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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絡交易中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 法律規制研究

    發布時間:2022-08-20 11:54
    目錄
    摘要 I
    Abstract     II
    目錄一     IV
    English Catalog       VII
    1妣 1
    1.1課題背景   1
    1.2研究的目的與意義 1
    1.2.1研究的目的 1
    1.2.2研究意義 2
    1.3國內外研究現狀 2
    1.3.1國內研究現狀 2
    1.3.2國外研究現狀 4
    1.4研究的內容和方法 5
    1.4.1研究的內容 5
    1.4.2研究方法 6
    2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磁 7
    2.1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內涵 7
    2.2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特征 8
    2.2.1易發性 8
    2.2.2隱蔽性 8
    2.2.3欺騙性 9
    2.3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類型 9
    2.3.1虛假好評   9
    2.3.2惡意差評 10
    2.4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成因及危害 11
    2.4.1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成因 11
    2.4.2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危害 11
    3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法律分析 13
    3.1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法律性質分析 13
    3.1.1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13
    3.1.2商譽詆毀 14
    3.1.3信用欺詐 14
    3.2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法律關系分析 15
    3.2.1基礎交易:買賣合同法律關系 15
    3.2.2競爭法律關系 15
    3.2.3雇傭法律關系 15
    3.3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規制的法律原則 16
    3.3.1誠實信用原則 16
    3.3.2經濟公平原則 16
    3.3.3社會本位原則 17
    4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法律規制現狀剖析 18
    4.1立法方面的現狀及問題 18
    4.1.1立法現狀 18
    4.1.2存在的問題 20
    4.2司法方面的現狀及問題 22
    4.2.1司法現狀 22
    4.2.2存在的問題 22
    4.3執法方面的現狀及問題 23
    4.3.1執法現狀 24
    4.3.2存在的問題 24
    5域外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法律規制經驗借鑒 26
    5.1域外主要國家或地區經驗 26
    5.1.1美國的法律規制經驗 26
    5.1.2歐盟的法律規制經驗 27
    5.1.3日本的法律規制經驗 27
    5.2域外經驗啟示 28
    5.2.1獨立的第三方信用評價機制 28
    5.2.2調整電商平臺的排名機制 28
    5.2.3重視網絡交易的實名制建設 28
    5.2.4消費者合理期待原則之啟示 28
    6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法律規制完善路徑 30
    6.1建立多法協同的立法規制體系 30
    6.1.1確立《電子商務法》的統領地位 30
    6.1.2強化其他部門法的配合和銜接 31
    6.2健全司法機制保護網絡交易主體合法權益 32
    6.2.1明確司法管轄權 32
    6.2.2完善網絡電子證據采納原則 33
    6.2.3完善舉證責任 33
    6.3完善網絡交易信用評價執法監管機制 33
    6.3.1明確監管機關內部職權分配 33
    6.3.2落實網絡交易實名制 34
    6.3.3創新執法手段 34
    6.3.4加強稅收征管力度   34
    6.4完善網絡交易信用評價體系 35
    6.4.1統一平臺評價規則制定標準 35
    6.4.2健全平臺監管機制 35
    6.4.3建立第三方信用評級機制 36
    結論 37
    軸対   38
    攻讀學位期間發表的學術論文 42
    致謝 43

     
    1緒論
    1.1課題背景
    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互聯網技術的進步,網絡購物因其購物成本低廉與交易 便捷等特點,深得大眾的喜愛,已經成為一種非常重要的新型商業模式。
    與線下購物相比,網絡購物最顯著的特點是其明顯的虛擬性。在網絡購物時,消費 者無法直接判斷商品或服務的質量高低,僅僅基于賣家的文字描述、圖片展示等信息對 商品或服務進行初步的了解。但是,賣家提供給消費者的商品信息通常是最基本的信 息,且有為促銷而進行虛假宣傳的激勵,因此對于消費者而言,其他買家在網絡交易后 對賣家和商品的評價往往更具參考價值。
    在利益的誘惑下,一些網店經營者會利用不正當的手段提升自己的信譽度或者降低 其他經營者的信譽度。通常的手段是,通過虛假好評等方式提升自己的信譽度,或者以 惡意的不良評論誹謗競爭對手,損害其商業信譽。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易發 性、隱蔽性、欺騙性,導致目前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的現象日益普遍。
    在互聯網經濟中,為了市場主體能夠有序地進行市場競爭,網絡行業需要制定相應 的規則,同時需要相應國家法律的規制。當前我國互聯網市場競爭法律還較為滯后,需 要進一步完善,實踐中司法部門在處理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案件時,往往力不從心。《反 不正當競爭法》對于規制互聯網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針對性并不明顯。《電子商務法》 的條文大多是原則性的,指導性的,不具有較強的可實施性,尚且需要對其進行深入細 致的解釋。《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是部門規章,在法律位階上比較局限,導致在法 律救濟方面存在漏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知情權的法律內涵有待進一步明 確,賠償標準存在懲罰性的局限。另外,《刑法》中缺乏對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相應 規定,相關司法解釋也尚未出臺。為了互聯網交易市場的有序進行,亟需對網絡交易不 正當信用評價行為進行法律規制,這就要求完善對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立法、司法、 執法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互聯網交易市場的公平秩序。


    1.2研究的目的與意義
    1.2.1研究的目的
    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一方面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損害了其 他合規經營者的利益,同時對網絡交易市場組織體系和誠信體系造成破壞,非常不利于 網絡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加之我國網絡交易市場起步晩,發展并不完善,在法律規定 和法制經驗方面都比較欠缺,導致當前網絡交易市場中不正當信用評價的問題愈發嚴 重。因此對目前國內關于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法律規制狀況進行研究,參照 域外國家對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法律規制經驗,對完善我國網絡交易不正當 信用評價行為的法律規制提出建議。


    1.2.2研究意義
    1.2.2.1理論意義
    首先,針對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進行有關法律規制方面的研究,對于在不正當信 用評價中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進行剖析,能夠從根源上發現問題,并借此來明確問題的成 因。在這一基礎上,能夠切實維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避免消費者在網絡交易時 利益受到侵害。其次,深入探究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法律規制,以此來加強法律的及 時性和全面性,有效打擊在網絡交易領域中所存在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保障網絡交易市 場中的正常競爭秩序。最后,針對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法律規制能夠增強對網絡交易 市場不正當競爭的關注度,通過對相關意見的收集和整理,不斷完善相應的規章制度, 以此來確保網絡交易市場的穩定發展。

    1.2.2.2實踐意義
    當下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與互聯網存在緊密的聯系,隨之產生的卻是很多現實問 題,如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互聯網新型犯罪等。建立健全規制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 評價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針對現有法律法規的不足之處加以完善,為我國網絡交易不 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深入研究提供借鑒,提高網絡交易信用評價的可信度,規范經營者 和消費者的網絡交易行為,使其自覺遵守網絡交易市場競爭規則和誠信原則,規范網絡 交易行為,從而創造可信、健康的網絡交易環境。

    1.3國內外研究現狀
    1.3.1國內研究現狀
    當前,網絡交易成為了諸多消費者在消費交易方面的主要渠道。學界在有關網絡交 易方面的研究在不斷增加,對于網絡交易活動中所出現的諸多問題和行業亂象,國內專 家學者對此進行了較為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第一,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界定
    滕亞為、崔夢豪從經濟法的角度,提出虛假信用評價行為在根本意義上是不正當競 爭行為,其應當受到法律的規制和有關部門的監管。⑴孔德忍認為識別炒信可以看大概 的評價輪廓、評價內容的說辭,很多炒信的內容都是相似的結構和內容,同時結合為數 不多的差評進行識別。口楊立新認為信用炒作本質上是一種網絡交易信用欺詐行為,該 行為損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構成了民事欺詐;同時該行為也損害了其他合規經營者的 正當利益,構成了不正當競爭。⑶
    2018年《中國電子商務誠信發展報告》⑷認為:“好評返現”行為從本質來講是網絡
    E滕亞為,崔夢豪.網絡購物中“好評返現”行為的法律規制[J].垂慶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29(03):23-28+41.
    0孔德忍.網購中虛假評價的識別方法[J].當代經濟.2018(02):66-67.
    a楊立新,吳弊,杜澤夏.網絡交易信用欺詐行為及法律規制方法[J].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6,31(01):1-19.
    2018中國網絡誠信大會,《中國電子商務誠信發展報告》,https://uwv.sohu.eom/a/281830737_345245,最新訪問 經營者對消費者進行的一種賄賂行為,通過微信或支付寶等電子支付方式引誘消費者對 本店的商品作出非客觀的評價。消費者的“好評返現”行為也可能是其真實的評價,只不 過經營者通過利誘為消費者提供了作出好評的良好助力,因此該行為是否為不正當信用 評價行為有待進一步探究。
    第二,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對消費者決策的影響
    李維安表示,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等是網絡交易市場面臨的最大問題。 在網絡交易過程中,店鋪后臺的信用評價會對經營者的交易量產生顯著影響,是消費者 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關鍵一環。[5】竇光華以電商平臺的消費者評價為基礎,研究評價 對其他網購消費者的購買意愿的影響,口碑成為網絡交易市場經營者進行商品營銷的有 效方法,并探究了口碑對消費者的最終購買決定的影響。
    第三,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立法規制研究
    張雷、嚴蹌予、唐薛禮、冉楠楠的意見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立法上的,另一 方面則較為具體,如實名制的建設推廣、網絡交易監管評價體系的構建等。【6]李慧茹提 出應當對《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完善,并建立一部新的規制網絡交易市場的法律《互 聯網反不正當競爭法》,最后還要完善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監管以及現存的信用評價體 系。〔7]陳兆譽認為網絡交易的邊際成本低,當下的規制方式對于互聯網經濟是不具針對 性的,因而當下應當配合信用工具對炒信行為進行規制,既能有效嚇阻違法行為人,也 有成本低的優點,與互聯網經濟的特點相匹配才能起到相當的規制力。[8】崔海燕指出優 化監管路徑的著力點在于公權力與電商平臺的聯合治理,加大查處力度,提高違法行為 的發現率,增加行為人的違法成本。【91
    第四,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危害
    漆多俊表示,不正當競爭行為首先作用于市場,造成真假消息混雜,由于消費者掌 握的信息只限于表面,進而對交易市場做出了錯誤的決策,最終導致其正當利益受到了 損害。[1°】周昌發指出信用評價極大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判斷能力,其自由選擇權、知情 權等正當消費者權利受到侵害。在宏觀上最先受到破壞的是互聯網交易市場的公平競爭 規則。[⑴何邦武提出“反向炒信"行為損害消費者的正當權利、侵犯合規經營者的正當利 益,破壞電商平臺的交易秩序和網絡交易市場的信用評價規則。2
    第五,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責任承擔
    周昌發指出電商平臺有責任對平臺內經營者的信用進行一定的監管,所以應當認定
    日期:2021/3/1
    (51李維安,吳德勝,徐皓.網上交易中的聲譽機制——來自淘寶網的證據[J].南開管理評論,2007(05):36-46.
    161張雷,嚴賭予,唐薛禮,冉楠楠.網絡交易平臺中信用評價行為之探析[幾中國管理信息化,2015,18(01):193-194.
    [7]李慧茹.C2C信用評價體系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規制[J].全國商情,2016(15):98-99.
    [S1陳兆譽.互聯網經濟中炒信行為的規制路徑[J].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8,48(06):203-215-
    191崔海燕.信息不對稱視域下刷單炒信行為規制研究[J]-金融經濟.2020(10):45-52.
    1101漆多俊.經濟法學[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周昌發.論網絡交易中虛假信用評價的法律規制[J].江漢論壇,2020(05):113-119.
    2何邦武,楊慶楠.反向炒信行為非罪論卩】.江西警察學院學報,2019(05):97-102. 
    其信用監管責任,并及時修改電子商務法。[⑴吳太軒、朱靜潔提出首先要建立健全相關 法律規定,增加歸責主體的范圍,其次要增加行為主體承擔責任的方式,包括民事責 任、行政責任、經濟法責任。最后他們指出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的監管責任應當被立法 者所重視。[⑷
    第六,網絡交易信用評價體系的完善研究
    孫迎春提出三步走戰略,首先應當建立第三方信用評級機制對該行為進行合理規 范;其次,對該行為民事責任的規定加以完善;最后,拓寬網絡交易糾紛的在線多元解 決途徑,完善權利救濟機制。[⑴葉良芳認為規制信用炒作行為,首要是商家自身要講誠 信,檢測炒信行為的技術要成熟。另外,規制信用炒作的關鍵是信用評價機制要具有科 學性,并且網絡交易市場有理性的競爭規則,同時要把網絡交易平臺的規模控制在合理 范圍內。[⑹閻維博提出應當合理區分商業信譽與產品聲譽,讓信息得以規范傳播;唯有 明晰第三方信用評級機構的作用指向,方能準確定位復雜多樣的信用評價,從而采取不 同的法律規制渠道。〔切
    從國內研究現狀來看,目前學界對于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表現形式未達成統一, 雖然好評返利、刪除不利評價、虛假交易都屬于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具體表現,但有 些學者只在文章中作部分列舉。同時,學者們一致表明信用評價體系成為消費者之間交 流產品或者服務質量的重要平臺,并且對經營者網店的銷量有顯著影響。不正當信用評 價行為的危害的觀點集中在幾個方面:第一,消費者的知情權、自由選擇權等消費者權 利遭受侵害;第二,侵害了同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電商平臺的經濟利益;第三,破壞 了網絡交易活動的信用評價體系和網絡交易中的公平競爭秩序。另外,對于責任承擔方 面的研究,通常是圍繞經營者及平臺運營商監管主體的責任,學界普遍認為應當適當擴 大責任主體以及承擔責任的方式。
    1.3.2國外研究現狀
    國外學者一般以實驗為基礎,研究消費者在網絡交易中的內心體驗,探究經營者的 信用評價等級對消費者選擇商品或服務的影響,總結出信用評價是影響消費者最終購買 決策的重要因素。
    第一,網絡交易中信用問題的研究
    美國如Troy J. Strader等許多學者對美國網絡購物的信用問題進行了詳細研究,認 為在網絡購物過程中,信用、信譽等因素的地位十分重要。問YeolibKim認為網絡市場 的競爭異常激烈,當消費者在網絡交易中進行選擇時,對該產品的評價是十分重要的因
    冋周昌發.論網絡交易中虛假信用評價的法律規制[J].江漢論壇.2020(05):113-119.
    冋吳太軒.朱靜潔.互聯網購物領域商業詆毀行為及其法律規制研究[J].競爭政策研究.2015(01):49-57.
    問孫迎春.加強對電商“炒信”行為的民事法律規制[J].人民論壇,2019(24):41-43.
    ㈣葉良芳.刷單炒信行為的規范分析及其治理路徑[J].法學,2018(03):177-191.
    [17]閻維博.《電子商務法》中的信用評價:運行邏輯與實施路徑[J]沖國流通經濟,2020.34(10):117-128.
    [|8] Strader T J , Ramaswami S N . The value of seller trustworthiness in C2C online markets[J]. Communications of the Acm, 2002. 45(12):45-49.
    素,因為該評價表明了消費者購物的內心體驗。由此來自消費者的認同則是提升網絡交 易信用價值的有效方式,同時此舉也是提高網絡交易購買率的重要路徑。U9]

    第二,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影響
    Steven E. Kaplan和Robert J. Nieschwietz指岀消費者在B2C網絡購物時,影響其購 買商品或服務與否的至關重要的原因是“信任",若“信任"不足,會使得大多消費者失去 在網絡交易商城購買商品或服務的信心,同時還指出了構建網絡信任擔保模式的作用。 col國內外不少學者通過對eBay進行實證分析,在產品交易量和價格方面,研究了信用 評價系統對二者產生的影響。一些學者在分析數據后認為,與一般評價不同,eBay中 經營者的負面評價不但會影響消費者選擇交易與否,而且還會對商品或服務的價格產生 重要的影響;消費者購買與否的決策權最終受到eBay上的信用評價系統的影響。 Stephen S. Standifird也提出了經營者信用評價等級的重要影響。

    第三,網絡交易平臺信用評價體系建設研究
    Dholakia指岀信用評價不應僅以網店的交易數量和總額為評價因素,為了得出更為 全面、合理的評價,還應當參考網店的歷史交易信息,以及把更多合理的評價指標加入 評價系統,比如交易的頻率、交易時的價格等。㈡]Ke, Dan等指出第三方交易平臺對于 信用建設具有關鍵作用,并提出第三方交易平臺應保證平臺上的產品都是貨真價實的, 平臺對于平臺內經營者的不誠信行為會進行處罰,違反平臺交易規則的經營者可能會被 網絡交易平臺要求退出。[⑼
    國外學者通過研究得出不正當信用評價會影響消費者的決策,對于商品的價格造成 影響,甚至對第三方交易平臺也會帶來信用危機。同時,國外學者重視對第三方交易平 臺的信用評價體系的建設,如加入更為合理的評價指標,加大第三方交易平臺對不正當 信用評價行為的處罰力度。


    1.4研究的內容和方法
    1.4.1研究的內容
    首先,對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本身進行分析,主要從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 評價行為的內涵、特征、類型、成因、危害等方面進行介紹。其次,從法律層面對不正 當信用評價行為進行剖析,先是明確其法律性質和涉及的法律關系,才能針對性地制定 法律法規予以規制;另外對規制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法律原則加以闡述,明確對其進
    卩9】Kim Y, Peterson, Robert A. A Meta-analysis of Online Trust Relationships in E-commerce.卩].Journal of Interactive Marketing (Mergent, Inc.). 2017
    I"】 Kaplan S E , Nieschwietz R J . A Web assurance services model of trust for B2C e-commerce[J]. Intemational Jounial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Systems, 2015, 4(2):95-114.
    [21] Standifird S S . Reputation and e-conimerce: eBay auctions and the asymmetrical impact of positive and negative ratings[J]. Journal of Management. 2001, 27(3):279-295.
    【J] Dholakia U M . The usefulness of bidders' reputation ratings to sellers in online auctions[J]. Journal of Interactive Marketing, 2010, 19(1):-.
    1231 Ke D , Chen A, Su C . Online trust-building mechanisms for existing brands: the moderating role of the e-business platform certification system [J]. Electronic Commerce Research, 2016, 16(2):189-216.
    行規制的基礎和必要性。再次,通過對從立法、執法、司法三個層面的現狀進行介紹和 分析,總結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法律規制存在的主要問題。接著分析了域外相 關法律規制經驗,從美國、歐洲和日本的法律實踐中總結了其先進之處。最后,從立 法、執法、司法以及信用評價體系等方面提出了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法律規制的完善建 議。

    1.4.2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文獻分析法、比較分析法,探討我國網絡交易中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問 題。
    一方面,收集有關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法律規制的文獻材料,并對其進行 分類整理,深入研究國內外最新成果,為后續寫作打下堅實基礎。
    另一方面,通過比較分析的方法對國外的規制經驗加以剖析,得出適應本國實踐的 啟示,并在最后針對性地提出了對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法律規制的完善建議。
    2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概述
    從法律的角度對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進行規制,首先要對網絡交易不正當 信用評價行為有充分的認知,其中包括內涵、特征、類型等問題。

    2.1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內涵
    信用在法學領域中,有專家學者將之認定為“民事主體所具有的償付能力,在社會 上獲得相應的信賴"。[判所以,信用和信賴具有相同的含義。另有學者表示,信用權就 是個體人格權的一種伴身權利,“是民事主體基于自己的經濟能力,對所獲得的社會信 賴與評價保有和維持的人格權"。[均即信用權是個體得到外在信賴,所能夠享有的一種 人格權。通過以上兩種觀點,可以看出信用和信賴體現在同一語境下。所以,“信用等 同于信賴",可將信用認定為可期待性。在網絡交易領域中的信用,所指的就是消費者 對于經營者、網絡交易平臺、商品或服務的質量,所具有的一種期待心理,信用越好就 說明消費者的期待值越高。
    就網絡交易信用評價而言,有學者將其解釋為網絡交易平臺對經營者的誠信度進行 進行累積評價,確定其信用程度,由此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旳網絡交易信用評價分為兩 部分,一是過程,二是結果。過程強調消費者作出評價的一種行為動作,而結果側重的 是網絡交易平臺通過對經營者的交易數據和用戶評價進行整合及處理最終形成關于該經 營者的一種信用記錄。過程是結果的前提和基礎,沒有消費者評價的行為也就沒有關于 經營者的信用信息的形成。由此,網絡交易信用評價法律規制的對象是信用評價的過程 部分,即消費者對經營者的信用評價行為。因此,網絡交易信用評價行為是網絡交易消 費者收到商品后,客觀地評價商品的質量,是否和經營者所提供的信息相符的行為。但 是,網絡交易中賣家的店鋪交易量與其信用評價等級的高低成正比,于是一些商家通過 多種手段實施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以提高自己的信用評價等級或者降低同業競爭者的 信用評價等級,由此,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在互聯網交易市場開始出現。
    綜上,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即在網絡交易中,賣家以謀求不正當經濟利益 為目的,利用虛假好評的方式提升自己的信用評價等級,或者使用惡意差評的方式對其 他賣家的商品或服務進行詆毀以降低其信用評價等級的行為。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 行為損害了消費者和同業競爭者的正當利益,從經濟效應方面來說,該行為會導致“劣 幣驅逐良幣”,逐漸使得網絡交易市場在各方面岀現越來越多的劣質商品或服務,極大 地影響網絡交易經濟的健康發展。
    以淘寶網的交易信用評價規則為例。買家對確認收貨的淘寶訂單可以進行評價:一
    |24]吳漢東.論信用權[幾法學,2001(01):41-4&
    1251魏振流民法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
    1261楊立新網絡交易法律關系構造卩].中國社會科學,2016(02):114-137+206-207. 是從商品描述、服務、物流三方面對經營者總體水平分別給出分數(五顆星為最高,一 顆星為最低);二是通過文字、圖片、視頻等形式描述交易的感受,作出商品評價,并 可以追評;三是給出本次交易的綜合信用評價(好評、中評、差評),其中好評加一 分,中評計零分,差評扣一分。賣家收到信用評價后,店鋪信用積分就會持續累計,體 現為店鋪信用度。店鋪信用度分為心級店、鉆石店、皇冠店、金冠店四個層次(20個級 別)。店鋪綜合評價、經營者整體水平、商品累計評價這三個層級構成了淘寶網的網絡 平臺信用評價體系。旳目前主要電商平臺包括京東、蘇寧、亞馬遜等都在采用這一類似 的以評價、評分為主的信用評價機制。
    關于對網絡交易過程中產生的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認定,通常情況下從以下三個 角度進行:
    首先,從行為實施主體來說,利用網絡進行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往往是網絡交易 的經營者,包括銷售者以及服務提供者,有些經營者還會雇傭專門的團隊進行不正當信 用評價行為,以達到編造虛假信用信息吸引消費者的目的。
    其次,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實施出于經營人的主觀惡意,通過故意提高 自身信用評價水平,貶損同行業競爭者的信用評價,實現自身銷售量的增加和獲取更高 昂利潤的目的。
    最后,不正當的信用評價行為實際上是具有違法性的,不僅對通過網絡進行商品交 易的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造成了侵犯,而且也擾亂了市場秩序,侵犯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律 關系,是對包含憲法、經濟法在內的多種法律法規所保護的法益的侵害。


    2.2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特征
    2.2.1易發性
    首先,進行不正當信用評價的行為人只要注冊網絡交易平臺的賬號,按照雇主的要 求購買相應商品或服務,最終在對應的平臺評價系統對其進行指定的評價。因此,行為 人可以根據信用評價系統對商品或服務進行評價,使得雇主的不當的評價要求很快且很 容易地得到了滿足。其次,網絡交易市場的匿名性也決定了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易發 性。目前網絡交易平臺上購物都需要注冊賬號,需要進行身份驗證,但是買方在信用評 價系統中進行評價可以選擇匿名評價,最后行為人是誰不得而知。由于不正當信用評價 的行為人的匿名性,其在進行評價行為時往往更加肆無忌憚。

    2.2.2隱蔽性
    首先,買家在瀏覽商品或服務過程中,在做出購買決定時,關注的只是網絡交易信 用評價本身,往往不會去關注評價者的身份,由此會導致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不會被人 們所關注,成為關注的盲區。其次,買家無法分辨網絡交易平臺的評價的真假,那么評 價系統中正當與不正當評價在影響買家購買動機的作用上發揮著同等作用。但是其中會 戸〕葉良芳.刷單炒信行為的規范分析及其治理路徑[J].法學,2018(03):177-191.
    有某個正當評價或不正當評價會影響經營者的交易數量和經濟利益,所以不正當信用評 價行為得以很自然且隱蔽地存在于網絡交易平臺中。

    2.2.3欺騙性
    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編造了種種虛假的交易信息和消費者評價記錄,并利用這些根 本不存在的交易和編造的評價對消費者進行誤導,利用信息不對等,侵犯消費者的知情 權以及自主選擇權,因而具有明顯的欺騙性。該種不正當行為通過捏造交易數量和評 價,促進經營者店鋪排名的提高,獲得平臺更多的推廣機會,增加曝光量后,就有更多 的機會被消費者瀏覽,增加交易機會,提高成交量。顯然,通過這種方式獲得的競爭機 會是具有欺騙性的,是對消費者的誤導,因為其沒有將商品情況真實反饋給消費者,消 費者很有可能對收到的產品并不喜歡,對消費者的利益造成損害。

    2.3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類型
    以網絡交易經營者進行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主觀目的為標準,可以粗略地將該行 為分為兩大類型。一類是虛假好評,經營者的主觀目的是為了獲得好評,提升自身的信 用評價。另一類是惡意差評,經營者的主觀目的是為了降低同業競爭者的信用評價,以 使自身獲得市場優勢地位。

    2.3.1虛假好評
    虛假好評,是指網絡交易的賣家為了提升信用等級、在互聯網交易市場中取得競爭 優勢,給予一定利益,雇傭第三方或者誘導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服務后,根據賣家的要 求進行好評。這種好評無法表現出買家對商品或服務的真實體驗,其中只是賣家對自己 的宣傳,導致評價的真實性不明,喪失了信用評價存在的意義。所以,虛假好評實際上 是商家為了吸引潛在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服務,偽裝成“消費者評價"表象的自我宣傳。虛 假好評主要有四種表現形式:
    第一,信用評價后臺最為普遍的“好評刷單"。網絡交易中“好評刷單”行為是指網絡 交易經營者購買第三方刷單機構的刷單服務,刷單機構安排相應的刷手按照經營者的刷 單要求購買該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之后經營者返還相應款項,給刷手郵寄空包裹,刷 手收到后對該商品或服務進行虛假好評的行為。
    第二,是目前廣大消費者所經歷過的“好評返現",網絡交易中“好評返現''行為是指 消費者在購買了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后,經營者承諾在線返還一定的金額給消費者,利 誘消費者對其商品或服務作出有利于經營者的評價。現在絕大多數經營者在利用這種方 式引導消費者作出有利于自身的評論,以提高商品或服務的好評量。在網絡交易中,商 品或服務的好評數量會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決定,相應地會提高經營者店鋪的交易量和經 濟利益。悶
    ㈣滕亞為,崔夢豪.網絡購物中“好評返現”行為的法律規制[J].重慶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29(03):23-28+41. 第三,不利評價的屏蔽與刪除。實際上,潛在消費者在瀏覽商品評論時,雖然首先 要求該商品的好評要多,但是其更注重商品的中評、差評。如果一個商品評論基本是好 評,但往往為數不多的幾個差評決定了消費者購買與否。因此,經營者十分關心中、差 評,尤其是差評會很大程度上影響商品交易的達成,經營者往往會采取多種方式來消除 中、差評,改為好評。
    經營者為了刪除中、差評,迷惑消費者,增強消費者的購買決心,以有效地與消費 者達成交易,在實踐中,其手段可謂是多樣化。一方面,經營者采取的是軟措施。軟措 施也分為兩種,第一種是苦肉計,即通過交易軟件或以電話、短信的形式,向作出中、 差評的消費者道歉、訴苦,最后消費者同情得以妥協。第二種是利誘,承諾消費者在修 改中、差評為好評后,會以在線支付的方式給予消費者一定的經濟利益,這是利用了人 們愛貪小便宜的心理,一般人并不會斤斤計較,何況沒費多少功夫還有錢賺。
    另一方面,經營者采取的是比較強硬的措施。如不斷地進行信息轟炸,用言語威脅 消費者不修改會有不好的后果,這種糾纏、恐嚇造成的影響十分惡劣,嚴重的還會構成 犯罪,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還破壞了市場秩序。由于網絡技術力量的不足, 像“呼死你”的行為很難取證,消費者往往委曲求全,導致這種惡性事件頻出,引發了公 眾對此種行為的關注。
    第四,由于電商平臺對虛假刷單管理更嚴格,經營者的違法成本提高,目前出現了 更為隱蔽的新型刷單方式,即評價移植。它是通過移花接木的方式將原來的商品好評嫁 接到另一商品的評論來達到虛假好評的目的。通俗來講,一些商家通過改變商品的手段 制造虛假評價,比如他把下架商品的評價移植到正在銷售的商品上,通過以假亂真的好 評來混淆視聽。這種方式較傳統好評刷單更加惡劣,引入的還是比傳統好評刷單更真實 的銷量,擠壓了正當競爭的經營者的生存空間。

    2.3.2惡意差評
    惡意差評,是指行為人在購買商品或服務后,在評價系統上作出對商品或服務無理 由或者虛假的負面評價,其目的是為了降低該經營者的信用評價等級和產品信譽度。有 時也會以差評為理由從經營者那里獲得一定的不正當利益。網絡交易中的惡意差評主要 有兩類:
    第一類是經營者自己實施的惡意差評。網絡交易中的經營者為了降低其他同業經營 者的信用評價等級,破壞其產品信譽度,故意自行購買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直接 作出負面評價,以達到打壓其競爭者的目的。
    第二類則是與好評刷單相對應的“差評刷單"。網絡交易中“差評刷單"行為是指網絡 交易經營者雇傭第三方刷單機構實施的反向刷單行為,第三方機構安排刷手購買經營者 指定的商品或服務后,按照經營者的要求作出差評。刷手同樣是以一般消費者的身份實 施該不法行為,潛在消費者無法判斷某個評價是真實消費者還是刷手作出的,經營者大 多通過此種途徑迷惑潛在消費者以詆毀其競爭者,降低其產品信譽度,嚴重破壞了正常 的商業秩序。

    2.4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成因及危害
    2.4.1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成因
    第一,單一的市場競爭機制。當前,在網絡交易市場中,如果經營者經營的商品或 服務的好評率高、銷售量大,那么消費者自然傾向選擇這種商品或服務,因為良好的信 譽度與銷量在表面上能給商家帶來更多的競爭力。毫無疑問,網絡交易平臺中的以信 譽、銷量為首的市場競爭規則在業界早已心照不宣。同時,網絡交易平臺信用評價體系 的評價指標是商品的交易量和好評率。因此,有的經營者通過虛假交易的方式來使自己 的商品獲得好評或詆毀他人的商業信譽,達到增加自己的競爭機會的目的,但是一般的 經營者是本分經營,只能通過自己的每一份真實交易來提升自己的信用評價等級,在銷 售量和好評率上遠遠比不上通過不正當信用評價獲得競爭機會的經營者。這種單一的市 場競爭機制導致網絡交易平臺的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頻發。
    第二,經營者的趨利性。對經營者來說,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會夸大原本的經營狀 況,從而可能會壓縮對手的競爭機會,提高自身獲取的利益。因為不正當的信用評價行 為產業鏈的違法利潤很高,通過普通的電腦或手機就可以進行,所需要的時間較短且可 以自由掌控。另外,互聯網證據的收集上十分困難,很難真正懲治違法人員。因此,經 營者為了攫取高額利潤,不斷實施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

    2.4.2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危害
    第一,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一方面,消費者在與經營者進行交易的過程中是 享有知情權的,而進行不正當信用評價的經營者則會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潛在消費者 無法得知其他消費者購買的商品或服務的真實使用體驗。【29]另一方面,有的經營者的產 品質量不過關,基本是通過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來提升自己的商業信譽和產品好評率, 因此消費者收到的產品很可能會造成人身安全或財產安全,這又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 易權和安全權。
    第二,侵犯了同業競爭者的利益。一方面,經營者通過虛假好評或惡意差評行為提 高自身的信用評價等級和產品的交易量【"I,提升自己在網絡交易平臺的搜索排名,從而 在同類產品中脫穎而出,吸引潛在消費者以獲得不法利益。另一方面,經營者也可能對 同業競爭對手刷好評,使得競爭對手的信用評價在短時間內得到明顯提升,從而引起網 絡交易平臺監督者的察覺,給予其懲罰,最后給自己帶來競爭機會。
    第三,損害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信譽和財產利益。首先,經營者實施的不正當信 用評價行為會使消費者的利益受到損害,但是如果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因此購買到不符合
    ㈣周立波.網絡交易信用炒作行為的刑法規制[J].天津法學.2016.32(04):40-45
    ㈣王冠軍涮單行為的解釋邏輯及規制進路[J].洛陽理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9,34(05):50-56+63. 經營者宣傳效果的商品或服務,甚至受到過人身或財產傷害,那么消費者不僅會把矛頭 指向經營者,而且也會降低對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的信任,從而減少在該平臺的購物, 平臺提供者的商業信譽和經濟利益都會下降。如目前的某多平臺,大量商家有著很多交 易量和好評率,但是商品質量卻和描述相去甚遠,為很多消費者詬病。
    第四,破壞網絡交易活動的信用評價體系和網絡交易平臺的交易秩序。當前互聯網 交易的基礎就是信用Pl〕,網絡交易平臺創建信用評價體系的動因是向消費者全面展現各 經營者的信譽度及其產品的信用評價,讓消費者根據真實的評價買到真正滿意的商品或 服務。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極大地破壞了該體系的健康發展,進而破壞了網絡交易平臺 的交易秩序。消費者對經營者的信譽度的質疑會讓消費者對該網絡交易平臺產生反感, 也會導致整個網絡交易環境遭受信任危機,嚴重破壞互聯網交易經濟的發展。
    冋周立波.網絡交易信用炒作行為的刑法規制[JJ.天津法學,2016,32(04):40-45.
    3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法律分析
    只有從法律的角度剖析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整理其性質和與之相關的法律關系, 對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本質有所了解,才能把其寫到法律規則體系中,以對不正當信 用評價行為進行更好地規制。此外,從與其直接相關的誠實信用原則、經濟公平原則及 社會本位原則出發,對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法律規制存在的必要性進行研究,從而對 這一不法行為規制的緣由加以闡述。

    3.1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法律性質分析
    3.1.1弓I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辺明確指出經營者的虛假宣傳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應 到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根據商家實施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方式不同,可以將其 分為兩類,一類是商家自身實施刷單行為或者通過第三方的刷單行為增加自己的產品的 成交量和好評率,提升商家自身和商品的信用評價,此類是一種正向網絡刷單。《反不 正當競爭法》中,經常會出現“引人誤認''、“引人誤解”等詞語來表達虛假宣傳。那么如 何準確判斷一個行為是否構成虛假宣傳,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考察:首先,主體要 件。經營者構成了虛假宣傳的主體,該經營者就是那些蓄意為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捏造 虛假的宣傳,從而謀求不正當的競爭優勢的自然人或相關組織。其次,主觀要件。該要 件指經營者對實施的行為在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最后,客觀要件。該要件是指經營 者在客觀上實施了欺騙行為并造成了誤導消費者的實際后果,或雖沒有造成實際后果, 卻具有明顯的誤導可能性。〔33】從這三個方面來分析網絡刷單行為:首先,實施網絡刷單 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而接受委托的刷單組織屬于協同參與者。其次,在主觀要件上, 經營者往往是基于故意實施刷單行為。最后,正是由于經營者和刷單組織的刷單行為, 編造了大量虛假的交易記錄和評價,誤導真正的消費者,并促使消費者基于錯誤判斷做 岀購買商品、服務等交易決定,侵犯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網絡刷單行為符合虛假宣 傳的主體、主觀、客觀要件,由此可知,該刷單方式是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另一類則是經營者引導消費者對其產品做出良好評價的行為方式,存在著不同的意 見——網絡交易經營者通過利益誘惑消費者進行好評的這一類方式與經營者通過第三方 的刷單行為是不同的,刷單行為是經營者將利益給第三方,達成交易后返還貨款,以虛 構物流或者空包裹的形式完成交易,交易是虛假的。而利誘消費者作出好評的前提是經 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是真實有效的。盡管經營者以利益的方式誘惑消費者,但是不 清楚消費者作出的評價有沒有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在互聯網交易中,在公平的競爭秩
    1321《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 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㈣孔祥俊.反不正當競爭法新原理.分論[M].北京:法律岀版社,2019.
    序下,消費者本應對購買的產品基于實際使用情況作出真實、客觀的評價,以給之后的 潛在消費者一個參考。即便是消費者的真實評價,也不可避免會被以利益為首的經營者 所利用。經營者以返還消費者一定金錢的方式誘導消費者根據經營者的要求對產品的性 能、質量等作出好評。后續的潛在消費者看到這種“返利好評",都以為這是先前的消費 者僅僅是基于親身體驗作出的真實、客觀的評價,并不知道這其中還有經營者的主觀引 導,就會被此類評價誘導與經營者進行交易。長此以往,通過此種方式進行的競爭就會 形成惡性循環,實質上是消費者和經營者一起欺騙消費者,但是背后真正的獲利人還是 違法經營者。經營者通過引導消費者對自營產品的性能、質量等作出好評,使其他消費 者對產品的詳情產生誤解,從而購買產品,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符合《反不正當 競爭法》第8條的規定,經營者以在網絡交易市場獲得競爭優勢為目的,作出引消費者 誤解的虛假宣傳,是互聯網交易市場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3.1.2商譽詆毀
    隨著互聯網經濟的發展,商譽作為一種無形財產,不僅在社會經濟生活中,而且在 網絡經濟生活中顯得愈加重要。前文談到,惡意差評分為兩種,一種是經營者自行實施 的刷差評行為,一種是經營者雇傭第三方刷手進行的差評刷單行為。這兩種行為都是行 為人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與經營者達成交易,雖然交易是真實的,卻是為了獲得競爭利 益,打擊及同業競爭者,故意給競爭商家差評。該行為影響了潛在消費者的決策,減少 了商品的銷量,降低了商家在平臺的搜索排名,導致商家在同類產品的競爭力減弱,破 壞了網絡交易市場的公平秩序。
    商譽分為兩方面:一方面是商品信譽,一方面是商業信譽。從商品信譽來看,惡意 差評行為讓潛在消費者對商品的質量、性能等產生質疑,因此不與經營者達成交易,這 種行為無疑了損害經營者的商品的信譽。從商業信譽來看,商業信譽具有社會性、信息 性和無形性。從社會性來說,之于網絡交易市場而言,表現為經營者作為市場主體立足 于交易市場的重要條件,是消費者和市場對經營者的承認程度。商業信譽的信息性體現 為商業信譽需要消費者之間的信息傳播,差評刷單則是通過信用評價來傳播經營者的產 品信息。無形性則表現為商業信譽不能直接產生經濟價值,它需要通過消費者的宣傳, 使其他消費者產生信賴,從而與經營者產生交易,惡意差評行為則是行為人偽裝成一般 消費者的身份的惡意宣傳。根本上說,惡意差評行為是經營者對同業競爭者商譽權的侵 害,詆毀他人的商譽,擾亂正常的交易秩序。

    3.1.3信用欺詐
    首先,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通過一系列不正當操作,讓消費者相信這些經 營者的口碑,對事實進行捏造,或者將真實情況遮掩,旨在讓消費者在不了解真實情況 的前提下,和經營者完成交易。所以,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是一種欺詐行為。
    其次,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所欺詐的是身處其中的經營者和服務者的信用 利益,而信用是從個人經濟角度給出的評論,信譽來源于長久的評價,和人格發展息息 相關。企業名譽或商業信用和市場秩序、消費者利益有緊密的聯系。網網絡交易不正當 信用評價行為人惡意炒作的經濟上的評價,使得信譽一步步增加,對消費者造成欺詐, 從而讓自己的經營活動持續下去。信用欺詐和其他欺詐行為就是從這一點加以區分的。 只有當欺詐針對的是信用,才能說其是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

    3.2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法律關系分析
    3.2.1基礎交易:買賣合同法律關系
    消費者通過互聯網和經營者達成了交易,形成了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買賣合同調 整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因此,經營者和消費者在買賣合同當中都是相 互平等的。買賣合同在生效后就會對經營者和消費者產生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消費者 需要及時支付價款,而經營者則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約定的商品或服務。經營者擁有 請求消費者支付價款的權利,消費者也擁有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權利。經營者 在履行義務的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合同約定,如果和約定不相符的就侵害了消費者的權 利。阿但是在不正當的信用評價行為中,所謂的“刷手"本質上并沒有真正意義地直接參 與買賣合同,因此也不能擁有買賣合同法律關系中的主體資格。然而我們必須看到的是 “刷手"們堆積不正當的信用評價會影響到消費者的選擇。如果此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 服務又存在著質量問題,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利,這種情況下“刷手”和經營者會構成 共同侵權。

    3.2.2競爭法律關系
    實行不正當的信用評價的經營者和其他經營者形成同業競爭關系。在很多的競爭法 律關系中,客體具體表現為市場中的競爭關系。市場競爭關系是指在市場經濟中,為了 使得利益最大化通過各種方式追逐市場中有限的交易機會和獲得更多利潤的機會而形成 的爭奪關系。這是較為常見的平等主體間的關系。
    需求帶動供給,正是因為有的經營者存在著利用不正當的信用評價來提升自己的信 用以此來獲得競爭優勢的需求,才催生了互聯網中那些不正當的信用評價,從而導致了 不正當的信用評價越來越泛濫的現狀。同類經營者之間存在競爭關系,但是競爭也需要 遵守共同的市場規則。這些不正當的對商家信用的評價會破壞公平競爭的環境。一些經 營者通過刷單的行為用虛假的好評或者惡意的差評破壞公正的信用評價體系,就一定會 對其他公平競爭的經營者形成壓力。

    3.2.3雇傭法律關系
    網店經營者有刷單需求,而刷單團隊是提供刷單服務的一方,二者具有利益層面的 補充性,因此訂立刷單合同。刷單行為損害了消費者和其他市場經營者的合法利益,因 |34]王澤鑒.人格權法臺北:三民書局,2012.
    ㈣楊立新網絡交易法律關系構造[J]沖國社會科學,2016(02):114-137+206-207.
    此以刷單作為約定內容的雇傭合同符合《民法典》中合同雙方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 權益的情形。我國《民法典》所說的惡意串通中的“惡意”,通常指的是合同雙方在訂立 合同的時候有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的動機。這也體現了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善良風俗 等基本原則,在此基礎上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當事人的惡意通常 情況下不會輕易表露出來,因此對于惡意的認定就需要結合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候的客 觀行為進行分析。刷單的行為客觀上屬于欺騙第三人的虛假行為,如果刷單作為雇傭合 同的標的,那么就違反了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
    所以那些以刷單為內容的雇傭合同,不但違背了善良風俗原則還屬于《民法典》第 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無效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商家與刷手之間的法律關系也不會被法律 所保護。

    3.3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規制的法律原則
    3.3.1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法系統的重要原則之一,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 展的重要基礎,對市場交易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誠實信用原則可以分為事前誠實和事后信用。誠實是事先誠實,這是民事活動的先 決條件。誠實要求法律行為中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而缺乏誠實是民事沖突的根本原 因。信用是指事后信用,即當事人在表達真實意思后,應當自覺履行法律義務。
    在互聯網市場的不斷發展過程中,市場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激烈。為了追逐利益,很 多經營者不顧誠信經營原則。最近不斷出現的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也就是通過互聯網 中虛假的市場交易來影響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真實信用,這也反映了一部分經營者不顧誠 實信用原則打破了誠信經營規則,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正因如此,從誠實信用 原則的角度來減少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是規制該行為的必由之 路。

    3.3.2經濟公平原則
    經濟法上的公平是實質上的公平,是在對經濟主體的資源和個人天賦等方面不一樣 加以認可的必要條件下,對結果上的公平孜孜以求。腳而在經濟法要保障的經濟公平 中,前提是競爭公平,要保證市場主體具有一樣的法律地位,擁有相同的競爭機會。互 聯網中經營者利用不正當信用評價來提升自己的信用,獲得不正當的競爭機會,從而獲 取利益,這不是基于真實的信用而得到的,本質上來看是不公平的,并且還損害了互聯 網交易中各方的合法利益。所以在互聯網時代的市場交易中存在的不正當的對商家信用 評價的行為已經違背了經濟法中的公平原則,如果不及時進行規范和調整,就會極大地 影響我國互聯網交易中的正常秩序。
    ㈣李昌麒.經濟法學[MJ.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17.

    3.3.3社會本位原則
    在對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部門進行調節時,有這樣三種本位思想:一是“國家本 位”,這種本位思想是圍繞國家利益進行的,二是“個體本位”,其中心是當事人利益, 三是“社會本位”,其立足點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保障。站在法學的角度來看,民法等私法 是給個人利益提供保障的,而行政法等公法是對國家利益的保證,而經濟法是社會公共 利益的彰顯。旳這里的社會公共利益并不是局部的,代表的是最廣泛的人民群眾的利 益,在網絡交易中表現出來的特點則是將包括消費者在內的網絡交易主體的利益都涵蓋 在內。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之一是社會本位,說明經濟法對反不正當競爭、消費者權益保 護等關系進行調整,旨在追求社會公共利益,還說明市場行為在發生時,市場主體都必 須重視社會公共利益,而不能只注重個人利益,這樣會違背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為了在 競爭中獲得最大利益,網店經營者置商業道德于不顧,采取不正當信用評價手段參與競 爭,從本質上來說,這種手段就是違法的,而且對消費者以及合法同業競爭者的利益造 成了損害,也危害到了第三方交易平臺的口碑,也就是說危害到了社會公共利益。網絡 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與社會本位原則相違背,為規范網絡市場競爭,引導網絡交易 市場的公平競爭,亟需從社會本位原則的角度防治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
    ㈣同[32]注
    4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法律規制現狀剖析
    在網絡交易的日益騰飛下,我國也在進一步完善對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加以規制的 法律法規,截止到現在,已經出爐了《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 保護法》等法律,可是我們不難從實際情況中發現,我國還沒有呈體系化的法律體系, 而且還需要累積更多與之相關的實踐經驗,這就使得我國在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規制 方面存在很多問題。

    4.1立法方面的現狀及問題
    4.1.1立法現狀
    第一,《反不正當競爭法》方面。《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初衷在于通過禁止經 濟現實中不正當競爭行為實現對消費者與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網網店經營者不正當 信用評價作為近些年新誕生的不當競爭行為,囿于立法滯后性,1993年的《反不正當競 爭法》并未對此問題進行明文規定,為了彌補漏洞,規范市場交易行為,2017年《反不 正當競爭法》進行立法補充,其中第8條將虛報銷售狀況、篡改用戶評價明確為虛假宣 傳范疇,并明令禁止網店經營店不得組織虛假交易,即日常屢見不鮮的刷單返現行為。 另外第11條規定禁止經營者詆毀同業競爭者的商業信譽,進一步彰顯國家規范電商行 為、嚴懲電商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決心。
    就網店經營者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行政責任,17年版《反不當競爭法》加大了對 虛假宣傳的懲戒力度,根據第20條規定,將過去一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的罰款幅度上調 至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并規定情節嚴重者會處以最高二百萬元的罰款,可以吊 銷營業執照。不難發現,新法整體對網店經營者虛假宣傳行為懲戒從重、從嚴,對于維 護風清氣正的電商經營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方面。網店經營者的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侵害了消費 者的合法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知情權與個人信息 權,間接實現對網店經營者信用評價真實性的法律規制。
    就保護公平交易權而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總則第4條明確了經營者在交易過 程中所需要遵守的原則,即自愿、平等、公平、誠實守信原則,第10條又對此進一步 明確、細化,規定了諸如質量保證、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
    從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角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明確了消費者享有的權 利,即消費者有權知悉價格、產地、用途等商品情況;該法還就經營者義務進行了進一 步闡釋,第20條當消費者就產品屬性詢問時,經營者應如實答復,不得隱瞞與欺騙。 此外,第24條明確了消費者享有7天無理由退貨的權利,這一規定賦予了消費者遭遇 網 《反不正當競爭法》(2018年1月1日施行)第一條: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 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虛構信用評價時有效的自救途徑,有利于及時挽回財產損失,有力保障了消費者的知情 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規定了受損害的消費者可要求網店經營者承擔相應的民事 責任,第55條規定若消費者由于經營者欺詐行為而遭受損失,可以要求經營者賠償。
    第三,《電子商務法》方面。《電子商務法》的頒布為電子商務模式創新提供了法 律支持,極大地推動了電子商務信用評價體系的建設。
    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知情權,《電子商務法》第17條規定了經營者 的披露義務,并明令禁止通過虛構交易、編造評價等方式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第39條 對于經營者披露義務做出擴大解釋,將刪除、限制他人評論完整性與真實性視為虛假宣 傳情節,并對“消費者”做出限制解釋,“消費者”必須是正常消費者,防止為謀求不當利 益而產生的不真實評價。此外在第81條設置了對刻意隱瞞、刪除評論的懲戒機制,市 場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此類行為做出最高金額不超過50萬元的行政處罰。
    第四,《廣告法》方面。該法律對廣告的內容和發布責任進行了明確。【39]虛假宣傳 屬于虛假廣告的類型之一,且該行為是對誠實守信、公平等民事法律原則的違背,極其 容易誤導消費者。但基于《廣告法》在適用范圍是否涉及網絡媒體方面并不明確,且考 慮到當前我國的網絡廣告監管實踐水平仍有待提高。〔佝因此,此類不正當行為能否直接 利用該法律進行規制仍存在疑問。要想及時有效地適用該法律法規,針對該法律中對消 費者權益的保護內容也要更加突出,例如哪些由經營者發布的信用評價信息是廣告行 為,以及在網絡中適用該法律的具體要求等。
    第五,部門規章方面。該方面包含兩個文件:《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和《禁止 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
    一方面,為規范網絡交易市場,2021年3月1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岀臺《網 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在總則部分明確網店經營者從事商 品與服務經營時,必須堅持公平、誠實原則,并且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同時該法也明確 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義務,即加強電商行業信用建設,積極引導網店經營者、消 費者、行會組織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共同參與市場治理。《辦法》對電子商務信用評 價制度作了更進一步的完善和補充。不僅明令禁止經營者做出虛假宣傳,還嚴格限制了 消費者不正當評價,力求保護經營者的商業信譽。除此之外,為有效制止經營者利用消 費者個人信息,對消費者進行威脅和騷擾,強迫其對負面評價進行刪除和修改,或者通 過各種手段對消費者進行好評誘導,規定“網絡交易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 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信息。‘'⑷]
    《辦法》還對電子商務市場主體登記制度進行了修改和補充。不僅使登記豁免的范
    國〕我國《廣告法》第4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騙、誤導消費者。"第5條規定,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I40)石磊.網絡廣告主體法律制度的完善[J].商業研?t,2009(06):187-190.DOI:10.13902/j.cnki.syyj.2009.06.047.
    如參見《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圍更加清晰,而且還對主體信息的公示標準進行了明確,使平臺經營者的范圍更加廣 泛。
    《辦法》最引人關注的是第14條前兩款問,該款項將不正當信用評價明確為不正 當交易行為,并將刪除、隱匿不利評價與虛構交易明確納入不正當交易范疇,明確此類 行為的處罰可以參照《反不正當競爭法》。
    另一方面,2022年8月17 B,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禁止網絡不正當競 爭行為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征求意見的通知。在《意見 稿》中,我們看到了在《電子商務法》中沒有出現的當前互聯網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 并竭力給《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種類化條款提供強大的后盾,這樣市場監管部門才能更 好地劃分網絡不正當信用評價的種類,這樣在執法時不僅更有底氣,也更能掌握好程 度。
    首先,該《意見稿》基于《反不正當競爭法》《電子商務法》的基礎,較為詳細地 歸納整理了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表現形式。從整體上來說,《意見稿》第二章通過普 通規范的形式更細致地調節了網絡上所進行的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以更好地適應網絡 交易經濟的變化。對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諸多形式加以確立,提出經營者不得采取多 種欺瞞消費者的方式來對消費者起到誤導作用,比如虛假交易、捏造不真實的用戶評價 信息、將差評隱藏,好評返現等。
    其次,《意見稿》明確規定了不允許出現好評返現的行為,不能將這個方式當作吸 引顧客的方式,事實上,這是國家對互聯網經濟行為加以修正的關鍵途徑。現如今,經 營者將用戶好評當作一種營銷渠道,對商品的評價標準予以歪曲,從而出現水貨當道的 行為,時間久了,會嚴重損害到互聯網經濟的發展。
    此外,《意見稿》還對打壓同行的“反向好評刷單"行為予以規定,明確要求經營者 不得和第三方與同行其他人短期內頻繁交易,或者給出大量好評,從而引發平臺的反刷 單懲罰機制,導致同行的交易機會下降。
    《意見稿》還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執法中的一些程序內容加以確定。鑒于網絡 不正當競爭行為可能發生于全國各地,《意見稿》明確規定了網絡不正當競爭案件的管 轄權。其中明確指出,在平臺建立者或管理者所在的場所,經營者所在的場所等,如果 存在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當地的市場監管部門也具有管轄權。市場監管部門的執法管 轄權范圍的擴大,會更加有效地打擊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
    4.1.2存在的問題
    第一,《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第11條雖然禁止虛假宣傳行為和詆毀其他經
    沏 《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前兩款: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規 定,實施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網絡交易經營者不得以下列方 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一)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二)采用誤導性展示 等方式,將好評前置、差評后置,或者不顯著區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務的評價等; 營者商業信譽的行為,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并未對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予以明確, 換句話說,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可能是提升商譽的行為,或者可能是詆毀商譽的行為, 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對此行為進行明確和細化分類,導致對兩種可能的行為不 能作出有效界定與責任分擔。總體來說,法律需要明晰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概念、認 定和類型。囲
    第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沒有對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造成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損害予以足夠的重視,如涉及保護消費者知情權等具體條文,導致此類行為無法得到有 效打擊。與此同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了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 欺詐行為的,賠償標準可以達到三倍,可是此條文有自身的局限性,有些物品本身賣得 很便宜,哪怕處罰三倍,其額度也比訴訟成本低得多,而且不法經營者所得到的非法收 益要比賠償金額高得多,只需要付出很小的代價根本無法阻止這類行為的發生,在利益 方面,經營者和刷單平臺不會受到嚴重損失。
    第三,《電子商務法》缺乏對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統一界定。《電子商務法》第 十七條明文禁止電子商務經營者采用“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對消費者進行 誤導和欺騙,該類規定是對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法律上的否定性評價。用戶評價被大約 90.6%的網絡用戶作為購買商品的主要參考標準,這在中國青年報社社會調查中心聯合 問卷網有所顯示。然而虛構交易,編造虛假數據和評價只是眾多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之 一,上述法條又比較模糊,規制范圍較為寬泛,并未對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有清晰的制 裁辦法。因為該不正當行為和網絡交易市場的發展是休戚相關的,這就造成了在實踐過 程中,不同地區由于網絡交易市場的發展水平不同,執法的標準也有所區別,特別是在 司法領域,因為缺乏統一標準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權較大,審判結果也各有不同。這就要 求我國不斷完善規制該類行為的法律法規,對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內涵進行統一,真 正做到有法可依。
    另外,《電子商務法》針對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主體性與違法性未作明 確規定。《電子商務法》的出臺順應了實際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再次通過立法形式進 一步明確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并將虛假交易劃歸為不正當競爭范疇。有部分學者指出, 一部法律的誕生標志著這部法律開始獨立的成長,但是經過實踐的檢驗,立法技術的漏 洞與滯后會逐步暴露該法律的缺陷。而《電子商務法》面對的是我國交易最活躍、創新 更迭最快的電子商務領域,法律滯后性顯得尤為突出,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手段發 展變化多樣,導致《電子商務法》對于具體行為的認定較為模糊、滯后。
    此外,《電子商務法》并沒有就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責任追究予以明確,而是將懲 戒手段歸于他法,導致《電子商務法》在實踐中面臨極為窘迫的境地。
    第四,《刑法》缺乏對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規定。對于網絡交易不正當信用評價 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危害,如果僅用網絡平臺的內部規范和與之相關的民法、行政法進行 妙周昌發.論網絡交易中虛假信用評價的法律規制[J].江漢論壇,2020(05):113-119.
    規制,局限性是相當明顯的。截止到現在,司法實踐中與之相關的刑事典型案例中有一 例屬于個人建立刷單平臺并從中謀取非法利益,并因此被判處非法經營罪的案例,可是 刷單是否真的入刑了,組織刷單是不是屬于非法經營,縱觀刑法的基本原理和非法經營 罪的構成要件,依然要克服這三個問題,才能將刷單行為判定為非法經營罪:首先,刷 單行為“非法性”從何處來。其次,刷單行為是不是屬于非法經營行為。最后,《有關辦 理利用信息網絡進行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的“以網絡 為媒介發布和利益相關的虛假信息服務"行為中,有沒有包括刷單行為。申要想在刑法中 規制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不能只是對司法解釋進行照搬,也不能以司法機關為依傍, 按照推理的方式把刑法派上用場,而只能讓立法、司法機關將其作為新的違法犯罪種類 進行規制。

    4.2司法方面的現狀及問題
    4.2.1司法現狀
    因為維權要付出較大的時間和經濟代價等,網絡交易中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中糾紛 涉及的當事人通常是網絡交易平臺和網店經營者,鮮有消費者提起訴訟的案件,因為電 子證據不易保存,且有較強的媒介依附性,很難得到相關證據,維權當事人則在舉證方 面有很大的短板,通常會在訴訟案件中落于下方。近兩年,互聯網法院運用電子送達的 形式,建立在線訴訟平臺,確立在線審理機制。這相應地把當事人維權的成本降了下 來,可是對于訴訟中確定管轄法院,以及電子證據舉證等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4.2.2存在的問題
    第一,司法管轄權認定存在法律沖突。在不正當信用評價侵權案例中,消費者因知 情權破壞而產生交易糾紛,若想通過起訴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找到具有管轄權法院 是維權成功與否的先決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我國民事案件管轄一 般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則,若發生合同糾紛,既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也可以 選擇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是司法實踐中該法律規定存在以下問題:
    一方面,由于網絡交易的自身特點,被告住所地很難確定。在網絡交易中,大多數 商家中經營注冊地、生產地與倉庫地并不相同,在網上對外顯示的地址并非其實際住所 地,且大部分廠家在郵寄快遞時往往傾向于選擇省略或者虛假地址,給網絡經營者實際 住所地的確定增加困難。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5條[451也賦予侵權行為信息設備所在地 法院管轄權,但在實際司法實踐中,這一管轄權增加并未解決住所地法院管轄權確定的 難題,且當消費者選擇向信息設備所在地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由于信息技術問題較為復
    [44>楊彩霞,李新建.虛假好評式刷單行為的規范分析及其刑法規制路徑[J].北京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版),2019,21(06):37-
    45.DOI: 10.19722/j.cnki.l 008-7729.2019.0272.
    1451《民訴法司法解釋》第25條:“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 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雜,信息設備往往多地安置,極易產生管轄權爭議,為消費者維權帶來壓力與困難。
    另一方面,網絡交易中合同履行地也較難確定。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20條規 定,如果合同是通過信息網絡訂立,合同的履行地點應為買方的地址。貨物以其他方式 交付,收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點。合同的履行地點如果是明確的,那么就按照約定的地 點。這一規定適應了當下網絡交易的實際情況,給消費者帶來更強的法律保護。但是這 一規定背后也存在如下問題:其一,消費者通過互聯網媒介進行商品買賣,收貨地與消 費者實際居住地并不一致,消費者維權難以確定何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二,從該司法解 釋條文來看,雖明確了合同履行地,還就協議管轄效力做出了法律確認,但實際交易 中,網絡經營者會通過格式條款選擇對其有利的法院進行管轄,對消費者的限制性要求 甚至會將交易履行地予以排除,繞過了該司法解釋管轄權的規定。
    第二,證據采信原則并未明確。由于不正當信用評價往往是借助互聯網平臺予以實 現,當前主要形式包括信用評價、聊天記錄、交易記錄、錄音等。此類是否可以作為電 子證據目前尚沒有明確規定。而此類證據的法律地位、提取、保存、真實性驗證都尚未 得到法律確認,給實際執法帶來了極大的不便。電子證據作為近些年新出現的證據,其 取證、固定與效力判定具有極強的專業要求,而市場監管執法部門相關知識水平有限, 且實際工作中電子證據復雜、識別困難,對不正當信用評價難以進行有效的證據提取與 確認。
    第三,舉證難、權責分配不當。前面提到,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 情權。此外,經營者通過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來提升產品好評率,其銷售的產品很可能 會造成人身安全或財產安全,這又侵害了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和安全權。網店經營者相 較于消費者來說更易獲得信息優勢,與電商平臺和其他同業競爭對手相比,消費者面臨 侵權行為往往難以取證,無法有效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網絡交易不同于線下面對面 交易,消費者并無辦法直接接觸網店經營者,網店經營者對于消費者來說相對神秘而陌 生,若網店經營者不愿意回應消費者的維權訴求,甚至直接關店了事,消費者取證與維 權難度加大。而目前法律規定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是明顯的權責分配不當的立法行 為。一方面,消費者本身在網絡交易中就是弱勢群體,取證能力、渠道本身極為有限, 而電子商務往往具有跨區域、多流程的特點,進一步提高了消費者維權成本;另一方 面,若消費者進行維權舉證,極容易受到經營者的打擊報復,如曾經風靡的“呼死你”惡 意騷擾軟件,通過惡意騷擾逼迫消費者修改評價之后,又通過技術手段刪除騷擾憑證。 司法實踐中舉證費時費力,為了節約訴訟成本、減少舉證時間,消費者往往自愿放棄司 法救濟,現有舉證原則很難實際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4.3執法方面的現狀及問題
    4.3.1執法現狀
    如今,我國相關法律相繼問世,網絡交易市場信用評價體系日趨健全,市場監督管 理部門在規制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主要從三個方面體現出來: 協作執法,改革監管方式,以及健全取證方式。在協作執法方面,內部加大分工力度, 外部加大和公安部門等合作,一定程度上在執法方面形成了合力。與此同時,將各媒體 平臺派上用場,實名曝光網絡交易中采取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人或組織,形成一股強 大的力量,對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加以打壓。在監管方式上,逐步建立網絡交易監管信 息平臺,各平臺加快信息溝通和數據采集速度,完成案件在線監督和處理。在健全取證 方面,建立電子數據收集和分析實驗室以及建立電子證據收集和分析系統,鑒于在此網 絡交易市場大環境下,有關的監管制度還需要健全,沒有清晰劃分各自的執法管轄權, 這就讓執法變難,執法效率也隨之下降。

    4.3.2存在的問題
    第一,行政監管部門權限模糊。首先不同于傳統交易的方式,網絡交易是在線上進 行的,不受地域的限制,所以過去以地域為劃分基礎的管轄方式對于新興的網絡行業是 不適用的,再加上網絡交易中的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與網絡平臺所在的不同區域,不正 當信用評價行為團隊所在的不同區域,消費者所在的不同區域等都相關,各地之間存在 不一樣的執法標準。因此并不能從地域的角度分配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執法管理權。 此外,在部門層面,執法管轄權分配不明確,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作為新的經濟違法行 為,涉及到市場監管、稅務、公安等部門,管理權限存在交叉現象時,互相之間就會出 現踢皮球現象,使得頻頻出現選擇性執法現象,讓執法的權威性下降。在網絡經濟局面 下,怎么分配以地域為基礎的行政監管權,并以此合理化分配部門監管權,是我們眼前 迫切要處理的問題。
    第二,實名制監管未有效落實。作為網絡市場交易的上游環節,實名制在網絡虛擬 世界和現實市場環境中架設了一個映射關系。作為“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法律規制的 基礎,實名可以使執法者沖破網絡執法虛擬環境的束縛,從而做到精確打擊,有的放 矢。借鑒國外經驗教訓,我國立法層面在實名制方面也做了諸多嘗試。從《電子商務 法》到最新《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了網絡交易主體不同的準入門檻。上述法 律規范以立法方式確立了網絡交易實名制,但如何真正有效落實,發揮實名制橋頭堡的 作用,成為執法層面亟待解決的難題。
    第三,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認定困難。消費者主體類型是真正的消費者,其進行的 好評是以其曾有過的購物經歷為基礎給出的,還是在返利的吸引下,抑或是遭到恐嚇給 出的,監管主體想要進行判定太難。經營者之間相互協商好給好評,或者經營者的親友 之間有意給出的好評,在實際生活中,很多賣家為了躲避執法部門的監管,會向快遞公 司買單號,造成發貨的假象。對于專門給出差評的行為,這一類第三方主體在進行差評 時,由于其是有組織的,所以購買行為會真實發生。而且在和經營者溝通時,也是直接 通過電話進行的,不會通過旺旺等網上溝通工具,要想把有關證據保留下來,只有一種 情況,那就是經營者提前準備好錄音,否則很難認定其是惡意差評〔佝。另外,考慮到上 面不同種類的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的進行不是明面上進行的,評價行為帶有個人傾向 性,很難在實際中操作。
    第四,執法手段落后、執法人員專業性技能缺失。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源于網絡購 物行業的發展,是這個時代才有的經濟違法行為。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借助網絡交易平 臺,其特點是容易發生,不易被人發現,過去的執法方式想要快速找到信息,并整合到 一起有相當大的難度,而且和過去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相比,不正當信用評價行為借助電 子信息,技術性很強,假如執法隊伍沒有這方面的專業人才,單純依靠過去的經驗,想 要讓新問題迎刃而解是很難的。
    第五,電子商務稅收制度不完善。隨著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加大對存在刷單行為 的經營者的稅收監管力度尤為重要,而在該行業的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產生的許多困難 都有待解決,由于電商交易具有區別于傳統交易方式的特征,如虛擬性、電子性、跨國 性等,這些特征決定了在電子商務稅收征收管理過程中,傳統的“以票控稅”征管模式并 不可行,“對政府而言,網絡交易己經成為了稅收漏斗"[47】。目前的電子商務稅收征管仍 未有效開展,不但如此,在電子商務領域還有許許多多并未經過注冊的網店不能依據現 存的稅收辦法開展有效的稅務征管。由此,互聯網被視為免稅區,眾多網絡交易脫離了 現存法律的監管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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