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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管理學畢業論文范文(二)

    發布時間:2018-05-14 16:27
    一、傳統理論以為公法的利益根底是公共利益
    一般以為,公法的概念是由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創始的,本文是從利益說動身的。利益說以為,凡是以維護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為意圖的法歸于公法,而以維護私家利益為意圖的法歸于私法。最早進行公法與私法區分的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就是這一觀念的代表。烏爾比安指出:公法“有關羅馬國家的安穩”,私法“觸及個人福利”,“公法見之于宗教事務、宗教安排和國家辦理安排之中”。
    (一)公法的發生。
    公法是怎樣發生的?筆者以為公法是在與私法的分立后才成為一個獨立的法令概念、法令學科,這就要追溯到公私法區分之初。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社會發生之初是以公權力的呈現為標志的。國家發生之初,歸于自然經濟占主導的年代,公權力首要表現為國家權力,它無所不論,各種社會聯系混淆在一起并表現出激烈的國家權力性,反映到法令上自然是“諸法合一”并表現國家法的性質, 它必定是以維護國家利益為己任的。后來,商品經濟逐漸開展起來,開端呈現了公權力少干涉或不干涉、私家自主進行商品交換活動的“私域”,即開端發生了商品交換的“私域”與政治辦理的“公域”的分野。隨同“私域”與“公域”的分野,別離以調整二者所在領域膠葛為己任的公法與私法也從“諸法合一”中分立出來。而“私域”里充滿著私家利益,“公域”里充滿著公共利益,進而能夠推出公法發生之初的利益根底是公共利益。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
    何為公共利益?歷史上龐德曾對利益分類做過詳盡的研討,構筑起了一個社會利益系統。龐德將利益分為三大類: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個人利益是直接從個人日子本身動身,以個人日子名義所提出的建議、要求和希望;它包含品格利益、家庭聯系利益和物質利益三類。公共利益是從政治安排社會日子視點動身,以政治安排社會名義提出的建議、要求和希望;它包含國家作為法人的利益和國家作為社會利益捍衛者的利益兩類。所以,這一系統基本上是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二元區分,但一起突出了國家本身的利益主體位置,不將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同等。據此咱們以為,公共利益是指從政治安排日子或社會日子視點動身,以政治安排或社會的名義提出的建議、要求與希望,它是與個人利益相對的,包含國家利益與社會利益。在傳統公法學說中,權力主體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能夠采納全部辦法乃至包含可能損害個人利益的辦法來完成,為公的利益永久優先于為私的利益。這時期的公法較之私法興旺,公權力較之私權力更強。例如在我國《物權法》等民事私法立法之前,國家公權力機關為了所謂的“公共利益”,能夠采納任何辦法來約束乃至是掠奪個****利的行使以到達所謂的維護公共利益之意圖,私家利益在公共利益面前始終是第二位的。當時咱們正在建造公平合理的和諧社會,故上述傳統公法學說越來越難以與年代開展相適應。
    二、現代公法的利益根底是公共利益與私家利益的一致
    跟著當時商場經濟(高度興旺的商品經濟)的開展與完善,“對私益的維護”越來越成為年代的呼聲,由于只要更好地維護個人利益,商場參加主體才干更積極主動地去參加商場活動,商場經濟才干有生機與繼續開展,社會才干更好地開展與前進,所以咱們要維護好私家利益。
    為什么公法要對私益進行維護?其一,私益是公益的根由之水。公益,即公共利益,首要是由社會利益與國家利益組成的,其所著重的是一個全體領域。但是咱們能夠細心考慮下:這個全體是怎樣組成的?能夠必定的是,它天然生成不是個空泛的全體,它是由很多單個組合而成的,其有著實實在在的內容。這個單個就是私家利益,當然公共
    利益不是私家利益的簡略組合。此場所論述的原意是指在維護所謂公共利益的一起不能忽視私家利益,應當對二者都進行維護,雖然有輕重之分。不能不顧及私家利益而以維護公共利益的名義進行恣意活動,這樣最終的成果往往是維護了少量單個集體或個人的利益;在這個進程中維護了少量人的利益必定會損害大多數人的利益,由于資源(利益表現形式)的有限性。
    其二,公法能更有力地維護私益。由于,“法的發生、內容、實質和開展,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根據對利益的裝備和固化的成果。”同理,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也決議了公法的擬定、施行和救助。利益轉化為法令利益、進而完成法令利益的進程,首要就是國家對社會利益聯系和利益沖突實施調理和處理的進程。國家掌握著公權力,其能夠運用公法中手法對私益進行維護,并且公法較之私法對私益的維護更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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