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第1 章 緒論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意義 1
1.2.1理論意義 1
1.2.2現實意義 2
1.3文獻綜述 2
1.3.1國外研究現狀 2
1.3.2國內研究現狀 4
1.3.3研究現狀述評 8
1.4研究內容與方法 9
1.4.1研究內容 9
1.4.2研究方法 10
1.5本文可能創新點及不足 10
1.5.1本文的創新點 10
1.5.2本文的不足 11
第2 章 數字經濟概念界定與相關理論依據 12
2.1概念的界定 12
2.1.1數字經濟的概念 12
2.1.2數字經濟特征 12
2.1.3稅收征管的概念 13
2.2研究的理論依據 13
2.2.1稅收公平理論 13
2.2.2信息不對稱理論 14
2.2.3博弈論 14
第3 章 我國數字經濟發展與稅收征管現狀 16
3.1數字經濟發展現狀 16
3.2數字經濟商業模式及發展規模 16
3.2.1電子商務 17
I
3.2.2互聯網金融 18
3.2.3網絡娛樂 19
3.2.4云計算 20
3.3 數字經濟稅收征管現狀 21
3.3.1國地稅合并 21
3.3.2推廣電子政務 22
3.3.3加強金稅四期工程建設 22
3.4數字經濟稅收流失測算 22
第4 章 數字經濟給我國稅收征管帶來的挑戰 25
4.1納稅主體身份難以確定 25
4.2課稅對象難以確定 25
4.3生產地征稅原則受到挑戰 26
4.4常設機構原則難以適用 26
4.5稅務部門征管方式相對落后 27
4.5.1傳統 “以票治稅”方式效率低 27
4.5.2信息技術水平相對落后 28
4.6專業人才稀缺 29
第5 章 數字經濟稅收征管的國際借鑒 30
5.1國際組織和代表性國家主要做法 30
5.1.1OECD “雙支柱”方案 30
5.1.2歐洲開征數字稅 31
5.1.3美國的數字經濟稅收征管改革 32
5.1.4韓國、澳大利亞利用數字技術加強稅收征管 33
5.2對我國的啟示 33
第6 章 優化我國數字經濟稅收征管的對策建議 35
6.1完善數字經濟稅收制度 35
6.1.1促進數字經濟稅收立法 35
6.1.2完善常設機構原則 35
6.1.3完善電商稅務登記制度 36
6.1.4明確地區間的稅收管轄權 37
6.1.5探索數字稅制 37
II
6.2 優化數字經濟征管方式 38
6.2.1優化電子發票管理系統 38
6.2.2加強稅收征管中大數據技術的應用 38
6.2.3構建區塊鏈信息平臺 39
6.3建設數字經濟稅收征管人才隊伍 39
6.3.1優化人才選拔機制 39
6.3.2完善稅務人員培訓制度 40
6.4持續加強國際稅收合作 40
6.4.1參與國際稅收規則制定 40
6.4.2強化數字經濟稅收征管國際合作 40
參考文獻 42
III
第1 章 緒論
1.1研究背景
2020 年新冠疫情席卷全球,各個國家的經濟遭受挑戰,國際形勢進入了前所未 有的動蕩時期,在這樣的背景下,“十四五”規劃中提出,要推動數字經濟與實體經 濟相結合,構建數字經濟新發展格局,加速數字經濟發展。我國數字經濟在這樣的環 境中,仍然發展迅速,2020年我國 GDP 增長僅為 2.3%,但數字經濟依然保持 9.7% 的高速增長,已經成為我國經濟增長的主要驅動力。各地政府同樣將數字經濟作為經 濟發展的穩定器,北京、廣東、江蘇等13 個省份的數字經濟規模已超過1萬億元, 數字經濟已經成為發展速度最快、最具創新能力、影響力最廣泛的經濟形態,成為國 民經濟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在 2022年 3 月 4 日召開的兩會中,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 作報告中提出要不斷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推動數字技術規模化應用,促進產業數字化 轉型,發展智慧城市、數字鄉村。同時要加強數字經濟的治理能力,釋放數據要素的 潛力,更好地促進社會和經濟發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當前數字經濟規模不斷壯大,商業模式不斷變革,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巨大挑戰, 數字經濟與傳統的經濟相比,特點在于流動性、虛擬性以及其更新變化迅速,傳統的 稅收理論和制度已經不能很好地調節數字經濟發展,各國對頒布與數字經濟相關的稅 收法令也紛紛提上日程,如何優化我國稅收征管對于數字經濟發展至關重要。
1.2研究意義
1.2.1理論意義
稅收征管在經濟發展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本文旨在研究與數字經濟相關的稅 收征管問題,完善數字稅收征管并對數字經濟高效征稅,實現稅收中性和稅收公平。 稅收征管和稅收制度與數字經濟的發展息息相關,完善稅收征管能夠引導數字經濟有 序發展,建立更加完善的稅收理論體系,并且為相關研究提供理論依據,同時為稅收 立法機關提供有益參考,為數字中國建設、稅收治理現代化提供理論指導。
1.2.2現實意義
在過去五年中數字經濟的發展十分迅速,而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卻更新緩慢,疫 情過后數字經濟發展進入全新時代,需要通過相關的法律加以規范和引導,保證數字 經濟的健康發展,數字經濟作為國民經濟的核心組成部分,其持續高速發展推動著經 濟的穩定發展,當前稅征管收和稅收制度已經不能完全適用于快速發展的數字經濟, 完善稅收征管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優化完善數字經濟稅收制度,加強稅收征管能力 是推動數字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必然選擇,有助于更好地發揮稅收的引領、調控作 用。
1.3文獻綜述
1.3.1國外研究現狀
國外學者對數字經濟稅收征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一是數字經濟對稅收 征管的挑戰,二是優化數字經濟稅收征管的對策建議。
1.3.1.1關于數字經濟對稅收征管的挑戰研究
Hang Nguyen、Meredith Decenzo、Meyer drucke (2012)強調,數字技術日新月 異,但數字經濟立法卻是一個短期內無法實現的目標。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 BEPS) 行動計劃正在關注并解決數字經濟稅收征管問題。
BEPS 行動計劃報告《應對數字經濟的稅收挑戰》(2018)指出,數字經濟不存 在特別的 BEPS 問題,但數字經濟的確引發了一些更為廣泛的稅收問題。主要包括 跨國數字交易活動的聯結度、數據和所得的定義以及利潤歸屬等問題,實質目標是探 討企業跨境經濟活動產生的所得如何在國家之間分配征稅權。
European Parliament( 2018)指出,當前稅收制度下,數字企業采用稅收籌劃手 段,使得其平均稅負遠遠低于傳統企業,造成了稅收的不公平,影響市場經濟發展, 解決此類問題要從稅收結構,現行稅制等方面切入。
M. F.Mizintsev (2018)認為,當前大部分國家的稅收制度已經不能應對數字經濟, 不能用現有的稅收制度來評定數字經濟背景下的稅收征管是否有效,最優稅種等理論 也受到影響,需要去優化稅收結構來應對數字經濟。
2
William Janeway (2018)認為,在稅收征管過程中,數字企業與傳統企業應享有 同等地位,兩者應一同遵循現行的稅收制度,增加新的或者臨時性稅收或許不是改善 數字經濟稅收征管的最佳方式,這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同時也會增強稅收的 復雜性。數字經濟技術更新換代的速度較快,稅收立法明顯跟不上數字經濟發展的步 伐。
1.3.1.2關于優化數字經濟稅收征管對策建議的研究
面對聯結度規則受到的挑戰,Hongler與Pistone(2015)認為當前常設機構規 則的判定標準無法適用于數字經濟,需要進一步完善常設機構的認定標準。主張采用 利潤分割法或公式分配法,按照一定比例劃定市場國的稅收份額,為數字經濟下的稅 收制度改革提供了方向。
Brauner與Baez(2015)認為,針對數字經濟背景下來源國稅收管轄權的判定問題, 可以采用預提所得稅來解決。
Mucchetti(2016)為了解決非居民企業進行分散的數字交易活動稅收流失問題,建 立了“隱匿常設機構”,這些數字企業應視同其在所得來源國設有常設機構,需要承 擔相應的納稅義務。
Brauner與Pistone(2017)認為各國稅收協定中“固定場所"的判定標準已不適合 數字經濟的發展,各國應按照跨國企業在本國用戶數量、持續經營的時間取得的總收 入作為判定標準之一。
Gunter Mayr(2018)認為應對數字經濟下的新型商業模式征收均衡稅,以此建立稅 收與獲取個人數據的第三方收入的關聯關系,實現數字化價值創造。自2018年以來, 英國政府、歐盟和幾個歐洲國家政府為了對數字平臺用戶創造的價值進行征稅,提出 了 “數字服務稅”。
CuiWei (2018)認為數字服務稅兼顧了稅收公平與稅收效率原則,能夠更好應 對數字經濟經濟對現行稅收制度沖擊。John Vella(2018)認為英國采用“價值創造” 作為設計數字服務稅的指導原則,雖然這一原則符合英國的稅收利益,但是給制度設 計和執行帶來了一系列的困難,導致稅收制度變得更為復雜且可操作性降低。
2018 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發布《數字經濟帶來的稅收挑戰——中期報告》, 通過深入分析數字經濟背景下的商業模式的變化,指出數字經濟的三類特征及對現有 國際稅收規則的影響和沖擊,為后續研究應對數字經濟問題引發的稅收挑戰奠定了基
3
礎。2019 年 6 月 9 日, G20 財長和央行行長會議通過了《工作計劃——旨在制定 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的共識解決方案》,為了應對數字經濟稅收挑戰,《工作計 劃》結合各國數字經濟發展現狀,提出了 “兩大支柱”整合方案:支柱一為利潤分 配與聯結度規則,對現有的常設機構原則下的經濟聯結度規則以及利潤劃分規則進行 修改,主要涉及到營業利潤的稅收管轄權劃分;支柱二為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涉及 到營業利潤、股息、特許權使用費等內容,主要是為了解決企業有意將利潤轉移至低 稅率地區的避稅問題。
1.3.2國內研究現狀
國內學者對數字經濟下的稅收制度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的三個方面:數字經濟的 特征、數字經濟對稅收征管提出的挑戰、優化數字經濟稅收征管的對策建議。研究都 注重于解決目前所面臨的問題。
1.3.2.1關于數字經濟的特征的研究
馬卓夫(2016)認為數字經濟主要具有以下特征:大數據特性,即對數據的高度 依賴性,隨著信息科學的發展,數據體現出極高的價值;流動性,跨國交易增多且具 有流動性強的特點,會給稅收征管帶來挑戰;創新性,與數字商品和商業模式新技術 發展具有創新性。
嚴慧(2019)認為數字化商品主要具備全球性、無間斷性、虛擬性等特征。隨著 信息技術快速發展,數字交易幾乎無時不刻在全世界網絡進行。
錢諭( 2020)認為相較于傳統經濟,數字經濟有三個涉稅特征:一是數據依賴性 強。企業收集的相關信息,主要是轉換為數據的形式進行儲存與使用。二是流動性高。 用戶和業務功能流動性較強。三是交易的虛擬性。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都是在虛擬的 互聯網中進行。
王淼(2021)認為當前數字經濟具有跨國性、復雜性、易變性。跨國網絡教育服 務、設計服務、生活服務愈發增多。因此,數字經濟之下的貿易較之傳統經濟模式之 下的貿易,更加具有跨國性;新興的數字經濟商業模式比傳統的商業模式更加復雜, 會帶來許多稅收征管問題,即具有復雜性。數字經濟主要通過網絡交易,其稅收連結 點變化多端,且稅收連接點多具有易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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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2關于數字經濟對稅收征管挑戰的研究
唐玉爽(2018)認為數字經濟會打破增值稅鏈條完整性,企業制造—批發—零售 的經濟活動將會減少,零散的小型交易會大量增多,很有可能引發稅收流失。
劉禹君(2019)認為數字經濟催生出新的商業模式,稅法對新的商業模式是否需 要征稅沒有進行規定,稅法對新型的產業界定模糊,如 3D 打印、數據開發處理服務, 無法確定相關稅率。
陽萍(2019)認為數字經濟下企業收入來源難以確定,跨國企業進行BEPS籌劃, 將利潤轉移到低稅率地區,最大化所在國可扣除額、規避預提所得稅的產生,這類籌 劃手段在應用中嚴重違背了公平交易原則,同時也對稅源確定造成了較大挑戰;而收 入定性問題主要源于3D打印、云計算等服務費用的定性,進而影響稅基確定。
何楊,孟曉雨(2019)認為數字化不會產生新的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方式,但 會加劇跨國公司的國際逃避稅。
張斌,袁東明(2019)認為數字技術改變了傳統工業生產方式,企業經濟活動的 行業和區域劃分不再清晰存在;靈活的要素組合日益成為經濟活動的重要形式;稅收 利益與經濟活動發生地和價值創造地的背離成為國際稅收規則面臨的基本挑戰;數字 化轉型進程不一導致各國對國際稅收規則調整存在不同主張,導致我國內外稅款流 失。
何楊,陳琍,劉金科(2019)認為數字經濟因為其缺少物理存在的特性,使得與 數字化產品銷售有關的所得的來源地難以認定以及數字化產品的利潤歸屬地難以確 定,如果不同國家稅務機關對于數字化的價值創造理解不同,就可能造成雙重征稅或 者雙重的不征稅,新的數字經濟商業模式會對常設機構原則發起挑戰。
周欣(2019)對《電子商務法》出臺后整理并分析了實踐中依舊存在的問題,發 現在稅務登記方面,目前該法律對在微信等社交平臺上開展經營活動的商業實體要求 其必須進行稅務登記尚未有明確規定。另外,目前頒布的《電子商務法》沒有涉及個 人海外代購等方面,依舊缺乏有效的稅收監管手段,在現有的海關納稅申報方式中, 仍然存在許多非法行為。此外,《電子商務法》中提到的電子商務平臺為從業者加入 了進入壁壘,而沒有考慮到各大電子商務平臺業務水平的參差不齊,而這在實際操作 中很難實現。
王衛軍,朱長勝(2020)認為數字產品和數字化服務依靠網絡數據進行交易,挑 戰增值稅地域管轄權,加劇地域間財力不平衡,市場規模會出現兩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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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凌云,張紫璇(2020)認為增值稅“以票治稅”的治理方式已經不能適應數字 經濟的發展要求。發票管理系統存在分散化現象,多個發票管理系統的存在,形成了 數據 “孤島”,降低了稅收征管的效率,與數字經濟高效的發展現狀不相適應。
李蕊,李水軍(2020)認為增值稅的核心特質在于通過逐環節征收實現對最終消 費的課稅。當前中國的增值稅稅制,還是以代扣代繳的方式對進口服務供應商征收增 值稅。一方面,不是所有數字服務交易都發生在境外且銷售者無境內代理;另一方面, 大量數字服務的購買方并不是市場上的經營者,而是處于增值稅抵扣鏈條終端環節的 消費者。由于其代扣代繳的稅款并不能作為進項稅額抵扣,導致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 動力缺乏,故而實施代扣代繳并不高效。
陳勃( 2020)認為數字經濟迅速發展會導致常設機構規則被弱化被規避、造成企 業某些所得定性困難、加劇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造成價值創造地難以行使稅權等問 題。
李影( 2020)認為跨境電子商務會引起所得稅稅權問題,居民管轄權、常設機構 認定、轉讓定價制度會遭受巨大挑戰,除此之外國際稅收的漏洞將會在數字經濟之下 被放大,給跨國企業在跨境交易中逃避稅提供可乘之機,利用無形資產以及內部轉讓 定價逃避大量稅款,導致居民國、稅收來源國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梁玉瑩( 2020)認為數字經濟下跨境數字交易會挑戰法人、自然人居民身份認定 標準,電子商務的交易都是通過各公司互聯網平臺進行的,不存在一個物理的經營場 所,很難去判定其具體管轄區域,從而無法輕易地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同時數字技 術發展迅速,數字交易轉瞬即逝,稅務機關很難通過交易信息判定自然人的住所是否 真實。
高琳,田發(2021)認為新商業模式變化快,稅收治理相對滯后;同時大量大額 交易被零碎的小額交易取代,貨物和商品往往從廠家直接送到消費者手中,給稅收征 管帶來困難;數字化產品有缺少物理存在特點,帶來了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風險。
馮守東,王愛清(2021)認為我國面臨數字化商品的挑戰,征管難度在于:納稅 人身份難判定;交易地和納稅地難判別;交易性質難劃分;傳統價值鏈模式和價值創 造模式被顛覆。
蒼嵐,張淑翠(2021)認為數字經濟改變價值創造模式,造成稅收不公平現象發 生;其次數字經濟經營主體較為分散,增加了納稅主體界定和監管難度,數字化商品 通過網絡交易,稅務機關無法準確認定稅收主體,遠程化的交易也無法準確認定納稅 地點,對征管水平提出了巨大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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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慧(2021)認為我國數字稅改革勢在必行,全球已有數十個國家開征數字服務 稅,但目前大多存在問題,如雙重征稅、稅收不公平問題、隱私泄露等風險,我國應 該慎重進行稅收制度改革。
1.3.2.3優化數字經濟稅收征管對策的研究
陳耀華(2017)研究了英國稅務機關正在使用的大數據軟件Hadoop,稅務機關 和海關部門都會利用大數據軟件來檢查和發現企業的逃稅行為。同時他還認為有必要 使用大數據軟件來加強管理涉稅文件和資料。
李為人(2018)認為稅收征管風險管理應緊隨時代步伐,利用人工智能等先進技 術發現異常數據和異常經濟活動等,從而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并通過人工智能為納稅 人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務。
江武峰(2018)主張為了實現涉稅數據多渠道的收集,應該將納稅義務人與來自 各個部門和各個領域的零散數據聯系起來,從而打通了彼此分散的 “信息孤島”, 涉稅數據的采集要充分嘗試創新的方法,建立一個高效的相互協作共享的智能大數據 平臺。
何楊,孟曉雨(2019)認為在應對數字化商業模式帶來的稅收挑戰時,不需要開 設單獨的稅種或顛覆原有的稅收體系,而是應該對原有的稅收規則進行拓展和完善, 在此提出以下建議。首先,修改聯結度規則,積極探索采用 “顯著數字存在”認定 常設機構的可能性,反對對常設機構標準進行小修小補,保障市場國的征稅權力。其 次,應該僅僅針對存在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的行為,在現有的轉讓定價框架下對待經 濟數字化問題,完善轉讓定價數字經濟活動的利潤歸屬,建立統一的價值鏈分析框架。
何楊,陳琍,劉金科(2019)主張對常設機構認定原則需要改革,引入 “顯著 數字存在”的新標準,建立無實體但是通過網站、用戶、支付等特征和市場國的聯結。
劉禹君(2019)認為數字經濟催生出新的商業模式,稅法對新的商業模式是否需 要征稅沒有進行規定,稅法對新型的產業界定模糊,另外相關稅收優惠制度對數字經 濟針對性和適應性不強,要擴大稅收政策優惠范圍。
張斌,袁東明(2019)認為稅制改革應該基于 “中立性”的原則,保障公平競 爭的市場環境,又促進數字經濟的發展。首先加快推進增值稅簡并稅率改革;其次針 對稅源區域間分布不均的問題,要根據數字經濟運行的特征,及時完善增值稅、企業 所得稅等稅種的收入在區域間的劃分規則。同時推進稅收征管數字化驅動稅制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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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作為數字經濟大國,要積極參與國際稅制的制定,推進國際間稅收合作。
王衛軍,朱長勝(2020)主張為了避免地域間財力不平衡,市場規模兩極化,建 議將生產地納稅轉化為消費地納稅,并提出消費生產稅方案,在交易時由第三方支付 平臺實時將稅款分繳劃入相應國庫,消費者(購買者)、生產者(銷售者)分別以其 繳納的消費生產稅抵扣所得稅等應納稅額。
蔡昌(2020)認為由于數字化交易非物理性質的存在,經濟活動突破了常規的場 所、機構的限制,因此需要重新確認聯結度的規則,可以間接 “顯著經濟存在”規 則和歐盟提出的虛擬(數字化)常設機構聯結度規則,確保國家稅收利益不受損失。
邵凌云,張紫璇(2020)主張利用數據強化增值稅治理,解決數字經濟流動性與 稅收管理屬地性之間的矛盾。針對數字經濟的動態化和流動快等特點,對跨區域、跨 境的經濟活動通過全覆蓋的 “稅務云計算”的組織管理,實現高效率增值稅治理。
李蕊,李水軍(2020)主張借鑒域外經驗完備逆向征收機制,以銷售額為依據確 定銷項稅額,在支付服務款項時,由境內購買服務的企業 “代替”非居民數字企業 進行增值稅申報,同時允許境內服務購買方在法定范圍內主張全額抵扣已扣繳進項稅 額。
薛偉(2021)認為應對數字化商品逃避稅款,需要簡化增值稅稅制,降低其逃稅 風險。
蒼嵐,張淑翠,關兵(2021)建議我國稅收改革從稅法入手,將跨境數字交易、 數字資產等數字涉稅事項納入稅法,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建設數字化信息平臺,提 升征管的效率,推動數字化交易市場健康發展。
1.3.3研究現狀述評
由于數字經濟隱匿性強,來源國無法完全了解數字交易信息,跨國企業采用各種 手段進行利潤轉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稅收流失,當前國外學者對于數字經濟稅收征 管問題的研究聚焦在國際層面,深度分析了數字經濟對稅收征管的挑戰,并制定了一 系列解決方案,主要包括OECD “雙支柱”方案、歐洲各國的數字稅模式以及美國、 澳大利亞數字經濟稅收征管改革等,解決了一部分問題,但數字企業與傳統企業平均 稅負率依然相差很大。國內學者對數字經濟稅收征管研究起步相對較晚,但大多學者 都認為當前稅收制度以及稅收征管水平都無法去應對數字經濟挑戰,立法機關要完善 與數字經濟相關的稅收法律,稅務機關要提高稅收征管水平,但研究主要集中于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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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面,研究數字經濟國際稅收比較與借鑒,很少有學者結合我國數字經濟發展狀況, 解決數字經濟背景下我國地區間稅收不公平問題。本文側重關注國內數字經濟稅收征 管問題,首先明確數字經濟定義,分析數字經濟特征;其次,了解數字經濟發展現狀, 采用“平均稅負法”測量我國數字經濟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流失,來體現我國 數字經濟稅收征管現狀,更好地分析數字經濟給我國稅收征管帶來的挑戰;最后,充 分借鑒其他國家的優秀經驗,來解決我國數字經濟稅收征管問題。致力于彌補當前研 究僅注重數字經濟國際稅收征管研究,而忽視國內稅收征管問題的空缺,努力解決后 疫情時代我國數字經濟稅收征管問題,提升稅務部門的稅收征管水平。
1.4研究內容與方法
1.4.1研究內容
本文研究的主要內容包括:
第一章 緒論。主要介紹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義以及國內外的研究成果,說 明本文主要研究內容和研究方法,指出本文在研究數字經濟稅收征管問題中的創新與 不足。
第二章 數字經濟概念界定與相關理論依據。主要借鑒學術界公認的權威表述和 國家稅務總局的官方解讀,來概括數字經濟內涵,分析數字經濟的特征,介紹本文研 究的理論基礎,其中包括稅收公平理論、信息不對稱理論以及博弈論。在這些理論的 基礎上進行后文的研究。
第三章 我國數字經濟發展與稅收征管現狀。主要分析了數字經濟的發展現狀, 同時列舉了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重要商業模式,以及數字經濟背景下稅務機關 稅收征管的現狀。
第四章 數字經濟給我國稅收征管帶來的挑戰。分別從國內和國際兩個層面進行 分析詳細的分析。國內層面的挑戰主要包括納稅主體身份難以確定、課稅對象難以確 定、生產地征稅原則受到挑戰、稅收征管方式較為落后、專業人才稀缺。國際層面的 挑戰主要是常設機構原則受到挑戰。以便積極應對和化解我國數字經濟稅收征管問 題。
第五章 數字經濟稅收征管的國際借鑒。分析國際組織和代表性國家解決數字經
濟稅收征管問題的方案,主要介紹OECD “雙支柱”方案、歐洲各國數字稅模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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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美國針對數字經濟的稅收改革,不斷關注最新的研究成果,借鑒符合我國經濟發展 規律的做法,解決我國數字經濟稅收征管問題。
第六章 優化我國數字經濟稅收征管的對策建議。針對當前征管制度提出優化建 議,主要包括完善數字經濟稅收制度、優化數字經濟征管方式、建設數字經濟稅收征 管人才隊伍、持續加強國際稅收合作。
1.4.2研究方法
1.4.2.1文獻研究法
利用信息數據平臺收集數字經濟相關數據資料,并進行加工整理,閱讀數字經濟 稅收征管相關文獻,充分理解基本概念和相關理論,了解當前對數字經濟稅收征管問 題的研究現狀,積累研究素材,加深對問題的理解。
1.4.2.2歸納分析法
文章對具體案例進行分析,歸納出數字經濟給我國稅收征管帶來的挑戰,比如電 子商務C2C經營模式可以避開了稅務登記的環節,會使納稅人身份難以確定,給稅 收工作帶來困難,以便對于稅收征管問題進行完善和優化。
1.4.2.3比較分析法
本文與其他數字經濟發展較為迅速的國家做對比,如歐洲國家如何解決數字經濟 給稅收征管帶來的挑戰,全面分析各個國家的經驗做法,結合我國數字經濟發展現狀, 對比擇優,學習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有效方案,提升我國數字經濟稅收征管水平。
1.5本文可能創新點及不足
1.5.1本文的創新點
當前的研究主要聚焦于數字經濟國際稅收問題,本文以稅收公平理論為基礎,聚 焦于國內市場,致力于解決數字經濟引發的稅收不公平問題,并采用“平均稅負法” 測算數字經濟電子商務網絡零售的稅收流失,更直觀地體現出我國稅收征管能力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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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站在稅務機關與立法機關角度,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借鑒已有的數字經濟國際稅 收方案,提出符合我國經濟發展趨勢的對策建議。
1.5.2本文的不足
目前國內外數字經濟交易數據難以收集,無法進行實證研究,因此文章缺乏一定 的數據支撐。同時筆者自身水平有限,對數字經濟以及稅收征管相關理論理解不夠透 徹,對數字經濟稅收征管問題的分析可能不夠全面,針對問題所提出的對策可能存在 一定的局限性。
11
第2 章 數字經濟概念界定與相關理論依據
2.1概念的界定
2.1.1數字經濟的概念
當前數字經濟規模不斷壯大,內涵不斷豐富,其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國經濟學 家唐•泰普斯科特在1995年出版的《數字經濟:智能網絡時代的希望與隱憂》,在書 中第一次提出了 “數字經濟”這一概念,并指出數字經濟是以一種以信息數字化為 主的經濟形態。1996年尼古拉•尼葛洛龐帝出版著作《Being Digital》,他認為數字經 濟發展是利用比特而不是原子,體現出了數字經濟交易虛擬性的特征。 1999年,美 國商務局發布《興起中的數字經濟》報告,將數字經濟看成從事信息技術生產和使用 信息技術的行業。2016年,G20峰會上發布《二十國集團數字經濟發展與合作倡議》, 對數字經濟概念進行了明確界定,即 “以使用數字化的知識和信息作為關鍵生產要 素、以現代信息網絡作為重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的有效使用作為效率提升和經濟 結構優化的重要推動力的一系列經濟活動”,對數字經濟內涵進行了高度概括,得到 了國際的廣泛認可。2018年OECD認為只要是在交易環節中采用數字技術的經濟活 動都應該屬于數字經濟,交易環節的數字化是判定是否為數字經濟的關鍵。當前數字 經濟不斷發展,其內涵不斷豐富,但其本質是以數字化的信息作為生產要素,以互聯 網作為載體,利用數字技術和手段提升效率的經濟活動。
2.1.2數字經濟特征
2.1.2.1 以數據為核心
人類在歷史上經歷過三場重要革命,分別為認知革命、農業革命以及工業革命, 每一場革命后,關鍵的生產要素都會進行轉變,農業革命后,土地成為關鍵的生產要 素,人們利用土地資源發展經濟;工業革命后,資本成為關鍵生產要素,通過工業技 術實現資本積累和擴張,促進經濟不斷發展,當前我們站在智能化革命的關鍵點上, 數據是數字經濟發展核心,利用數字技術體現數據的實際價值,土地、勞動力、資本 等生產要素無法代替數據在數字經濟中的重要作用,大數據技術應用于數字經濟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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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面面,統籌了其余的生產要素,提升了市場經濟效率,是數字經濟的核心。
2.1.2.2交易虛擬化
數字化的交易日漸脫離常規的 “物理條件”,數字企業利用互聯網平臺,將其 服務或商品放置于虛擬的交易空間,無需設置實體經營機構,用戶就可以再在網絡交 易市場中選擇自己所需要的商品,依靠數字技術完成交易,使交易具有虛擬化特征。
2.1.2.3生產者與消費者邊界模糊
數字經濟快速發展,涌現出一大批新型商業模式,顛覆了以往企業作為產品生產 者,而個人消費產品的模式,在數字經濟時代,傳統意義上的消費者將會參與到產品 的生產、開發、銷售中去。以電子商務為例,個人可以再互聯網平臺注冊商店,生產 和銷售產品,是的生產者與消費者邊界越來越模糊,提高了征管難度。
2.1.3稅收征管的概念
稅收征管是稅收征收管理的簡稱,是指國家稅務機關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稅收 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相關法律,對稅收工作進行組織、管理、檢查的一系列行為的 總稱。在稅收征管過程中,主體是國家稅務機關,客體是法律所規定的納稅人,國家 稅務機關公務人員通過對納稅人進行組織、管理、檢查,將稅源變為稅收收入,維持 資金的正常流轉。
同時稅收征管方式不可能一成不變,隨著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需要不斷更新相 關稅收制度,革新征管方式,才能夠提供征收管理工作的效率,給予納稅人更優質的 納稅服務,提升數字經濟的治理能力,充分釋放數據要素的潛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2.2研究的理論依據
2.2.1稅收公平理論
稅收公平指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應該與自身的經濟水平相適應,稅款征收盡可能公 平合理,其中包括橫向公平以及縱向公平。橫向公平是指經濟水平相同的納稅人應該 繳納相同稅款,經濟水平高低一般通過財產、消費水平、收入水平來進行評估;縱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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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是指經濟水平不相同的納稅人應區別對待,經濟水平越高應繳納越多稅款,個人 所得稅累進稅率模式,針對高、中、低水平收入者設置不同稅率,就體現了稅收縱向 公平。在數字經濟發展的過程中,出現了國家間、地區間以及數字產業與傳統產業的 稅收不公平現象,因此,在稅收征管過程中要更加關注并解決稅收不公平現象。
2.2.2信息不對稱理論
信息不對稱理論是指在市場的經濟活動中,不同主體對于信息的掌握程度不相 同,掌握信息越多的主體,在市場競爭中越有優勢,美國經濟學家喬治•阿克羅夫、 邁克爾•斯彭斯以及約瑟夫•斯蒂格利茨在上世紀70年代就對信息不對稱理論進行了 相關研究,為解讀市場提供了一個嶄新的視角。信息不對稱現象存在于不同的市場經 濟之中,在稅收的征收管理中具體表現為:第一,對于稅收征管法律理解的不對稱, 相關法律以及政策的具體實施,稅務機關具有明顯主導權,如果數字企業無法完全理 解稅收法律法規,就會發生稅收違法行為;第二,數字經濟發展迅速,數字交易信息 繁雜,并且納稅信息一般來自于納稅人的經濟行為,數字企業對納稅信息的掌控上具 有一定的優勢,如果稅務機關無法掌握完整的信息,則會造成稅款流失。因此,稅務 機關要充分利用信息技術為稅收征管賦能,全面掌握納稅信息,解決稅務機關與數字 企業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提升監管能力。
2.2.3博弈論
博弈論是指在特定規則下一方為了爭取更多利益根據對方采取的策略而實施的 相對應的策略,在整個博弈中雙方不斷變化自身策略,以實現自身目的,博弈論廣泛 應用于稅收征管,以下分析基于兩個基本假定——理性人原則以及信息不對稱原則。 首先,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存在博弈,納稅人會盡可能少繳納稅款,獲得最大利潤,而 稅務機關則要盡可能獲得維護國家利益,完成 “為國聚財,為民收稅”的神圣職責, 當納稅人偷稅成本低于偷稅收益的情況下,納稅人不會選擇進行偷稅,納稅人的偷稅 成本取決于稅務本門稅務稽查效率與成本,在數字經濟背景之下,為了使納稅人能夠 依據法律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必須提升稅務人員素質,同時強化信息技術的支撐作用, 來提升稅收征管能力。其次,不同國家稅務部門也存在博弈,由于數字交易流動性、 虛擬性強,各國之間的信息交換十分重要,兩國稅務機關的博弈類似 “囚徒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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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各自的最優策略并不是整體的最優策略。假定稅收收入為 10個單位,如圖所示, 如果兩個國家進行稅收合作,交換稅收信息,那么雙方各自獲得 5單位稅款,此時為 納什均衡,國際間的稅收征管的難點就是如何達到納什均衡,因此,不斷加深國際稅 收合作,交換信息顯得格外重要。
表 2-3 國家之間的稅收博弈
B國
合作 不合作
A 合作 5;5 2;7
國 不合作 7;2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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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章 我國數字經濟發展與稅收征管現狀
本章節主要分析了數字經濟的發展現狀,同時分析了數字經濟發展過程中產生的重 要商業模式,以及數字經濟背景下稅務機關稅收征管的現狀,以便使用具體案例來分 析數字經濟下稅收征管的問題。
3.1數字經濟總體發展現狀
目前全球數字經濟發展十分迅速, 2020年中國信通院對47個國家的數字經濟規 模進行了測算,總體數字經濟規模比上年增長1.6萬億美元,達到31.8萬億美元,其 中美國數字經濟規模最為龐大,達到了 13.1萬億美元,而我國數字經濟規模也達到 了 5.2萬億美元,位列第二,數字經濟占各國GDP的比重逐年升高①,可見近幾年間 數字經濟發展趨勢一路向好,成為各國經濟發展的主要驅動力。
如圖3-1所示, 2020 年我國數字經濟規模達到39.2萬億元,相比去年增長3.3 萬億元,占GDP比重為38.6%,同比增長2.4%。由于疫情的沖擊,2020年我國GDP 增長僅為 2.3%,但數字經濟依然保持 9.7%的高位增長,表明數字經濟已成為經濟增 長的主要驅動力。同時自2014年以來,我國數字經濟規模增長了近1倍,除此之外, 我國產業數字化進程正在不斷推進,如圖3-2所示, 2020年我國服務業、工業、農業 的數字經濟滲透率分別為40.7%、21%、8.9%,同比分別增長2.9%、1.5%、0.7%®, 目前我國疫情形勢向好,數字經濟將會不斷向更廣范圍,更深層次滲透,在此背景下, 以華為、阿里巴巴、騰訊為首的數字經濟企業將迅速發展,隨著5G、區塊鏈等技術 不斷應用,數字經濟規模將會日益壯大。
3.2數字經濟商業模式的發展現狀
最早的數字經濟商業模式包括社交平臺和網絡搜索,隨著大數據等電子信息技術 的不斷發展,涌現出許多新型商業模式,比如電子商務、互聯網金融、云計算、網絡 娛樂、即時通訊以及 “互聯網+”等,下文將對最具代表性的四個數字經濟商業模式 進行深入分析。
①中國信通院.全球數字經濟新圖象]EB/0L].數字經濟門戶網,2020-11-11.
②中國信通院.數字經濟對稅收制度的挑戰與應對研究報告(2020) [EB/OL].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官網, 2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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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年份/ (年)
■數字經濟規模(萬億元)-e-占GDP比重(%)
3.2.1電子商務
電子商務是指依靠網絡和數字技術,對產品以及服務進行經營和管理,電子商務 與傳統商務模式相比,其用戶跨度更大、銷售范圍更廣。電子商務主要依靠互聯網平 臺進行經營活動,主要分為四中類型,分別為企業對企業(B2B)、企業對消費者 (B2C)、消費者對企業(C2B)、消費者對消費者(C2C) 。B2B是指企業與企業 在互聯網平臺中,兩者交換各種產品、信息和服務,比較有代表性的就是淘寶。 B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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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企業在互聯網平臺對消費者直接提供產品、服務的商業模式,此模式極大的減少 了中間環節不必要的損失,降低了產品售價,提高了交易的效率。C2B與傳統的供需 模式完全相反,在 C2B 模式下,消費者先產生需求,之后企業按照需求進行生產, 以消費者為中心,利用互聯網平臺收集需求數據,更好滿足用戶需求。C2C模式指消 費者依托互聯網平臺出售自己的產品給另一位消費者,C2C市場中淘寶和閑魚占據了 主導地位。
目前電子商務發展勢頭仍然迅猛,商業模式越來越成熟。如圖3-3 所示, 2020 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37.21萬億元,同比增長4.5%。其中,商品類電商交易額 27.95萬億元;服務類電商交易額8.08萬億元;合約類電商交易額為1.18萬億元。同 時跨境電商規模達到6萬億元,農村網絡零售以及直播電商的市場規模分別為1.79 萬億元和9610億元①,在當前疫情防控的形勢下,互聯網購物成為人們的首選,電子 商務的優勢日益凸顯,同時隨著5G技術持續發展和應用,各種數字技術將與實體經 濟不斷融合,促進產業升級。
■ 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萬億元)一©-年增長率(%)
圖 3-3 2015 年 -2020 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及增長率
3.2.2互聯網金融
互聯網金融是指傳統的金融機構與數字經濟企業利用互聯網平臺和數字技術實 現資金的融通,當前互聯網金融體系中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平臺、P2P借貸平臺、眾
①中國互聯網協會.中國互聯網發展報告(2021) [EB/OL].央廣網,202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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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投資平臺、互聯網征信、數字貨幣等。在互聯網金融模式下,資金的供需雙方都能 夠在互聯網平臺方進行信息識別,完成交易,省去了中介成本,提升信息的透明度, 但同時數字交易的特性,使互聯網金融風險較大,提升了監管難度。
第三方支付平臺發展最為迅速,其中微信支付以及支付寶這兩個平臺市場份額高 達95%。如圖3-4所示, 2020 年我國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支付規模達到了271 萬億元, 其中第三方移動支付交易規模249.1萬億元,第三方互聯網支付交易規模21.8萬億元
①。隨著電子商務,線下掃碼支付的助推以及第三方支付平臺自身高效便捷等優點的
加持下,其市場份額日益壯大,使得我國成為世界上領先的第三方支付市場。
3.2.3網絡娛樂
網絡娛樂指個人依托網絡平臺,參加的單人或多人的娛樂項目,主要包括網絡社 交、網絡直播、網絡游戲等,當前網絡娛樂商業模式發展規模極大,虛擬性強、復雜 度高,相關法律輻射范圍有限,監管難度很大。
2020 年,受到新冠疫情影響,線上娛樂需求旺盛,我國網絡直播、網絡游戲等
網絡娛樂項目發展迅速,網絡直播用戶規模從2020年3月的5.6億人增長2021年6
①艾瑞咨詢•中國第三方支付行業研究報告[EB/OL] •艾瑞網,2021-5-2
19 月的6.38億人,漲幅接近14%,同時抖音、喜馬拉雅等網絡娛樂公司營收同比增幅 達到50%左右。網絡游戲用戶規模為6.48億人,市場規模也達到了 3405.9億元,同 比增長26.27%,預測將在2022年突破4000億元大關①,當前網絡娛樂產業資源配置 不斷優化,產業鏈條不斷完善,已經成為成熟的數字經濟產業。
3.2.4云計算
隨著計算機硬件的不斷更新,計算機的計算能力突飛猛進,云計算就是通過云端 的服務器系統將數據進行處理和計算得到結果并反饋給用戶,用戶端只需調用少量資 源,滿足用戶的需求的同時,實現計算機資源利用的最大化。
如圖3-5所示,截止2020年底,我國云計算市場規模已經達到1781 億元。其中, 公有云990.6億元,私有云791.2億元②。當前我國云計算市場發展迅速,應用場景不 斷豐富,分布式場景服務初露頭角。隨著硬件技術、虛擬化技術、資源管理技術的不 斷進步,云計算市場規模將會不斷擴大,如圖所示,根據相關部門預測, 2023 年我 國公有云和私有云規模將會分別達到2307億元和1446億元。
市場規模(億元)-令-增長率(%)
圖 3-5 2017-2023 年中國公有云市場規模及增長預測
①中國互聯網協會.中國互聯網發展報告(2021) [EB/OL].央廣網,2021-7-13
②中國互聯網協會.中國互聯網發展報告(2021) [EB/OL].央廣網,202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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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2018 2019 2020E 2021E 2022E 2023E
年份/ (年)
市場規模(億元)-e-增長率(%)
圖 3-62017-2023年中國私有云市場規模及增長預測
3.3 數字經濟稅收征管現狀
在數字經濟迅速發展的背景下,稅務機關也采取了許多改革措施,以應對數字經 濟對稅收征管的挑戰,在一定程度緩解了數字經濟帶來的稅收征管問題,但當前形勢 還是比較嚴峻,本文采取“平均稅負法”測算了電子商務的稅收流失程度,以此說明 當前數字經濟稅收征管還存在問題,稅收征管水平還有待提升。
3.3.1國地稅合并
一方面,國地稅合并大大精簡了稅務機關內部的科室數量,合并和去除了一些不 必要的科室,削弱了復雜的科室結構,有助于提升稅收征管水平和治理效率。比如浙 江省稅務總局統一將縣級的稽查局合并到市級稽查局,由市級直接協調處理縣級稽查 工作,匯總各個縣的稅務信息,于市局統一處理,切實提升了稽查工作的效率。另一 方面,國地稅合并有助于金稅三期系統和數據的統一,讓其能夠統一整合涉稅信息, 加強各省市稅務機關的溝通交流,有利于加強稅源監控以及發票的管理,充分掌握和 分析數字經濟行業納稅人的信息,以便監控其開票情況,防止數字企業逃避稅款,同 時可以更好地評定納稅人的信用等級,對納稅人進行更科學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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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推廣電子政務
稅務機關利用數字信息技術,構建辦公信息平臺,企業內部微信、視頻會議等方 式進行日常辦公,建立相關稅收案例庫供稅務人員進行學習,各市稅務局創建微信公 眾號以及短視頻賬號,實時解讀和分享最新稅收政策,以提升征管效率。
3.3.3加強金稅四期工程建設
金稅四期工程師金稅三期工程的升級版本,在后者的基礎上增加了非稅業務的管 控系統,比如社保的繳納,同時建立了與國家各部委、人民銀行等機構之間的信息共 享通道,方便各部門及時分享和核查相關信息。除此之外,加強了對企業負責人聯系 方式、企業登記注冊信息、企業納稅狀態等信息的核查,加強稅收大數據應用,加強 稅收人工智能技術研發,全方位對于數字企業進行監管,有效地降低了數字企業的稅 收風險,緩解了數字經濟對于稅收征管的沖擊。當前金稅四期工程已經在廣東、山東、 內蒙古等6個地區進行試點,正逐步推廣到全國。
3.4數字經濟稅收流失測算
雖然當前稅收征管水平不斷提升,但數字經濟商業模式不斷創新,發展日新月異, 面對海量的稅收數據,部分數字經濟行業出現了少繳稅現象,導致了數字經濟的稅收 流失問題,這無疑破壞了稅收公平,不利于我國經濟持續健康的發展。本文采用“平 均稅負法”來測算2015年到2019年電子商務網上零售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流 失額度,以此來反映數字經濟背景下的稅收征管現狀。
對于增值稅流失額度測算,首先,根據統計局和稅務局發布的批發和零售業商品 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計算出增值稅平均稅負率(增值稅平均稅負率=增值稅額/批發和 零售業商品銷售額)。其次,利用計算出的增值稅平均稅負率與電子商務網上零售額 計算出電子商務增值稅流失額(電子商務增值稅流失額=增值稅平均稅負率*電子商務 網上零售額)。最后,還可以計算出增值稅流失額占當年稅收收入比例,來觀察2015 年到2019年增值稅稅收流失的變化趨勢。
對于個人所得稅流失額度測算,首先,根據統計局和稅務局發布的批發和零售業 商品銷售額和個人所得稅額,計算出個人所得稅平均稅負率。(個人所得稅平均稅負 率=增值稅額/批發和零售業商品銷售額)其次,利用計算出的個人所得稅平均稅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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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電子商務網上零售額計算出電子商務增值稅流失額(電子商務個人所得稅流失額= 個人所得稅平均稅負率*電子商務網上零售額)。最后,還可以計算出個人所得稅流 失額占當年稅收收入比例,來觀察個人所得稅稅收流失額度的變化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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