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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技體育中運動員暴力的法律治理思考

    發布時間:2021-12-15 15:12
    筆者認為就運動員暴力的治理路徑來看,通過對比其他國家先進的體育法律發展經驗,我國應選擇構建動靜結合的治理模式。詳細來說就是體育法及各部門法的法律規定為靜態防控,體育行業內部規制作為動態防控。考慮到競技體育的特殊性,給予運動員暴力風險范圍一定的行為自由是可行并且必要的。在這種動靜結合的共同治理模式下,既充分尊重了體育行業自治和體育本身的社會教育功能,同時又通過法律手段,有效規制了體育行業自治活動可能出現的各種違法行為。重視法律規制與行業自治的平衡,必將促進體育運動事業在公正有序的環境中健康發展。
     
    第 1 章 緒論
     
    1.1 選題的背景與意義
    1.1.1 選題背景
    競技體育對抗性強、觀賞度高,它給體育迷們的身心帶來了無窮的愉悅,提高了大家對參與體育活動的熱情,但是,由于競技體育本身的高強度對抗,隨之而來的運動員暴力無法避免。2015 年 11 月 26 日,在哈爾濱舉行的全國男子冰球聯賽中,齊齊哈爾隊的郎兵宇在隊友與承德避暑山莊隊黃鵬發生對抗時,從側方故意用肘部沖撞黃鵬的頭頸部,并用拆去桿套的冰球桿末端猛擊黃鵬左腮,造成黃鵬當場昏厥,入院急救后,黃鵬三顆牙齒脫落,受傷部位縫了 40 余針,因郎兵宇嚴重違反相關體育規則,國家體育總局冬季運動管理中心對其做出了終身停賽的處罰。雖然競技規則對運動員暴力的產生有一定的威懾和控制作用,但它并不能最大限度的維護運動員的健康權、生命權以及其他合法權益。伴隨著體育的快速發展,僅僅依靠競技規則和行業規范已經很難維護體育賽場和社會的公平,運用法律對運動員暴力進行規制已經勢在必行。
    本文之所以選擇“競技體育中運動員暴力的法律治理研究”為題目,具體原因有如下兩點:首先,它具有相當的破壞性,治理效果也并不理想。近些年來,運動員暴力具有擴大和泛化的趨勢,它作為一種暴力行為長期存在于賽場上,不但嚴重破壞了體育賽場秩序,對觀賽的廣大青少年帶來了消極影響,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運動員健康權、生命權等合法權益,競技賽場中的運動員暴力已經成為了一種嚴重的社會問題;其次,對于運動員暴力法律治理的相關研究存在不足。目前,學者們對競技體育賽場中的觀眾暴力以及安保人員暴力的研究比較全面和深入,但是對運動員暴力的研究數量較少,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如果能在此基礎上進行更全面、系統的理論實踐研究,將對運動員暴力的法律治理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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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國內外研究現狀
    1.2.1 國內研究現狀
    國內關于運動員暴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
    一是運動員暴力發生的原因。關于運動員暴力的發生原因,王晨宇在《運動員暴力的發生機制及控制策略》一文中認為,首先是由于運動項目的特點,那些身體直接對抗的運動項目基本都會發生運動員暴力;其次是競賽規則的不完善、運動倫理導向不當,這其中比如缺失高效的問責機制、教練所傳達的錯誤競技倫理觀等;最后是因為競爭壓力和運動中的挫折。可以看出,王晨宇的觀點比較偏向于綜合因素作用導致運動員暴力的產生。另外,林翠娟、江水紹在《關于體育暴力問題的研究》中認為,社會、政治、文化、心理以及沒有形成完備的球場暴力控制系統等因素導致了運動員暴力的產生,同樣偏向于綜合因素的作用。本文認為,學者們在運動員暴力發生原因這一部分的觀點基本相同,只是論述方式存在著差別。
    二是運動員暴力的防范。在防范部分,王浩和沈時明在《職業籃球比賽中球場暴力成因及預防對策研究》中認為,以下幾種方法會有效的減少運動員暴力的發生:從運動員本身的角度來說,增強運動參與者的素質是關鍵,在培養運動員的模式下,不能只追求運動項目本身的高度,文化素養也同樣不可忽略,運動員要形成正確的競賽價值觀;裁判員的總體水平也是預防運動員暴力的重要舉措,提高裁判員的臨場執法水平和職業素養迫在眉睫;另外,加強體育法治也是宏觀上的重要防范方法,當法律逐漸健全后,賽場上出現運動員暴力的情況才能夠有法所依。
    三是運動員暴力的法律規制。對于運動員暴力的法律治理,主要采用民法和刑法規制。高金寶在《競技體育人身傷害侵權行為研究》中認為,比賽規則對于過錯的認定極為重要。在造成運動傷害時,相比較受害人同意原則,他更認同自甘風險原則作為侵權免責事由。刑法方面曲伶俐和吳玉萍的研究比較具有代表性,他們在《競技體育暴力行為的刑法解讀》以及《競技體育行為與體育暴力行為界分的刑法考察》中認為,在運動員暴力的法律問題方面,競技體育領域更多采取的是行規解決,但是行規解決并不能完全代替刑罰介入,在收效甚微的現狀下,刑法應當對競技體育暴力行為給予規制。他們還強調,體育暴力行為必須發生在正當的對抗性競技體育活動中,雙方必須是在場上參與比賽的運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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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 章 競技體育運動員暴力的界定
     
    2.1 運動員暴力的概念、特征與類型
     
    運動員暴力是指,運動員在比賽中完全不顧自己和他人健康,傾向于傷害其他人或毀壞財產的身體攻擊。它的主要特征有:
     
    第一,場地特定性。此處的場地特指體育比賽場地,運動員暴力必然發生在特定的體育比賽場地之內,比如籃球運動在籃球場中進行,橄欖球運動也需要有必備的橄欖球場;
     
    第二,信息公開性。隨著近些年來競技體育的逐步職業化,職業競技體育摻加了更多的商業因素,它與大眾傳媒共存發展,廣大群眾可以通過新聞媒體的方式了解到運動員的轉會、競技體育的成績等。運動員暴力事件一經傳出就備受關注,它更具有社會吸引力,因此,運動員暴力具有明顯的信息公開性特征;
     
    第三,手段單一性。《大辭海·體育卷》中認為,運動員暴力是具有明顯違背體育規范的身體攻擊行為。它突出強調肢體攻擊和肢體運用工具攻擊的情況,最常見、最普遍的攻擊方式有肘擊、鎖喉、惡意伸腿、持球砸人等。本文認為,肢體攻擊和肢體運用工具攻擊,暴力手段相對單一;
     
    第四,社會危害性。危害性是運動員暴力中最重要的特征,競技體育賽場中的爭斗非常激烈,以身體接觸為主的體育項目更是變本加厲,暴力隨時有可能發生,身體上的傷害也不可避免,由此可見,運動員暴力具有相當的社會危害性。
     
    除去自身特征,全面深入的了解運動員暴力還需要從它的構成要件進行分析:首先是主體問題。本文所探討的運動員暴力,是指比賽中發生在雙方運動員之間的暴力,運動員與觀眾之間、運動員與教練員之間、運動員與裁判員和現場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不屬于討論范圍。當暴力發生時,主體限定在比賽中的雙方運動員很有必要,如果沒有這個限定,就會擴大運動員暴力的范圍。在集體項目的比賽中,如果是場下的替補運動員,或者替補運動員與比賽中的運動員之間發生暴力沖突,這種暴力就不屬于競技體育運動員暴力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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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競技體育與運動員暴力的關系
     
    在近幾年的競技體育比賽中,運動員暴力時有發生,可以說競技賽場是運動員暴力的載體,他們有著緊密的聯系。本文撰寫的題目是競技體育中運動員暴力的法律治理研究,因此首先對競技體育的解讀就非常有必要,只有對競技體育做一個明確的定義,在此基礎上再討論運動員暴力才會更加的客觀準確,通過認識運動員暴力發生的環境,可以為接下來的法學分析奠定基礎。
     
    根據相關資料的記載以及論文呈現,競技體育起源于英國,它從 play(戶外的運動玩耍)發展到 game(游戲),最后到 sport(競技體育)。這一演進過程體現出了競技體育的發展規律:其一,它的組織形態從自發性逐漸變為有組織性、規范性的進展;其二,從發展模式來看,競技體育最初只是追求娛樂,到現在變為追求競爭和社會利益;最后,從發展手段方面,可以看出競技體育是各類游戲的典型性發展。競技體育不是凌亂無章的競爭,它最重要的就是“競賽規則”。競技體育規則不僅要保證競賽的公平公正,某些時候還控制著體育比賽的整體發展走向,比如在籃球比賽中,相較于防守,一次漂亮的進攻更能提高比賽的觀賞性,攻方進攻時,如果防守方幅度過大侵犯到了攻方,那么防守方球員將會受到一次犯規處理,侵犯幅度越大,處罰越嚴厲,普通的犯規僅做罰球或者邊線球處理,如果是嚴重犯規將面臨違反體育道德的判罰甚至被逐出場外。競技體育倫理的核心價值觀是自主性原則、不傷害原則和公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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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3 章 我國競技體育運動員暴力法律治理的實踐與問題
    3.1 運動員暴力治理的典型案例
    3.1.1 NBL 男籃群毆案 
    3.1.2 王彥鵬故意傷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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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4 章 競技體育運動員暴力法律治理的可能路徑
    4.1 境外運動員暴力治理模式的啟示
    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其體育治理模式也各不相同。其中,最受關注的當屬美國和歐洲。以 NBA、NFL 和 MLB 而全世界聞名的美國,在體育治理模式上一直帶有較重的商業化色彩,雖然對運動員暴力的問題十分重視,但并沒有在國家層面形成權威、完備的法律規制指導思路。美國的體育分為職業體育和業余體育:在職業體育領域,因其被看作娛樂產業的一種,所以在規制上一直堅持以市場調節、內部調節為主,即使運動員傷害程度較高需要法律介入,基本也是通過“不告不理”的消極方式干預,必要的情況下,會針對一些比較典型的案例制定相應的特別法案;而在業余體育方面,美國國會頒布了《業余體育法》進行相應的調整。與之不同的是,最初的歐洲體育沒有職業體育與業余體育分類之說,體育組織在各自的行業領域內享受完全的自治,但隨著體育職業化的影響,體育行業組織不再享有完全的自治,政府開始介入并進行規制,他們建立了以條約法、判例法、體育政策性文件、行業規則、權利宣言為基礎的法律規制體系。
    綜上所述,美國的體育行業法律規制是不成系統的,這種以判例法為主,分散式立法為輔的形式并不適合我國,我國的體育市場化還達不到美國體育市場化的高度,并且我國的法律規制手段以成文法為主,缺少與美國相似的體育規制環境,因此可供借鑒之處相對歐洲來說較少。對比來看,歐洲實行的是軟法和硬法共同治理的模式,這種治理模式既能夠充分的尊重體育行業的內部自治,又能通過國家法律有效規制比賽中出現的違法行為。在發展過程中,歐洲注重國家與體育市場以及體育社會組織的聯系,在這中間國家起著重要的作用。在我國的體育發展中,國家同樣也起到了一個重要作用,主要體現在大部分體育組織的成立是借助政府力量自上而下建立的,這些體育社團從成立之初就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也正是因為我國的體育管理體系與歐洲的體育管理體系有相似性,因此借鑒歐洲體育的成功治理模式更有參考意義。
     
    4.2 我國運動員暴力法律治理的路徑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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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論
    運動員暴力具有場地特定性、信息公開性、手段單一性和社會危害性,它會侵犯到個人的權益,也會嚴重影響體育活動有秩序的發展。由于體育行業自我規制存在一定的缺陷,所以運用法律手段來規制運動員暴力不乏是一種合理的、有效的手段。
    通過對運動員暴力的行業自我規制現狀、法律規范依據以及司法實踐案例分析,現得出以下四點結論:其一,體育規則是體育行業的自治規則,這種規則通過協議或者契約的形式達成,可以及時的處理賽場上發生的運動員暴力。但是當運動員暴力上升到違法犯罪行為時,任何體育行業組織不得排斥司法機關的介入;其二,有時運動員的一些動作屬于暴力行為還是單純的犯規,很難去判斷,它們需要相關的立法來進行明確的規定。我國應當在法律法規中增加關于運動員暴力的法律條文,以為運動員暴力的法律治理提供針對性的立法保障;其三,建立適合我國實際情況的體育調解機構和體育仲裁機構,在減輕法院壓力的同時,還能提升運動員暴力的解決率,促進我國體育事業的良性發展;其四,對于嚴重侵犯身體權、健康權的運動員暴力行為,體育行業內部的糾紛處理機構無權管轄。在人民法院中設立體育專業審判庭,以訴訟的方法解決運動員暴力糾紛,能夠讓體育參與者有明確的行為預期,從而有效的預防和降低運動員暴力的產生。
    就運動員暴力的治理路徑來看,通過對比其他國家先進的體育法律發展經驗,我國應選擇構建動靜結合的治理模式。詳細來說就是體育法及各部門法的法律規定為靜態防控,體育行業內部規制作為動態防控。考慮到競技體育的特殊性,給予運動員暴力風險范圍一定的行為自由是可行并且必要的。在這種動靜結合的共同治理模式下,既充分尊重了體育行業自治和體育本身的社會教育功能,同時又通過法律手段,有效規制了體育行業自治活動可能出現的各種違法行為。重視法律規制與行業自治的平衡,必將促進體育運動事業在公正有序的環境中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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