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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務公開視角下的偵查信息管理研究

    發布時間:2023-07-17 15:00
    引 言 1
    1導論 2
    1.1研究背景與意義 2
    1.1.1 研究背景 2
    1.1.2 研究意義 4
    1.2本文研究的理論基礎 5
    1.3國內文獻綜述 6
    1.3.1規范性文件 6
    1.3.2警務公開 7
    1.3.3偵查信息 8
    1.4研究思路與研究方法 9
    1.4.1 研究思路 9
    1.4.2 研究方法 10
    2基本概念及相關問題 11
    2.1警務公開 11
    2.1.1警務公開的含義 11
    2.1.2警務公開的三個發展階段 11
    2.2偵查信息與偵查信息管理 13
    2.2.1偵查信息的含義 13
    2.2.2偵查信息管理的含義 14
    2.2.3偵查信息管理的要素 14
    3警務公開背景下偵查信息管理應堅持的原則 16
    3.1適度公開原則 16
    3.2應保盡保原則 17
    3.3合法原則 17
    3.4公益原則 18
    4警務公開背景下偵查信息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20
    4.1偵查信息管理主體認知存在偏差 20
    4.2偵查信息公開內容、流程和方式的問題較突出 21
    4.3相應的法律和管理制度缺位 22
    4.4偵查信息公開缺乏有力的保障 22
    5警務公開視角下優化偵查信息管理的對策 24
    5.1正確認識偵查信息公開與保密的關系 24
    5.2注重偵查信息公開相關環節的建設 25
    5.2.1明確偵查信息公開的主體責任 25
    5.2.2在偵查部門設立新聞發言人 25
    5.2.3簡化偵查信息公開的審批流程 26
    5.2.4拓寬偵查信息公開渠道 27
    5.3健全偵查信息公開和保密的相關制度 27
    5.3.1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制度 27
    5.3.2建立配套的監督問責制度 28
    5.4完善國家層面信息公開與保密的法律 29
    5.5強化偵查信息管理的技術保障 29
    5.5.1優化偵查信息保密的安全技術 29
    5.5.2建設偵查信息公開的內外網交互中心 30
    結 論 32
    參 考 文 獻 33
    致 謝 35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政務公開工作的步伐在加快,警務公開工作也乘勢而上不斷 向前推進。但毋庸置疑,與時代發展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盼相比,公安機關在偵查信 息公開方面還存在著很大的差距。如何更好地保障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參與權等權 利,在現有基礎上加大偵查信息公開力度,是擺在公安機關面前的一項重大工作任務。 然而,與其他公安工作相比,公安偵查工作具有較強的保密性,隨著國家安全戰略的實 施,增強公安偵查部門和人員的保密意識也十分重要。在建設法治政府和網絡應用普及 的當今時代,網民、媒體對于警務信息的需求日益增長,表現出參與公共安全事務管理 的強烈意愿,從而對公安機關偵查信息管理提出了更大的挑戰。就此而言,基于警務公 開對公安機關偵查信息管理開展研究是對公安工作實踐需求的回應。
    在警務公開的背景下,公安機關偵查信息管理涉及諸多需要研究的問題,基本概念 的厘清、偵查信息管理的要素、公安機關在偵查信息管理中應堅持的原則、公安機關優 化偵查信息管理的策略等,都是本文擬思考和研究的問題。運用相關理論對這些問題進 行探究,對于進一步滿足公眾知情權,改進公安工作,樹立公安機關開放透明的良好形 象,促進警民互動、增加警民信任,都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1導論
    1.1研究背景與意義
    1.1.1研究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穩步推進和發展,適應民眾對透明政府的期 盼,政務信息公開的步伐不斷加快,政務信息的公開度越來越高。2013 年 10 月國務院 辦公廳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見》, 提出了一系列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措施和辦法。2016 年 2 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 務院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11 月國務院辦公廳又 發布了《<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更加明確地提出了新形勢下 我國政務公開工作的總體要求和具體實施路徑。為了確保黨和國家關于政務公開工作的 各項要求和部署得到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從 2014 年開始,每年都要印發政務公開 工作要點的通知,結合是年的工作重點和安排,對各級政府的政務公開工作要點提出指 導性的要求。這些始自頂層設計的不懈努力,已經使“公開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 征”成為當今我國社會上下的共識,并推動著政務公開工作不斷深化和制度化。
    警務公開是政務公開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黨的十八大以來政務公開工作的不斷加 速推進,警務公開也在有條不紊地向前邁進。公安機關是與人民群眾的工作、學習和生 活關系最為密切的政府職能部門,其警務公開工作的開展對于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提高 人民群眾對公安工作的滿意度、贏得民眾對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都具有極為重要的 意義。早在 1999 年,公安部就發布了《關于在全國公安機關普遍實行警務公開制度的 通知》,對警務公開的主要內容、形式和辦法、組織領導、監督檢查四個方面提出了要 求,對于推動警務公開工作和提高公安執法水平產生了積極的影響。2012 年 10 月,適 應黨和國家建設公開透明政府的要求,公安部印發了《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并于 2018 年對該《規定》進行了修訂。修訂后的《規定》包括六章四十一條,較全面地規 定了公安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和特定對象公開的信息,并提出了網上公開辦事、監督和 保障等方面的要求。該《規定》是公安機關首次對執法公開工作予以規范化的嘗試,標 志著公安機關執法公開工作邁入了制度建設的新階段。
    公安機關承擔的偵查工作,關乎社會穩定和民眾的切身利益,與民眾的人身和財產 權利直接相關,而且有的還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因而歷來是警務公開 工作中群眾呼聲最強烈、社會關注度最高、爭議分歧最大的領域。為進一步擴大刑事工 作的公開化和透明度,公安部刑事偵查局于 2005 年 7 月下發了《關于實行“辦案公開 制度”的通知》,提出了公安機關應實行“立案回告”、“破案回告”、“命案工作進 展回告”、“辦案程序、時限、進展、結果告知”等制度,并規定在實行“辦案公開 制度”中,如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共同犯罪、集團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等情 況需要保密時,可視情予以簡要回告、告知、公開,或者不予回告、告知、公開。 由此可見,偵查信息公開涉及的環節、內容較為復雜,談公開離不開保密,兩者在 偵查信息管理中具有一體兩面性。要有序推進偵查信息公開,就必須把握公開與保密 的明確界限,既不能搞傳統的神秘主義,也不能為公開而公開。近年來,在警務公開的 背景下,公安偵查部門和人員遭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戰。一方面,在偵查工作中要貫徹偵 查秘密原則,并將其作為一種規范程序。另一方面,面對公眾的知情權和媒體對偵查信 息的渴求,又要積極作為,最大化地向社會、當事人及特定對象分層次、有步驟地公開 偵查信息,提高社會和群眾對偵查工作的滿意度,為偵查工作的順利開展贏得更多的社 會資源。如何厘清偵查信息公開與保密之間的界限,正確把握偵查信息管理的方向和尺 度,就成為公安偵查信息管理必須面對和解決的一個問題。這一問題解決得如何,不僅 會直接影響公安偵查工作的開展,影響公眾對公安偵查工作的評價,而且會影響公安機 關的形象和公信力。然而,長期以來,由于公安偵查部門和人員的管理理念滯后、缺乏 配套的法律和制度、技術層面的障礙等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公安偵查信息管理始終沒有 很好地厘清公開與保密的明確界限,重保密輕公開的問題較為普遍,保密原則被過分強 調和濫用的問題也很突出。這種傳統的偵查信息管理理念和做法已難以適應當今警務公 開的發展趨勢和要求,并制約著公安偵查工作的發展,與人民公安為人民的初心和理念 也格格不入。因此,基于警務公開的背景和要求,偵查信息管理中在堅持保密原則的前 提下,適度加大偵查信息公開化的程度,并從機制和制度的角度提升偵查信息管理的科 學化水平,是公安實踐向公安偵查部門和人員提出的一個緊迫而有意義的研究課題。
    由于公安偵查信息的專業性和保密性較強,保密原則長期占據公安偵查信息管理的 主導地位,導致近十多年來這方面的研究受到一定的限制,相關的研究成果較少。在公 開發表的相關論著中,雖然也有學者對偵查信息的公開、偵查保密原則、偵查秘密與新 聞自由和公民知情權的關系等問題開展了研究,但總的來看,無論是研究的廣度還是深 度都遠遠滯后于公安偵查實踐的需求和發展。鑒于此,本文擬從警務公開的視角,對偵 查信息管理的相關問題開展研究,目的是促進公安偵查信息管理更加透明公開,適應人 民群眾對公安工作的新要求,提升偵查工作的水平。
    1.1.2研究意義
    本文以人民主權理論為依據,在搜集整理資料的基礎上,對相關的基本概念和問題 進行界定與闡釋,并對公安偵查信息管理中必須處理好的公開與保密的關系進行分析。 相較于已有的研究成果,本文主要關注的是在警務公開的背景下,公安偵查信息管理中 如何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公開與保密的合理界限,并在此基礎上盡量擴大偵查信息公開的 范圍。其中,如何看待公眾知情權、媒體對偵查信息的需求以及偵查工作正常開展需要 保密等問題也在本文有所涉及。毫無疑問,對這些問題的理論闡述在很大程度上會決定 公安偵查信息管理的質效。通過對已有研究成果的整理,筆者發現警學界在這方面的研 究還不夠系統和深入,因而本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論意義。
    基于警務公開背景對偵查信息管理的有關問題進行研究,既順應黨和國家要求的政 務信息公開的趨勢,也與近年來公安機關力推的警務公開制度高度契合。警察的權力源 自人民,是人民群眾權利的讓渡與授予,因而滿足人民群眾對偵查信息公開的期盼,應 該是偵查信息管理前行的方向。然而長期以來,公安機關在偵查信息管理中,囿于制度 和觀念的束縛,在立案、辦案等許多環節,面向社會和當事人的公開工作都做的差強人 意,人民群眾的知情權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群眾對公安偵查工作的滿意度不是很高, 這不僅極大地制約了公安工作的開展,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對公安機關公信力造成損 害。本文在研究中,以滿足公眾知情權為重要立足點,認為面對公眾日益強烈的權利意 識,公安機關應轉變觀念,處理好偵查信息公開與保密的關系,完善偵查信息管理制 度,最大程度公開警務信息,從而彰顯公安機關與時俱進的態度和決心,贏得群眾的廣 泛信任和支持。此外,基于警務公開背景對公安機關偵查信息管理的相關問題進行研 究,有利于推動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和法治化建設。公眾、媒體作為社會監督的中堅力 量,在監督民警的執法行為,推動我國法治化進程,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 穩定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當前,公安機關在滿足公眾知情權和應對新聞媒體時, 在偵查信息的公開與保密方面存在一定的取舍困難,如果在信息公開度上把握不準,就 會導致公眾和媒體出現斷章取義、報道失實的情況,而且也會影響到公安機關的出庭作 證、家屬質詢、律師取證等方面的偵查辦案工作,進而導致公安機關的社會公眾評價降 低,與建設法治政府的理念相悖。本文對公安機關在偵查信息管理中的有關問題進行分 析,無疑對解決公安機關面臨的這些困境和難題,能夠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1.2本文研究的理論基礎
    本文探討的主旨是偵查信息的公開問題,從政治學的角度來說,這涉及到國家權力 的歸屬問題,因而本文研究的理論基礎是人民主權理論。
    人民主權,又稱主權在民,即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國家的一切權力來源于人民的 授予,國家權力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歐洲資產階級啟蒙運動的先驅洛克是人 民主權理論的首創者,而盧梭則是人民主權理論的集大成者。在《社會契約論》中,盧 梭對人民主權理論進行了論述[ 盧梭.社會契約論[M].何兆武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認為人民訂立契約建立國家,并且因此成為國家的主 人。主權是社會賦予政治體以支配其成員的絕對權力,主權不可轉讓,不可分割,主權 者是一個集體的生命,只能是人民,即主權在民。主權是公意的具體表現,人民的公意 表現為最高權力;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國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據契約協議的產 物,而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國家之主人非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 不過是受人民委托,而主權只能屬于人民。
    馬克思批判地繼承了盧梭等思想家人民主權的理論,深刻闡發了國家權力來源于市 民社會,來源于人民群眾的思想,指出:國家必須“只是人權、個人權利的保證,因 此,它一旦和自己的目的即這些人權發生矛盾,就必須被拋棄”[ 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440.]。
    新中國成立后,中國特色的人民民主理論對人民主權理論作了進一步的豐富和發 展。人民民主理論更加明確和突出了人民在國家和社會中的主體地位,提出有人民才有 社會,繼而才有國家,因而人民是社會和國家的主人,是國家一切權力的主體,人民政 府是保障人民實現當家作主的工具。這是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體現,也是人民民主的邏 輯起點。人民民主理論強調主權在民,并不意味著人民對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 面事務的直接管理,而是需要有能夠代表人民群眾對國家事務直接進行管理的機關存 在,如,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及由它產生并對其負責、受其監督的人民政府。人民民主 理論認為,黨的領導、人民當家做主和依法治國是有機統一的。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做 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
    警務公開既可以是一種制度也可以指一種行為,但無論是制度還是行為,均須通過 載體傳達確定的消息,實質是信息的公開,即警務信息公開[ 髙文英,姚永賢.法治視野下的警務公開范圍研究[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33(4): 134.]。就此而言,人民主權理 論對于本文的研究主題,即基于警務公開背景的偵查信息管理問題,具有重要的理論指 導意義。公安機關的偵查信息是一種權力資源,運用人民主權理論進行分析,無疑能確 立本文的研究主旨,并為相關問題的論述提供無可辯駁的理論依據。
    1.3國內文獻綜述
    1.3.1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囊括三個部分:國家層面的法律法規、中央辦公廳以及國務院辦公廳下 發的文件、公安部出臺的規定。
    《人民警察法》(1995 年頒布實施)第四十四條規定: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 自覺地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人民警察機關做出的與公眾利益直接有關的規定,應當 向公眾公布。這是警務公開在國家法律中首次得到明確的表述。2008 年正式施行的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我國政務公開發展歷程中的一個標志,它不僅規定了政府信息 應公開的范圍,而且規定了政府信息公開的方式和程序,同時也明確了“行政機關不得 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自此,“以公開為原則,以不 公開為例外”的理念深入人心,是公安機關實行警務公開的重要法律依據。
    黨的十八大以后,我國政務工作的公開步伐不斷加快。從2013年至2016年,國務 院辦公廳與中共中央辦公廳聯合或單獨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回應社會 關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見》、《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關于全面 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等文件。指出“公開透明是法治政府的基本特 征。全面公開政務工作,讓公權力暴露在陽光下,對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提升治 國能力,增強政府部門的公信力,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極具重要意 義”。《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了政務公開的指導思想、基本原 則和工作目標,要求政府部門要推進政務陽光透明、擴大政務開放參與、提升政務公開 能力、強化保障措施。這些指導性文件為公安機關推行警務公開指明了具體的實施路 徑。
    《關于在全國公安機關普遍實行警務公開制度的通知》、《關于實行“辦案公開制 度”的通知》、《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三個文件構成了公安機關警務公開制度的整 體框架。《關于在全國公安機關普遍實行警務公開制度的通知》明確規定了警務公開的 主要內容、形式和辦法。警務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執法依據和制度、程序,刑事執 法,行政執法,警務工作紀律四個方面;警務公開的形式和辦法主要有:通過媒體和其 他信息手段傳播發布,在公共區域和對外辦公的場所設置公示告欄,印發“警務公開手 冊”,張榜公布,通過電信部門開設電話查詢服務,設立電腦觸摸屏,口頭告知等。 《關于實行“辦案公開制度”的通知》提出要在全國公安機關刑偵部門實行立案回告, 破案回告,命案工作進展回告,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辦案程序、 時限、進展、結果公開的制度。《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提出了公安機關的執法公開 過程應當遵循合法有序、及時準確、便民利民的原則。把需要公開的信息分為“向社會 公開”和“向特定對象公開”兩個方面,明確了可以公開和禁止公開的信息以及公開的 方式等。
    1.3.2警務公開
    近年來,一些學者就警務公開的有關問題進行了深入探究。關于警務公開的概念, 高一飛認為,警務公開,指的是公安機關依法向社會公眾或者特定對象以適當方式公開 其在履職中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務、人員、案件信息的制度[ 髙一飛.警務公開的現狀評估與完善建議[J].貴州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5): 142.]。高文英、姚永賢認為,警 務公開實質是信息公開,警務信息是公安機關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履行治安管理、刑 事執法以及其他行政管理或服務的法定職責過程中產生、制作、獲取、保存的信息。警 務公開即公安機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法定形式將其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產生、制 作、獲取和保存的警務信息向社會或特定對象公開的行為[ 髙文英,姚永賢.法治視野下的警務公開范圍研究[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33(4): 134.]。
    關于警務公開的意義,陳建中在《關于警務信息公開與警務信息保護的思考》一文 中提出,警務信息公開是公眾理解、監督公安工作的重要前提;是社會正義彰顯的重要 途徑;是提高警務效率的必然要求;是確保公眾平等知情權的基本內容之一[ 陳建中.關于警務信息公開與警務信息保護的思考[J].上海公安髙等專科學校學報,2011,21 (2):31-32.]。
    在研究中,警務公開的范圍和內容是學者關注的重點。高文英、姚永賢把警務信息 分為公安執法信息、警察過程性信息、警察內部管理信息三個方面,并對這三個方面可 以公開和不能公開的范圍提出了建議。 高一飛、吳剛提出,警務信息公開范圍主要包括 依據公開、程序公開、流程公開、結果公開、文書公開五個方面[ 髙一飛,吳剛.陽光司法視域下警務公開的限度[J].政法學刊,2018,35(4): 82.] [冏王春梅.關于警務公開內容的思考[J].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11,24(1):93.]。王春梅以公安部 《關于在全國公安機關普遍實行警務公開制度的通知》中規定的內容為依據,羅列了現 實中警務公開的內容,按類別劃分為:機構職能類、法規文件類、行政審批類、便民服 務類、人事類、決策類、廉潔自律類、財務收支類、工程建設類、工作動態類等十個部 分[8]。
    在對公安機關實行警務公開過程中存在問題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有的學者提出了改 進警務公開的建議。李淑華、王曉丹提出,應制定專門規范,優化警務公開的制度體 系;開展調查研究,深入了解廣大群眾的信息需求;完善平臺建設,打造警務信息公開 的優質品牌;樹立學習意識,加強政治和業務的自學與培訓;借鑒國外經驗,提升應對 重大案件、敏感事件的能力[ 李淑華,王曉丹.警務信息公開的問題與對策研究一一以北京市公安局為例[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自然科學 版),2015,21(3):38-39.]。陳建中提出,應加強警務信息公開的規范化建設,具體 措施包括:確立警務信息公開的基本原則,在不同層面搭建警務信息公開的互動平臺, 建立和完善輿情分析與引導系統,完善警務信息公開過程的協調保護機制[ 陳建中•關于警務信息公開與警務信息保護的思考[J]•上海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1,21(2):34-35.]。
    1.3.3偵查信息
    多年來,學者們圍繞偵查信息開展研究的議題較為廣泛。首先是偵查信息的概念。 徐立忠、束裕提出,偵查信息是對偵查客體中各種犯罪因素的變化和特征的反映;是各 犯罪因素之間相互作用和聯系的表征;是偵查主體經過感知或認識之后的再現。偵查信 息所涵蓋的內容是極其廣泛的,涉及偵查活動的各個方面[ 徐立忠,束裕•偵查信息論——偵查信息的開發與應用[J].武漢公安干部學院學報,2007(2):20-24.]。
    圍繞偵查信息公開的議題,學者們關注的問題主要有偵查公開的必要性、立案公 開、偵查信息的公開及保密、偵查不公開與公民知情權及新聞媒體的關系等。總的來 看,學者們均認為警務公開原則適用于偵查工作,適度的、有序的偵查公開意義重大。 黃盼盼從中國古代社會偵查制度的產生和發展視角,認為偵查公開有助于保障案件的真 實性,對偵查權力能夠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有利于人權保護[ 黃盼盼•淺析偵查公開的必要性——從法律史的角度[J]•法制博覽(中旬刊),2014(6):128.]。武中文認為,偵查行為 公開是程序正義的要求,是實體正義的要求,是權力制約的要求,是探索人權保障實質 化、現實化路徑的需要[ 武中文•公開原則在偵查中的適用[J].鐵道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3,23(2):37-38.]。
    偵查信息公開的原則、公開的程度、內容等,是學者們研究的重點。李明提出應以 偵查適度公開為原則,理由有三:一是偵查公開更符合法律原則的基本要求;二是偵查 公開原則具有更強的正當性基礎;三是偵查公開是各國司法實踐的選擇[ 李明•秘密偵查與偵查公開的沖突及解決——兼論偵查公開與偵查秘密原則[J].河北法學,2012,30(5):57-58.]。劉為軍主張 要對偵查信息進行全面梳理、分類,確定各類信息等級,并據此設定可公開信息的發布 程序和不可公開信息的保密準則。據此,他認為偵查信息可分為三個等級:絕對公開, 即對社會公眾(包含涉案人員)無條件的公開;可以公開,即部分案件信息可針對不同 對象公開;絕對不公開,即指除辦案偵查人員外,不得向其他人公開[ 劉為軍•超越偵查公開與不公開之爭——兼論偵查公正的實現[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0(4):37-39.]。馬婷婷認為, 偵查公開的內容,應以審判公開作為參照,偵查階段的公開范圍應小于審判階段,所有 在審判階段依法不應向社會公開的事項在偵查階段都不公開。在類型化上,可以按照主 動公開和被動公開、案犯到案前的公開和到案后的公開、對人的公開和對事的公開幾種 標準,對偵查社會公開的內容進行分析[ 馬婷婷.論偵查的社會公開[J].鐵道警察學院學報,2015,25(4):71.]。
    李明認為,偵查公開涉及到公開的對象、時間、方式和公開內容等幾個方面。通常 而言,偵查公開的對象既包括向案件相關的人員,也包括向社會公開。偵查公開的時間 可以選擇在偵查過程中,也可以選擇在偵查結束后;公開方式可分為主動公開和被動公 開、書面公開和口頭公開。公開的內容是指偵查機關可以或應該就哪些事情向當事人或 社會公開。在談及偵查公開問題時,李明也提出了偵查公開原則的四種例外:一是影響 偵查順利進行的例外;二是影響相關人員安全或損害有關人員名譽的例外;三是影響案 件公正審判的例外;四是影響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的例外[ 李明.秘密偵查與偵查公開的沖突及解決一兼論偵查公開與偵查秘密原則[J].河北法學,2012,30(5):59-61.]。
    針對 2011 年以來有的地方公安機關推行的立案公開制度,張敏撰文給與了高度評 價,認為立案公開是保障公民權利的重要手段,是深化警務公開工作的重要舉措[ 張敏.立案公開一新時期警務創新的重要舉措[J].北京人民警察學院學報,2011(3):88.] [ 高一飛,高建•論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公開之改革[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28(5):49-51.]。高 一飛、高建對立案公開在未來的發展提出了幾點具體的建議:進一步擴大立案公開,適 當平衡公開與不公開,落實監督的實效性,完善權利的救濟機制,妥善處理與媒體的關 系[19]。
    綜上所述,眾多的專家學者雖然對偵查信息的基本概念,偵查信息公開的原則、公 開的程度、內容等方面作了較為系統的闡述。但遺憾的是,學者們過多關注的是偵查信 息公開,而關于偵查信息管理方面的研究甚少且不夠深入。因此,基于當前警務公開的 背景,偵查信息管理的未來走向是本文值得探究的問題。
    1.4研究思路與研究方法
    1.4.1研究思路
    本文以警務公開為視角,以人民主權理論為指導,對公安偵查信息管理的相關問題 開展研究。全文共五個部分。第一部分為導論部分,著重就本文的研究背景與研究意義 進行了闡述,并對近年來與本研究相關的文獻進行整理和歸納。第二部分是對警務公 開、偵查信息、偵查信息管理三個基本概念作了界定,并對相關的基本問題——警務公 開的發展歷程、偵查信息管理要素——進行了回顧和闡釋。第三部分是警務公開背景下 偵查信息管理應堅持的原則,立足本研究的主旨,提出適度公開、應保盡保、合法、公 益是偵查信息管理應堅持的原則。第四部分是對警務公開背景下偵查信息管理存在的突 出問題開展分析,認為近十多年來,雖然公安機關在立案公開,破案回告,受害人、證 人、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義務告知等方面取得明顯的進展,但仍然存在著管理主體觀念滯 后、管理制度缺位、公開內容有待拓展等多方面的問題。第五部分是對策思考,在對問 題有所把脈的基礎上,從管理主體、法律制度、技術手段等多角度,對完善偵查信息管 理提出了有針對性的建議。
    1.4.2研究方法
    1.學科交叉研究法。學科的發展規律顯示,學科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綜合,最終成 為統一的整體。本文研究涉及管理學、偵查學、政治學等多學科內容。不同學科的理論 宗旨各不相同,各自的出發點與價值評判也均有差異。因而本文在研究過程中注重學科 內容的融合,運用多學科交叉的理論、方法和成果,對相關的問題進行綜合研究。
    2.文獻研究法。在確定了研究主旨和研究目的之后,根據論文寫作的需要,筆者對 警務公開和公安偵查信息管理這兩個問題相關的文獻資料進行了多方收集,資料的來源 主要是知網、圖書館、公安網、互聯網等渠道,獲取著作、期刊、論文、公安實踐報告 之后,再對相關文獻資料進行整理和歸納,最后形成對本文寫作具有參考價值的文獻。
    2基本概念及相關問題
    2.1警務公開
    2.1.1 警務公開的含義
    “警務公開”一詞隨著 1999 年公安部發布的《關于在全國公安機關普遍實行警務 公開制度的通知》而在實務界和警學界得以廣泛使用。
    “警務”,簡而言之,就是有關警察的事務。根據《人民警察法》第2 條的規定, 我國警察的范圍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監獄、法院、檢察院的人民警察,因而一般 而言,可以認為“警務”包括上述所有部門警察的事務。
    1999 年郝赤勇、周山主編的《警務公開與公民權利》一書是我國較早地研究警務 公開問題的著作。作者在書中對“警務公開”的解釋是:國家警察機關在從事行政和治 安管理,預防和打擊犯罪等方面與民眾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一些法律法規 及規章制度予以公開,以便讓社會各界及廣大民眾了解和監督的一種具體措施[㈣郝赤勇,周山.警務公開與公民權利[M].北京:現代出版社,1999.] 。基 于當時實務界和警學界對問題認識的局限,該定義對警務公開的內涵僅限定為“法律法 規及規章制度”等執法依據,這樣的理解并不全面。
    對“警務公開”一詞,警學界歷來有廣義和狹義兩種解釋。廣義的警務公開是指, 具有警察權的國家機關,在行使職權的過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向社會公眾公開與法定職 責和工作有關的事務和活動的一種行為和制度。狹義的警務公開是指,公安機關將警務 工作中,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開展警務 工作的過程、結果等,依法予以公開的一種工作制度。
    基于本文的研究主題,本文持狹義的警務公開說。
    2.1.2警務公開的三個發展階段
    根據警務公開法律和規章制度的完善與否,警務公開的發展歷程可概括為三個階 段:起步階段(1979-1998)、發展階段(1999-2011)和完善階段(2012-)[閃髙一飛.警務公開的現狀評估與完善建議[J].貴州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6(5): 142.]。
    在起步階段,國家法律和內部規章的規定都在不同層面涉及到了警務公開的一些內 容。1979 年《刑事訴訟法》第 61條作了如下規定: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 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報案人。 這是國家首次從立法層面規定了包括公安機關在內的辦案機關有義務把立案信息向相關 人公開的制度。1996年《刑事訴訟法》第86條也作出相同的規定。
    1998年5月公安部發布了《公安機關關于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其中多條規定 涉及公安辦案人員應將《不予立案通知書》和《不立案理由說明書》告知控告人的內 容。
    可見,在起步階段,雖然相關的法律和規章制度涉及到警務公開的一些方面,但規 定還比較簡單。
    在發展階段,公安部決定在公安機關普遍實行警務公開制度,其標志就是于 1999 年6 月下發的《關于在全國公安機關普遍實行警務公開制度的通知》。該《通知》提 出:公安機關的執法辦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公開的事項外,都要予 以公開。在這一基本原則的指導下,該《通知》規定了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的執法 依據、制度、程序,刑事執法、行政執法、警務工作紀律公開的范圍;提出要加強警務 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要建立和完善新聞發言人和群眾評議等制度,及時向 社會發布、通報相關的工作情況。在發展階段,另一個具有開創性意義的制度是 2005 年 7月公安部刑偵局下發的《關于實行“辦案公開制度”的通知》,該《通知》明確 提出在立案、破案、命案工作進展三個方面實行回告制度,對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 人權利義務實行告知制度,在辦案程序、時限、進展、結果方面實行公開制度。這是公 安部偵查領導機關首次以文件形式對辦案公開的相關制度作出的規定。
    與起步階段相比,在發展階段公安部的上述兩個文件強調了向社會發布絕大部分的 格式信息和少量的非格式信息,無論是信息公開量還是信息接收主體都已經超越了上一 階段[22]。
    在完善階段,警務公開工作取得重要進展的一個標志就是公安部于2012年10月發 布的第一部全面規范公安機關執法公開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即《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 定》。在吸收以往相關規定合理內容的基礎上,該《規定》從公開主體、對象、內容、 方式、時限、監督、責任、公開的例外等八個方面,對公安機關執法公開作了較為細致 的規定,與以往規范性文件相比,該《規定》無論在制度的全面性和操作的可行性方 面,都有了巨大的進步。
    [22]髙一飛,髙建.論公安機關刑事立案公開之改革[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28(5): 44.
    2.2偵查信息與偵查信息管理
    2.2.1 偵查信息的含義
    偵查信息是一種特殊的信息,它是做好偵查工作的前提和依據。要對偵查信息有一 個正確的認識,就必須先了解“偵查”和“信息”這兩個概念。
    偵查是指法定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為了收集犯罪證據、緝捕犯罪嫌疑人、 證實犯罪實質而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偵查的基本構成要 件包括:1.偵查主體必須具有特定主體資格,在我國,能夠進行偵查的機關只能是公安 機關、人民檢察院、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2.偵查對象只能是刑事犯罪 案件,沒有刑事案件,就沒有偵查活動;3.偵查必須嚴格依法進行;4.偵查的目的就是 運用偵查手段,及時查明犯罪事實,收集犯罪證據,揭露、證實、防范和打擊犯罪分子 的各種破壞活動,維護社會穩定。
    信息作為科學術語,最早出現在哈特萊(R.V.Hartley)于1928年撰寫的《信息傳 輸》一文中。20世紀40年代,信息理論的奠基人香農(C.E.Shannon)從信息接收者的 角度給出了信息的定義:信息就是用來消除隨機不確定性的東西。1950 年,控制論的 創始人維納(Norbert Wiener)從信息交換性角度提出:“信息是人們在適應外部世 界,并使這種適應反作用于外部世界的過程中,同外部世界進行互相交換的內容和名 稱,是人與外部世界的中介”[㈣髙巖,田雪峰.公安信息管理與信息警務[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5(1):2.]。自此后,思想家和學者基于不同的學科和視角,對 “信息”概念作了多種多樣的解釋,但較為一致的觀點認為:信息是指應用文字、數據 或信號等形式通過一定的傳遞和處理,來表現各種相互聯系的客觀事物在運動變化中所 具有特征性內容的總稱[ 徐立忠,束裕.偵查信息論一偵查信息的開發與應用[J].武漢公安干部學院學報,2007(2):20.]。
    偵查信息屬于信息的范疇,同時也具有偵查活動的特點。據此,學者認為,偵查信 息是在偵查領域內、與偵查相關的、反映和表征偵查行為,并揭示偵查過程的實質, 揭 示偵查規律,為偵查破案提供途徑, 為打擊犯罪, 維護社會治安提供依據的信息[ 董杰.偵查信息的幾個基本問題[J].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7(3):81.]。
    從外延來講,偵查信息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來自犯罪行為方面的犯罪信息;來自 犯罪系統外部環境方面與犯罪相關的信息;來自對偵查有用的各種知識信息。其中,犯 罪信息占據主要地位[兩徐為霞.偵查學原理[M].北京: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7(1): 25.]。
    2.2.2偵查信息管理的含義
    在對偵查信息管理概念進行界定之前,須首先對“信息管理”和“公安信息管理” 的含義予以了解。
    當前,理論界對信息管理的認識還存在多種觀點,大致有四種看法。第一種觀點把 信息管理看作是一種管理哲學;第二種觀點把信息管理看作是一種系統方法;第三種觀 點認為信息管理是一個過程;第四種觀點認為信息管理是一種管理活動。上述看法雖然 表述不同,但都將信息作為一個核心要素來看待。圍繞信息這一核心要素,岳劍波在 《信息管理基礎》一書中從微觀、中觀和宏觀三個層次對信息管理作了分析:微觀是指 狹義的信息資源管理,是針對信息本身的管理,即對信息進行收集、加工、組織,形成 信息產品;中觀是指廣義的信息資源管理,即對信息活動中涉及的各種要素進行合理的 規劃、集成和控制,充分開發和利用信息資源,以達到社會信息需求的水平;宏觀的信 息管理是在中觀基礎上再集成信息產業管理,通過對社會信息事業及其環境因素進行綜 合性的規劃、協調、指導,以推動信息產業和信息經濟的發展,最終實現社會信息化的 戰略目標[㈣髙巖,田雪峰.公安信息管理與信息警務[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5(1):34.]。
    學者認為,公安信息管理具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狹義的公安信息管理就是對公 安信息本身的管理,以信息科學理論為基礎,以信息技術為手段,以信息生命周期為主 線,研究公安信息的收集、傳輸、組織、分析、存儲與檢索、使用與反饋的過程。廣義 的公安信息管理不僅是對公安信息進行管理,還包括對涉及公安信息活動的各種要素, 如公安信息、信息技術、信息人員、信息組織進行合理的組織和有效的控制[ 高巖,田雪峰•公安信息管理與信息警務[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5(1):35.] [ 高巖,田雪峰•公安信息管理與信息警務[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5(1):35-36.]。
    在借鑒上述“信息管理”和“公安信息管理”研究結論的基礎上,基于本文的研究 視角,本文對偵查信息管理作微觀和中觀的界定,認為偵查信息管理是公安機關偵查部 門為了有效提高偵查信息的公開透明度,滿足公眾對偵查信息的需求,運用管理手段對 偵查信息及相關的人員、技術、組織等多種要素進行規劃、協調、組織和控制的活動。
    2.2.3偵查信息管理的要素
    根據公安信息管理的主體、對象、活動內容''三要素”論㈤],筆者認為有關偵查 信息管理的要素可參照“三要素”論進行分析。
    1.偵查信息管理主體。偵查信息管理主體是構成偵查信息管理系統的基本要素,是 信息管理研究的對象之一。相較于偵查信息管理對象、內容要素,主體在管理活動中體 現出強烈的活躍性和主動性。研究偵查信息管理的主體,對于有效地發揮其主觀能動 性,提升偵查信息管理的水平大有裨益。
    通常而言,偵查信息管理的主體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參與偵查信息管理活動的個人或 組織。從廣義的角度來看,偵查信息管理活動的參與者,無論是個人還是組織,泛指與 偵查活動相關的民警和業務機構,他們在工作中,在一定程度上都會從事一些與偵查信 息管理相關的工作。但本文探討的偵查信息管理主體,主要是從狹義的角度理解,是指 專職的偵查信息管理人員和管理部門,主要包括專門從事偵查信息收集、處理、傳遞、 存儲、分析、提供利用、反饋等信息活動的民警和機構,以及負責偵查信息活動各環節 的技術人員和機構。
    2.偵查信息管理對象。目前,從一般管理學的意義上,學者對信息管理對象存在著 狹義和廣義的兩種見解。狹義的見解認為,信息管理的對象僅是信息本身或者是信息活 動。換言之,信息管理就是對信息和信息活動的管理。廣義的見解則認為,信息管理的 對象就是無所不包的信息資源,如信息本身、信息人才、信息技術、信息設備等。這兩 種看法各有側重,代表了當前對信息管理對象研究的部分見解,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偵查信息管理是一種特殊的信息管理形態,基于本文的研究主旨,認為偵查信息管理的 對象是一種廣義的偵查信息資源,既涵蓋偵查信息本身和偵查信息活動,也涵蓋偵查信 息管理的人員、硬件設施、技術手段等要素。
    3.偵查信息管理活動內容。偵查信息管理活動是指主體,即偵查民警及偵查信息管 理部門,圍繞偵查信息資源而開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動,具體包括偵查信息的采集、存 儲、傳遞、處理、使用、反饋等涉及偵查信息生命周期的各環節的工作。根據偵查信息 活動進行劃分,偵查信息管理過程可以分成兩個階段:一是偵查信息資源的生成階段, 通過“采集、收錄、傳播、存儲、加工、處理”等過程環節,目的是為了最終形成可供 打擊犯罪的偵查工作利用的偵查信息資源。二是偵查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階段,該階段 以對偵查信息資源的檢索、傳遞、吸收、分析、選擇、評價、利用等多種活動為特征, 目的是開發和實現偵查信息資源的有效價值,達成偵查信息管理的目標。
    3警務公開背景下偵查信息管理應堅持的原則
    原則就是做事所依據的法則或標準。在警務公開背景下,偵查信息管理應遵循適度 公開、應保盡保、合法、公益的原則。
    3.1適度公開原則
    適度公開原則就是公安機關在進行偵查活動的過程中,依法將偵查階段特定的內容 以適當的程度向特定對象及社會公眾公開。一方面,適度公開原則的重點是公開,即公 安機關在偵查信息管理中,必須依照《人民警察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公安 部出臺的關于警務公開的一系列規章,堅持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通過嚴格規范 的管理程序和手段,有序地向社會、公眾及特定對象進行偵查信息公開,這是現代民主 法治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程序正義和保障人權的需要。另一方面,偵查信息公開 應該適度,適度是對公開必要的限制。在案件偵辦過程中,如果迫于輿論和當事人的壓 力,跨越公開的合理限度,公開就會成為一種過度,必然造成偵查信息的泄露,不僅會 給偵查活動的后續工作帶來不利的影響,對當事人的正當權利造成侵害,而且有可能引 發其他不良的社會后果。因此,偵查信息公開并非無限制、無原則地公開,而是合法適 度的公開。
    知情權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人們實現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前提。如 今,信息已逐漸融入人們的日常生活,成為其生活中密不可分的一部分,而大眾對信息 的需求往往通過媒體表達。鑒于偵查信息的特殊性與敏感性,媒體為了博取公眾的感官 刺激,占取報道先機,會將大眾的信息需求進一步外擴。面對公眾和媒體對偵查信息的 雙重渴求,公安機關要真正做到適度公開,必須深刻把握社會公眾和媒體對偵查信息的 需求。
    在現實生活中,不同的人和媒體對于偵查信息公開的需求各有不同:對于案件當事 人這類特定的對象而言,他們希望從偵查進度、自身權利、量刑標準等方面獲得與切身 利益相關的信息;對于社會公眾而言,更期望獲知案情細節、案事件原因和結果及最終 的責任等信息;對于媒體而言,希望公安機關能更多地披露能吸引眼球的與案件有關的 人物和故事。因而偵查機關在公開偵查信息時,必須依照有關的法律和制度,既要確保 公眾和媒體權利、當事人利益得到實現,又要保證偵查工作能夠順利開展,不因個別人 的過分主張和媒體的惡意炒作、不當傳播而受到干擾。這些是公安偵查信息管理在堅持 適度公開原則時應注意的問題。就此而言,適度公開原則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偵查權力 與公民權利和媒體權利之間的關系,在懲罰犯罪的同時,也實現了對不同主體權利的保 障。
    3.2應保盡保原則
    應保盡保原則,是指偵查信息管理主體依據法律法規確定偵查信息的最小知悉范 圍,并通過嚴格規范的保密管理,實現該保密必須保密的目標。應保盡保作為一項規范 偵查信息保密的基本原則,要做到切實的貫徹落實,必須明確劃定偵查信息保密的范圍 與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中有關偵查信息保密的法律規定事項、《公安工作 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中的絕密、機密、秘密事項以及《公安機關警務 工作秘密具體范圍的規定》中的十七類警務工作秘密事項都是應保的范圍和內容。通過 嚴格界定公開與保密的邊界,精準編織保密圍欄,厘清允許當事人參與的偵查事項,對 屬于偵查秘密的事項則歸入需要保密的范疇。被納入應保范圍的信息要統籌規劃人力、 物力、技術等多方面建設,并應用科學有效的管理模式,在任何條件、任何場合下都要 做到全方位保密,形成信息閉環,禁止外泄。如果確有對外公開的必要,也要通過模糊 案件的偵辦過程,將破案經過、技術手段、信息資源等涉密內容轉化為非涉密的語言、 文字、圖像后,再予以公開。
    應保盡保是偵查信息保密的兜底性原則,看似是針對保密而確立的原則,但不可否 認該原則具有為公開提供的信息甄選作用。應保盡保原則要求保密范圍的確定過程要嚴 格依法,保密審查要避免人為劃定保密界限、擅自圈定秘密范圍。同樣,執行保密環節 要合法合規,保密工具要物盡其用,在強調保密主體意識的同時,要積極制定泄密補救 應急預案。公安機關要合理地運用應保盡保原則,不致其成為職能部門規避偵查信息公 開的托辭。通過厘清偵查信息保密與公開的邊界,在確保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 私等信息安全的基礎上,努力追求偵查信息公開的最大化。
    3.3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就是基于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要求,偵查信息管理主體應明確界定公開 與保密的內容、時機、方式等,在信息公開前要依法進行保密審查,信息公開所采取的 方式和履行的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決不能任意劃定公開與保密的界線,決定公開或 保密的范圍與內容。偵查信息管理離不開法律的約束和規范,特別是在警務公開的背景 下,無論是偵查信息公開還是保密,倘若無視法律規定,隨意劃定邊界,偵查信息管理 就會出現混亂,引發消極后果,損害黨和政府及公安機關的形象。2013 年河南漯河郾 城區法院的一起判決案就說明了這一點。2011 年 12 月 24 日,河南農民工樊曉才介入 一起斗毆后離奇失蹤,3 個月后尸體出現在附近水塘。事發地漯河郾城區公安局以溺水 結案,死者家人提出尸體外傷等多處疑點,要求公開死因鑒定、勘驗等報告材料,但以 屬于“秘密”為由被公安局拒絕。死者妻子白文平質疑其夫樊曉才的死因,向郾城公安 局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公開樊曉才死因的鑒定報告、現場勘驗情況以及有關照片,但郾 城公安違規不予公開上述偵查信息。后白文平以郾城公安信息不公開為由向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最終河南漯河郾城區法院對該案件作出判決,不認可警方保密理由,要求其以 書面形式向原告公布相關信息[河南法院判決:涉事公安局公開信息[EB/OL].(2013-5-14)[2019-2-18].http://data. people. com. cn/rmrb/20130514/9.]。此案成為自 2008 年國家施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以來,河南公安機關因信息不公開而成為被告的第一案,一度將公安機關推向社會輿論 的風口浪尖,其做法廣受公眾的詬病。
    堅持偵查信息管理合法原則要注意兩個方面:第一,相關部門要建立健全配套的法 律和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分別對信息保密與公開 作出相應的規定,但是這兩部法律是總括性的規定,還需要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出臺更 加具體的偵查信息公開與保密的細則。第二,偵查信息管理主體要不斷強化法治意識, 將合法性原則貫徹到偵查信息管理關于公開與保密的每個環節。
    3.4公益原則
    公益原則是指公安偵查信息管理主體在公開偵查信息時,要以不違反國家和公眾的 整體利益為前提,在私利與公益產生沖突時,必須進行價值權衡,綜合評價公開的社會 后果,并以此作出合理的決定。
    公共利益不僅是每個人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前提,也是國家存在的正當性理由,是界 定政府行為必要性的界限。偵查信息管理遵循公益原則,是實現公共利益的需要,也是 平衡各種利益協調發展的需要。公安機關行使偵查信息管理權力時應堅持公益原則,以 維護公共利益為己任。現實中,案件當事人、公眾、媒體等多方利益主體圍繞自身利 益,對偵查信息公開具有各自的訴求,有的甚至對警方造成了極大的輿論壓力。每一方 利益并不等同于公共利益,偵查信息公開決不能被個別利益主體的輿論綁架,必須堅持 以公共利益和公眾利益為導向。
    堅持公益原則需注意兩方面的問題。第一,為維護社會公益而進行的偵查信息公 開,如必須要犧牲個別人的利益,也要盡量把損害減少到最低限度。在公開時應著力突 出案件主干信息,如與嫌疑人、社會直接相關的事實內容,模糊案情細節,如逮捕過程 等。第二,公安機關在公開偵查信息時,要慎重評估公開的社會效果,如不加權衡過分 考慮當事人的權利,而全然不顧公共利益,則背離了偵查信息公開的初衷,不利于社會 的和諧穩定。
    4警務公開背景下偵查信息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黨的十八大以來,隨著法治政府建設的快速推進,公安偵查信息公開也在穩步的向 前發展,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一是與偵查信息相關的規章制度不斷健全完善。在公安部 層面,近十多年來,相繼出臺了《關于在全國公安機關普遍實行警務公開制度的通 知》、《關于實行“辦案公開制度”的通知》和《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為公安偵 查信息管理的公開工作提供了較有力的制度保障。一些地方公安機關也根據各自的情 況,出臺了偵查信息公開的規定。如,北京市公安局早在 2011 年就出臺了《北京市公 安局推行立案公開工作規范》,對立案公開工作提出了部署和要求。二是在開展偵查信 息公開工作方面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如,北京市公安局從 2011 年開始推行立案公 開,刑事、治安案件受害人及家屬、委托人,可通過互聯網隨時查詢案件辦理情況[[31 ]北京警方試行案件網上公開[EB/OL].(2010-12-29)[2019-2-20].http://www.bjnews.com.cn/news/2010/12/29/94449.html.]。 江西公安機關在實施案件回訪制度中,及時向案件當事人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和結果[ 江西深化刑事偵查警務公開[EB/OL].(2010-5-17)[2019-2-20].http://www.chinanews.com/gn/news/2010/05-17/2287458.shtml.] [ 受立案更規范群眾更滿意[EB/OL].(2016-9-18)[2019-2-20].http://pasb.zjsgat.gov.cn/pasb/page_3/201609/t20160918_1224505.html.]。 三是依托網絡技術,建立了偵查信息管理系統。如,浙江樂清市公安局率先研發并投入 使用本省首個受立案信息管理系統,系統包含全市所有警情接報及流轉情況、受立案審 批、案件辦理進程等信息,此外,系統自動識別警情所處的狀態并在第一時間將案件經 辦人姓名、聯系方式、案件受理情況、案件辦理進程、破案情況等信息通過短信推送給 報案群眾[33]。
    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也應該對近年來偵查信息管理在公開方面存在的不足有清醒的 認識。概括起來,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4.1偵查信息管理主體認知存在偏差
    具體而言,主體的認知偏差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混淆了偵查信息公開與警務 信息公開的概念和關系;二是沒有準確把握信息公開與信息保密的界限。
    偵查信息公開與警務信息公開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偵查信息是警務信 息的組成部分,警務信息包含偵查信息。偵查信息公開與警務信息公開是種屬關系,兩 者是上下位的概念。需注意的是,偵查工作本身具有司法權屬性,因而偵查信息公開雖 然是警務信息公開的一個子系統,但是,偵查信息有別于人事、交通、便民服務等其他 警務信息,其公開內容必然含有刑事司法的一些方面,但這些差異在警務公開制度中未 能得到具體的體現。實踐中,一些公安機關的領導和民警有時把兩者視為相同的公開制 度,并采取同樣的公開標準,導致偵查信息管理不能準確把握公開與保密的尺度,也影 響管理的成效。實際上,警務信息公開與偵查信息公開并非簡單的包含與被包含關系, 后者是對前者內涵和外延的具體化與延伸。
    偵查信息管理主體不能準確把握公開與保密的界限,在很大程度會影響管理的實際 效果。現實中,管理主體因區分不清公開與保密的界限,導致偵查信息泄密或公開不夠 等問題時有發生,給警務危機的爆發埋下了隱患。公開與保密是一對反義詞,有的公安 機關領導和民警由此望文生義,將偵查公開和偵查保密完全對立,為躲避公開的責任、 降低泄密的風險,常以偵查工作保密為由,人為地縮小公開范圍、該公開的不予公開, 阻礙了公安偵查信息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4.2偵查信息公開內容、流程和方式的問題較突出
    偵查信息在公開的過程中,存在著公開內容的針對性不強、公開流程繁瑣、公開方 式不合理等問題。
    首先,公開內容的針對性不強。浙江樂清市公安局每年向社會各界公開的偵查信息 數量不少,但是社會效果并不是很理想,究其原因,與缺少群眾關心的內容直接相關。 以“8.24 滴滴順風車殺人案”為例。2018 年 8 月 24 日下午 17 時樂清警方接到乘客失 聯的報警,于次日凌晨 4 時破案并發布通報,其破案不可謂不迅速,信息通報也很及 時,但是廣大群眾似乎并不滿意。網民對樂清警方警情通報的評論數超過 8.5 萬條,很 多網民認為這份通報缺乏深度和細節,譬如案發地、案犯動機、作案方式、警方的后續 措施等方面基本沒有提及。在其他公安機關類似這樣的警情通報并不少見。警方或許是 出于確保后續偵查工作順利開展的考慮,但正是這份考慮不但影響了公眾的知情權,也 使個別案件因缺乏社會監督而留下后患。
    其次,公開流程較為費時繁復。筆者所在的 YQ 市公安局前幾年出臺了《信息公開 實施辦法》,根據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辦案部門提出信息公開申請時,辦 案部門要經過 5 日(以內)的辦理時限,再由法制部門進行保密審查,然后再將辦理 結果報市局公開辦公室,由公開辦公室在 15 個工作日(以內)向申請者進行答復。上 述查詢過程審批手續繁復、持續時間較長,可能造成部分案件已過時效或者移送其他部 門,相關方不能及時獲得有效的信息,使得信息公開行為可能會形同虛設,與不公開相 差無幾。“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在拖沓繁復的等待中,偵查信息公開的程序正義性 也會流失。
    最后,公開方式不盡合理。目前公安機關公開偵查信息的方式主要有新聞報道、門 戶網站、APP客戶端、微信公眾號、郵寄送達、口頭告知等。實踐中,一些民警因為 公開方式選擇不當,導致信息公開遲滯,損害群眾合法權利,甚至有時為此引發信訪事 件。據筆者所在的 YQ 市公安局曾經發布的民警執法考核通報,有的民警在訊問筆錄中 已經記錄犯罪嫌疑人具體住址和親屬聯系方式,但仍然采取郵寄方式送達家屬通知書; 還有的民警在偵辦涉眾型集資詐騙類案件時,由于受害人數眾多、分布范圍廣、取證工 作量大,本應采取網上公告的方式通知受害者,但由于疏忽,只在官方微信公眾號上作 了推送,導致部分受害者因信息不暢而貽誤權利主張的時機,從而引起群體性維權事件 的發生。
    4.3相應的法律和管理制度缺位
    當前,公安機關偵查信息管理在法律和制度方面的缺位主要表現為:一是相關的法 律和制度不完善。無論是國家層面的法律規定還是公安機關的具體制度,對于公安偵查 信息的公開和保密都缺乏明確具體的指引和約束,這是導致實踐中偵查信息泄密或者公 開不規范的主要原因。正是這種源頭的缺失,使得一些公安偵查信息管理主體在推進信 息公開時底氣不足或缺少依據,一旦遇到公開內容和保密規定相沖突時,他們往往依據 原則性較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的規定進行內容調整,從而使偵查信息公開的 效果不盡如人意。二是評價和問責制度缺失。評價和問責是確保偵查信息管理有序開展 的重要制度保障。以筆者所在的 YQ 市公安局為例,偵查信息管理工作成效并未納入執 法建設考核范疇,對部門的年終工作評定沒有直接影響。對于問責方面只作原則性地概 括,并未有細化的方案。平時執法考核單位對偵查信息管理工作執行專項巡查,即使發 現有違反規定的部門或個人,也因缺乏懲戒依據而無法及時問責。因此,評價和問責制 度的缺失一方面導致管理者形成“多做多錯、少做少錯”的心態,使得部門對偵查信息 管理工作重視程度不足、資源投入有限。另一方面,導致部分領導干部和民警容易形成 執法巡查就是“走走過場”的心理,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也怠于反思,問題無法得到糾 正和解決。
    4.4偵查信息公開缺乏有力的保障
    偵查信息管理要取得實效,離不開組織機構和網絡技術的有力保障。然而多年來, 公安機關偵查信息管理卻存在著機構職責不清、網絡技術支撐不足等明顯的問題。《公 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第 29 條要求各地公安機關“指定專門機構,指導、監督執法公 開工作”。筆者所在的 YQ 市公安局,偵查公開任務是依照部門的職能分工而進行分 解,承擔偵查職能的部門主要有轄區派出所,刑事偵查、經濟犯罪偵查、金融犯罪偵 查、禁毒、網絡警察、情報信息等大隊,這些部門依據“誰執法誰公開,誰公開誰負 責”的方式開展偵查公開的工作。此外,市局宣傳部門主要統攬全局信息公開、宣傳報 道工作,信訪部門負責網上信息反饋和網絡輿情處置,法制部門負責指導公開偵查信息 工作。這種偵查信息公開“政出多門”的設置,必然造成部門之間公開職能交叉或空 缺,“搶著管”或“都不管”的局面。如,轄區派出所發生的盜竊案,刑偵大隊專業中 隊可以視案情程度介入調查,但如果兩部門溝通協作不力,偵查公開的職責不清,則會 影響到偵查公開工作的實際效果。
    偵查信息管理工作還受制于網絡技術的短板。目前,偵查信息的數據傳輸、加工、 存貯、分析主要在公安內網這類相對密閉的網絡環境進行。出于信息安全性考慮,公安 內網根據國家頒布的《計算機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中的相關要求,將信息系統 與外網進行嚴格的物理隔絕。同時匹配“公安信息通信網聯網設備安全管理系統”用于 實時監測內網主機安裝注冊“一機兩用”、公安專用版殺毒軟件安裝、公安民警的數字 證書訪問審計等情況。不可否認,公安專用網采用物理阻斷以及網絡巡查模式,對偵查 信息保密能起到保障作用,但是這樣的局域網會因其中某一主機受到黑客的非法入侵 時,很容易造成與該主機處于同一網絡系統中的其他主機也受到侵害[[34]李澤燚•淺談網絡安全技術與公安網絡系統安全[J].信息安全與技術,2016,7(1):8-10.]。在偵查信息公 開方面,當前采用的是內外網交互方式,這樣做一方面是為了方便警務人員的常態化辦 公,另一方面是向社會展現公安形象。但是,技術層面需要克服的問題眾多,比如安全 數據傳輸通道的構建、安全隔離網閘門功能模塊的設計以及內外網數據服務器的規劃 等。特別是在內外網數據交互方面,系統自動化公開程度不高,公開前進行的數據篩 選,都是依靠人工的涉密信息識別方式,這樣一來往往出現內外網數據傳送效率低、信 息誤差大、校對難度高的情況。這也成為迄今為止多數公安機關無法有效實施偵查信息 公開的一大難題。
    5警務公開視角下優化偵查信息管理的對策
    5.1 正確認識偵查信息公開與保密的關系
    偵查信息管理者要對偵查信息公開與保密的關系有正確充分的認識。與所有的政府 信息一樣,當我們從管理的角度面對偵查信息時,首先就存在著如何看待公開與保密的 關系。正如學者所言,信息公開與保密的博弈伴生于國家的存在與發展,是現代信息制 度的一體兩面。一方面,信息公開體現出現代民主國家的內生訴求;另一方面, 保密 是享有某些我們最為珍視的自由的前提。如果說信息公開為現代民主法治的發展創造了 條件,那么信息保密則為維持社會良性發展態勢奠定了基礎[郭艷•公開與保密:政府信息制度戰略平衡研究[J].情報雜志,201 & 37(05) :145.]。
    偵查信息公開與保密是對立統一的關系,它們彼此既相對立又緊密聯系,在一定條 件下還可以相互轉化。失去了公開,就無所謂保密;沒有了保密,公開也無從談起。這 是運用馬克思主義唯物辯證法對偵查信息公開與保密關系進行分析而得出的正確結論。 實踐中,偵查信息管理者須不斷積累管理經驗,同時要完善相關準則以及強化內在價值 評價標準,使其更科學化、高契合度地服務于偵查信息管理。
    長期以來,公安機關在偵查信息管理中,對公開與保密的關系沒有很好地達到平 衡,過多強調保密,忽視信息公開,認為保密就是保安全、保發展。隨著我國民主政治 進程的加快和警務公開的發展,人民群眾對警務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等權利 意識更加強烈,在這樣的社會條件下,公安機關偵查信息管理者必須適應時代和公安工 作發展的要求,轉變既有的偏重保密的思維,正確認識偵查信息公開與保密的一體兩面 性和對立統一關系。在此基礎上,基于警務公開的背景,偵查信息管理者應該提高對偵 查信息公開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加大偵查信息公開的力 度,這樣做不僅有利于加強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提高司法信息的公開透明度,而且對 于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依法依規獲取警務信息,提高警務公開的水平,增強 人民群眾對公安工作的信任,都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5.2注重偵查信息公開相關環節的建設
    5.2.1明確偵查信息公開的主體責任
    當前,各級公安機關自上而下缺乏負責偵查信息公開的統一協調的機構,存在著主 體責任不明確的突出問題。多部門似乎都在管,但又無主責單位,處于各自為營、責任 分散的狀態。因而在公安機關設立專門負責偵查信息公開的部門,整合各部門偵查信息 公開的職能,統籌規劃、統一偵查信息出口,實屬必要。
    公安部可以在全國范圍內選取幾個成立偵查信息公開部門的試點單位,在現有機構 設置的基礎上,增設偵查信息公開領導小組,由單位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偵查工作涉及 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任副組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政工部門。為確保領導小組辦公室的 良好運作,可從信訪室、紀檢督查部門、政工宣傳部門、法制部門、科技信息化部門等 抽調若干人員常駐辦公。同時,要科學整合各部門偵查信息公開的職能,使領導小組辦 公室成為偵查信息公開的牽頭單位,全權負責公安偵查信息的出口。此外,領導小組辦 公室還負責偵查信息公開的審批、管理偵查新聞發言人、網上辦事平臺的運營維護工 作、業務部門之間的溝通協作、統一發布偵查信息、集中受理偵查信息公開復議申請, 并以本級公安機關名義依法作出復議決定等職能[汪俊良•公安機關執法公開實證分析[D].華東政法大學,2014(10):44-45.]。試點單位要及時向公安部反饋成 效,公安部根據情形作出指導與調整。待試點積累成功經驗后由公安部在全國范圍內推 廣。
    5.2.2在偵查部門設立新聞發言人
    公安機關新聞發言人早在上世紀 90 年代就已經設立,但是其作為一項制度,卻是 在 2003 年“非典”后,政府對信息發布制度作出明確的頂層設計、提出明確要求后, 公安機關的新聞發言人制度才逐漸得以建立完善。迄今為止,公安機關已經建立了部、 省、市三級公安新聞發言人制度,在發布和公開警務信息、加強與公眾溝通、化解社會 矛盾、增加警民信任等方面,發揮了積極而特殊的作用。
    由于主客觀因素的限制,公安機關新聞發言人基本上是按層級設置,以警種設置新 聞發言人的情況還比較少見。公安工作復雜多樣,千頭萬緒,僅按層級設置一個新聞發 言人,可能就無法顧全公安工作需要開展信息發布的所有領域,特別是刑偵工作關乎公 眾的切身利益,關乎公共安全的大局,社會和公眾對偵查信息的關注度之高、需求之強 烈,都位列警務信息之首。因而在現有公安新聞發言人制度和格局的基礎上,在部、 省、市三級公安機關設置偵查機關的新聞發言人實屬必要。
    在這方面,國外警察部門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如,英國警方為了確保重大犯罪案 件調查中滿足公眾對案件信息的需求,提高偵查信息的透明度,更好地獲取辦案所需要 的信息資源,辦案組除了高級調查官(Senior Investigating Officer)對媒體關系負總責 外,還專門設了媒體聯絡官(Media Liaison Officer)的職位,為確保偵查工作的順利開 展,高級調查官負責制定應對媒體的方案,而媒體聯絡官則具體負責接受媒體采訪、聯 絡媒體記者、公開偵查信息等具體的信息公開和溝通工作,以減少媒體對案情作出不恰 當的評論,規避記者為攫取新聞爆料而進行獨立的“調查”,干擾警方的后續工作[的杜晉豐.英國警方在重大犯罪案件調查中應對媒體的策略[J].現代世界警察,2010, (3):50-51.]。
    偵查信息具有涉密性、專業性、敏感性,非偵查部門背景的公安新聞發言人很難在 發言中準確適度地解讀偵查信息,把握好相關的法律和規定及案件邏輯等業務知識。這 樣就容易被媒體誤讀造成歧義。同理,由不了解傳播規律、不懂得媒體溝通的偵查民警 負責偵查信息的公開工作,也很難把握好信息公開與保密的界限。只有具備較好的新聞 業務素質又熟悉偵查工作的人員,才能擔此重任。因而借鑒國外的經驗,結合我國公安 機關的實際,在偵查部門設立新聞發言人勢在必行。
    偵查部門的新聞發言人除了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新聞發布會、案情通報會以外,還要 適時將位置前移,主動出擊,特別是重大敏感涉警刑事案事件發生后,偵查部門的新聞 發言人要全程掌握偵查工作的進展,了解辦案的詳情,對案事件了然于胸,做好案事件 信息的發布工作,為媒體提供解渴的新聞稿,把話語權牢牢地掌握在警方手中,為偵查 工作營造有利的輿論環境。
    5.2.3簡化偵查信息公開的審批流程
    按照國家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同時為響應政府提出的讓群眾 “最多跑一次”的改革精神,全面簡化偵查信息公開的申請環節以及審批流程,實屬必 然。公安機關可根據偵查信息公開的實際需求,可考慮將偵查信息公開服務前移,譬如 在各地行政服務中心的公安窗口增設信息公開一站式服務臺,派出負責信息保密審核的 法制部門人員入駐,改變以往由辦案部門受理偵查信息公開申請的模式,服務臺工作人 員對申請經過初步審核后,可以當場公開的事項應該及時向申請人予以公開。申請公開 的信息當場不便公開,需進一步核實調查的,法制部門要第一時間將公開申請流轉給具 體辦案部門,同時向有關部門進行報備。根據事項的輕重緩急程度,進行催辦,督促辦 案部門責任人提高工作效率,壓縮辦理期限。辦案部門在規定的時限內辦結公開申請 后,再經法制部門審查后向申請人進行答復。期間,相關部門要對信息公開的全程進行 監督指導。通過精簡信息公開審批流程,有助于提高偵查信息公開的效率,提升人民群 眾對公安工作的滿意度和認同感。
    5.2.4拓寬偵查信息公開渠道
    據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CNNIC)《第43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統 計,截至 2018 年 12 月,我國的網民規模達 8.29 億,其中手機網民規模達 8.17 億,網 民利用手機接入互聯網的比例達 98.6%。面對如此龐大的手機用戶體量,公安機關應與 時俱進,逐步增加公安 APP 應用移動端、信息屏終端查詢和短信告知等信息公開方 式,大力推行網上辦公辦事,進一步拓寬偵查信息公開的渠道。一是進一步加強門戶網 站建設。各級公安機關要適應社會信息化的發展要求,在原有公安門戶網站的基礎上, 增設偵查信息公開、網上辦事、陽光執法等多個欄目,同時要公布辦案部門及經辦人的 聯系方式,并在網站顯著位置開設投訴舉報通道,便于公安機關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二是有效利用“兩微”、APP客戶端、“釘釘”等新興媒介,用以推動偵查信息的進一 步公開。根據受眾群體的瀏覽偏好、年齡層次、活躍時間規律等特點進行個性化設計, 合理選擇偵查信息公開的內容進行推送。三是探索在線即時公開。針對有重大社會影響 力的案件信息,可采取全方位多媒體、重點時段在線直播的方式。例如,浙江溫州警方 就曾將包機押解 40 余名電信詐騙嫌疑人的全過程在人民日報、網易新聞等主流媒體進 行現場直播,群眾可通過事先分享的二維碼地址在手機端直接觀看視頻,從而極大地提 高了偵查信息公開的時效性和傳播面。四是改進受理公開申請方式。各級公安機關要不 斷改善依申請公開的接待條件和申請方式,群眾不僅可以到接待窗口申請偵查信息公 開,也可通過信函、網上等多種方式申請辦理,公安機關要把偵查信息的公開流程及時 通過短信告知申請人,最大限度地為群眾獲取偵查信息提供便利條件。
    5.3健全偵查信息公開和保密的相關制度
    偵查信息公開是大勢所趨,但保密工作也不可偏廢。信息公開和保密是一體兩面, 兩者都要兼顧,信息公開的程度越高,信息保密的任務就越嚴峻。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 和監督問責制度,是偵查信息管理工作有效開展的有力保障。
    5.3.1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制度
    管理理論認為,建立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制度,就是要通過考核評價,不斷發現問 題、整改問題,促使管理主體產生工作的內生動力,提高工作價值認同感,并實現由被 動式管理向主動式管理的轉變,形成以管理成效為導向的長效機制。結合公安偵查信息 管理,健全科學合理的考核評價制度實屬必要。在這方面需考慮以下幾點:一是區分標 準。偵查信息管理工作量大涉及面廣,牽扯到公安不同偵查業務領域,如果采用“一刀 切”的辦法,結果可能有失公正。這就需要對偵查信息管理的具體環節、不同事項、過 程結果、主客觀因素等方面進行細分,依照不同的分類分別制定對應的考核標準,確保 評價考核制度科學有效。二是量化考核。考核的結果必須以直觀的數據體現,在制定考 核指標時,要嚴格依據偵查信管理的不同主體、不同等級、不同標準的劃分進行賦值, 同時依據指標的重要程度在評價體系中予以權重區分,再采用簡單計算公式,結合正負 方向的評價,對其進行量化打分。量化的標準設計以及計算方式要簡單明確并具有可操 作性。三是同步反饋。偵查信息管理的優劣結果以及管理過程中的問題要及時進行反 饋,評價考核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向個人反饋能起到警示提醒、敦促整改作用。同時 更要向社會公眾反饋,回應社會關切,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這樣一來,評價考核才能 發揮價值,不致流于形式。四是掛鉤獎懲。將偵查信息管理的成效運用于民警獎懲、提 拔任用當中,取得正向和負向的激勵作用。要引入公眾對偵查信息管理工作的滿意度與 投訴率等評價指數,并與公安機關的年度執法考核結果掛鉤。
    5.3.2建立配套的監督問責制度
    通過監督和問責制度來規范公安機關的偵查信息管理工作,對確保公眾知情權和監 督權的實現,增強公安機關偵查工作的公信力意義巨大。從監督方面來說,一要加強內 部監督機制建設。內部監督主要由紀檢督察、政工、督考、法制等部門負責,通過建立 自我約束機制,加大對偵查信息公開和保密工作的督查力度,開展不定期的督導和檢 查,及時發現偵查信息公開與保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并督促和指導解決,糾正管理中 存在的偏差和不足。要把偵查信息管理成效作為各部門年度執法考核的重點依據,將督 導檢查工作由突擊型、專項型向常規化、制度化轉變。二要重視外部監督。應由公安機 關偵查信息公開專職部門作為牽頭單位,建立偵查信息公開與保密工作的投訴、申訴和 舉報專線,并安排專人受理、審核。由網絡安全部門負責收集網上投訴舉報信息,將信 息流轉給偵查信息的主管部門,主管部門要及時調查并反饋結果,偵查信息公開專職部 門做好最終的信息出口工作,積極接受廣大群眾的監督。為了避免出現庸政懶政現象, 開展外部監督工作同時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眾和媒體參與進來,體現外部 監督主體的多元化。再則,可以從社會各界人士中聘請偵查信息管理的監督專員,通過 定期或不定期邀請監督專員參加座談、懇談,聽取其意見和建議。
    除此之外,公安機關還要完善偵查信息管理的問責追究制度。要及時建立偵查信息 管理責任制,可通過要求相關管理人員簽訂偵查信息管理責任書的方式,一旦監督檢查 或者群眾反映中發現信息泄密、公開不及時等問題,決不護短,依法依規追求責任。要 根據不同的情形,分檔細化問責制度。情節輕微的,可對責任人員進行通報,責令其作 出深刻的檢查;情節較嚴重的,先移交法制部門處理,糾正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再由 紀委督查部門作出處理意見;若涉嫌嚴重違紀或違法犯罪的,移交紀委監委部門或者檢 察機關依法處理。
    5.4完善國家層面信息公開與保密的法律
    表面上看起來,基于警務公開的視角思考公安機關的偵查信息管理問題,似乎不涉 及國家層面的立法工作,但實際上,國家法律是公安機關執法和管理所遵循的頂層法律 依據,國家關于信息公開與保密的法律規定越完善、具體,公安機關對偵查信息公開和 保密的管理工作就越規范、有序。迄今為止,國家層面關于信息公開與保密的法律主要 有兩部:2010 年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的 《保密法》和 2007 年由國務院發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保密法》雖然經過修 訂,比 1988 年制定時的條款內容有了很大的完善,但仍存在部分條款規定過于寬泛, 兜底性條款設置不合理的情況。與國外政府信息公開法相比較,我國的《政府信息公開 條例》依然存在著位階較低;公開的范圍厘定不合理、不細化、不徹底;公開的方式和 程序存在不足;監督和保障手段不到位等諸多問題[山文岑.《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缺陷及其完善[J].圖書情報工作,2010,54(11):119-122.]。因而一方面國家在立法層面要盡 快對《保密法》作二次修訂,使之能適應當今時代發展的要求。另一方面國家要早日把 國務院發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升格為國家層面的立法,在此基礎上加快有關政府 信息法的立法工作。要結合當前政府信息在公開和保密工作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 統籌把握政府信息公開與保密的界限,細化公開與保密的規定。對公開豁免事項宜采用 窮盡式列舉的立法技術,明確保密事項,降低信息判斷的自由裁量性,進而為包括公安 機關在內的政府部門的信息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毫無疑問,出臺和完善政府 信息公開和保密的相關法律,對于減少公安機關偵查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隨意性和不確定 性,更好地保持公開與保密的平衡,具有積極的意義。
    5.5強化偵查信息管理的技術保障
    5.5.1 優化偵查信息保密的安全技術
    “用戶名加口令”的簡單驗證方式訪問公安偵查信息應用平臺已逐漸成為過去,如 今普遍采用了以 PKI/PMI 為基礎的身份認證,即民警的“數字證書”作為 USBKEY。 最新代的數字證書采用生物指紋識別技術,若訪問更高涉密級別的偵查信息模塊還需要 人臉識別驗證。但這些技術并非無懈可擊,甚至可以簡單復制,如不慎被他人利用,容 易導致偵查信息泄密。筆者親測利用指紋模具,以一定比例混合電離質硅膠和固化液, 再將攪拌均勻的硅膠覆蓋模具,固化成型后的指紋膜可以通過驗證,而面部識別只需事 先錄制動態的面部視頻即可完成驗證。
    為避免偵查信息泄露,需要引入加密性更高的技術,比如指靜脈生物識別技術,根 據靜脈中的紅血球吸收特定紅外線的原理,每個人手指的皮下靜脈血管會在紅外線照射 下形成特有的分布圖案,可以此作為身份甄別的方法。相較于傳統的指紋靜態生物圖 案,血液流動形成的動態圖案更具唯一性和穩定性。醫學研究表明,每個人的指靜脈圖 案都不相同;一個人的不同手指靜脈圖案也大相徑庭;健康成年人的靜脈形狀不再發生 變化[ 燕南•指靜脈:無法被復制和盜取的生物密碼[J].上海信息化,2015(10):66-68.]。至于安全性,該技術主要依托紅外線照射手指取得血管圖案,并靠實時的血液 流動而形成的活體密碼,一旦脫離上述條件,特征便隨之消失,極難被復制利用。
    此外,引入虹膜識別技術,建設虹膜統一服務平臺,該平臺作為運行在公安信息網 內的高性能身份鑒別平臺,將虹膜技術作為核心要素,嵌入公安內網和互聯網的信息交 換平臺中,再利用中心數據庫與分布式數據庫結合比對,實現身份認證[ 李瑾,李勝廣,周千里•公安虹膜識別規模化應用建庫研究[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18,24⑵:57-62.]。所謂虹膜技 術,即獲取人眼虹膜的特征點圖像,處理后提取得到紋理編碼,在特殊的算法下,將獲 得的虹膜特征編碼與數據庫中的特征模板進行匹配,以此區分不同的虹膜。相比其他生 物測定方式,特征點更多,準確性方面占優。因此,將偵查信息整合至虹膜統一服務平 臺,再以指靜脈數字證書作為訪問秘鑰,偵查信息便具備更高級別的安全性、穩定性、 防偽性和準確性。
    5.5.2建設偵查信息公開的內外網交互中心
    建設內外網交互中心不但能使公安民警能實現本部門資源共享、協同工作、信息管 理,也能滿足偵查信息公開的要求。而且主動式接收社會信息的反饋,群眾線索的流 轉,進一步充盈了公安信息庫。從而使偵查信息和社會信息得以有效整合、交互利用, 進一步提高公安機關的辦公、辦事效率。
    目前,公安機關的偵查信息基本上是在基于嚴格物理隔絕的公安內網,因此,不利 于公開。目前,筆者所在的 YQ 市公安局采用的辦公系統是執法辦案一體化平臺。需要 公開的偵查信息(如案件進程、強制措施、取證情況、涉案物品等),先推送至平臺的 公開模塊,通過內外網數據交互,自動推送至外網或者當事人預留手機,特定當事人可 以在移動端或者互聯網查詢、了解案件辦理進程和結果。系統默認的信息是要公開到外 網,除非將公開模塊的相應菜單修改為不公開狀態,再經過人工審核后,外網中才不會 公開。但是,辦案平臺存在局限:其一,平臺智能化程度不高,過度依賴人為操作,公 開信息數據量大、校對難度高,容易因人為差錯導致偵查信息泄露;其二,當前平臺的 公開是純粹的信息輸出模式,缺乏社會信息反饋,無法有效利用社會資源。
    為建立健全“外網受理、內網辦理、內外交互”的信息交換機制,實現“內外網” 信息的高效流轉,構建內外網信息交互全時系統迫在眉睫。組建應用“內外網”數據交 互中心,將當前的執法辦案平臺引入保密檢查的文本關鍵詞檢索技術,將涉密的關鍵詞 預先存儲平臺,設置信息濾網,提高系統涉密信息識別功能,降低人為影響因素,保證 信息安全。同時利用專線網絡與公安信息通信網邊界接入平臺連接,再采用數據庫抽 取、數據文件交換的方式,將相關的社會信息先予以采集,經過系統初審后暫存于邊界 接入平臺,再經過數據清洗、標準化轉化,最后經過數據交互功能,將社會信息同步至 公安內網,為警務綜合系統、情報信息研判系統以及有關的應用平臺提供信息支撐。
    在警務公開的背景下,偵查信息公開是公安機關適應法治政府建設的要求、滿足公 眾知情權的必然之舉。但令人遺憾的是,在偵查信息管理方面,仍有少數部門和民警以 偵查保密為由對偵查信息公開采取抵觸的態度。然而,警務公開是大勢所趨,它倒逼偵 查部門和人員必須放棄傳統的不合時宜的觀念,不斷優化偵查信息管理的模式,推進偵 查信息走向更高層次的公開。當今,公安機關依法有序地公開偵查信息,尊重公眾的知 情權,接受人民群眾和媒體的監督,更能凸顯警務公開的社會價值,偵查信息的管理水 平也會因為公開透明而不斷提升。因此,各級公安機關必須加大偵查信息公開的力度, 以更好地跟上時代發展的潮流,滿足人民群眾對公安工作的期望。
    本文以人民主權理論為指導,探求警務公開背景下偵查信息管理應堅持的原則,在 對現存的問題進行梳理分析的基礎上,提出了針對偵查管理主體、法律制度、技術保障 等方面的解決對策。鑒于筆者的理論水平有限,文中的局限與不足肯定難免,敬請各位 專家和老師批評指正。雖然本文的寫作已經完成,但在今后的工作中,筆者將繼續關注 和思考偵查信息公開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并愿意為此做出綿薄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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