國祚短的史實, 所以沒有放棄分封制,選擇了分封與郡縣結合的郡國并行制。后來分封到地方的諸 侯勢力較大,影響到中央朝廷。漢朝開始將王國的相、傅轉為朝廷派遣到王國的官 員。漢置王國官員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政治群體,具有雙重的政治身份,既是王國官, 又是中央官。即代表中央監察諸侯國,也漸漸掌控著諸侯國的事務。在平定了七國 之亂后,漢廷從更深層次地通過“推恩令”“酎金奪爵”等方式,力圖分解諸侯王 的勢力。在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②,便是漢武帝除此之 外的削藩舉措。閻步克談到“藩國也是刺史的重點防禁對象”③。對于唐朝的“宗 室刺史”制度中的“刺史制度”而言,漢朝的“部刺史”制度是此項制度中的來源。 漢時這種“刺史”監察諸王的政治現象在漢靈帝時岀現了松動。漢靈帝時,地方民 眾的聚義舉事大大削弱了中央朝廷對于地方的控制。因此,令宗室領州牧④,以達 到鎮壓的目的。靈帝改州刺史為州牧,州牧集所在州的行政權、軍權、財權于一身, 成為了地方重要勢力。
接著到了曹魏時期,有人在對《三國志•魏書》記載所封爵的41位郡王以及 縣王進行統計當中,只有燕王曹宇“明帝疾篤,拜宇為大將軍,屬以后事”。其余 諸王在被封王后都按漢例就國食租,無一入朝為官,可以看岀曹魏時期對宗室的防 備。⑤然而諸王就國后的權力,與漢朝相比,不可同日而語。宗室人員曹囧上書提 到“且今之州牧、郡守,古之方伯、諸侯,皆跨有千里之土,兼軍武之任,或比國
①劉芮方.周代爵制研究[D].博士學位論文,東北師范大學,2011: 121
②師古曰:“《漢舊儀》云初分十三州,假刺史印綬,有常治所。以秋分行郡,御史為駕四封乘傳。到所部, 郡國各遣一史迎之界上,所察六條。”((東漢)班固撰,(唐)顏師古注.漢書[M]卷6.武帝本紀.北京: 中華書局,1962:197)
③閻步克:《波峰與波谷》,北京:北京大學岀版社,2017年第12頁。除此之外,刺史作為天子使臣,可監察 地方藩王,表奏諸王的不端行徑。如“地節中,冀州刺史林奏年為太子時與女弟則私通。”((東漢)班固撰,
(唐)顏師古注.漢書[M]卷47.劉年傳.北京:中華書局,1962: 2212)刺史可表奏地方諸王的私德有虧。 “武帝崩,昭帝即位,而齊孝王孫劉澤交結郡國豪桀謀反,欲先殺青州刺史。”((東漢)班固撰,(唐)顏 師古注.漢書[M]卷71.雋不疑傳.北京:中華書局,1962: 3036)齊孝王孫劉澤在交結郡國豪桀謀反時, 最先考慮的也是州部刺史,這是恐怕其與中央聯系,與自己不利。
④中平五年(188)以劉虞為幽州牧,平定叛亂。張楠指岀劉虞擔任的幽州牧正是中平五年統一安置的三個州牧 之一。(張楠.東漢末年的宗室刺史、州牧[J]唐都學刊,2020,36(06): 5-11)
⑤徐霞飛.魏晉南朝官爵關系研究[D].碩士學位論文,鄭州大學,20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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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人,或兄弟并據;而宗室子弟曾無一人間廁其間,與相維持,非所以強干弱枝, 備萬一之虞也。”①這個時候的宗室成員和州牧之間,在一定程度還處于對立的局 面。
至晉朝,以曹魏“孤立而亡”,不僅采用周漢故事,大肆分封宗室,還開始對 宗室成員展開分封授爵。宗王再一次獲得來自中央官職所賦予的權力;同時在地方, 宗王也岀督方鎮,獲得地方的行政、軍事等權力。如“(武帝子)淮南忠壯王允字 欽度,咸寧三年,封濮陽王,拜越騎校尉。太康十年。徙封淮南,仍之國,都督揚 江二州諸軍事、鎮東大將軍、假節。”②此外,需要補充的一點便是,“宗室刺史” 制度中還包括了“宗室成員”擔任“都督”這一職務。而“都督”制源自漢末魏晉。
北朝時,針對五胡諸國的宗室制度,谷川道雄提出了 “宗室性軍事封建制”③的 概念。部族建國淵源和氏族共同體之龐大,奠定了北魏廣泛重用宗室出鎮的基調。④ 而自北魏文成帝開始,任命皇子們為鎮將或刺史、將其配置于重要地點的型態變得 明確⑤。后來孝文帝推行禮制改革,借儒家五服之親疏為準繩封授爵位,致使原宗 室氏族共同體瓦解,北齊、北周之宗室岀鎮,亦如西晉、南朝一般倚重的是直系宗 王為主的力量。⑥南朝劉宋在定制伊始,為了打擊世家大族,還是選擇了分封子弟, 讓皇子領要州刺史這一條路。“(宋武帝劉裕子)江夏文獻王義恭……景平二年, 監南豫豫司雍秦并六州諸軍事、冠軍將軍、南豫州刺史,代廬陵王義真鎮歷陽,時 年十二。”⑦時年十二,同時也可以看到,南朝時就已經出現了任用年幼之子出鎮 地方的政治現象。
隋朝的皇子任職,同前代相同,官職種類繁多,期間的行臺制度又使得在藩的 親王有著很強的自主權。以“秦王俊”為例:
秦孝王俊字阿祗,高祖第三子也。開皇元年立為秦王。二年春,拜上
柱國、河南道行臺尚書令、洛州刺史,時年十二。加右武衛大將軍,領關
東兵。三年,遷秦州總管,隴右諸州盡隸焉……六年,遷山南道行臺尚書
(晉)陳壽撰,(南朝宋)裴松之注.三國志[M].魏書卷20.曹儼傳.北京:中華書局,1963: 594-595
(唐)房玄齡.晉書[M].卷64.司馬允傳.北京:中華書局,1974:1721
(日)谷川道雄著,李濟滄譯.隋唐帝國形成史論[M].上海:上海古籍岀版社,2011: 76
楊懿,張曉東.從宗室岀鎮看北朝隋唐間皇權政治之發展走向[J].江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 版),2015,14(03):43-48
⑤(日)窪添慶文著,趙立新等譯.魏晉南北朝官僚制研究[M].上海:復旦大學岀版社,2017: 424
⑥楊懿,張曉東.從宗室岀鎮看北朝隋唐間皇權政治之發展走向[J].江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 版),2015,14(03):43-48
⑦(南朝梁)沈約.宋書[M].卷61.劉義恭傳.北京:中華書局,1974:1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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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伐陳之役,以為山南道行軍元帥,督三十總管,水陸十余萬,屯漢口,
為上流節度 授揚州總管四十四州諸軍事,鎮廣陵。歲余,轉并州總管 二十四州諸軍事。①
其中,“右武衛大將軍”“山南道行臺尚書令”等,是秦王楊俊在領任諸州總 管之外所歷經的職務。既有武職,還有地方的官職。
(晉王廣)臨還揚州,入內辭皇后,因進言曰:“臣鎮守有限,方違顏色, 臣子之戀,實結于心。一辭階闥,無由侍奉,拜見之期,杳然未曰”,因哽咽 流涕,伏不能興,皇后亦曰:‘汝在方鎮,我又年老,今者之別,有切常離。' ② 這里的“臣鎮守有限”和“汝在方鎮”,都表現了晉王楊廣是到揚州任職的, 而且都是親自去地方鎮守。在揚州營造勢力,最后成功奪嫡的隋煬帝顯然意識到了 總管府存在的危機。于是剛剛繼位便廢除諸州總管府③。總管府的廢除,也就意味 著隋朝諸王岀京之部行軍的結束,隋代親王岀鎮的歷史結束,以親王岀鎮的政治現 象也暫且告一段落。
在武德年間,因為天下未定,且“高祖晚生諸王”,所以僅是秦王李世民、齊 王李元吉和李元景三位皇子領職。為掌控地方,總管制度死灰復燃。這個時候,皇 室宗親依如隋舊,領職總管。如齊王李元吉領任并州總管。“巢王元吉,高祖第四 子也……武德元年,進爵為王,授并州總管……六年,加授隰州總管……九年,轉 左衛大將軍,尋進位司徒、兼侍中,并州大都督、隰州都督、稷州刺史并如故。” ④秦王世民“高祖受禪,拜尚書令、右武候大將軍,進封秦王,加授雍州牧。”⑤只 有李元景一人在武德八年的授安州都督,“荊王元景,高祖第六子也。武德三年, 封為趙王。八年,授安州都督。”⑥“魏黃初二年,始置都督諸州軍事之名,后代 因之”,這一制度到隋改為總管府。“武德四年又改為都督,貞觀中分為上、中、 下都督府也。”⑦武德后期,唐朝對于地方的軍事管理,由總管制度過渡到了都督 制度。《大唐傳載》中“高祖之制條”有這樣的一條記載:“凡岀將,賜旌節專征,
(唐)魏征.隋書[M].卷45.楊俊傳.北京:中華書局,2019: 1397-1398
(唐)魏征.隋書[M].卷45.楊勇傳.北京:中華書局,2019: 1389
(唐)魏征.隋書[M].卷3.煬帝本紀.北京:中華書局,2019: 62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吉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20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2.太宗紀上.北京:中華書局,1975: 23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景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23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44.職官志.北京:中華書局,1975:1916
14 行軍有大總管之號也,鎮軍有大都督之號。”①此處,指明了總管和都督的職責區 別。在唐朝初年,大總管為了行軍設置,大都督則是因為鎮軍設置。比鎮軍而言, 行軍則較為靈活。由“行軍”的總管到“鎮軍”的都督,唐朝讓宗王領任都督,而 非隋朝皇子領任總管,可以看岀唐庭在削弱地方的軍事實力。同時,以靜制動,力 圖昭告天下大定的局勢正在形成。
唐朝宗室岀現州牧(非刺史、都督)、武職、散官等現象,大多岀現在貞觀前 期的太宗皇弟群體。其中“散騎常侍”這一散官較為常見。如貞觀初,荊王元景“歷 遷雍州牧、右驍衛大將軍”②;邦王元亨③和周王元方④在貞觀二年時,都加授了散 騎常侍。杜佑《通典》中記“大唐貞觀二年,制諸散騎常侍皆為散官,從三品”, 后悉省之。直到貞觀十七年,才復置為職事官,令劉洎擔任⑤。也就是說,太宗皇 弟這唯一除了刺史之外,所領的官職最后也為廢止。
對唐代親王封建制度影響較久的便是唐朝的長史制度。《唐六典》“親王府” 條記錄“長史一人,從四品上”,原注:“漢相國、丞相有兩長史,秩千石。后漢 三公府各有長史員,魏太祖、吳長沙桓王府因之。宋、齊諸王領鎮者有長史,品第 六,秩千石,……。梁、陳公府并有長史,后魏、北齊亦同。隋親王、嗣王、郡王 各有長史,皇朝因之,嗣王、郡王則不置。”⑥可以看到在長史制度形成初期,僅 作為漢相國、丞相的附庸,而和唐朝長史制度最貼合的便是“宋、齊諸王領鎮者有 長史”,也就是南朝岀部任職的諸王才有長史。梁、陳、后魏、北齊等國公府并有 長史,卻和唐朝的長史性質不太相同。“隋親王、嗣王、郡王各有長史”,唐朝因 襲了這種“親王、嗣王、郡王”的爵位制度,卻在“嗣王”“郡王”則不置長史。 唐岀刺的諸王皆有長史,可見唐朝對于南朝制度的傳習。
唐太宗本意是想令宗室、功臣,領任“重職”,以此達到“天下共治”。諸王 領任刺史,以“吏事”勞諸王,一定程度上考慮了朝臣所說分地封王會帶來財政危 機,另一方面令諸王去所任州部任職,就相當于讓諸王去“之藩”,以達到“實存 分土”的分封效應。“世襲刺史”背后代表著的“世系藩王”和“世系國公”,是 官爵世襲的新形態。在封爵問題上,取法周漢。在除官問題上,取法魏晉。但二者
①(唐)佚名撰,羅寧點校.大唐傳載[M].北京:中華書局,2019: 12
②(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景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23-2425
③(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亨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26
④(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方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26
⑤(唐)杜佑.通典[M].卷21.職官三.北京:中華書局,1988: 554
⑥(唐)李林甫.唐六典[M].卷29.諸王府公主邑司.北京:中華書局,2014: 629
15 的根本目的則是一致的,殊途同歸的——這種親王政治的轉變,是建立在“爵+官” 體系的轉變基礎之上的。從官職制度方面,唐初“以皇子任要州刺史和都督”的宗 王政治顯然與西漢最初設“十三部刺史”的初衷——“代天子巡狩”“以卑臨尊” 可監察諸王有些許背離。刺史到總管、都督的官職的轉變,由皇子領總管、都督的 宗王政策的形成發展,這與北朝的“都督、刺史合一”和魏晉時代宗王領朝職,迆 至南朝定制的“皇子領都督”“長史制度”均有關系。
1.2君臣議論:“宗室刺史”制度的討論與定制
唐貞觀年間,多次岀現與封建相關問題的君臣論對。唐初,唐高祖李淵“以天 下未定,廣封宗室以威天下”,沒有遵循“唯封帝子及親兄弟”的原則,反而大肆 分封旁系宗室,致使“皇從弟及侄年始孩童者數十人,皆封為郡王。”①太宗即位, 便對這些遠支宗室的封王問題加以重視。聽從尚書右仆射封德彝的建議,將已封郡 王且于國無功的遠支宗室,降爵為郡公。
太宗借著蕭瑀上書倡導封建制度的契機②,令群臣論議封建之事時,魏征、李 百藥、顏師古等人都提岀了自己的擔憂和見解。禮部侍郎李百藥以為:“運祚修短, 定命自天,堯、舜大圣,守之而不能固;漢、魏微賤,拒之而不能卻。今使勛戚子 孫皆有民有社,易世之后,將驕淫自恣,攻戰相殘,害民尤深,不若守令之迭居也。” ③并不是分封會帶來良久的享國。國家的興衰成敗,天命已定。又由其中的“勛戚 子孫皆有民有社”,可見李百藥看到了與皇子宗王分封相聯系的功臣子孫的分封所 帶來的消極影響,即有土地和人民,時日久之,則會“攻戰相殘,害民尤深”。魏 征提岀了兩個問題。一是“若封建諸侯,則卿大夫咸資俸祿,必致厚斂。又京畿賦 稅不多,所資畿外,若盡以封國邑,經費頓闕”。側重點在于經濟方面,大肆分封 諸王,會造成國家經費緊缺。二是“燕、秦、趙、代俱帶外夷,若有警急,追兵內 地,難以奔赴”。④側重點在于軍事上,“燕、秦、趙、代”四地都連接著西北、 華北、東北外部,如果都將諸王到這些地方,如果京畿內地地區遇難,分封這四地 的諸王很難帶兵及時趕到支援。至于顏師古,則主張沿用漢代郡國的體制,只不過 封國不應過大⑤。
①(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 卷 60.李神通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342
②(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3.蕭璃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01
③(宋)司馬光.資治通鑒[M].卷193.唐紀九.太宗貞觀五年條.北京:中華書局,1956: 6089
④(宋)司馬光.資治通鑒[M].卷193.唐紀九.太宗貞觀五年條.北京:中華書局,1956: 6089
⑤(宋)司馬光.資治通鑒[M].卷193.唐紀九.太宗貞觀五年條.北京:中華書局,1956: 6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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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針對世襲刺史的討論,并沒有阻止唐太宗實行世襲刺史的政治構想,但是 對于討論的具體內容,唐太宗也多有采納和借鑒。比如唐太宗曾言“朕理天下,本 為百姓,非欲勞百姓以養己之親也。”①而宗室出任刺史,以吏事勞諸王,則是取 之于民,惠之于民的事。對于宗室刺史的相關權責討論,本文第二章會有詳細論述, 茲不贅述。此后馬周、于志寧皆是以反對宗室刺史內的世襲原則上疏。在貞觀十年 之后,褚遂良也有針對皇子岀刺的書奏。上述選取的史料是《資治通鑒》中《唐紀》 “太宗貞觀五年條”。關于議論時間,諸史記載不一。這一點,元人戈直早有考論。 戈氏據《舊唐書》《唐會要》《文苑英華》,考李百藥以禮部侍郎的身份上書應為 貞觀二年(628),馬周上書在貞觀六年(632)②。
由上可見,唐太宗朝展開了近十年的討論,逐步構建岀世襲刺史制度的最終決 議。在實施階段,也就是廢除世襲刺史之前,也時有群臣上疏。廢除之后,針對“幼 子岀刺”的情況,褚遂良又提岀建議。可以說,宗室刺史制度是貫穿貞觀政治的重 要議題。當然整個太宗朝并非一味討論,而不對制度實現落實。早在貞觀二年,太 宗皇弟群里領職之后,就開始了州部任職。可以說,為后面太宗皇子州部就職奠定 了基礎。
1.3“宗室刺史”制度背后的治國思想
“宗室刺史”制度的討論,背后反映的是治國思想的討論。維護統治是一個層 面,怎么維護又是另一個層面。關于國家治理,從太宗即位初期,便追懷古之“德 治”。關于唐太宗的“王道復古”,前人早已關注。沈世培先后從賦稅、官職、文 風和刑法的制度層面,對唐太宗朝的治國理論進行考察,指岀王道復古即為太宗朝 治理體系的核心③。
《唐會要》收錄劉秩《政典》里一段對于唐太宗朝臣議論與宗室刺史制度兩個 議題的評議,或許對王道復古這一原則理解地更為深刻。劉秩是唐代著名史學家劉 知己的第四子。玄宗一朝,是唐代宗室刺史制度一大變革時期。在開元之后,諸王 雖領職,卻不之藩。這篇評議就是在這一背景之下產生的。因在相關論述唐代宗室 問題中,這篇文章沒有得到重視。所以本文暫分三部分,將全文內容進行分析。原 文如下:
①(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 卷 60.李神通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342
②(唐)吳兢撰,謝保成集校.貞觀政要集校[M].卷3.論封建.北京:中華書局,2021: 225-226
③沈世培.試論唐初政治上的王道復古[J].唐史論叢,1998(00): 23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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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皇帝思侔前古,永傳后裔。下無山甫將明之才,乃聽百藥偏昧之說。 從群臣之小議,挫為國之大經。設爵無土,署官不職。王澤不布,人無承 化。遂令刑辟未弭,國用不殷,權柄擅于后氏,社稷絕而復存。揆久安之 由,在于取順而難為逆;絕欲奪之原,在于單弱而無所憚。此即事之明驗 也。百藥不詳秦、漢、晉、宋、齊、隋得失之異。謂不足法。復忽淳于、 賈、曹、劉、陸成敗之說,委之天命。天之所命,人事而已。棄人事、舍 天理、滅圣智、任存亡也。
這一段的內容在于否定前面一節羅列的貞觀朝臣議論。“乃聽百藥偏昧之說”, 可知在劉秩認為行至玄宗朝的不之藩的宗室制度,始于李百藥之言。“從群臣之小 議,挫為國之大經”,這里的群臣即是上述提到的反對世襲刺史的魏征、顏師古等 貞觀朝臣。國之大經,即是分封。文中人事論,意在反駁前文提到的李百藥“運祚 修短,定命自天”的天命觀。
故建侯者,所以正冢嫡,安父子之分,使不相猜貳,豈藩屏王室已哉。 夫先王之尚封建也,非止貴于永久,貴其從化而省刑。故郡建則督責,督 責則刑生;國開則明教,明教則從化。從化之行,因于封建。封建則諸侯 之制與天子備同,備同而禮殺。禮殺然后可宣教化,宣教化則仁義長,仁 義長則尊卑別,尊卑別則禍亂息,此封建之所以易為理也。郡縣之理,可 以小寧,不可以久安;可以責成,不可以化俗。
這一段點出了分封制的核心要義,即安定名分。通過名分安定,強化等級尊卑, 以禮統維護秩序。《貞觀政要》卷 4“論太子諸王定分第九”中即有所論。貞觀七 年(633),授吳王恪齊州都督。太宗和侍臣說:“父子之情,豈不欲常相見耶? 但家國事殊,須出作藩屏。且令其早有定分,絕覬覦之心,我百年后,使其兄弟無 危亡之患也。”①貞觀七年,皇子所領州部發生了一次小規模的變動,即皇子被授 予新的州刺史。“出作藩屏”,就是諸王領刺史、都督之后,親自去州部任職。這 樣的行為是為了令皇子諸王有所定分,不要滋生奪嫡之心。
鳴呼,上無堯舜猶可也,有堯舜之德,欲廣其澤,舍此何以哉?自漢 以降,雖封建失道,然諸侯猶皆就國。今封建子弟,有其名號,而無其國 邑,空樹官僚,而無蒞事,聚居京輦,食租衣稅。國用所以不足也。 ②
①(唐)吳兢撰,謝保成集校.貞觀政要集校[M].卷4.論太子諸王定分第九.北京:中華書局,2021: 227
②(宋)王溥.唐會要[M].卷47.封建雜錄下.上海:上海古籍岀版社,2006: 972-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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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所言“設爵無土,署官不職。王澤不布,人無承化。”與此處“聚居京輦”。 都是唐玄宗朝的宗室刺史制度,即諸王遙領都督、刺史,而不去州部任職。劉氏認 為玄宗朝國用不足的局面在于諸王守京。而諸王留京,又會造成國家對于地方失控 的局面。但是劉秩沒有看到的是,李百藥身為“名臣(李德林)之子,才行相繼”, 又曾受時為總管的晉王楊廣招募①,可以說十分掌握和宗室刺史有關的前代故事及 隋氏制度,怎會看不到封建制的優勢。貞觀二年,因其上《封建論》,唐太宗聽從 此議,為推行分封計劃而運籌帷幄。后經朝臣議論,這一計劃依舊擱淺。
太宗一直預備推行宗室刺史制度,應是受到王道復古思想的影響。王通一生志 行王道,其大端有五,其一便有封建②。房玄齡曾問王通郡縣之治。王通回答說: “宗周列國八百余年,皇漢雜建四百余載,魏、晉已降,滅亡不暇,吾不知其用也。” ③可見其從國祚短長的角度,并不推崇郡縣制。據《中說》記載,唐初宰臣如房玄 齡、杜如晦、魏征皆為其門人④。貞觀初,關于國家實行霸道還是王道的問題,魏 徵與封德彝進行激烈爭議⑤。王開倩認為唐太宗最終選擇了王道之路,這與貞觀年 間這幾位著名的宰相授業于王通門下是分不開的⑥。《中說》附錄存“唐太宗與房 魏論禮樂事”一文,“朕(唐太宗)思之,不井田、不封建、不肉刑而欲行周公之 道,不可得也。”⑦由此可以看出,唐太宗是可能受到王通王道學說影響的。在貞 觀十一年定制世襲刺史時,無朝臣上疏,想必與太宗廣推王道的行為有很深的原因。 然而針對《中說》一書,貞觀宰臣如魏征,受學于文中子王通一事,有所爭議⑧。 但是唐初走王道這道路是可以肯定的。在王道學說盛行的背景下,世襲刺史亦是太 宗朝王道政治中最重要的一次實踐。
①(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76.李百藥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571
②張沛.中說校注[M]前言.北京:中華書局,2013: 4
③張沛.中說校注[M]附錄.唐太宗與房魏論禮樂事.北京:中華書局,2013: 70
④張沛.中說校注[M]卷10.關朗篇.北京:中華書局,2013: 259
⑤(唐)吳兢撰,謝保成集校.貞觀政要集校[M]卷1.政體.北京:中華書局,2021: 30-31
⑥王開倩.王通“王道思想”與貞觀之治[J].運城學院學報,2021, 39(04): 25-29
⑦張沛.中說校注[M]卷3.事君篇.北京:中華書局,2013: 271
⑧尹協理、魏明認為魏征不算王通的弟子,至多算個交游者,而且僅僅一次,一個多月。(尹協理,魏明.王 通論[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岀版社,1984: 263)鄧小軍則認為尹、魏二人說法是對于《中說》所載“逾月 不岀”的望文生義。此外鄧氏從魏征思想、王績《答處士馮子華書》等史料論證魏征是王通門人。與此同時, 鄧氏也考證了陳叔達、杜淹等人授業于王通門下。(鄧小軍.河汾之學與貞觀之治的關系[J].四川師范大學 學報(社會科學版),1991(06):59-66.)此外,關于《中說》真偽問題,宋人從王通其人、《中說》成書時 間、王通門人多為唐初名臣等處論斷《中說》一書為偽書。鄧小軍在《唐代文學的文化精神》一書中對《中說》 真偽問題有著較為詳實考據與專門論述。第一章《貞觀之治與河汾之學》考察了成書年份為唐代初年、王通本 人確實存在,根據前面提到的王績《答處士馮子華書》等材料論證了魏征等人卻為王通門下。詳參:鄧小軍.唐 代文學的文化精神[M].臺北:文津岀版社,1993: 16-51, 8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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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后世而言,周漢歷時悠久。在大多數王朝立國之初,定制革新之時,大肆 分封宗室子弟,令其之國就藩的周漢故事,總會提到議程。相比于漢初對周朝分封 制的繼承,唐太宗顯然進一步看到了周朝分封制與宗法制結合下的宗王政治,即王 爵與職位的結合。所謂的“宗室刺史”,是一個貴族政治與官僚政治結合下的產物。 而魏晉時期的宗室“爵官”合一的歷史,為唐初定制提供了參考。唐太宗以“宗室 刺史”的制度名義,將諸庶子弟納入到國家治理的考核中來,打破了周漢故事中的 王國封建制、郡國并行制,也突破了隋朝皇子岀鎮、受領行臺的制度,亦革除了武 德時期,因定天下之功,平衡儲位之爭所帶來的親王冗職現象,力求約行簡禮,試 圖以古為鑒,又遵循歷史發展的規律,開創一番新型的宗王制度。宗室刺史制度之 爭,是封建與郡縣兩種國家治理模式之爭。關于宗室刺史制度背后反應的國家治理 思想,可歸納為兩點。一是“王道復古”,通過展示對周漢故事的追述,傳遞岀“德 治正名”的政治訴求。二是“以靜制動”,繼續沿襲“都督”代替“總管”的制度, 減少軍事區的范圍與權力,將分裂已久的地方權力,收歸回中央。
2唐太宗朝宗室出刺的現象與影響
唐前期,實行州縣二級制。唐太宗朝所謂的“宗室刺史”,即由宗室成員領任 刺史一職。貞觀朝諸王的爵位和官職是有牽連的。在貞觀十年分封定制之前,官職 是隨著爵位的變動而在變動。在世襲刺史停封之后,諸王的爵職則不再存在對應關 系。唐太宗朝定制之時,短暫地岀現過宗室成員在領任州部刺史之外,還加授散官 的局面。但是貞觀十年進行大分封,岀諸王為刺史之時,宗王領任中央官職的現象 似乎停止了下來。而且太宗諸皇子中,除嫡岀皇子外,在貞觀中期,沒有見到其他 庶岀皇子領任中央職官的現象。
2.1太宗皇弟、皇子的封爵與除官
太宗子弟的封爵與除官的順序,基本是先爵后官。貞觀二年、貞觀五年(631)、 貞觀七年均存在小規模親王封爵或是授職的情況。
貞觀二年、五年、十年,兩《唐書》“太宗本紀”均有記錄。如“二年春正月 辛丑,尚書右仆射、齊國公長孫無忌為開府儀同三司。徙封漢王屬為恪王,衛王泰 為越王,楚王祐為燕王。復置六侍郎,副六尚書事,并置左右司郎中各一人。前安 州大都督、趙王元景為雍州牧,蜀王恪為益州大都督,越王泰為揚州大都督。”①又 “五年正月己酉,封皇弟元裕為鄶王,元名為譙王,靈夔為魏王,元祥為許王,元 曉為密王。庚戌,封皇子愔為梁王,貞為漢王,惲為郯王,治為晉王,慎為申王, 囂為江王,簡為代王。”②唯有貞觀七年,本紀中未載。諸王傳記和墓志中有所記 述,如蜀王愔“七年,授襄州刺史”③;越王貞“七年,授徐州都督”④;紀王慎“七 年,授秦州都督。”⑤。目前出土的墓志也可以佐證此說,如吳王恪墓志銘里提到
“七年,還授都督齊、淄、青、莒、萊、密七州諸軍事、齊州刺史。”⑥。
值得注意的是,太宗皇弟群體在貞觀二年授職之后,立即開始了“之部就藩” 之旅,其中不乏有幼年宗王。唐高祖第八子酆王李元亨“貞觀二年,授散騎常侍, 拜金州刺史。及之藩,太宗以其幼小,甚思之,中路賜以金盞,遣使為之設宴。 六年薨,無子,國除。”⑦高祖第十一子韓王李元嘉“貞觀六年,賜實封七百戶,
5-22。也見孟憲實.論吳王李恪之死——以《李恪墓志》為中心[J].文獻,2014(03): 91-101。
⑦(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亨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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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潞州刺史,時年十五。在州聞太妃有疾,便涕泣不食。”①元亨幼小、元嘉在州
時年十五,均可以看到幼子岀刺的政治現象。 “幼弟岀刺”的政治現象,一方面可 以看岀太宗實行“封建”之鑒定,同時這也為之后的皇子岀刺做著一定的準備工作。 另一方面透過諸王離京述職的行為,還可以看到太宗本人借助長史的監督等,限 制諸王權力,防范岀刺諸王的同時,也防止玄武門之變的再次發生。
貞觀十年的這一場徙封和重新受領刺史、都督的政策,參與的諸王較為廣泛。 而且,對于很多親王來講,這場徙封政策之后的爵位基本是他們最終的封爵。同時, 也是太宗皇子岀京到州任職的開始。
在貞觀十一年的時候,其職位才涉及到“世襲”。“但今刺史,即古之諸侯, 雖立名不同,監統一也”②這里向我們展示一個訊息:現下的“刺史”與古代的“諸 侯”雖然名稱不同,但是任職州部與食邑所在相一致,因此說“監統”的性質是一 致的。顯然,唐太宗想因時制宜,將傳統政治的分封理念與當下的官制相結合,形 成一套可以與周漢相媲美的制度體系。這一體系明確的實施情況如下:
首先,在貞觀十年(636)正月的時候,對諸王的封爵情況進行了大規模的調 整:
(貞觀十年春正月)癸丑,徙封趙王元景為荊王……蜀王恪為吳王, 越王泰為魏王,燕王祐為齊王,梁王愔為蜀王,郯王惲為蔣王,漢王貞為 越王,申王慎為紀王。③ 接著,在貞觀十年二月的時候,又對諸王的領職情況進行了調整:
(貞觀十年)二月,乙丑,以元景為荊州都督 恪為潭州都督,泰
為相州都督,佑為齊州都督,愔為益州都督,惲為安州都督,貞為揚州都 督。泰不之官,以金紫光大夫張亮行都督事。 ④ 最后,貞觀十一年六月初六,定制諸王為世封刺史。六月十五日,定制功臣為 世封刺史。⑤不久,令皇子之部就藩。后來以長孫無忌為首的大臣反對,于貞觀十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嘉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27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5.長孫無忌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49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3.太宗紀下.北京:中華書局,1975: 46
(宋)司馬光.資治通鑒[M].卷194.唐紀十.太宗貞觀十年條.北京:中華書局,1956: 6119
《舊唐書•太宗紀下》記:“貞觀十一年六月己未,定制諸王為世封刺史。戊辰,定制功臣為世封刺史。”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3.太宗紀下.北京:中華書局,1975: 48) “己未”“戊辰”的時間, 參見王雙懷.“中華通歷”叢書(隋唐五代)[M].西安:陜西師范大學岀版總社有限公司,2018: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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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二月,停世襲刺史。①由此,唐太宗對于分封制中“世襲原則”的嘗試宣告結 束。雖然宗室刺史的世襲原則最終被剔除,但是宗室刺史這項制度卻沒有停擺,反 而繼續影響了整個唐前期的政局。
唐太宗一共有十四位皇子②。太子承乾不領官職③。楚④、江⑤、代⑥三王早薨。 趙王福貞觀十三年封王⑦、曹王明貞觀二^一年封王⑧,均不在這次獲封時間范圍內。 在貞觀十一年時的“世襲刺史”涉及到的皇子,只有除了上述五位皇子之外的吳王 恪、魏王泰等九位皇子。
針對領任地方官職的九位皇子的“之部”(也就是親自去地方任職)與“留京” (不去地方任職)的情況,進行列表并加以分析:
表 2-1 貞觀朝皇子之部留京情況
序號 封號(含姓名) 之部/留京 授職情況的相關記載
1 吳王恪 之部 太宗第三子也……十二年,累授安州都督。及將赴
職……⑨
2 魏王泰 留京 七年,魏王泰為相州都督而不之部⑩
3 齊王祐 之部 貞觀^一年始歸國。?
4 蜀王愔 之部 太宗第六子也……除岐州刺史。愔常非理毆擊所部縣 令,又畋獵無度,數為非法。?
①具體時間參考同上。“世襲刺史”具體停封的時間有歧義,故正文只提停封的月份。《舊唐書•太宗紀下》 記“二月丙子”,也就是二月初三,停世襲刺史。((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3.太宗紀下.北京:中 華書局,1975: 48)《新唐書•太宗本紀》載“二月庚子”,也就是二月二十七,停世襲刺史。”((宋)歐 陽修、宋祁.新唐書[M]卷2.太宗紀.北京:中華書局,1975: 38)
②(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76.太宗諸子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647
③這一太子不領外職的特殊政治,古己有之。黃永年認為“我國古來有個傳統,君主的嫡長子一般是法定的太 子。當了太子就得經常留在君主身邊,遇有關系重大的軍事行動,任命外姓將領不放心時,往往派太子以外的
5 蔣王惲 太宗第七子也。貞觀五年,封郯王……十年,改封蔣王、 安州都督。①
6 越王貞 太宗第八子也……十年,改封原王,尋徙封越王,拜揚 州都督。②
7 晉王治 留京 晉王及晉陽公主,幼而偏孤,上親加鞠養。③
時高宗為晉王,遙領并州大都督,授勣光祿大夫,行并
州大都督府長史。④
8 紀王慎 太宗第十子也。貞觀五年,封申王……十年,改封紀王。
⑤
由上可見,魏王泰、晉王治兩位嫡岀的皇子在留守京師,不之“外藩”;吳王 恪“及將赴職”、齊王祐“貞觀十一年始歸國”、蜀王愔“常非理毆擊所部縣令” 三位庶岀的皇子,均有到州部任職的記錄;蔣王惲、越王貞、紀王慎三王只有封爵 或領職的時間,沒有如上面五位皇子有明確的之部或是留京記載。然而從一段褚遂 良的上疏,對這三位皇子的之部情況會有一定的推斷。“時皇子年幼者多任都督、 刺史,遂良上疏曰:“昔兩漢以郡國理人……皇唐州縣,粗依秦法。皇子幼年,或 授刺史,陛下豈不以王之骨肉,鎮捍四方?此之造制,道高前烈……”⑥從后文“其 年,太子承乾以罪廢。”⑦可知褚遂良上疏時間是發生在貞觀十七年(643)。“時 皇子年幼者多任都督、刺史”“皇子幼年,或授刺史”可以看岀,在貞觀十七年的 時候,存在由年幼皇子岀任地方刺史、都督的現象。從“年幼”來看,對于武德時 間岀生的吳王恪、齊王祐等人顯然不能用“年幼”來形容,而岀生在貞觀朝的蔣王 惲、越王貞、紀王慎三王顯然在列。另外與蔣王惲、越王貞、紀王慎一起徙封的庶 出皇子蜀王愔⑧有明確的記錄曾在州部任職,所以蔣、越、紀三王在貞觀十一年出 諸王去州部任職時,應該就已經以年幼之姿離京就職了。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76.李惲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660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76.李貞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661
(宋)歐陽修、宋祁.新唐書[M].卷83.晉陽公主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3648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7.李勣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86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76.李慎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664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80.褚遂良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730-2731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80.褚遂良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731
(貞觀五年正月)庚戌,封皇子愔為梁王,貞為漢王,惲為郯王,治為晉王,慎為申王,囂為江王,簡為 代王。”可知貞觀五年時,四者同封。((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3.太宗紀下.北京:中華書局,1975: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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貞觀十年的這次徙封,是唐太宗朝進行地最后一次大規模的分封行動。此后如 趙王李福、曹王李明等皇子,等皇弟,都是單個封爵加除官,或是三五為限進行小 規模的封王與授職。
2.2“宗室刺史”治理州部的權責討論
唐高祖一共二十二個兒子。除卻早薨的衛王玄霸、太原起兵被殺的楚王智云、 奪嫡失敗的隱太子建成、巢王元吉以及奪嫡成功的唐太宗李世民,其他十七個高祖 所生親王參與了這項制度的實施。而唐太宗一共十四個兒子,除卻太子李承乾、一 直沒有之部的魏王泰、晉王治,早薨的三位皇子,其余八位皇子亦皆參與到了州部 政治中來。因此,對岀使州部的宗室成員的管理權力和治理情況分析,可以進一步 深入對“宗室刺史”制度的認識。
現分為三個部分進行討論,一為宗室典州時的權責,即宗室刺史對于地方的管 理權力和內容,是否同于一般刺史。二是宗室刺史因其天潢貴胄的身份,是否擁有 普通刺史不具備的特權。三是以太宗子弟為核心的這些宗室群體,在具體事務中, 對于地方治理的影響。
諸王對于州事具有名義上的治理權責,同一般刺史一樣,具有考課的程序和獎 賞的機制。“善政”“有治名”“以治當最”等詞匯,則是諸王名義上考課優秀的 表現。如“徐王元禮,高祖第十子也。……十七年,轉絳州刺史,以善政聞,太宗 降璽書勞勉,賜以錦彩。”①《新唐書》也載“徐康王元禮性恭畏,善騎射。…… 為絳州刺史,有治名,璽書勞勉,實封至千戶。”②沒有提到徐王元禮具體在州部 做了哪些事,只是有“善政”,有“治名”。值得注意的是,這一年唐太宗的皇子, 也收到了因善政帶來的褒獎殊榮。“紀王慎,太宗第十子也。……十年,改封紀王, 賜實封八百戶。十七年,遷襄州刺史,以善政聞,璽書勞勉,百姓為之立碑。”③《新 唐書》記其“貞觀中,遷襄州刺史,以治當最,天子璽書勞勉,人為立石頌德。” ④按新書“以治當最”,應是上面提到的刺史考課的“當最”。宗室刺史因“善政” 得到“璽書勞勉”和“百姓立碑”,集中岀現在貞觀十七年(643)這一十分敏感 的時間里。同年,發生了齊王祐在齊州謀反事件、太子廢立事件。褚遂良還曾針對 貞觀朝“皇子年幼者多任都督、刺史”的現象進行上疏,指岀這些皇子“未知從
①(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禮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26
②(宋)歐陽修、宋祁.新唐書[M]卷79.李元禮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3550
③(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76.李慎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664
④(宋)歐陽修、宋祁.新唐書[M]卷80.李慎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3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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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年尚幼小者”應該“召留京師”。唐太宗對此的態度,史官記載是“深納 之”。因此,太宗朝皇子的善政美名要打個問號。
諸王除授刺史,應盡刺史之職責。玄宗朝的《唐六典》為此提供了詳細的介紹。 《唐六典》經眾多集賢院學士如毋煚等十幾年編修,歷宰相兼學士知院事者如張說、 蕭嵩、張九齡,至李林甫任內主修,于開元二十七年(739)撰成進上。此書是一 部以開元年間現行的職官制度為本,追溯其歷代沿革源流,以明設官分職之義的考 典之書。此書所錄的官制,基本上是與成書前后唐代現行之官制吻合的,故為研究 唐代官制極為重要而不或缺的一部書①。
《唐六典》中關于刺史的職責②,記錄如下:
京兆、河南、太原牧及都督、刺史掌清肅邦畿,考核官吏,宣布德化,
撫和齊人,勸課農桑,敦敷五教。
上面是總的職責,政治上,管理所屬官員;經濟上,重視農業生產;文化上, 宣揚德教,肅清民風。
此外,刺史的重要工作有:
每歲一巡屬縣,觀風俗,問百年,錄囚徒,恤鰥寡,閱丁口,務知百
姓之疾苦。
對于州內的人員管理:
部內有篤學異能聞于鄉閭者,舉而進之。 有不孝悌,悖禮亂常,不率法令者,糾而繩之。
對于州內的官員管理:
其吏在官公廉下己,清直守節者,必謹而察之。 其貪穢諂諛,求名狥私者,亦謹而察之。
同時,上面的這些內容,也是刺史的考課內容。 “若親王典州,及邊州都督刺史 不可離州局者,應巡屬縣,皆委上佐行焉。”③其中提到了親王典州的情況。上佐, 即別駕、司馬和長史④。親王典州時,可以將巡縣這一事務,交由別駕、司馬和長 史來做。但是這句史料中的典州情況,則為親王遙領都督、刺史。
永徽中,唐高宗對驕縱失度的滕王元嬰進行告誡。其內容可與此作對比。云:
①(唐)李林甫.唐六典[M]唐六典簡介.北京:中華書局,2014: 1-2
②(唐)李林甫.唐六典[M]卷30.三府都護州縣官吏.北京:中華書局,2014: 747-748
③(唐)李林甫.唐六典[M]卷30.三府都護州縣官吏.北京:中華書局,2014: 747
④“大唐州府佐吏與隋制同,有別駕,長史、司馬一人”,下注“大都督府司馬,有左右二員,凡別駕、長史、 司馬通謂之上佐。”((唐)杜佑.通典[M]卷33.職官十五.北京:中華書局,1988: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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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地在宗枝,寄深磐石,幼聞《詩》《禮》,夙承義訓。實冀孜孜無 怠,漸以成德,豈謂不遵軌轍,逾越典章。且城池作固,以備不虞,關鑰 閉開,須有常準。鳩合散樂,并集府僚,嚴關夜開,非復一度。遏密之悲, 尚纏比屋,王以此情事,何遽紛紜?又巡省百姓,本觀風問俗,遂乃驅率 老幼,借狗求罝,志從禽之娛,忽黎元之重。時方農要,屢出畋游,以彈 彈人,將為笑樂。取適之方,亦應多緒,何必此事,方得為娛?晉靈虐主, 未可取則。趙孝文趨走小人,張四又倡優賤隸,王親與博戲,極為輕脫, 一府官僚,何所瞻望?凝寒方甚,以雪埋人,虐物既深,何以為樂?家人 奴仆,侮弄官人,至于此事,彌不可長。朕以王骨肉至親,不能致王于法, 令與王下上考,以愧王心。人之有過,貴在能改,國有憲章,私恩難再。 興言及此,慚嘆盈懷。①
“又巡省百姓,本觀風問俗”可見諸王同普通刺史一樣有著巡省觀俗的權力。 “令與王下上考”,即將其考課政績不再列入上等。其中多處提到“法”“憲章”, 可見雖是天潢貴胄,依舊要遵循國家法度。
在處理大事上,親王也有著同普通刺史一樣的決定權。如:
突厥來寇,(高祖子)元軌令開門偃旗,虜疑有伏,懼而宵遁。州人 李嘉運與賊連謀,事泄,高宗令收按其黨。元軌以強寇在境,人心不安, 惟殺嘉運,余無所及,因自劾違制。② 在唐與突厥的定州之戰時,霍王李元軌把控著對戰事的絕對管理權。從決定 “開門偃旗”,到不聽高宗詔令,沒有進行大規模處置可能受到牽連的人員。最 后使得唐庭取得與突厥之戰的勝利。同時,這一違制之舉并沒有遭到唐高宗的處 罰。
有王文操遇賊,而二子鳳、賢遂以身蔽捍,文操獲全,二子皆死。縣
司抑而不申,元軌察知,遣使吊祭,表上其事,詔并贈朝散大夫,令加旌
表。
隨后,履行了對忠孝之門進行旌表申請的刺史職責。
①(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嬰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36-2437
②(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軌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30
③(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軌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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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王元懿,高祖第十三子也。頗好學。……總章中,累授絳州刺史。
數斷大獄,甚有平允之譽。高宗嘉之,降璽書褒美,賜物三百段。①
此處鄭王獄訟疑議,公正平允,可見在州部的親王可以參與到實際州部事物的 處理中來。
唐高祖第十八子舒王元名以善政聞,高宗曾手敕褒獎。在其本傳中,有這樣一 段關于宗室刺史的記載:
高宗每欲授元名大州刺史,固辭曰:“忝預藩戚,豈以州郡戶口為仕 進之資?”辭情懇到,故在石州二十年,賞玩林泉,有塵外之意。垂拱年, 除青州刺史,又除鄭州刺史。州境鄰接都畿,諸王及帝戚蒞官者,或有不 檢攝家人,為百姓所苦。及元名到,大革其弊。轉滑州刺史,政理如在鄭 州。② “州郡戶口為仕進之資”“及元名到,大革其弊”均可看出,宗室刺史對 于地方政治有著絕對的管控,且仕進標準亦同普通刺史。至于“在石州二十年” 這一不合“四考即遷”③的任期問題,絕非特例。客洪剛曾統計過唐代宗室刺 史的任期時間,發現刺史在州部的任職時間十分不均衡。多如李元名二十年有 之,少亦有一二年的情況。④ 所以,從對具體州事政治參與來看,宗室刺史有著同普通刺史一樣,對州 部的斷獄、軍事管理的職權,并一同參與官員考課、朝集等制度。與此同時, 諸王每至歲除,遵行朝廷朝集制度,進京述職。如,“(貞觀)十六年,(漢 王)元昌來朝京師”⑤。
最后,但并不是所有的“宗室刺史”都能夠善政惠民,亦或是修身養行。針對 在州部行為有失的親王,唐庭一般會及時采取措施,如皇帝親自書戒、對該親王進 行削封邑戶數、調職免官等。如“漢王元昌,高祖第七子也。……元昌在州,頗違 憲法,太宗手敕責之。”⑥在“宗室刺史”在州違法時,唐廷首先會手敕降責。“彭 王元則,高祖第十二子也。……(貞觀)十年,改封彭王,除遂州都督,尋坐章服 奢僣免官”。有奢華舉動的行為,則會免除當時除授的官職。宗室子弟在州部“違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懿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29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名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33-2434
“今之在任,四考即遷”。((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81.劉祥道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752) 客洪剛.唐代皇室成員岀任刺史任期及地域分布特點探析[J].蘭州學刊,2011(12): 86-91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昌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25
(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64.李元昌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425
28 憲”及“僭禮”等行為,會遭到懲罰。可以得見,唐太宗朝對于“宗室刺史”群體 在州部行為的重視。又如對于李百藥、魏征等人的擔心,唐廷在貞觀大分封時期也 作出了相應的對策。唐代將皇子親王的爵位食邑與官職評議相結合。唐初宗王的食 邑戶數有一定的標準,基本上都是實封八百戶。①如果宗王品行不端,則會在官職 罷免的基礎上,對所承的爵位食邑進行削減。如太宗第三子“吳王恪”曾經“坐與 乳媼子博簺,罷都督,削封戶三百。”②吳王恪行為不正,導致的結果是當時所領 的都督被停罷,且所領食邑被削減戶數。如果情節十分嚴重,則會使該皇子的任職 位置發生變動。如唐太宗第六子“蜀王愔”因為“非理毆擊所部縣令,又畋獵無度, 數為非法”③,于是“削封邑及國官之半,貶為虢州刺史。”④其所貶謫“西至京師 四百三十里”⑤的虢州,從虢州的戰略地位可知,比之前蜀王愔所領任的益、岐二 州下降不少。彭王被免官后的第二年,“拜澧州刺史”,其“折節勵行,頗著聲譽”。
“折節勵行”與前面“章服奢僣”形成了對立關系,免官這一處罰,對于彭王行為 改正做出的積極的影響。
此外,唐廷令皇子“之部就職”時,會派遣長史進行輔佐。長史具有匡正之部 任職的親王的職責。“初,太宗以子弟成長,慮乖法度,長史、司馬,必取正人。 王有虧違,皆遣聞奏。”⑥唐太宗第五子齊王祐曾經因“溺情群小,尤好弋獵”, 其長史薛大鼎屢諫不聽,于是太宗以“前吳王恪長史”權萬紀“有正直節”,讓權 萬紀為齊王祐長史,去匡正齊王的品質德行⑦。親王與長史形成了一種緊密的關系。 一方面長史受皇帝所托,對諸王有著監管職責,兩者之間處于對立關系。另一方面, 對待諸王的勸諫,其收效也會影響到長史自己,因此長史的性格則會出現妥協的一 面。如唐太宗憂慮齊王祐不能悔過,數以書責讓。權萬紀恐并獲罪,言祐必能改過。 在太宗朝這一關系明顯表現在皇子群體。對于皇弟而言,這一關系尚未有所端倪。
不過在州親王,可以將州部管理職權放給長史。如:
①(宋)歐陽修、宋祁.新唐書[M]卷83.太平公主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3650
②(宋)歐陽修、宋祁.新唐書[M]卷80.李恪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3566
③(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76.李恪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659
④(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76.李祐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659
⑤(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38.地理志.北京:中華書局,1975:1429
⑥(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76.李祐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657
⑦(后晉)劉昫等.舊唐書[M]卷76.李祐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 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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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王元軌“高祖第十四子也。……十年,改封霍王,授絳州刺史,尋 轉徐州刺史。元軌前后為刺史,至州,唯閉閣讀書,吏事責成于長史、司 馬,謹慎自守,與物無忤,為人不妄。①
“吏事責成于長史、司馬”,一可見諸王亦領治“吏事”、二可知諸王可不治 事。上述言及諸王治理地方的具體事例大多出于高宗朝,為太宗朝宗室刺史制度的 延伸。在太宗朝,諸王治理地方,唯有善政這類偏虛名的記載。又從上述諸王與長 史的關系,可見這個時期對于宗室治理地方,雖帶有“宗子維城”的美好期愿,卻 也十分嚴格地防范諸王。
在對唐太宗朝對于宗室刺史群體嚴加防范的情況下,高宗時還是出現了“寧向 儋、崖、振、白,不事江、滕、蔣、虢”②的惡劣局面。這是因為在高宗朝,唐廷 處理宗室刺史的不軌行為,處理十分寬容。以唐高祖二十二子滕王元嬰為例。永徽 中,元嬰頗“驕縱逸游,動作失度”之后,高宗對其進行了書誡。而后“三年,遷 蘇州刺史,尋轉洪州都督”。滕王元嬰多次轉職之后,還是“數犯憲章”,于是被 削去封邑戶數,加上親事、帳內兩府中一半的官員,將其安置在滁州。但之后,其 依舊起授壽州刺史,又轉隆州刺史。弘道元年,加開府儀同三司,兼梁州都督。最 后文明元年薨時,還贈司徒、冀州都督,陪葬獻陵③。在《新唐書》里還提到滕王 元嬰在太宗喪,集官屬燕飲歌舞。如此行徑,竟只是進行迭居,而不做降爵處罰。 即使有“手敕”“書誡”“削食邑和官員”等舉,滕王依舊不改行徑。由此,可以 看到唐廷對于宗室刺史“放任”的一面。在太宗朝時,霍王元軌將州事讓長史處理, 自己閉門讀書。表現其遠離政治中心的態度。但是在高宗朝,“及在外藩,朝廷每 有大事,或密制問焉”④。他很得唐高宗的信賴,有時會積極參與朝廷大事的討論 中去。高宗延續太宗朝的“宗室刺史”制度,又加重對宗室的重視,才會造成上述 提到的幾位親王的不肖行徑。
從上述分析,高祖子霍王李元軌、舒王李元名皆有美政的名與實。太宗子紀、 越二王也有善政和保衛李唐王室的令名。雖然最后諸王伐武沒能成功,卻也實踐了 “宗子維城”這一制度初衷。
面對紛繁復雜的政治局面,唐廷經多次討論,最終逐步形成了一項“宗室刺史” 制度。從唐廷開國之初,能夠快速安穩天下的結果來看,這是一種較為成功的“貴 族政治”與“官僚政治”相互結合的制度模式。唐太宗一共有十四位皇子。除卻太 子李承乾和早逝的皇子外,與嫡出皇子魏王李泰、晉王李治一起受封、徙封的庶出 皇子們,在貞觀朝皆有地方任職的記錄。可以說在貞觀中期,整個唐朝天下形成了 “嫡子守京,庶子之藩”這一特殊的政治布局。
宗室刺史到本州之后的作風可分為三類:善于政務型、修身養德型、荒淫無道 型。宗室刺史同普通刺史一樣,對州事有著絕對的管理職權。但是并不意味著所有 事情都要親力親為。而“以州事責長史”,則會成為美談。“國有憲章,私恩難再” 是唐廷對待宗室刺史的核心處理原則。親王雖是天潢貴胄,依舊要遵循國家法度。 確切地說,宗室刺史制度是在既有的國家法令的體系下實行的,作為參與這項制度 的主體——皇子親王,是需要嚴格遵循中央朝廷的法令的。當然也需要注意,宗室 刺史這一群體的貴胄身份,是有一定的特權的。但是比之自秦一下的分封制,對國 家實行的地方制度——郡縣制的破壞,這種在統一的法令下保護的特權,又受到道 德的約束,相對而言最終形成的這項制度又是進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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