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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購刷單法律規制研究

    發布時間:2022-08-20 10:56
    目錄
    摘要 I
    Abstract   II
    1雄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目的和意義 1
    1.3國內外研究現狀 2
    1.3.1國內研究現狀 2
    1.3.2國外研究現狀 2
    1.4主要研究內容和研究方法 3
    2典型案例及其引發的法律思考 4
    2.1典型案例介紹 4
    2.2案例所引發的法律思考 4
    3網購刷單法律規制雌 6
    3.1網購刷單的內涵 6
    3.2網購刷單的表現形式 6
    3.3網購刷單形成的背景 7
    3.4網購刷單法律規制的立法現狀 9
    4網購刷單法律規制存在的問題 11
    4.1電子商務法律規定不健全 11
    4.1.1法律對網購刷單缺少量化規定 11
    4.1.2法律對網購刷單的處罰力度較弱 11
    4.1.3法律認定責任主體狹窄 11
    4.1.4利用刑法規制網購刷單行為不明確 12
    4.1.5缺乏相關司法解釋 12
    4.2消費者維權存在困難 12
    4.2.1消費者舉證不易 12
    4.2.2確定管轄法院不利于消費者 13
    4.2.3在線糾紛解決機制不完善   13
    4.3網購刷單監管不足 14
    4.3.1對平臺內經營者和電商平臺的監管不到位 14
    4.3.2對快遞行業的監管不到位 14
    4.3.3第三方信用評價機構存在感低 15
    4.3.4政府自身監管能力較弱 15
    5完善網購刷單法律規制的建議 16
    5.1完善電子商務法律規定 16
    5.1.1明確網購刷單量化規定 16
    5.1.2加大對網購刷單的處罰力度 16
    5.1.3增加責任主體和責任形式 16
    5.1.4利用刑法規制網購刷單行為 18
    5.1.5出臺相關司法解釋 18
    5.2改善消費者維權困境 19
    5.2.1明確舉證責任的分配和電子證據的適用 19
    5.2.2明確法院管轄權分配 19
    5.2.3完善在線糾紛解決機制 20
    5.3加強網購刷單監管 20
    5.3.1加強對平臺內經營者和電商平臺的監管 20
    5.3.2加強對快遞行業的監管 21
    5.3.3政府支持第三方信用評價機構工作 22
    5.3.4提升政府自身監管能力 23
    結論 24
    參考文獻 25
    致謝 28
     
    1緒論
    1.1研究背景
    隨著公眾思想觀念的進步、休閑方式和交易習慣的轉變,線上購物已經成為一種時尚。
    在2021年11月11日當天電商平臺的銷售額高達5403億元,比去年同天的銷售額4982億 元增加了 421億元。雙十一的銷售額年年突破記錄,彰顯出網絡購物在國內越來越普及,也 有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運用電商平臺來銷售商品進行獲利。這相比于傳統線下銷售而言,節省 了房租、人工、水電等支出。這些得天獨厚的優勢吸引著越來越多的傳統線下經營者涌入電 商平臺,利用電商平臺提升自己的經營水平和獲取利潤。然而面對激烈的競爭和平臺規則的 限制,平臺內經營者為了能夠使自己的網上店鋪在網絡平臺上獲得更多的流量,也為了自身 的利益能夠最大化,選擇通過刷單來提升店鋪商品的銷量和提高店鋪等級。但利用網絡本身 的開放性等特征和現有法律規制的不足進行刷單,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消費者維權困 難,給其他合法經營的競爭對手造成了經濟損失,更加嚴重破壞了電子商務市場經濟秩序, 這是一種不利于我國電商經濟長遠健康發展的違法行為。因此,我們要通過法律對刷單行為 進行強有力的規制。
    1.2研究目的和意義
    由于網購刷單具有高利潤低成本低風險等特性,且現行法律規制并不完善,經營者和刷 單組織者等參與主體常常會鋌而走險進行刷單活動,致使刷單未能被徹底規制。因此,必須 高壓打擊和規制網購刷單行為,這對于電子商務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改善消費者維權困境 和保護其他平臺內經營者利益來說也是必不可少的。但我國對于網購刷單行為在法律規制層 面仍存在一定的薄弱環節。所以不僅要通過經濟法等法律來規制,還應對嚴重危及社會和他 人的行為謹慎使用刑法對其進行規制,⑴并通過相關司法解釋來規制刷單行為。同時要幫助 消費者通過明確法院管轄權分配等改善維權困境和加強監管力度來規范相關主體和支持第三 方信用評價機構的工作,以此杜絕刷單行為。本文意在分析網購刷單行為的理論基礎之上, 結合我國目前網購刷單行為法律規制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對網購刷單行為提出相應對策和建 議,助力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推動我國電商經濟平穩健康發展。
    [1]張明楷:《網絡時代的刑事立法》,載《中國檢察官》2017年第7期,第217頁。


    1.3國內外研究現狀
    1.3.1國內研究現狀
    在國內理論界對刷單行為有一定的深入研究。關于刷單行為的性質,陳兆譽學者認為平 臺內經營者刷單的核心是虛構好評度和網絡交易成交量,網購刷單行為已經成為產業鏈的失 信行為關于刷單行為是否適用刑法進行規制,葉良芳學者認為應該優先考慮采取民法、 行政法和有關專門規范電商行業的法律對經營者的其刷單行為進行共同規制,不必動用刑 法。間周光權學者認為利用刑法對刷單行為進行處罰的做法并不十分恰當,這種做法很大程 度上違背了罪刑法定原則。⑷學者陰建峰與劉雪丹認為刷單行為在嚴重擾亂電子商務領域經 濟的正常運作,具有嚴重的法益侵害性時,可通過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配合,對刷單行為進 行規制,即要慎重利用刑法進行規制。㈤對于消費者維權問題來說,王利明教授認為隨著互 聯網經濟的發展和網絡消費者的增加,應努力給予網絡消費者與傳統意義上的消費者同等力 度的保護。同基于上述列舉和國內其他學者的觀點,可以看出我國對刷單行為有一系列的具 體研究成果。

    1.3.2國外研究現狀
    由于國外學者比我國更早開始研究網購刷單行為,所以在對刷單行為研究方面比我國更 有理論基礎,能為我國規制刷單彳亍為提供相應的參考資料。Chanawongse通過研究電子商務 發展和政府對其監管之間的關系,認為構建數據庫更有利于政府對其監管。學者Hanstein 認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需要電商平臺和平臺內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披露商品的基本信 息、商家個人信息及真實的住址和聯系方式。NicholasW. Bramble認為電商平臺應當對平臺 內經營者進行監管。Stephen S. Standifird認為積極的信用評價會影響商品價格,并指出 平臺內經營者信用評價的重要性Audun、Roslanlsma訂和Col inBoyd認為現有的信用評 價機制存在缺陷,易出現大量不當評價。基于以上學者的觀點可以看出,要規制刷單行為就 要使電商平臺和政府都要對其進行監管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評價機制也要符合實際經
    [2]陳兆譽:《互聯網經濟中炒信行為的規制路徑》•載《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48 期,第203-215頁。
    [3]葉良芳:《刷單炒信行為的規范分析及治理路徑》,載《法學》2018年第3期,第177-191頁。
    [4]周光權:《刑法軟性解釋的限制與增設妨害業務罪》,載《中外法學》2019年第4期,第951-966 頁°
    [5]陰建峰,劉雪丹:《網絡刷單行為的刑法規制研究》,載《知與否》2016年第8期,第53-61頁。
    [6]王利明:《電子商務法律制度:沖擊與內因》,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7-102頁。
    [7]Stephen S. Standifird. Reputation and E-commerce: Ebay Auctions and the Asymmetrical Impact of Positive and Negative Ratings [J]. Journal of Management 27 (2001).
    濟活動。
    從外國立法方面來看,美國《蘭哈姆法》中明確禁止虛假宣傳行為并規定了相應的懲罰 措施。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禁止經營者將商品的價格、產地等信息對消費者進行虛 假告知。國外通過法律規范對刷單行為進行了相應規制,保護消費者權益,改善維權困境。 國外關于電子商務領域的市場競爭的立法不斷完善,執法技術水平也在不斷提高,在我國電 子商務市場經濟發展的同時,可以借鑒利用外國經驗。


    1.4主要研究內容和研究方法
    本文以網購刷單作為研究對象,從法律規制角度展開研究與討論。首先是立足于理論層 面,通過研究刷單行為出現的原因和常見表現形式來對刷單行為有一個初步的了解,其次是 從現行法律層面、消費者維權以及監管過程中發現對刷單行為進行規制時的漏洞和問題。最 后是通過分析問題提出有針對性的建議,要完善現有法律規定和改善消費者維權困境來維護 消費者合法權益以及加強監管力度對網購刷單行為進行規制。
    本篇論文主要采用文獻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兩種研究方法。第一,文獻分析法是指通過 知網、中國裁判文書網等多個網絡平臺收集在理論界關于網購刷單行為的理論研究成果,并 查閱分析與研究相關的法律規范和司法解釋等資料,針對現存的不足之處來提出有效的建 議。第二,案例分析法是指通過列舉兩個案例來分析司法實踐中對刷單行為如何運用法律進 行規制并分析其中所存在的法律問題,對如何有效地規制刷單行為提出相應的對策。


    2典型案例及其引發的法律思考
    2.1典型案例介紹
    案例一:李某通過創建網站和利用網絡社交平臺YY來組織刷單,吸引淘寶上的網店經 營者注冊,網店經營者在繳納相應會費后,接收或發布淘寶刷單任務進行虛假交易并給予虛 假好評。李某通過創建網站組織刷單,總共收入80萬余元。2017年被法院認為擾亂市場秩 序,屬情節特別嚴重,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 連同以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予以并 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二萬元。間
    案例二:金華吉森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通過自建網絡服務器進行刷單活動,使用收集的電 話號碼來獲得賬號,通過電腦來模擬手機客戶端的網購流程,并填入準備好的物流單號,或 商家自行發送空包裹,制造了虛擬的完整交易記錄,逃避第三方網絡平臺的監管,為網店實 現相應的目的和需求。2018年3月,浙江省金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現其有刷單行為,在 工作人員進行取證前,對相關證據進行了銷毀,工作人員只獲得一部分刷單數據。在2017 年12月28日至2018年3月21日期間,共刷單17萬9千余次,獲得傭金200多萬元。金 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0萬 元。⑼


    2.2案例所引發的法律思考
    消費者利用網絡進行購物,促使電商平臺內經營者增多,刷單行為逐漸普遍化。從上述 列舉的兩個法律實踐案例中得到以下幾個法律思考。第一,利用刑法規制網購刷單行為不明 確。案例一中運用刑法中規定的非法經營罪處罰,但理論界中并未對刷單行為是否利用刑法 規制有明確的定論。有些學者認為必須利用刑法進行規制,有些學者認為只需要經濟法等法 律,無需利用刑法進行規制。同時理論界學者們對刷單行為用刑法規制的同時所定的最終的 罪名也存在爭議,有些學者認為定非法經營罪,有些認為定破壞生產經營罪,還有些認為現 有罪名不包含對刷單行為的規制,需要重新另設罪名。第二,消費者維權存在困難。在案例
    [8]被告人李某非法經營罪一審刑事判決書,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2016)浙0110刑初726 號刑事判決書
    [9]金華吉森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金承升不當得利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人民 法院,(2018)浙0702執68號執行裁定書 
    二中是通過物流虛構數據進行刷單,作為電子證據的網絡數據,常被平臺和快遞公司等掌 控,易對電子數據類的證據進行銷毀和篡改,處于弱勢群體的消費者難以獲得真實有效電子 證據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在司法實踐中不只是在電子證據方面對消費者保護不到位,在法院 管轄等方面也存在法律漏洞。第三,對網購刷單行為的監管力度不足。從以上兩個案例中都 能夠得知刷單行為之所以存在并得不到徹底規制,與政府部門等監管主體的監管力度不足存 在一定的關系。雖然有關政府部門出臺了一系列措施,但刷單行為仍然存在并且形式更加多 樣。
    3網購刷單法律規制概述


    3.1網購刷單的內涵
    網購刷單是指平臺內經營者、刷單組織和刷手等主體為了獲得最大化利益而進行的一項 違法行為。從平臺內經營者角度來說,是刷單行為中最大的受益者,成熟的平臺內經營者為 了能夠在激烈競爭和排名中獲得更多的好評率和更高的信用等級而進行刷單;成長中的平臺 內經營者為了更好地“活下去”和贏得消費者的信賴而進行刷單。越來越多的平臺內經營者 進行刷單行為,使刷單行為成為行業內的一種潛規則,也已然成為一條灰色產業鏈并擁有完 整的活動流程。刷單流程是指刷單組織按商家要求將任務通過社交平臺發送給眾多刷手,相 應的刷手通過先行墊付資金購買指定物品或服務,并按照一定的步驟來逃避電商平臺的數據 監測,在刷手購買指定物品或服務后,商家并不向消費者寄送下單物品,而是由快遞工作人 員錄入虛假發貨信息,刷手及時按要求確認收貨并給予指定商品虛假好評,最后平臺內經營 者再將訂單金額連同傭金一并支付給刷手。由于刷單行為普遍存在,以至于在電商平臺上購 買商品的消費者對具有高度好評和高銷量的店鋪懷有質疑的心態,讓那些遵守市場規則且合 法經營的電商經營者和電商平臺也受到了波及。隨著網購刷單行為日益專業化、職業化,其 風險不容忽視。骯)如不盡快對刷單行為進行規制,則電子商務整體的誠信度不斷下降,消費 者對網購產生質疑和喪失信心,不利于國家整體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


    3.2網購刷單的表現形式
    自刷單行為出現以來,刷單主體常用以下幾種方式來進行刷單。
    第一種形式是利用真實消費者進行“好評返現”。這是指消費者購買到的物品包裹中有 -•張平臺內經營者放入的好評返現卡,上邊印有類似“評論曬圖有禮”這類字樣,一部分消 費者會被商家的返利所吸引,做出與實際收到貨物不相符的美化評價,這樣的做法會使商家 能夠快速提高商鋪信譽和獲得大量商品好評。這種方式雖是以真實的交易存在,但仍有部分 虛假夸大的信息存在,這使得后續消費者對電商賣家的產品產生認識偏差。z這種刷單行為 已經成為最為普遍的一種形式,且因其隱蔽性電商平臺等監管者難以進行進一步的規制。
    第二種形式是組織員工、親友等熟人進行刷單。這是指利用小范圍的人群進行刷單,通
    [10]劉曉梅.劉行星:《網絡刷單行為規制研究》,載《黑龍江社會科學》2018年第2期,第22-26頁。
    [11]MunzeLAndreas, Assisting consumers in detecting fake reviews: The roleo fidentity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consensus. Journal of Retailing and Consumer Services, (2016).
    過這種形式來提高自己店鋪的交易量和好評率。公司組織內部員工以及親友幫忙下單指定物 品,但實際并不發貨,待購買、發貨、收貨整個網絡購物流程結束后,給相應刷單人員支付 訂單金額和傭金。如廣東省深圳市酷美傳媒有限公司,有關工作人員在對其進行調查時發現 其公司內部的進貨量、銷售量和在銷售平臺上顯示的數量嚴重不符,當事人承認組織員工及 其親朋好友下單虛構銷售量。
    第三種形式是規模化的刷單公司和利用刷單軟件。零星和小范圍的刷單滿足不了日益增 長的需求,隨之而來出現的是更為專業化、規模化的刷單公司和刷單軟件。這種形式是通過 具有一定規模和技術的組織作為刷手和平臺內經營者之間的信息橋梁。如廣東省佛山市麥淘 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利用刷單公司進行虛構交易記錄和銷售量,浙江省臺州市陳某利用專業刷 單軟件來搜索有需求的商家來幫助其提升商業排名、信譽度等。隨著刷單這條灰色產業鏈更 加專業化,出現了小黃豆刷單神器等刷單軟件,這可以針對淘寶賬號特有的保護模式,防止 刷單的賬號被封并能增加交易的真實性,提升刷單成功的可能性。
    第四種形式是利用物流刷單。這是為了逃避愈發嚴格的監管并增強買賣信息真實性而出 現的一種刷單形式,這種形式具有很強的迷惑性和隱蔽性。一種是通過快遞公司幫助電商賣 家寄送空包裹或與實際不相符的“小禮物”,這種空包形式不可以重復進行利用。另一種是 通過空包網購買虛假的快遞單號,這種可以進行反復利用,并且可以同一單號多個賣家進行 使用。這些行為雖披上了 “合法”的外衣,但仍構成虛假交易。
    除了以上四種形式的刷單以外,隨著各種新形式的電商和社交平臺的出現,刷單行為的 形式也不斷更新變化。如各平臺“直播帶貨”虛構好評度是指隨著短視頻的興起,各平臺的 網絡直播也活躍在大眾視線中,在網絡直播時雇傭“水軍”刷產品的好評度、信任度,從中 制造出直播實時在線人數中大部分觀看人數是回頭客的假象,制造虛假的高人氣,欺騙誤導 消費者,致使消費者根據評論對主播產生信賴,購買產品。


    3.3網購刷單形成的背景
    第一,電子商務產業的非良性發展。網購刷單流程所涉及到的主體都能夠從刷單行為中 獲得相應利益。對于快遞公司來說,能夠在短期內快速增加快遞的發貨量來提升業績。對于 刷手來說,可以通過這種形式來獲得相應的報酬,并且其性別、姓名、年齡等個體基本信息 可以是編造或使用他人信息,相關信息并非與真實信息一一對應,凹這使得電商平臺難以追 究刷手的責任。對于電商平臺來說,平臺內店鋪的高好評率和銷售量可以在短期內吸引更多
    [12]丁春燕:《網絡社會法律規制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6年版,第48-53頁。
    -7 -
    的消費者來此平臺上消費,擴大市場并能夠招商入住和廣告投放。對于電商平臺內經營者來 說,在短期內能夠快速提高銷量、獲得好評率和獲得比較靠前的排名。如店鋪升級比正常經 營的網店快十倍,對于同樣的經營成果,正常經營者可能要花費一年的時間,而刷單組織者 會幫助經營者在很短的時間內,甚至幾天之內達到同種效果。綜上所述,在網購的各個環節 主體都有相應的利益驅使下進行刷單行為,會誤導消費者購買具有虛假交易量和好評度的商 品,對電商經濟的長久健康發展產生不良影響。
    第二,電子商務平臺搜索排名規則的局限性。“坑位產出”是指在投放相同流量的條件 下,誰的成交額越多,產出越高,流量就投放給誰,公式是坑位產出二點擊率X轉化率X客 單價。在自然流量的情況下,電商平臺只能控制排名,也就是當買家搜索一個關鍵詞后網頁 上所展現的分配。點擊瀏覽、選擇下單等行為都是買家自主決定的,并不由電商平臺所能左 右。雖然這樣從表面上來看是公平分配流量,但對于一些成交能力比較差的商家來說,其更 小的產岀致使其在自然流量下的排名越靠后,獲得的流量更小。而消費者對于搜索的類目, 只會細心瀏覽前幾名的商品。在這種情況下,平臺內產出越高的經營者會越做越大,而產出 較小的經營者便很難真正進入市場進行競爭。致使平臺內的經營者產生“強者愈強,弱者愈 弱”的“馬太效應”,引發一系列不公交易等嚴重后果。淘寶網電商平臺給出直通車付費推 廣,將店家商品放入搜索類目前排,但這種付費推廣成本比刷單更加高昂。并且付費推廣只 是增加了點擊率,并沒有直接成為轉化率,反而點擊率增加會使轉化率下降,相比刷單行為 直接提升轉化率而言,付費推廣并不是那么得到商家青睞。想要進行付費推廣位于搜索商品 類目的前排,必須保證商品本身的產出不低于行業的平均水平,這種限制條件下的競爭氛圍 為刷單行為的發展提供了條件。
    第三,消費者的盲目從眾心理。互聯網為群眾提供了海量信息,可以從小紅書APP等各 種網絡平臺上“種草”各類網紅產品,通過博主的試用測評得到相應的體驗感受來決定自己 是否購買該產品。消費者的這種行為被稱為搭便車行為,這是指個體成員對集體不做貢獻或 者做出的貢獻相對較少的個體成員,卻能夠通過某種機制分享其他成員為集體創造的利益。 屈“搭便車”也可以適用于網購消費中,即消費者因其他消費者所提供的評價來做出是否購 買的決定。在傳統線下購物中,由于跨省跨區域去到實體店面摸面料、試穿耗費時間精力成 本較大,所以消費者只在生活區附近進行購買。而線上購物可以跨省跨區域選購各種樣式的 物品,消費者為了減少信息收集和甄別真假優劣的時間精力,會根據他人購買而形成的銷售 [13]周燕、張麒麟、付麗娜,等:《信息公開機制控制搭便車行為的效果 實驗證據》,載《管理
    科學學報》2014年第4期,第86-94頁。
    量、好評度、商品排名等來選擇自己所需的商品或服務,由此網購消費中的“搭便車”現象 產生。消費者在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比起排名靠后的更傾向于好評率高、銷售量大的排名 靠前的商品或服務。這種現象更能夠符合現代人的習慣,節省了大量的搜索時間,也避免獲 得較差的購物體驗,但不幸的是消費者的這種習慣被少數投機取巧的刷單主體所利用。
    第四,誠信體系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從古至今我國進行商品交易和參與市場經濟活動 最注重的是對方的誠信。近些年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社會信用出現危機,個人在誠信意識上 的缺失以及參與經濟活動的契約精神得不到遵守,誠實守信的社會風氣尚未形成,致使經濟 發展中有各種失信行為出現。在我國誠信體系透明度較低,行為主體參與市場經濟的誠信 道德感較低,國家層面對于不誠信行為的責任追究制度不完善。電子商務經濟活動在誠信 缺失的環境下成長,無疑給網購刷單行為創造了客觀條件,網購刷單行為的普遍化也加速破 壞信用環境。時而在互聯網經濟中交易空間的虛擬性導致交易雙方的信任主要依賴對方經濟 活動的信譽生成。旳網購刷單行為作為電子商務經濟中的一種不誠信行為,我國雖有法律對 刷單行為予以規制和監管,但刷單行為不斷岀現新形式,監管和追責制度難免存在滯后性, 難以滿足實踐中對于規制刷單行為的實際需要。
    3.4網購刷單法律規制的立法現狀
    第一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了后悔權,如因為平臺經營者進行刷單行為而使得 被蒙蔽雙眼的消費者買入了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商品時,可使用此項權利在規定的時間內 完成退貨并要求商家返還貨款。法律中規定了知情權,即消費者知悉的內容除了提供產品信 息以外,還要保證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實性。法律中對消費者因刷單行為受到損害時提供了以 下救濟途徑:第一,如電商平臺沒有及時給消費者提供實施刷單行為的平臺經營者的相關信 息,或者明知平臺內經營者進行刷單違法活動仍不給予制止,消費者可要求網絡電商平臺進 行賠償。第二,為遏制類似刷單行為的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利益,加大了懲罰性賠償的力 度。
    第二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將刷單行為視為經營者對其產品的銷售量或評論等進行虛 假或誤導性的商業宣傳。法律中還禁止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也禁止協助其他商家進行虛假
    [14]劉銘卿:《論電子商務信用法律機制之完善》,載《東方法學》2019年第2期,第151-160頁。
    [15]崔磊:《我國B2B電子商務信用管理問題研究》,載《科技經濟市場》2011年第4期,第73-75 頁。
    [16]陳兆譽:《互聯網經濟中炒信行為的規制路徑》,載《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 6 期,第 203-215 頁。
    [17]張宋莉:《社會信用監管與社會信用水平的關系》,浙江大學2014年碩士學位論文,第8頁。 或誤導宣傳和不得實施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正常經營的行為。除此之外,新修訂的法律加 大了對刷單行為的處罰力度,把“一萬以上一百萬一下”修改成更適應實際生活的“最高二 百萬元”。
    第三部《電子商務法》規定了平臺經營者應當切實履行的義務和遵循的基本原則,規定 了相關處罰標準,為營造電商領域公平競爭的環境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因平臺經營者進行刷 單行為所形成的虛假交易量和虛假好評,導致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的,都屬于引人誤解或虛 假的宣傳行為。電商平臺不僅要為消費者提供發布真實評價的渠道,而且不得利用后臺管理 網絡數據的優勢來擅自刪除消費者給予的合理評價。
    第四部《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中第十四條和第十九條進一步明確了經營者的義務,并且 規定了平臺經營者進行虛構交易記錄或對競爭對手進行惡意詆毀評價等,則認定構成不正當 競爭行為,平臺經營者將面臨處罰。雖然《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屬于部門規章,但在司法實 踐中,仍將《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作為規制網購刷單行為的法律依據。


    4網購刷單法律規制存在的問題
    4.1電子商務法律規定不健全
    4.1.1法律對網購刷單缺少量化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第二十條規定平臺內經營者進行虛假交易或虛假宣傳行為情節嚴 重時,處以罰款并可吊銷營業執照。「⑼但法律中并未對情節嚴重做出相應的標準和量化規 定,這就導致在司法實踐中執法機關擁有很大空間的自由裁量權。這會引發同案不同罰、任 意偏袒、徇私舞弊等不合法行為出現。在執法過程中有很大可能未能起到規制刷單行為的作 用,反而會助使各種新型刷單不斷出現,進而引發各種社會問題,阻礙社會的健康發展。因 此必須充分重視法律層面的量化規定,切實限制執法機關手中的自由裁量權。


    4.1.2法律對網購刷單的處罰力度較弱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第二十條規定了情節嚴重時最高罰款金額為二百萬元。但實踐案 例表明相比現實中刷單所獲得的高達上千萬百萬元的收益而言,二百萬元的罰款金額對參與 刷單的行為主體來說仍是低風險高收益。現行法律中對網購刷單的處罰方式也較為單一,法 律規制處罰力度對違法者的震懾作用有限,不足以通過處罰達到對網購刷單行為的最大規制 效果。在處罰力度較弱的法律規制面前,使得更多的電商平臺內經營者放棄正規經營而選擇 利用刷單來提高店鋪信用和好評度。


    4.1.3法律認定責任主體狹窄
    網購刷單所涉及到的責任主體是多方面的,不僅包括電商平臺、平臺內經營者和刷單組 織。一個完整的網購刷單行為鏈同時也包括刷手和快遞公司的參與,任何主體都缺一不可。 對于刷手來說,法律難以對數量眾多的刷手進行有效的打擊,以至于大多數刷手在明知刷單 行為是違法行為的前提下仍進行刷單來獲取收益。即使是在追究其法律責任時,也會因為證 據不足使得消費者和刷手身份難以分辨,導致違法主體不能確定。這就需要將刷手納入責任 主體范圍內,通過法律途徑對其行為進行規制。對于快遞從業人員來說,快遞公司工作人員 為了賺取“外快”而與平臺內經營者或者刷單組織進行合作,虛構快遞物流信息、發空包裹 等各種違法活動。快遞公司給刷單行為提供方便,這對快遞公司本身來說基本上是純獲利的 [18]《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 業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由監督檢 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 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活動,因此必須將快遞工作人員及公司納入責任主體范圍內。在關注電商平臺、平臺內經營 者和刷單組織的同時,也要加強對刷手和快遞公司的法律規制。


    4.1.4利用刑法規制網購刷單行為不明確
    雖然在司法實踐中有適用刑法對刷單行為進行規制,但對于是否適用刑法規制網購刷單 行為,在理論界中學者仍持有不同的觀點。有些學者認為如果對于新出現的經濟問題就無差 別適用刑法來進行強硬制裁的話,會導致處罰顯得過重。他們認為刷單行為本質上是一種不 正當競爭行為,不需要用強有力的刑法進行規制。有學者表示網購刷單行為應該優先考慮采 取行政法、經濟法和電商行業規范等法律對相關主體的刷單行為進行規制,從除刑法之外的 其他部門法中尋求解決途徑來分析是否能夠遏制此類刷單行為,如若不能規制刷單行為,再 考慮適用刑法的相關處罰規定。也有學者認為刷單行為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具有社會 危害性,嚴重的刷單行為可直接定罪量刑。


    4.1.5缺乏相關司法解釋
    從前文可知,我國通過立法對網購刷單行為有一定的規制,我國立法進程整體上較為緩 慢,且法律應當具有穩定性,法律頒布后不宜經常對其進行修改,這致使不能及時有效的消 除電子商務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刷單行為。此外,按照法律法規的發展過程來說,一般在頒布 一部法律后,會隨之由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來完善法律在實踐中的應用。而對 于網購刷單這類行為來說,未及時通過司法解釋對相關法律進行補充說明,則必然會給司法 實踐帶來不少疑惑,這也是對網購刷單行為的一種變相縱容。因此,確有必要在完善相關法 律規定的基礎上,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


    4.2消費者維權存在困難
    4.2.1消費者舉證不易
    消費者權益因刷單行為受到損害時,獲取有關證據來維護自身權益存在困難。首先,消 費者難以獲得后臺數據作為電子證據。網絡主體進行網絡活動時的蹤跡信息會以各種電子數 據的形式保存下來,網購刷單所涉及的電子數據包括網上交易記錄和支付記錄等,這些電子 數據對于認定網購刷單案件事實的界定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而在司法實踐中由于電商平臺 擁有把控后臺數據的優勢地位,以及網絡數據的不易保存和易造假性都使得消費者取證維權 存在困難。平臺內經營者在與消費者發生網絡交易糾紛時,平臺內經營者可以通過更改、刪 除相關數據來隱藏自己的違法行為,處于弱勢的消費者并不能獲得真實有效的電子證據。其 次,證明經營者虛假宣傳實施刷單存在困難。在刷單利益的驅使下,進行刷單行為的商家將 成本投入到刷好評、信譽和提高店鋪等級上,對商品的質量安全把控不嚴格,難免會造成產 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現象發生。但由于銷售商品的整體規格符合標準,與圖 片和數據上描述的一致,平臺內經營者會以各種理由進行搪塞,造成在實踐中欺詐行為認定 較為困難。最后,大部分消費者法律維權意識淡薄并深知舉證維權成本高,以至于自己的權 益受到損害時,通常情況下會選擇沉默。雖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 等現行法律中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做出了一定的規定,但是關于舉證責任還沒有更為細致的規 定。


    4.2.2確定管轄法院不利于消費者
    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普遍適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來確定法院,這對消費者運 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權益是不利的。一方面,電商平臺的商家入駐監管體系不完善,具有 刷單目的的平臺內經營者在入住平臺時,極有可能會給電商平臺提交虛假不真實的地址和聯 系方式。當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難以從平臺獲取平臺內經營者的真實地址和聯系方式。 另一方面,由于網絡購物“線上交易、線下交付”的特殊性,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 規定將收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但這項規定并未細化到購買者與實際收貨者不一致的情況, 這時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仍無法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濟。即使是在買賣合同中約定了管轄 法院,但很大程度上平臺內經營者會用早已擬定的格式條款來確定對自己有利的法院進行管 轄。


    4.2.3在線糾紛解決機制不完善
    消費者在權益受到損害時,通常采用傳統線下途徑解決糾紛,這種現實仲裁和調解所付 出的成本較高,而使用在線爭議解決機制的成本相對要比傳統方式低很多,有時甚至是免費 的。在線糾紛解決機制可減少參與訴訟而支出的時間精力等訴訟成本,可以突破時間空間的 限制,通過互聯網一天二十四小時全天候進行處理來自不同國家和地區主體的糾紛。這種線 上解決途徑在我國也有相應的實踐,如淘寶平臺糾紛解決模式、眾信網ODR平臺和廣州仲裁 委員會網絡仲裁平臺,但我國整體上對于在線爭議解決機制的設立并不完善。第一,在我國 《電子商務法》第六十三條中規定鼓勵各大平臺建立屬于自己內部的在線糾紛解決機制,但 平臺內部制定的規則會使得處理的糾紛受限于合作的平臺及服務范圍,具有平臺規則之間的 排他性,這種相互獨立的監管運作模式,不利于消費者維權和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第 二,在線糾紛解決機制在運作管理上存在缺陷。如收費標準模糊、在線調解員和在線仲裁員 選拔任用管理不規范、規則不完善不透明和平臺注冊審查隨意性強等問題,這致使在線解決 糾紛途徑長期得不到有效發展。第三,因在線糾紛解決機制的普及性不強,并且由于網絡數 據的虛擬性和信息泄露等原因,公眾對其缺乏信任,更加傾向于利用傳統線下訴訟的方式解 決糾紛。


    4.3網購刷單監管不足
    4.3.1對平臺內經營者和電商平臺的監管不到位
    對于經營者的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管,電商平臺居于重要地位。這是由于電商平臺雖然屬 于盈利性組織,但在經營者入駐平臺時,電商平臺扮演了審核經營者資質的角色,一定程度 上具有監管經營者的責任。而電商平臺本質上就是為了獲取最大化的利益,在面對網購刷單 行為時,有時為了維護自身利益并能夠獲得更大的客流量和市場份額,電商平臺會在綜合考 量下對經營者進行刷單行為放松監管。防]即實踐中電商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經營活動的監管 力度不足。因此應當在法律層面細化平臺對經營者的監管責任,來加強入駐平臺審核監管和 入駐期間內經營者行為的監管。
    僅僅靠電商平臺對經營者的監管和電商平臺自我監管,并不能有效規制刷單行為。還需 要借助政府部門的力量對經營者和電商平臺進行全方位監管,能夠切實維護電商經濟的健康 發展,防止刷單主體利用法律漏洞進行刷單。但在實踐中政府部門未對電商平臺各種規則制 度的制定等進行強有力的監管。


    4.3.2對快遞行業的監管不到位
    由于刷單行為能夠為快遞公司帶來可觀的收益,致使快遞公司的部分網點可提供制作空 包裹、郵寄空包、網點代簽一條龍服務,從中獲取最大化利益。不僅快遞行業整體上未對寄 送空包裹和刷單行為進行真正意義上的規制和監管,政府對快遞行業的監管力量也不足,手 段方式也較為單一。現行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2018年頒布實施的《快遞暫 行條例》以及相關部委制定出臺的《辦法》等規章對網購刷單行為進行規制。但法律整體上 關于建議和引導性的條文居多,監管的方式較少,不足以應對刷單行為的監管。而對于快遞 行業的監管來說,最重要的是對現實實踐中的快遞工作進行全方位系統的監管。在實際工作 中基于政府和快遞公司人數的限制,通常是采用定期進行實地詢問和觀看視頻監控等常用且 快速的監管方式來完成對快遞網點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管,不可能對收件發件等日常工作進行 全方位的監管。快遞行業本身對快遞工作流程的監管不足和不規范,客觀上為不法分子寄送 [19]毛郁欣、趙亮:《大數據時代電商倫理前沿問題研究》,東北大學岀版社2016年版,第49頁。
    空包進行刷單提供了便利。即使各地郵政管理部門曾開展過防范和査處快遞參與網購刷單等 違法行為的專項行動,但監管和處罰力度遠遠不足以抑制刷單行為的發生。


    4.3.3第三方信用評價機構存在感低
    對于整個電商行業來說,平臺的信用評價系統都是各自獨立、各自使用,這使得對同一 個商家的信用情況在不同平臺有不同的信用等級,信用主體的信用全貌不能得到完整呈現。 這時極有可能產生平臺內經營者在一個平臺產生失信后,到另一個沒有失信記錄的電商平臺 繼續開店實施刷單的現象。由于電商平臺的準入門檻參差不齊,監管力度不統一,致使難以 對刷單行為進行整體管理,增加了監管成本,降低了監管效率。基于此,想要解決信用危 機,就必須借助外界其他信用評價機構的力量來規范刷單行為,如健全面向社會大眾公開的 覆蓋范圍廣且全面的個人征信體系,發揮第三方信用評價機構的作用。但我國信用數據長期 由政府掌握主控權,信用具有不公開和不透明性,同時信用機構的專業化程度低和受重視程 度低等情況。這共同導致我國信用評價機構與其他發達國家的發展仍有很大差距,政府需加 快對第三方信用評價機構的支持力度,為其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


    4.3.4政府自身監管能力較弱
    刷單行為目前主要是依賴于政府部門進行監管,但面對不斷出現的新型刷單行為,出現 了政府工作人員的執法水平與對刷單行為的規制水平不相符的現象。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員 的執法方法和理念落后。未能隨市場經濟的發展而更新換代并適應時代發展現狀,實踐中執 法工作人員滿足于傳統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手段,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對于打擊刷單行為 的深度與廣度,‘20〕且仍有部分政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仍存在失信、懶政等不作為的行為,這 也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對電商行業中的網購刷單行為的監管和規制。另一方面,缺少專業技 術人才隊伍。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政務利用現代科技的電子數據分析能力不足,對于大數 據、區塊鏈等現代網絡技術應用于政務處理領域仍處于起步階段,政府內部缺失高端復合型 專業人才。
    [20]宋林霖,李家鵬:《優化營商環境視域下信用監管探索》,載《中國市場監管研究》2020年第12 期,第56-5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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